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科研管理办法(暂行)
学院科研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年)中所提出的“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总方针,为适应新时期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对高校科研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鼓励我院教师积极承担和参加科研工作,提高我院整体科研水平,依据国家和河南省关于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在岗人员。
第三条 主要职责
科研处负责科研活动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包括课题立项,督促检查,成果鉴定、评审和奖励;科研组织建设;传递科研信息,为广大教师从事科研活动创造良好环境等工作。各系部处室负责组织部门所属人员和教师做好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科研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力争做到面向实际、面向未来。服务于教学、训练和管理工作,服务于武术文化研究与汉语国际推广。
(二)紧密围绕学院的发展规划和科研规划,组织、实施科学研究、学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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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支持和鼓励申报、承担各级各类与我院人才培养和专业学科建设相关的科研课题。对获得立项的课题,我院提供一定量的科研配套经费。
(四)支持和鼓励在国内、国外学术领域发表、取得科学研究成果。根据《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五)鼓励高水平创新研究科研成果。对获得国家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类科研成果奖实行追加奖励。
(六)遵守学术道德,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对科研活动中的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没有正当理由造成研究项目超期、终止的项目,学院要追究项目主要承担人的责任。
第五条 院级课题和管理
(一)院级课题每年组织1次。每年9月公布下一年度课题指南,次年6月,科研处接收科研成果。特殊年度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一批院级课题。
(二)经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后,确定符合当年院级级课题立项条件的研究项目,10月份前公布学院最终批准的立项结果。
(三)院级课题的中期检查内容、结题验收标准等以课题申请内容为准。因特殊原因(包括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人员调动等),研究中断、更改或者延期,课题承担人需写出申明报告,报科研处决定继续执行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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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院级课题鉴定的评议专家以院学术委员会成员为主。属跨专业的、特殊领域研究成果等,也可以外聘专家。文字性材料的研究成果以答辩和书面评议两种形式鉴定。鉴定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补充材料延期鉴定。
第六条 国家财政拨款类研究课题管理
属于这类研究的项目包括: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3、科技部科技攻关项目;4、科技部973、863计划项目;5、教育部教育科学研究项目;6、国家体育总局基础研究项目;7、国家体育总局社会科学研究项目;8、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9、河南省科技厅、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等;10、郑州市教育局科研项目。
(一)国家财政拨款类课题申报程序:
1、科研处将有关项目申报通知,课题指南及相关信息及时
通过科研处网站进行公布。并通知各系部处室。
2、符合申报条件的我院教职员工依据申报要求认真填写申
报书(表),按通知要求的时间上交科研处审核。由科研处组织,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推荐等。有特殊申报要求的,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并组织申报。
3、经学术委员会评议和科研处审核后,申请者个人依据审
核意见做必要的修改,按要求复印、装订并提供电子文档。在规定日期前送交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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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科研处负责将课题申报书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申报课题
评审结束后,科研处及时向课题申报人和院内相关部门公布立项情况,并下发课题立项通知书。
(二)国家财政拨款类课题的执行、检查和结题
1、科研处负责将课题中期、阶段检查通知及时转交给课题
负责人(第一承担人),由课题组负责人按照要求认真组织人员填写报表。科研处审核后报相关部门。
2、课题到期,需要按照项目来源部门的要求准备结题材料。一般包括研究报告,申请鉴定书,研究总结,财务报告,查新报告等。课题研究到期而未完成时,需要填报课题延期结题报告,申明理由,批准后方可继续。
3、所有材料准备齐备,由科研处审查后上报相关部门。若
需要召开成果评议鉴定会,则由科研处依据研究项目归口部门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和评议专家鉴定,提供鉴定结果。鉴定会费用由学院承担。
4、课题完成后,所形成的科研文件应系统整理归档。包括:课题申请书、计划任务书、与协作单位之间签订的研究协议、合同书等。亦包括相关的论文,专著、研究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总结、成果鉴定书、专利证书、重要的实验资料、数据等。
5、财政拨款资助的研究项目通过评议或鉴定结题后,应该
申报由政府部门、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类科技成果评奖,以接受社— 4 —
会评价。获奖的研究项目,可申报院级成果奖,根据成果奖奖励办法给予奖励(详见《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6、在研究项目执行期间,若发生课题负责人调离单位、退
职、因病无法工作等情况,原则上研究项目不得转出单位,应办理课题第一负责人转交手续,使得原课题研究能在规定期限正常执行和完成。
第七条 横向联合研究课题管理
属于这类研究的项目包括:本院教职工承担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等委托研究、资助研究、合作开发等。其中使用了学校名称、人力资源、科研仪器和设备、场地等资源。
(一)学院鼓励教职工利用学校现有的知识资源、人才资源和专业优势开展对外合作。进行开发、创新性研究和服务性研究等。课题立项以学术探究、服务社会、互利互惠,扩大我院的社会影响为基本原则。
(二)立项不受时间限制。有合适合作项目,经双方单位的主要参与人员和部门达成基本合作协议后,即可报请科研处立项。科研处根据课题涉及的方面,请相关部门审议并签署意见,最后由院学术委员会对合作项目综合评议并出具意见。
