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举证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第 41卷 第2 期
21 0丘
2西
石南油大学 学 报 (社科 学会 )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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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D. 8ji 3n 715 .90 20 .1 O : 036 /.s 6 .4 —04 2 .120 3s 献文标 识码 : A
Vo. 4No 112 . aM. r 2 20 1
3月
文 章
编 :号 645— (092 0 0 6 0 17 04 2 12—)0 —49 中图 分 类 号 :92 1 2 D1. 1
行
复议举证责政任若 问题研干究
张利胜
(. 北京大1法学学院, 北 10 7 京 ;.0 812 津天广播电视 大学法文学 院, 津天 03 9) 101
摘
要 现:《行行政 议 复》 关法举于责证规任存在 定乱凌 、 现 散, 象 因此松造也 成政 行议复 践 实难中 以用和适 不 明确
问题
, 鉴借政行诉举讼责任证制 度的理论以 及践实, 无疑 是完 我 善国行 复议政举证 责任制 度 的重 要路 径 一之行政。
议举复证责 任指依据是 法律定 ,规申 人请、 被请申 人等定特 当人事对 法律 定的事规项者或当 事 人己自提 的出主张 , 应 3 举出证 据加而 以证明 在没,证据或证有 不足据以证 明的情 况下将担 承利 的不律法 果后的 证 据则。规政行 复议证 举3
_
责概任 念我是研们 究行政复举证责议任度的制 发点出基和 , 而石在被申请人 与 申 请人 之间合 理 地配举证 责分是任行 政 复 议证举责任心核问 题, 法用律条 文形 式明规确定行政议复证责任 对举善完政 复议行举证 任 制度具 责重有形 要
采式意。义
关词 :行键政复 议 ; 政行讼诉 ; 政行议举证复责任 ; 申请人证举 责 ;任 被请申举人证责任
络网出 版地 址 : t /: wc .k e k m/ e / 1 1a .1 210 0 7. 075 mlhht /w .n iwn t csdit5 . 97 .0C2 35 1 1 .0.t / lp
胜张. 利行复议政举证 任责干 问若研题究 [] 南西油大学石报学 :J . 社科会学 版,024 2,: —7 . 42 1 (1 )62
引言
虽然 我国现 的部 行部 分规门章 者 地方或 性规 则中包 含行 复政议证据 则规, 如 2 例10 0年3月 1 公 1 3
分配 规则, 必须 首先 明 确行政 议举复证 责任 的涵 。 内
11 政 行复议 证 举任概 责念 .
举证任责一是个古老的概
念 ,说最据出初现 在罗 法中马 与,民诉讼事 伴相生而。第一次 出现 举 “ 责 证” 任词 是 公 在元前 4 年颁0 布的 《 二铜 表 一5 十法》 其中 定规 :主张 凡缔结曾现金贷借或者式 要 ,“ 买卖契 约 , 负的举证 任 责 ”也 是就“ 张主 ,,谁 举谁 证 ” 近现。 以代 ,来证 责 的 内任 涵 逐 渐丰富 , 般 举 一 认为 既 包提括供证 据责 ,任也包括 证 明 意上 的义 责 任 … 帅
在大 。 陆 法系 国 家, 证 任责 基 本 上可以 为分主 观举证举 责 和客任观举 证责任 。观主 举证 责任 是指将
布的《 国工商家行管政理总局行政复程议规序》 则、 0 2 年月41 布的《 公1061 3 海南省行政 议证复规 据 则》, 但等是 ,行 复议证政制度仍据然有法没律层 级
