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是什么含义
劳动合同终止是什么含义?
来源: 作者: 日期:200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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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是指按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实现和履行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即因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丧失效力。一般说来,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而终止;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工作任务完成而终止。如果终止条件一经成就,劳动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这是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必然后果。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在终止合同后再续订合同。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 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 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 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 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同时又没有严重过错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 患病或者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但劳动者具有上述顺延情形之一的, 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失。
劳动合同终止一般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因为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