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规章制度
消防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本条例范围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及施工段内所有驻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各级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各施工段都要在单位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制度
(1)在现场设臵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组织义务消防队。定期培训义务消防员,做好培训记录。
(2)现场消防车道不许乱堆乱放物料占用车道,保证消防车道畅通。 (3)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门至少配有4具灭火器,设有明显的防火标志,按规定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有效使用。 ( 4)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5)动用明火,必须书面申领动火证,动火证由安全员批准限当日有效。动用明火时旁边必须配备灭火器和配有看火人员。
(6)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建筑工程内禁止存放氧气瓶、乙炔瓶,禁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7)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采用严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有灭火器材。
(8)库房应采用非可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9)工程内进入的可燃材料,要根据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废气材料应及时清除。
(10)现场使用的安全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消防规定,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材料。使用时必须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使用。 (11)现场内严禁吸烟,不得在工程内设臵宿舍。
(12)现场内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工程中明火保温施工及宿舍内明火取暖。
(13)油漆和防水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要求,必要时派专人看护。 (14)生活区的设臵必须符合消防规定。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房间内住20人以上必须设臵不少于两处的安全门,居住100人以上,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员疏散预案。
(15)食堂防火制度
1)伙房内的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炉灶等有火种的设备,要有专人加强管理,要经常检查管道、角阀是否漏气,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禁止用明火检查带气设备。
2)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要先点火,后开气,气瓶与炉灶要保持一米以上距离。
3)做油炸食品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的三分之二,油温不得过高或跑油,看
管人员不得离开炉灶。
4)所有电气设备,应做防潮处理,保持良好绝缘,开关、闸刀、保险器应装在安全位臵。
5)配臵相应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要熟悉放臵地点和使用方法。 6)工作人员离开伙房时,应熄火,切断不使用电源,关窗,锁门。
7)每天工作完毕后,要确定专人负责查验水、电、气及安全事项落实情况。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各班(组)每天在生产过程中,坚持进行班中安全生产检查,查不按安全操作规程办事、查安全险情、查安全隐患、查违章指挥、并将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本 班(组)自行整改不的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或有关负责人报告。
(2)安全监察员坚持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有关班(组)和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限期整改,对不及时整改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者,要提出批评或处分的建议。
(3)协业队每周星期一要坚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学习安全知识,部署安全工作。特别是要对上周安全生产检查的情况进行总结, 对安全消防、安全生产抓得好的班(组)进行表扬,反之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4)经理部每周星期五要组织各协业队有关领导,有关安全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和生产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消防、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和整改复查,对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5)经理部安质部除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外,还要对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检查,对无证上岗或不具备特殊工种技能的员工,要与当地劳动部门取得联系,举办特殊工种岗位培训班,培训合格和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6)经理部设定由全体领导、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轮流值班安全生产督察小组,每天不定时地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督察工作。 第四章 消防组织
一、消防组织机构 1、项目部消防领导小组
建立健全消防机构,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消防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领导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组 长:肖永军(项目经理)
副组长:高勇(常务副经理)、但京成(项目党委书记)、 文华(项目总工程师) 组 员: 杨 林(项目副经理)、吴文彪(副总工程师)、 唐文军(安全总监)、刘孝堂(安质部长)、唐 铬(办公室主任)、易 峰(工程部长)、兰昌绪(物机部长)、李贤梅(合同计划部长)、张 勇(财务部长)、张双恩(试验室主任)、李 洁(安全员)、刘德宇(桥梁工程师)、唐金辉(隧道工程师)、任明(拌合站站长)、 王德(领工员)、潘旭光(领工员)
2、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组 长:肖永军(项目经理) 组 员:高勇(常务副经理)、杨 林(项目副经理)、吴文彪(项目总工程师)、
刘孝堂(项目安全总监)、唐铭(办公室主任)、易峰(工程部长)、兰昌绪(物机部长)、李洁(专职安全员)
办公室设在项目安质部,日常事务由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完成。
3、善后工作小组:
组 长:但京成(项目部书记)
组 员:唐铭、陈丹、杨茶、谭先胜、任义
项目经理部消防领导小组人员一览表
二、 项目部设立中央森林、驻地、施工段防火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各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 各施工段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负责本施工段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施工段森林防火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所有参建人员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统一听从上级领导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四、 本合同段所有参建人员都应当加强训练,提高素质;
五、 本合同段内所有参建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森林、驻地、施工段的防火知识,人人都有需要有意识的参与到: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一旦发现火源及时处理,如果个人处理不了需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一、 项目部安质部应当建立本合同段森林、驻地、施工段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还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 森林防火期内,在施工段禁止野外用火;因施工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经批准进行施工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三、 森林防火期内,在本合同段作业和通过本合同段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臵,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四、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六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一、 本合同段所有参建人员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项目部及时报告,当项目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参建所有人员进行扑救,同时逐级上报。
二、 扑救森林火灾,由项目部消防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三、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项目部消防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四、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
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七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一、 森林火灾分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二、 发生森林火灾后,项目部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一、 有下列事迹的人,由项目部给予奖励:
(一)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四)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二、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三)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按质部通知不加消除的;
(四)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五);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交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一0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