上的规 定 。证 据是 治法 的基石 , 对据于 任 创造 何证 了权利 和 义务 法 的制 度来说 都律是基 础 性的举证 责任是。证据 制度 重要 组成部 以及分 难点问 题 正如, 德 国 学者 V a认 为 “ 证 责之任 题问 是法律人 的.B r举 真正 的十 字架 。对 于 ”行 政 复 制议 度 而 言 ,政 复行议 证 责举 任是保 障 行政 复 议顺 利 进 行必要 的 提前 。 关 于 行政复 议 证 举责 任问题 历 来 是争 议 较 大 论的
,题明 确这些 题问, 于行政复 议理 和 实论均 践有 具对 重 要价 。值
举责任证作当事人为就自 的己张向主法院提供证 据的种一义和负务 担 证据,任责的 重点局于限事当人
举证 的 动 。活客 观证 责任举 指是 案 真件不伪 明是一
种客 状 观态, 裁 者 必 判 须确定 由一 方 当哪事人 负 担
客观因事不实而产生明体上的实不利后果。陆大 法
举1 证责 任 界定 制
举证责任定分规配则很在程大度上取于决对 举证 任概责念及 内涵 理的 解和认 识 ,讨 举 证责任 探
系
学者称前者也举为证责任而称者后为证 责明。 任 而英美法系国家 ,中 举证责任分说为责服 任推进和
任责 说。 服任 责是指 事当 一 方人通过 据 证说 陪服审
团者法或确官事实真立实 的性务 义 ,不履能说服 行
稿收 期 :日 01—1 2— 12 11
网络版出 时间:0 —2 —3 5 1 0 2
作0者介简: 张胜 利( 9 , ( 12 6)男 一古蒙 族 )内古蒙 呼贝尔伦人, , 副教 授 , 士,硕 主从要事行政学 法 、高等 育教管理研 。究
第2 期
张胜
利 : 行政议复举证任若责 问干题究研
6 5
责
任将导 败致诉 的 律法后 果。推进责任 指是
在诉
讼明谁 确 可将能 担承 利不 的律 后法 。果 () 举 证任 主责体 当是事人 。 举 证 责任 仅不局 2
中一
方当人提供事面证据表的必要。关性英美于 法系证责举任, 国政法学行者伯德. 美纳施瓦茨评 价 :
证 责“ 任这一 术 语 包 含 了两 不 种同 举的证 责 任 举。 第 一种 展是示 情案, 如 出有示关 争 议事 实的 证据 例。
限被 申请于 人 ,包括也申 人请 及以第 人。三虽然 在 政复 行 过议程 中 担承举 证 任责主 体主要 是被 申请
人 但是,在 特定事 项 中以及 推进 责任 ,中 请 申 以及 人第 三也 需要 承担 举人证 责任。 当人事 其所对 主的 张 事实需要 提 供证据 并 且能 够 明 其 证主张 , 当事 人
对
第种是说服二事对实作出定的裁判审官信他相说 的 事 是实 真 实 的J 般 认” 英为美 法 国系 家 提出 证 。 一据责任与 说服据责任证是联系相的 前者是行,性 、 为 程过的性任责, 后 者结果性是的 任责 。 我国学术界于关行诉讼政举责任概念证、 内 涵
及以分 也类不尽 相 同 有。 些者认学 为 观举客证责任 即 说为服责 任 , 观举 证 责任 为即推 进 责 任j 主。有 些 者 认学为举 证 责 任包 括多重内 涵 , 江如 必 新 例
教主其张不提能供据证, 则时要担承不利律法的果。 后 ( )举 证与
证举责任 是两 个不 同 概念 。举的 证 是3 事人当向行 政复机 议关 提交证据以证 明自 主己张 行 为 的 ,证举可 以 权是利 或 义 务者 而。举证 责 任 是
种一法律 接直规 定 与不 利的法律后 果 相 系 联法的 定
务义, 意 在义 于证举不 能情况下 ,其 何 者由承 担利
法律不后 果 。
授
认举证为任解责决 由谁了提供证来证明案件据 事 实的问题, 以 及 够能 明证 证 待事 实 或 者 张所 产 主生
的 相 的应 律法后果 问题 ,待证 案 件 待 定的中 特 的 定对 实事而 言, 能 由一 方事当 承 担 人J 。还 有 只学者
