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文件
津价费[1999]897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
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地震局:
你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办法〉的请示》(津震[1999]47号)收悉。为规范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以及《天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8]第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遵照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其收费均应按照《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见附件)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范围,包括地震烈度复核、活断层评价、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小区划、工程地震和震害预测等工作。
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
四、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持有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以及在天津市地震局注册登记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五、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对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对按自愿委托方式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收费收入依法纳税。
六、各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按照有关法规认真查处。
七、本收费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地震 安全 评价 收费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
抄发:市物价检查所、市价格信息服务中心、财税管理二处 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印发
附件: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说明:
四级工作地震烈度复核取费标准为每个建设工程场点4.0万元。一级工作其评价收费可参照二、三级评价工作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