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sc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位于的物业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本物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履行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一、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管理。
三、 公用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
四、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 垃圾的收集、清运。
五、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六、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护卫工 作。
七、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竣工验收资料。
八、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维修、 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提供有偿服务。
第三条 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日起,至年
日止。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 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标准,依据《 市物业管理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进严格测算,价格公示。
二、 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的调整,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三、 水、电费等根据政府定价每月由乙方代收代缴,公摊部分
据实收取。
四、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 连部位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五、 水池清洗费、外墙清洗费、灯光亮化工程、垃圾清运处置 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向业主或使用人按使用面积分摊收取,不包含在物业管理费用中。
第五条 收费方式
一、 管理服务费每半年支付一次,下次支付时间于上期费用到 期前一周内支付。
二、 其它费用的支付,方式可另行约定。
三、 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收款项的 %/日计收滞纳金。超过壹个月未交费的,物管有权采取进一步的追缴措施(包括停水、停电在内),直至交纳为止。
第六条 其它事项
一、 甲方须服从乙方根据有关规定对校园园区的统一管理,并
严格遵守乙方相关的管理规定。
二、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 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 在合同执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的,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 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