( )
证举 责 任与法 后 律果相联 系 。事人当 行 4向 政议复 机关提 证 交据, 明 自己的 主张 具有 合 法 性证 及以 适性 。当 对于 负 有举证 责 的任 事当人 来说 , 如
果 主所张的 实事不能 完 全够证明 ,承 担 主 不 张成 将
为认当采取分析举应证任责类的型将和其与明责 证相任 比 来较研 究 举 责证任 J也。有 学 认 为者 举 证
任责 指是定特的诉 讼当 人事 根法据 律规 或 定者 官法 定 制一对定事 实加以证 明 责 任的 _ 4 。也 学 有 者认 9
立
的风 ,险 另而 一 当事 方 人 所主张 的事 实 使即 不能 全证完 明 ,只要 止阻承担 举证 当事人 的 证 明, 其陷 入 使真假 不明 的 态 ,状 可就 以达 胜到诉的 目的 ,因而 举 责证任 是 总与承担 律后 法果相联系 的。通 常 认举 为 证责 任不能仅 仅 留停 在提 供 证据 这 一形 意 式 上义, 即谓 所的推 进责任 , 要 重的 是在 要实上 质 更 负, 证有 据 责 任 当的人事提 供证 明 其 张 的证 主 据,即在 说 服 责 任 ,上 如 果 能不供 提据证 ,承 不 担 的后利 果。 要
12行 政 复议举 证责 任法 规 定 律.
举证为任与败诉责果存结在密切系联, 例 举证责 如
是任指 原 告、 等当事 人之间 发 争生议 的事实, 没 被在 有 据证或证 据 足 以不证明 的情 况 ,下由 承 担 败谁 诉
责 任, 即后果 任 。也有责 学者认为举责证是指任
J法由 律预先 规定 , 在案 事件 难 实确 以定 的情况 下, 由一
方事人提当供证予 以证据明, 如果其供不 提证出
相应 明 事情 况实的 据 ,证 担 承败 诉风 险及 不 利 的则 律后 果 法制 的 度 。
行政《讼诉》法 3条 定 规被告对:作出 具的 第 2“ 体行 政行负有举为证责任, 当提 作出供该具行 体应
政行 的证据为 所和据依的规 范 性 文件 《。政 复议 ”
上行述学者于行关诉政举证讼任的责点 观, 于 构建对 我国行政 复议 证 责任举 概念以及 内涵 有 具重要 的借鉴 意。义们我认为行复政议举责任证是依据指 法律 定规, 申 请人、 被 申人等特定 请当人事法对规 律定 的事 项者或 事当人 自己提 出 的 主 张,当 出证 举 据应而 以证 加 明,没 证有 据 证或据 不 足 以 证明的情
况 下在将 承担 不利的 法律后果 的 证据 规则。 理解 行 复议政 证 责任举的 内 应涵当 以从下 个 几方
来面 以加识 认
:
法 》未并像 行《政讼法》诉一样直 接定规 被请人申 应
其 所作对 的出行 行政 承为 担举 证 责 , 任是在 关 有 而据 证规 定有 中 所提 及,现 的也是 行政 机 关在 政行 体 复 议中 有举负证 责任的 精 神。要 是主 《在政 议 复
行法 》 2第条 1 、 2第条1 第 款 3第8 第款4项规定 。中 第
2 3第 条 1定规: 行 复 政 议关机 责负 法制 作工 “款
的机
构应 当 自行政 复 议 申 请受理 之日起 七 日内 ,将 政行 议复 申请书 副本 或 者政 复议行申 笔录 请复件印
()
1举证 任具有责法定 性。证举任作责为证 制度据重要的成组部 ,分
举
证责任担规则分 由应法律 确明规定 地。政行复举证议任责是解证明活决动 由
来谁 担 承 问题 的 ,定 性定规了 责任 体主的义务 , 法法
发
送被 申请人被 。申人请应 自 当到申收书副本或 请者申请 笔复录印件之日 起 日十内 ,提出面书答复 ,并
提交 当作初 具体行出政行 的为据 、 证据依其和他
关 材有 料第。2 ”8 第条 1款第4项 规定 : 申被人请不
“性定利有于任责体主完 自成己证的 明任责, 同时 也
按照本法第二三条的十定规 出提书面复答、 提 交
