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指标
“贵小姐”品牌经销合同书
供方: 浙江贵小姐鞋业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证号: [**************]
开户银行: 华夏银行
法人代表: 李国平
账号: [**************]21
电话: 0577-86873591
传真: 0577-86873591
地址: 温州市机场大道602号
需方:
税务登记证号:
开户银行:
法人代表:
帐号:
联系电话:
传真:
地址:
合同编号:
为了更好地规范市场经营,体现互惠互利精神,实现供需双赢目的。现为适应
市场发展规律,下面就明确供、需双方权利与义务,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供方授权需方销售“贵小姐”品牌女鞋产品,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定义条款:本合同对协议中出现的系列名词进行定义
1.半年:由于本行业的特点半年的界限为:上半年以单鞋开始到凉鞋结束,下
半年单鞋开始到棉鞋(春节)结束。
2.订单需方向供方发出的订货凭证,包括:传真以及电话订货(记录)。
3.最高欠款授信额:发货高峰期,(指上半年4月至5月份,下半年9月份至
11月份)以供方根据需方订单发出货物时所产生的金额(包括托运费用)以及以往所欠金额的总和。
二、在供需双方对本合同签字以前,需方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身份证及市场经营场所购、租合同书等资料提供给供方备案。供方需向需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开户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附:以上证件均需复印件)。
三、产品的价格
供方的报价单固定的书面格式(如传真、手机短信),出厂价实行全国统一(税
前),如个别地区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方需向公司请示,并取得供方盖有公司印章的凭证作为结算依据。
四、产品数量
供需双方的数量及计量单位以需方向供方发出的订单为准,供方未经需方同
意不得多发货(订货会后所发出的新样品除外)。
五、供方应积极配合、满足需方根据税法规定、市场需求开具有效的增值税发
票或普通发票。原则上凡是退货、活动折让的除外,其余全开。需方负责5个百分点,其余的由供方负责,作为方便、鼓励需方拓展市场。本年度未开全的次年补上,逾期不办理者,后果由需方负责。
六、退、换货
1.需方根据当地市场订货,不得在供方已安排生产的情况下取消订单;供方必
须按需方订单发货,需方未经供方同意不得退货。(需方确需要换、退货时,应根据公司《退货管理制度》规定先办理调货、退货申请单且获得准许后回传方可退回,否则一律不得退货,强制退货后果自负)。
2.如遇供方发错货,需方应在到货3天内通知供方,超过3天,视为无异议,
供方不在承担运费。发现型号混装、只能退错误的型号,而且需在3日内完成退货手续。
3.供方的产品,在三包期内(按国家标准规定革鞋为一个月,真皮鞋为三个月)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出现下列情况者:断底、大面积开胶、甲方给予退货、其他情况一律不得退货。需方一律按买断制向供方进行订货,除订货货品有批次质量问题可以按规定予以退货外,当季产品有质量问题的,需方必须在下季产品上新前向公司申请办理退货手续并退回残次产品,公司坚决不受理跨年度残次品退货,如有发现一律退还,来回运费由需方承担。同时供方不接受需方其他方式的正常产品的退换货,如有退回,供方一律退还,警告需方谨慎退货,供方将根据需方合作情况调整相应的金融支持力度或放弃合作。
七、货款支付、结算
1、付款方式:汇款至供方提供的指定账号。
2.、资金支持:原则上实行款到发货,不予欠款,但是根据需方对“贵小姐”
品牌的忠诚及投入等状况,供方会给予需方一定的高峰期和非高峰期授信额度的(欠款、借款)金融支持,需方必须出具借条并履行按借条约定时间归还,结算时不能以货物抵款;根据公司给需方制定的年度销售指标来制定高峰期最高月授信额度和非高峰期最高月授信额度,既每一万双的销售数量非高峰期最高10万元,高峰期最高25万元的授信额度,例:年度销售量10万双,那非高峰期最高月欠款额不高于100万元,高峰期最高月欠款额不高于250万元(授信资金需方必须专款专用,一经发现需方挪做他用,供方随时取消授信额度,并立即催收欠款)。
3.需方所欠供方货款和借款总额超过最高欠款额时,五天内必须将超过的款汇
入供方账户,否则供方有权停止发货,并按照超过最高欠款额部分的金额,加收1.5﹪的月息,按月滚动收取。两个月内未打入的,供方有权终止本合约书,需方必须在终止合约书之日起,十天结清所有欠、借款,未结清款项的供方将通过司法手段解决。
4.需方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对供方所欠货款必须做到一年两清,(即半年一清),
