我国期货经纪公司退出机制问题研究
・理论探讨・
我国期货经纪公司退出机制问题研究
●田
军1,2,丁
楠2
(1.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上海200433;2.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物资经贸系,河南郑州450015)
[关键词]期货经纪公司;[摘
退出机制;对策
要]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是市场机制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但
在我国,期货市场并不完善,期货品种也很少,整个市场的发展一直处于萧条阶段。缺乏众多的参与者导致了期货经纪公司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很多期货经纪公司目前处于亏损的状态。我国期货经纪公司经过十余年的清理整顿,最终只剩下了188家公司,因此如何完善期货经纪公司的退出机制就成为现阶段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061(2006)07-0138-03
一、我国期货经纪公司退出机制完善的
现状和必要性分析
期货公司退出是指期货公司作为法人资格的消失,即期货公司不再持续经营期货经纪业务。由于我国期货公司只能单纯地进行期货代理业务,而不能进行自营业务,只能单纯地进行手续费的竞争,而不能进行附加值大的理财、基金等服务的竞争,所以就导致我国期货公司的收入主要集中于手续费收入和保证金利息收入这两块。其中手续费收入占期货公司收入的90%以上。为了获取这单一的手续费收入,就引发了期货公司的激烈竞争。
限公司总经理王建斌说,从1995年以来,期货手续费收取比例逐年下降,现在的手续费率相当于2002年的1/2,相当于1995年的1/8。1995年,手续费收取比例是成交额的万分之十五,而到2005年期货经纪公司手续费率平均不到万分之一,有的甚至压低至万分之零点五,这样就直接导致了中国期货公司的纷纷亏损。
在期货市场竞争加剧的过程中,我国期货市场也出现了市场份额集中的现象,从此导致了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根据《期货日报》公布的期货公司交易排行状况,在2004年全国14.5万亿元的期货交易额中,代理额超过2000亿元的公司
2004年我国期货公司交易额是14.5万亿元,比
上年增长了35.56%,交易量是3.06亿手,比上年增长了9.23%,2004年的手续费收入是148186万元,比上年增加16.05%,共实现利润11136万元,比上年减少21.63%。这就出现了一个彼此矛盾的现象,
一方面是期货公司交易数量和手续费收入的增加,另一方面则是期货公司利润额的下降,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因为我国期货公司数量过多,业务单一,从而导致恶性竞争。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主任杨迈军针对这种现象就曾经说过,单一收益模式以及期货业存在的恶性竞争愈演愈烈,是造成期货经纪公司新一轮亏损的主要原因。为了吸引更多的期货客户,各个期货公司在不能拓展业务类型的情况下就不惜通过压低手续费而抢夺市场份额,中航期货经纪有
20家,超过3000亿元的公司3家,超过5000亿元
的公司1家。代理额排名前10名期货公司的代理金额占全国期货交易总金额的23.83%,代理额排名前30名期货公司的代理金额占全国期货交易总金额的49.30%,代理额排名前50名期货公司的代理金额占全国期货交易总金额的66.39%,代理额排名前100名期货公司的代理金额占全国期货交易总金额的89.65%。
目前我国共有期货公司188家,一半的期货公
司几乎占据了中国所有的期货市场交易,而剩下的一半期货公司则在分割几乎不存在的市场份额。而维持一家期货公司生存的基本费用至少需要300~
400万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说明我们每年都把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0432001),河南省青年骨干教师基金资助项目(2001-HNGJ225),河南省科技攻关项目(496480016)和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青年基金项目(Q04C015)的资助
[作者简介]田军:管理学博士,复旦大学博士后流动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授;丁楠:经济学硕士,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物资经贸系金融教研室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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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的资源放在一些根本无法产生大量效益的期货公司上。与此相反的是金融衍生品市场最发达的美国,期货公司只有几十家,我国期货公司的数量则远远的超过了美国。对于上述的期货公司收益减少、恶性竞争等现状的解决只能通过完善退出机制来实现,让那些名存实亡的公司从市场中消失,从而解决期货公司数量过多、规模过小的问题,对于我国现状而言,公司数量保留百家左右是最合适的。只有这样,才能让我国期货公司在正常的环境下发展壮大,从而在未来金融业的开放中,与国外实力雄厚的期货公司相抗衡,以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二、当前我国期货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1、
对期货公司的退出缺乏明确和合理的程序安排。期货公司的退出,必须要有明确的退出程序设计,国外发达国家一般在金融机构的退出上对相关的各个环节都进行明确和合理的法律规定。如美国制定了《联邦储备法》和《联邦破产法》等,日本制定了《破产法》、《金融机构再生紧急措施法》和《关于金融机构合并及转换的法律》等,英国制定了《1986年金融服务法》和《英格兰银行法》等,它们都在法律上对期货公司的破产、终止、兼并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使期货公司的退出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但我国期货公司的退出并没有纳入法律的环节,还没有法律上的规定,使期货公司实际退出时只能套用企业破产的相关制度,但我国的《公司法》没有对中国证监会、地方政府以及由公司员工、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相关利益人的职责做明确的确定,也没有对期货公司债务的清偿和成本的分摊等问题进行合理的规定,因此操作的随意性很大。
2、
在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上,国家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我国期货公司倒闭后,中小投资者的损失一般是由中小投资者自己和国家财政来承担,而不是由期货公司本身和市场化的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承担,这样就强化了政府的行政色彩,忽视了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一定程度上也诱发了期货公司高风险的行为。因为在期货公司退出时,由于期货公司自身资产无力支付中小投资者的期货保证金,为了防止发生过激行为,我国人民银行往往会从财政中拿出上亿资金来弥补中小投资者的损失,但是这笔资金不但不能满足中小投资者对赔付数额的要求,而且会损害其他人民币持有者的利益,并且给国家造成严重的财政负担。
3、
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期货市场是一个高收益高风险的市场,为了控制期货市
场的风险,让期货市场平稳有序高效地进行,必须要对违法违规恶意操纵市场的期货公司进行惩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轻则给予经济处罚,重则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缺乏完善的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这样就会使期货公司的退出成为一种不可置信的威胁,难以对期货公司的不法行为起到有效的约束。因为如果退出是不可置信的,期货公司就会根据效用最大化的原则选择继续违法违规,这样就会导致期货市场投机盛行,风险加大。因此政府只有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使退出威胁变的可置信时,才能彻底改变期货公司退出机制的失效问题。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政府并不一定承担巨额成本,但却会给政府带来巨大利益,即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4、