当6
6
西
南石油学大学 ( 报社会科版 学)
初 作出具 体行政 行为 的 证据、 据和其他 有 关材 料 依 , 视的为该 体具行 政 行为 有没证据 、 据, 定 撤销 依 该具决体行 政 为行 。 ” 依 据 上述 法 条 规 定 ,认 常 现为 行 行复政 议法 律通制度 定确 了行政议 举复 责证 制度 。行任 复议政举
)举(证 责 制任度 值价 在真于假难 判以 断 的时 2
选择 。 依一 般诉据讼 原 理 , 行 政纷 解 决 机关纠 对
针
行 争议必政 须作 出 决裁 ,能 于由 案 件存 在疑 就惑 不 拒绝作 裁出决 。但是 在 审 行理政 案 件 践 中实, 在 存
案 件实事无 法查清 , 如 存 在果上 情 况 , 政述 纠纷解 行
证
责任 被由申请承担 ,人 被当申人不能请证举时 , 应 承担不 利的法律后果。政行议制复与行政诉度制 讼度 相比,目的 、其功 能以及解所决政行议争基本是相 同 的 政,争 双方议 事当 人 法 的 地律位 及以行 政 机 行关在 行政权作运程过 的中责 以职及权职也本基 相同
,以, 所行 复政议 证 举任责 也是相 的同。
13 行 政议复 证责任 举质性与 点 特.
决行的 复政议机 关必 作须出 裁决 , 确以定 行政复 议
事人的当权利以及义务为了。行使复政裁议成为决 可能 ,当案 的件事 ,实特 别判 断是法 效 律果 所必要 的
主 事实 要存 在与 无否法 认定 时, 能 假定 该 事 存 只实在 者 或不存在 ,在 此基 上 作 出产 生或础 者不产 生 法 并律效果 的 断判 , 复即议 决 定, 而产 举生 证 任责 从
题问 。
3 1 行政 1议复举 证责 任质性 ..
)(特定 事当举 出人证 加 据证以 明 的义 与风务 险相联 3系。举证 责任 是 法 规 定律的一 义 务种 , 特定被
申 请 人、 请人 等申 当事 人对法 律 规 定的事 项 或 者
在
政法行理论界, 行政于诉讼据责任证法 的关
性质律的学说 要 主在 存四种: 即利权义务 说 、 律后 法果
说
、 险务 说 义 律 、 假定 I 说。权 利 义 务 风 法4 % 说 认为 举 证责任既是 当事 人诉的 讼权 利 是,当事 也 人 诉的 讼 义务 ; 律果 说后 认为举 责证 任 是法 律预 先设定法 一的 法 种律 后果, 在 一定事 实 是 存 否 难在 是 查以明 , 法 又院不能以 拒此 绝做 出裁 的情判况下 ,而 应当由谁 承担不 利 法律后 果 的题 问_ ; 律假 定说 8 法 认 为由 法预先 规律 定的 事, 实真的 虚假伪 难以确 在 定 情况 下的, 一方 由事当 人担 承 险 及 风不利后 果 的 法 假律定即是 证 责举 任 ; 义险务 说 认举 证 为责
当风事 自人己提 的 主出 张 当应举 证出据 加 以 证 明, 形 成 了张主 一举 义证一务 律法责任 的条链 关 系。 证 举责 任 度 制的计 就是 要求设提 出 张 主的当 事人 及以 负 有 证举义务 的 当事人 实施 举 和证证 行明为 , 仅 举 不证而 证 明其 主且张 成的立, 否 则, 与 不 利的 法律后果
相 联系。
132
行 政 议复举证 责任特 点.. 说通认 行为 政复举 议责证 任与 政诉 行举讼证
任与一讼义务类诉似, 事人当须必担而承可不以放 弃, 弃放 证举 责任 必 则 然受 遭不 的诉利 讼果 后“。证 举责
任是一种 加重了 的务 义 ,可也以成 为 风 险务 义 , 使它 担承 证责举任的 事当人在 败 诉 的威 下胁, 诉 讼
在
样 具有“,我 张 主, 举证你 的特”点 ,即申人主请行张 政 行 为违 法 者或不 当 ,被 请 人 申负有举 证义务 , 而 证
其 明行 政行 的合为 法及 以 当。适 但 , 有是少 数学 也 仍者然 认行 政复为 议举 责证任 没 ,有 违反 据 证上 并 的