(三)我院的项目主要承担人应认真考虑各部门及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并与合作方进一步磋商合作项目内容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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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作项目的最终认定以双方单位法人代表在合作协议书上签字为准。
(五)横向联合研究课题的过程管理以协议书为准进行检
查、督促。科研处提供相关服务。
(六)横向合作研究项目以其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参照,在完成后报院学术委员会议审议、评价,提请院内奖励。
第八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管理
(一)使用范围:凡我院在职人员,以我院名义获得的国家财政拨款类研究课题科研项目,学院按照实际下拨的研究经费进行科研经费配套。
(二)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比例
1、国家级资助的科研项目,学院给予1:2的科研经费配套。
2、省部级资助的科研项目,学院给予1:1的科研经费配套。
3、厅、局级资助的科研项目,学院给予1:0.5的科研经费配套。
第九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各类研究项目的经费必须全额进入院财务处统一管
理,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财务处和科研处依照相关部门的经费使用规定以及课题协议书条文监督管理。
(二)国家财政拨款类课题到位经费的5%、横向课题到位经费的7%提留作为科研管理费。课题经费的使用由课题组组长核准— 6 —
经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支取。课题负责人也应全部承担因课题进行、经费使用不当所引起的经济纠纷和经济赔偿事件。
(三)学院对符合配套经费条件的研究项目在课题经费到位后给予配套资助。
(四)申请省部级以上立项自筹经费研究项目,在申报前征得学院同意申报的,研究项目获得批准后,由科研处提出建议,学院拨给适当研究经费。
(五)科研配套经费是科研课题的补充经费,只能用于与科研项目有关的经费开支,并符合院财务部门的管理规定。
(六)科研配套经费在课题通过中期检查合格后,学院支付配套经费的60%给课题组,用于研究经费的补充。课题在申请鉴定前,学院再支付配套经费的40%,用于研究经费的补充、支付课题承担人劳务费及申报下一课题的预研经费等。
(七)课题经费应该用于研究工作的调查、实验及文献检索。在保证完成课题的情况下应尽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课题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科研经费管理文件。
(八)课题按合同要求结题并通过鉴定后,若有剩余经费,80%可以提成用做课题组成员的劳务费和奖励。20%部分用作继续研究、申请课题等的科研活动经费,原课题负责人有继续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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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经费确实不足(包括配套经费在内),由课题组长提出申请,科研部门提出意见报院领导批示,可以考虑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条 学术活动管理
为加强学院与国内外学术界之间的联系,我院应该积极主办或共同主办国际、国内有较大影响的高层次学术会议;支持我院学术水平较高、有交流能力的教师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
(一)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管理
1、科研处根据我院实际需要下发会议征文通知,申请人按
要求将论文交科研处统一审查后上报。重大学术会议征文由科研处组织申报,评审费由学院承担。
2、由科研处报送的各类境内学术会议论文被录取后,科研
处负责参加会议人员的会议注册费、差旅费用等(如有特殊说明的例外)。
3、学院支持教师参加下列级别的国内会议:相关研究领域
和学科的一级、二级学会学术会议,国内举办的重大国际性学术会议等。
(二)学院支持教师参加下列级别的国外会议:相关专业的各类国际学术组织在我国举办的、且被国际会议录索引(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 ,ISTP )的国际学术会议。— 8 —
学院依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需要和学院财力状况等确定境外学术会议参加人选和支持力度。
(三)在全国性学术组织专业委员会担任职务的学术骨干,学院每年提供一次参加国内学会活动的差旅费用。
(四)参加学术会议的论文作者,在会议结束20日内,应向科研处提交一份学术论文会议交流情况的书面报告,会议上的学术资料(论文汇编等)送交科研处。
(五)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条件
1、本院在岗教职工;
2、学术会议应该与专业或工作相关;
3、经科研处同意报送的论文;
4、入选论文以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名义申报,第一作者参加;
5、 具有一定的专业交流能力。
(六)在国内外重要期刊、杂志、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学院给予奖励(详见《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学术讲座管理
学术讲座是指就某一专业领域进行有一定广度、深度,具有一定理论前沿的,能够提升我院师生职业素质、专业技能、思想品质等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的学术活动,是交流学术思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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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提高学术水平、活跃学术气氛的重要方法和途径。为此,学院将积极邀请校外专家学者到我院举行学术讲座,同时鼓励各系部教师举行学术讲座。
(一)学术讲座由科研处统一管理。科研处将协助联系和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我院讲学,各系部应积极联系并推荐上报邀请的校外专家学者和本系部举行学术讲座的教师。
(二)拟邀请的校外专家学者一般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或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且其研究成果在国内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校内举办学术讲座的教师,原则上需具有讲师职称或研究生学历。
(三)推荐单位须提交《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外请专家学者讲座申请表》,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科研处备案,即可安排讲座事宜。
(四)未经科研处审核备案的学术讲座,经费由各主办部门自行承担。
(五)符合条件,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科研处备案的专家学者在我院举行学术讲座,一次讲座的报酬为500元,学院负责专家学者的食宿、路费等费用。
(六)符合条件,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科研处备案的校内教师举行学术讲座,一次讲座,补助300元,可累计。