在期货公司的退出渠道上比较单一,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采取强制性退出。当前我国期货公司的退出主要是强制性退出,即证监会采用行政手段而不是市场手段来实现对期货公司的淘汰。照理说,退出机制的实行是为了在期货公司间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从而提高期货市场的规范程度,使期货公司的行为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所以对那些因经营不善而难以继续经营下去的期货公司,我们则应该过多采用市场手段而非行政手段来实现期货公司的退出。
西方国家在期货公司的退出上主要采用三种方式,一是救助,如期货公司的自我救助,政府救助以及期货同业救助,二是重组,例如对某些有问题的期货公司进行资产、负债以及管理层的重组,来激发期货公司的活力,三是退出,如破产退出、解散退出、强制性退出等,几种方式交叉使用。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期货公司的特殊性,发达国家一般都是以救助或者重组为主,而强制性退出则很少运用。
但我国却与此相反,主要侧重于强制性退出,而很少运用破产、并购、重组等市场手段。例如从
1993年底我国进入期货市场的清理整顿时期,中国
证监会对期货公司进行重新审核,颁发期货经营许可征,关停并转了一大批期货公司,取缔了所有已经查出的非法期货经纪机构和地下期货经纪机构。到1995年底,只给330家期货经纪公司颁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在以后的3年时间里,中国证监会又陆续注销了一批违规违法和财务状况差、潜在风险大的期货经纪公司,使中国期货经纪公司的数量急剧减少。到2004年为止,最终只剩下188家公司,这种行政手段为主的退出与市场经济的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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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悖的,浪费了资源,降低了效率。
三、完善我国期货公司退出机制的对策分析建立和完善有关期货公司退出的法律法规。1、
立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如香港《证券管理条例》规定各经纪公司、会员商号缴纳25000美元建立赔偿基金,美国则在1970年根据《证券投资保护法》设我国当前还没有专门以期货为对象的法律,与期货业相关的只有一部《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条例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范畴,作用有限,那么期货公司的退出就更处于一种法律保护比较薄弱的境地。
在完善我国期货公司退出的有关法律法规上,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专门的《期货法》和《金融破产法》来规范期货公司的退出,从而摈弃过去那种套用《企业破产法》的行为。新的法律法规中要有我国期货公司的退出标准、清算条件、退出程序,退出方法、法律后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责任和权利等规定。笔者希望在将要出台的法律中,多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少出现“限期"、“后果严重"等原则性词语,因为这些词的解释空间较大,在具体操作时有很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弹性很大,从而难以起到应起的作用。
2、
建立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使期货公司的退出变得可置信,我们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和惩罚力度,严格落实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严重的责任者可以进行巨额经济惩罚,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其以后失去持续发展的可能。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责任人追究制度,如在著名的1995年万国证券“3.27"国债期货事件中,管金生操纵期货市场,结果造成了20亿元的损失,最后管金生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了17年有期徒刑。
3、
建立期货公司退出的转化机制,完善期货公司的退出渠道。首先,对那些规模不大,经营业绩持续恶化而没有改善的期货公司,我们可以通过并购重组让其他大的期货公司如中期公司,格林期货来吸收掉,实现优化资源配置和以强带弱的目的;其次,对那些资产质量极差,存在重大违规操作行为且无力挽救的期货公司,在没有其他优质期货公司愿意购并的条件下,我们应坚决的予以关闭或者撤销,以减少期货市场的道德风险和规范期货市场的发展;最后,对那些依然具有某些优势生存有望的期货公司则可以通过经营业务转型,或者转化为期货咨询公司,或者转化为提供增值服务如理财、基金、投资等的服务公司,从而起到既保留公司,减少社会压力的目的,又可以丰富期货公司的类型。
4、
建立独立运作的期货投资者赔偿公司,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为了有效保护我国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避免期货公司退出给期货投资者造成过大的损失,我们应该仿照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模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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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协会,要求会员按照毛利的千分之五交纳会费以建立基金,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我国的期货投资者保护方案可以通过建立一个独立的市场化运作的赔偿公司来进行。现在赔偿公司建立的条件已经成熟,因为从2003年开始,我国期货市场迎来了新的春天,期货交易额开始大幅增加,期货经纪公司盈利面增大,2004年中国证监会在三个期货交易所增批了燃料油、棉花、玉米三个新的期货品种,这些都为我们设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基金提供了契机。对于赔偿公司的建立,我们可以集中国家、期货协会和交易所三方面的力量,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供会员会费,国家财政提供部分资金,再加上原有的一部分期货交易所收集的风险基金,来最终建立一个独立运作的期货投资者赔偿公司,重点保护由于期货公司退出而利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从而避免让中小投资者承担本不应该由自己承担的损失。
期货公司退出机制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和全面的工作,需要各方面的协调和配合,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因此我们决不能抱着一蹴而就的心理。我们希望通过强化期货公司的退出,可以规范我国的期货市场,给有实力的期货公司创造出一个有序合理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我国期货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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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