附:需方在秋鞋上市之前和冬靴结束后必须与供方结算账单,汇款最低额度要达到供方非高峰期的最高授信额度。若超过两个月汇款未达到最低额度,则合约书自动终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切后果由需方承担。如果需方所欠货款超过公司最高授信额,且并未及时向公司汇款时,供方有权派财务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参与监督工作。需方需积极配合供方人员查看销售报表、账面现金及库存状况,由此产生的出差费用由需方负责。
5.供方可以接受不高于年总销售额20%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八、授权范围及信用保障条款
1.供方保证按照规划销售区域,一个区域一个代理商,在市(以下简称市场)独家代理,需方不得跨区域销售,具体区域包括:
①需方只拥有“贵小姐”品牌皮鞋产品的销售权、区域市场拓展权和区域内成
熟市场网路维护的权利。
②供方只认可需方在其规定区域内,为供方的“贵小姐”品牌唯一合法的经销
人,未经供方同意,需方无权私自将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供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需方全部承担。
③区域周边市场,未划分代理权的区域,若有代理商要开发,必须上报公司备
案,以便公司日后拓展市场时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2.需方以供方经销商的名义在规定区域内合法经营,若跨区域经营属于窜货,需方在收到窜货通知后,必须于48小时内收回所有窜货,否则被窜货区域采取收货、打假方式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进行窜货的经销商承担。同时供方将针对需方的窜货行为作出一定的经济处罚、停货直至代理权取消。
3.需方不得以供方的名义和冒用供方“贵小姐”商标进行销售非供方提供的同类产品以及其他商品,否则,供方将追究需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贵小姐”商标已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注册登记。需方在代理“贵小姐”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充分维护“贵小姐”商标注册的权益。需方在店堂广告、橱窗陈列、招贴、宣传品(泛指用于宣传、介绍“贵小姐”商品的一切物品)以及其它媒体上使用“贵小姐”商标时,应与供方提供的“贵小姐”商标样式的文字、字体一致,但可以同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擅自改变、扭曲商标的文字、字体;否则,供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至10000元的罚款。
5.未经供方许可,需方不得私自印制或制造带有“贵小姐”商标或以供方公司名称等名义的鞋盒、商标及其它宣传品。需方如需制作辅助性广告品,应先报供方批准,方可制作,样品邮寄供方备案。否则,供方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且取消需方代理权。情节严重由司法机关处理。
九、销售指标及规定:
供需双方协商自2015年月日 至2016年日,年销售数量指标为 双(销售指标为正价产品销售量)。
一年内销售指标低于60%的并汇款率累计或连续3月达不到要求(高峰期和
非高峰期最高授信额度内),供方有权终止合同。需方必须在终止合约书之日起,十天内结清所有欠、借款,未结清款项的供方将通过司法手段解决。
十、需方市场发展责任
供方授予需方“贵小姐”品牌在需方市场之独家代理权,需方有义务向供方反
馈市场需求和竞争对手的相关信息,在市场需求超过供方的实际产能而无法满足供货时,需方可与供方协商采取相应的限制性营销手段,不得将供方产品转移至其他企业加工生产。
2. 需方必须在本合约签订后1个月内,组建好自己的销售团队,同时派人跟踪
市场终端、市场销售情况及反馈于供方。
十一、奖励政策:
1. 年度实际销售数量达到或超过年度合同规定销售指标数量,且所欠货款已经
做到一年两清,根据合同指标双数,完成或超额完成部分给予以下优惠政策(按年结算优惠政策,奖励不累计执行):
(1)合同销售指标数按每双1.5元奖励;
(2)超额完成指标数101%-130%,超额双数每双2元奖励;
(3)超额完成指标数131%-150%,超额双数每双3元奖励;
(4)超额完成指标数151%,超额双数以上每双4元奖励。
例如:年度正价鞋销售指标4万双,实际正价鞋销售量为5万双,公司给予
合同销售指标数4万*1.5+(1万*2)=8万元。(超额部分1万双(5/4*100%=125%)
按2元/双计算)
2、为了能实现共赢,体现团队力量,群策群力,原则上要求需方在合同期内向供方提供的女鞋样版不少于5双,供方给予全额实报,需方提供的样板若中版,单款销量在5000双以上的,每双给于0.5元奖励(中版归属有异议时由供方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决定归属权),贡献突出的,年终给予额外的物质奖励(旅游、电子产品等等)。
