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验收注意事项
问题:请问在GSP认证过程中何为合理缺项?
答:
合理缺项是指由于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限定或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等因素,使企业实际未开展或未涉及相关经营管理的工作内容,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中相应的部分条款不需要进行现场检查,而形成的检查项目合理空缺。
一、合理缺项的确定原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没有许可的;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许可但因企业经营原因实际没有开展业务,企业自愿放弃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不设立仓库的。
二、合理缺项项目
(一)药品批发企业:
(1)不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其合理缺项有6项:2301、2601、2602、2804、3507、4203。
(2)经营中药饮片但不开展中药饮片分装的,其合理缺项有2项:2601、2602。
(3)不经营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其合理缺项一般有6项:*2201、3302、*3512、*4108、4402、5101。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1)不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其合理缺项一般有12项:2301、2601、2602、2804、3507、4203、*6802、6804、*7404、*7706、7707、8110。
(2)经营中药饮片但不开展中药饮片分装的,其合理缺项有2项:2601、2602。
(3)不经营二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其合理缺项一般有9项:*2201、3302、*3512、*4108、4402、*6802、*7404、7702、*8301。
(4)非跨地域连锁的,其合理缺项有1项:1102。
(三)药品零售企业:
(1)不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其合理缺项一般有5项:6807、7508、*7707、7708、8111。
(2)不经营二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其合理缺项一般有5项:*6801、*7007、*7402、*7703、*8301。
(四)不设立仓库的企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规定:经营规模较小,且主要由当地药品批发企业负责配送药品,确无药品储存必要的,可不设仓库。不设立仓库产生的合理缺项有6项:*6701、6705、6804、7709、7807、*7808。
三、注意事项
1、对可以不设立仓库的企业,因企业仍应设置待验区、不合格药品区、退货药品区和合格药品暂存区,因此*7710、7901不应作为合理缺项。
2、注意同一条款中既有需检查的内容也有不需检查的内容时,不能作为合理缺项,应对需检查的内容进行检查评定。
3、对涉及企业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并审核其相应条件依法批准的。如企业暂时未开展经营范围中的某一项目业务,也必须按照GSP要求,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人员、硬件等条件。在GSP认证检查时,此类情况不得作为合理缺项处理。
4、《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许可但因企业经营原因实际没有开展业务,企业自愿放弃的,应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说明,提请企业向《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变更经营范围。
5、对企业涉及的合理缺项情况,应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说明,报告内容可以表述为“应检查项目×项,其中关键项目×项,一般项目×项,实际检查项目×项,其中关键项目×项,一般项目×项”。在计算一般缺陷项目比例时,对涉及的一般项目合理缺项,应从一般项目的总数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