“主张 ,谁 举 证谁 ”般 原理 ,正是 该 原理 在 行 一
前而为诉的可能 讼来到收而集 、 审 、查 保全据证, 在诉 讼 到来 时极积 地举证。 ”
在 上 述 关举于证 责 任的观 中点, 利义 说 务似 权 乎存在矛盾之 处 法律,后 果 说强调 是的 证举 任 的责
一
政复 议证据领 域特的 殊 体现 主要 。理由是 : 形 式 从 上看 , 政复 议 申请人处 主于 的张 置 位, 主张 一某 行它 特 定的行 行为 政 违或法 不者当 ,从 事物 的 质 本上
讲,但 法违或者不是针对行政当行合法为性以 及合
性 的否理 ,定行 政议复程 与序行 政程序 联相系 , 主而 而 行政张 为行 合法 性及 以理合性 的 作 出该是 行政 行为 的行 政 议 复的 申被请人 , 申 人请 然 应当当提 证 出
被种
律法果 ,后有从 举 证责任 或
者负 角担度 明说。没
法
律 假定说解释 举 证责 任来源而 能解 释不举证 任责 的质性 … 。们 我认为风 义 险务说 较比符 合 我国 行 政 复议 举 证 任责制度 设立的 目的 , 主要理 是由:
以据及依据证该具体明行政为行合法以合及。 理
我认们 为“主 张 , 谁谁 举 证” 值点 得商 榷 , 主 观理要由 :是行 复政 议程 序与 行政 程 序 虽然 具 有 一某
(
)1 举责任证度制是种将一提供证与行据政争 相议联的系度。一般情制况下, 在发生政行议后 争 , 当 事为人了确获得保利有 于己自行政复议决的定
主而动 供提相 关 的 证据 , 是 举证 责制任 度 通过 规定 但 当事 人的 证举责 任 义主 体 的务 式方 定特确定 事 当人 义 务的, 证 责义 任 主务 体与 行政争 最 议具有 密 切举
联 系度 。
程度相种系联 但是,者是二不程序同以及 同不制 度价值。在 行程序 中政 ,行政机针对关其出作政行
行 为担承 举责 任证 ,机 关政必 须 依事据 实法 律 , 行和 支持 主 其 ,张 谁主 张 ,举 证” “即 谁在行。 政复议 , 中 申 人请认 行政为机关 的行 政 行为违 法 者或不 当 , 出 提
2期 第
张利 胜 :政行复 议举证 责任若 问干题究研
6 7
张 , 张 的主主 体不同 二 是在。 政 复行议程序 , 然 主 虽
责任 的础 和基 前提 。行 政复议举 证 责任 的理 和念实
被请申人在重是复政程行中序行行政为合的法 以 及性合理性 问题 , 但的仍是是 然由申人 请张违法主或 者
不 当, 而 被申 请人负 有 义 务 证先明前 在 行政 程 序 中使 用 的据证以 及依据 的合 法 ,性 再次 明证 行 是 政其 行 的为合法性 以及 合 理 性 而,在 行政 复 议 序 程
中因仍然是 违 反 主 张“ 举 , ” 证 , 是则适 用了 谁 谁 规
而务也反应行政映理的管实法以及程体序的客法要观 求。 行政 关无 论机作 对 当出事 人有 或利者不 利的
政行为行,都是 在其 主持 进 行下的 , 证或事实裁定 也 认 是其 独由 决 自定 。在行 程政 序 中, 证 、证 认 取 审 或, 证行政 机关 始 处终 于主导 位地 。 通常认为 行政 序程 的举中证责任 分 配则规 以可 续到延行政复 议的 证
“主张, 你举 我证 ” 则 。 规
分据配则 原,中但是 存在两情形种: 一 是政行机关 依据 职权 作 出利 于 行不 政 对相人 的决定 时 , 行 政 程
在 中序行 机政关承 担 证 举责 任 ,行 复议 中也政 承 在担举 证 责 ;任 是二 政 机行关 在
依 据申 作请 出行 政 定 决
2
行 政 复 举议证 责 任 分配
政行复议证举任分配责是政复议举证行责任 的
关键因 素 , 当 事人行 政 议活 动复成 败关键的。 是
1 2行 政议 举复 责任证分 配 念 .