第十二条 课题、成果登记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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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类研究项目一经批准即到科研处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课题名称、级别、执行时间、经费、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与人等。
(二)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教材、申请到的专利等,以原件和批文登记。
(三)获得各个级别的科研成果奖励,以正式批文登记。
第十三条 科研奖励
科研奖励分为鼓励奖和成果奖。鼓励奖是对取得科研成果的我院在编教职工进行补助的激励性措施,包括论文、项目、著作与教材三类。成果奖是对取得科研成果的我院在编教职工进行奖励的激励性措施,实行项目奖励申报制度。详见《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院长办公会。
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
为了提高我院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激励教师多出成果, 全面提升我院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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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奖励对象、奖项、范围
(1)本院在岗教职工获得的科研成果,并且符合本办法载
明的科研成果认定条件,均可获得奖励。教职工调入前或调出后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不在此奖励范围内。
(2)奖项分为两类,一是鼓励奖(论文、项目、著作与教
材),二是成果奖(校内外获奖科研成果)。
(3)依照本办法可以奖励的成果,指我院在编职工参加完
成、署名为我院的项目、论文、著作、教材,获奖项目等。
第2条 鼓励奖的条件和标准
本办法所设鼓励奖是对取得科研成果的我院在岗教职工进
行补助的激励性措施,包括论文、项目、著作与教材三类。
1、论文
(1)本办法所称论文,指我院在岗教职工独著、合著(只
奖励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包括在各类增刊、专辑、论文集中发表或者收录的论文。
(2)对各类论文奖励额度为:在公认的国家级核心期刊(以国家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标准)上发表的论文,奖励 2000 元;在一般核心期刊(以一般核心期刊目录为标准)上发表的论文,奖励 800元;在一般CN 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奖励 400 元(可重复累计)。
2、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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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办法所指项目,指我院在岗教职工申请的国家级、
省级、市级和校级项目四种类型,并按时、按质、按量上交课题成果,经过项目来源或归口部门审查鉴定结项的项目。
(2)对各类项目的奖励额度为:国家级项目奖励 4000 元;省级项目奖励 2000元;市级项目奖励 1000 元;校级项目学院负责资料打印、调查问卷打印和成果打印费用和项目必须的实地调查往返车费。项目主持人向科研处提交打印申请和调查计划,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3、著作与教材
(1)本办法所称著作,是指本院职工独著、合著、公开出
版的与本人专业相关的著作;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本院职工独立编写、担任主编、担任副主编、参编(承担编写2万字以上)、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与本专业相关的教材,包括校内编写教材和与校外人员合作编写的教材。
(2)对于著作的奖励额度为:独著者,奖励 5000 元;合
著者,奖励额度为1000—3000元。
(3)对于教材的奖励额度为:独立编写的校本教材奖励4000元、合编校本教材奖励4000元,与校外人员合作编写的教材,担任副主编奖励600元,参编奖励300元。
第3条 成果奖奖励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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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设成果奖是对取得科研成果的我院在岗教职工进
行奖励的激励性措施,包括第2条中1、2中规定的校内科研成果和校外获奖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奖、教育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等)。
(1)校外获奖实行申报制,原则上按获奖级别和等次进行奖励;(附件1)
(2)校内科研成果包括我院教职工公开发表的论文、我院学报上发表的论文、结项的校内外项目,以上科研成果实行评审制(附件2);
(3)校外成果奖奖励额度为:
国家级一等奖、二等、三等奖,分别奖励 5000 元、3000元、2000 元;
省级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奖励3000 元、2000元、1000 元;
厅级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奖励2500元、1500元、1000元;
市级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奖励 2000 元、1000 元、500 元;
(4)校内成果奖奖励额度
论文类
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奖励800元、600元、400 元; — 14 —
项目类
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5)本办法第2条中1、2、3中规定的成果根据各条规定获得奖励而又获得本条(3)、(4)中所述奖励的,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予重复奖励。
(6)外单位作者在我院学报发表的论文,稿费按千字50元计,学期末统计后寄发作者本人。
第4条 实施奖励的工作程序
(1)科研鼓励奖和成果奖每学年奖励一次,由学校科研处组织实施。
(2)申报科研鼓励奖和成果奖,需由本人填写申报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属部门初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送科研处。
(3)科研处统计、复审报送的科研成果,组建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4)科研处汇总鼓励奖和成果奖评审结果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对教职工提出异议的科研成果,科研处组织人员进行重新审查、评审。公示期满,将评审材料及结果上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学院正式公布,并实施奖励。
第5条 本法办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院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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