3、订货会上奖励:现场订货量比去年同期增加10%以上(含),订货量达到
10000双以上每双奖励1.8元;订货量达到5000双以上每双奖励1.5元;达到3000双以上每双奖励1.3元。
4、汇款指标奖励:需方在完成合同指标数并所欠货款已经做到一年两清,6
月底欠款额度已达到并低于供方给予非高峰期的最高授信额度内,供方将给予超额汇款部分2%现金奖励。
6、关键说明
若需方不接受供方制定的2016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指标要求,则规定视为自动放弃2016年度奖励政策。(后期若完成指标,也视为弃权处理)
十二、交(提)货方式
因需方长期在外经营,而针对双方发生的每笔合同无法亲自到场提货,故需方
今后全权委托供方代为需方发货。托运单位出具的运输单(凭据),就视为需方亲自提货的行为,同时以托运单位出具的运输(托运单)凭据,将作为今后供方与需方货款结算的有效凭据,月初供方传真对账单核对后签字回传。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的负担:需方委托供方将货物代为托运至需方经营所
在地,运输产生的运费、仓储费与运输途中风险责任均由需方自负。货品交付托运
部起,供方完成交货。
十三、售后服务
供方的产品,在三包期内(按国家标准规定革鞋为一个月,真皮鞋为三个月)
甲方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出现下列情况者:断底、大面积开胶、甲方给予退货、其他情况一律不得退货。
十四、店面装修
需方在达成供需协议一年之内,有义务将自己的店面按照供方所提供的图纸
装潢,包括:门面、形象背景、货柜。需方与供方合作在2年以上,需方在合同期内完成年指标销售双数(以供方财务核算为准)的并且年销售双数在3万双(含)以上,欠款额达到相应要求的(申请日的上个月为准),供方给于门面装修全额支持作为特别奖励(门面装修包括门面、货柜,使用年限为3年,门面有供方统一设计方案)。需方达到要求,可以根据供方需求填写《门面制作申请表》,经供方批准同意方可制作。需方必须向供方提供《门面制作申请表》、《门面补贴申请表》、装修后照片等供方要求提供的资料供方认可后供方在一个月内给予装修补贴,否则供方有不予报销的权力;需方出现虚报现象的,供方有权取消需方所有补贴。
十五、外购产品的管理规定
为丰富各区域的产品多元化,供方允许需方外购其他款式的产品以适应市场
需求。需方在外购时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需方外购产品时必须由供方统一安排生产厂家,个别供货厂家需提供该厂
家详细资料,存档备案,需方外购必须向供方购买全套外包装,需方不得私自制作含有供方商标标识的任何外包装。
2、需方外购时与外购生产厂家发生的一切往来及债权债务由需方自行负责,
与供方无关。需方自行外购鞋中的残次鞋由需方直接与外购生产厂家联系自行解
决。
3、需方需向供方提供外购产品的数量及厂家等情况,供方负责提供及运送外
包装,需方未提供外购详细情况,供方不予提供外包装。
4、需方在自行外购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和供方的具体要求严格挑
选外购生产厂家并保证产品质量,若因需方自行外购产品导致供方声誉或经济受损,由需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向供方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供方有权追究需方责任并收回需方区域经销权。
5、供方有权对需方自行外购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和销售过程中进行监督管
理,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予以制止生产或要求其停止销售。
6、需方自行外购向供方购买外包装的价格为女棉鞋/套、女单鞋、凉鞋
包装 5 元/套,特价鞋包装 5 元/套,其他包装另行议价。 十四、生效条件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供需双方均受本合同及其
补充协议的约束。
十五、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若期间发生争议纠纷,双方
将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将提交至供方所在管辖的法院裁决。
十六、本合同执行期限
本合同签订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机场大道602号。本合同签订后后生效,以前合同一律作废以本合同为准。
供方: 需方:
盖章: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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