概时,行政 申请人其 申就符请合件承担条举责证 , 任 而政机关行 出拒绝 申请决作定的, 行政复议 中在行 机政关承担举应责证, 而任行政关机在定 法的限期 内保
持 默 、沉没 作有出 行决 定政 ,的 由 行机关政 是 否对 具 有 申请就作 出决 定 法 的定职责 承举 担证责 任。
举
证 任 分 配 规则 责 证 据是 度制的 核 心题 问 法 ,规 律定 某具种 有 议争 的事实应 何由方 当 事 负人 举 担证 加 以证 明 常, 称为 举 证责任 分 。一配 方负 有举 通 证 任 责 当事 人的不 能充 分 地 证 明 主 其张, 要 承 担 就 不利 法 律果后 风的险 , 举证责 任 的 配 实分 质上 是 在 当 人之 事间 配举 分义证务 以行 政及 复 能否议 功 成的
风。 险
3
被 申请 人举证 责 任问 题我
们赞同江新 必、梁风 云教关授于举责证任分
配 的观 点 , 依据 即行 政行 为 内容的和 事 人当 主 的 张来分 举 配证责任 ¨ 5被 申请。 人证 举责任制度 是 行 I 政 “议 复证据 度 的制核 心部 分 , 并 是否不 认申 请人 但 就 某些 特 定项 承担事 证 责举任 。 3 1
被申请 举人 证 任理 责由及以 理解 .
我
国 关于 行政诉 讼 举 证 责 任分 配存 在争议 主, 要观点有 :告 证 责 任举 说、 告举 证责 任说 、等 原被 平说 、 据 行 政 行为内容 分配 说 、律 定规说 、 主 谁依 法 张“ 举 , ” 证、政 机 关 主 举要 证 相对 人次要 举证 谁 行说
说
具、情况体分配 说及依以据讼诉请求内容分配举 责证任 说 等町 。 依据 《 政 复 议法》 以 及 《 “ 行 行政复 议
法实施 例条》定 规, 在 行政复 议中 ,政 行 为 行
3
1 被1 申请 人 证 责任理举由 . . 据依 政《复法议 》 2行第 3条 定 , 申规人请 被对 政行行 为的合 法 性 适 当与 承 性担 证举责 任 , 要理
主由如 : 下
违
法者或不的主张是当 行由复政 申议请人提出, 但 是证举责由任否定该主 张的 被申请人承 ,担申 请被
应人 当提供作出 该行 政行 为的 证据 以 所及依 据 的规
(
被)申 请 承 人担证 举任 责依是法行政 或者行 1 政法 治 则 原 的内 。涵根依 法行据政或 行者 法政治原 则的基 本要 求 政, 关机 在施实行政行 为 时, 行
主体 资
范
性文。依件据法律规定 , 国确立 了申请我人主、张 被 申请人证 举行的政复议据举证责任证配分原则
。2 2 行政复议 证责举 任 配与分行政 序程 关 的系
.格 、职范权围、 律依法以据实及施行为均须合法 必
在 实。 施政 行行为 时 , 当遵 循 “取 证 、裁 决”应 先 后基
行
政机关 作 出 行 政行的为 与行 政 复 机关议作 出 的 裁 决行为是 一 样 ,的也 是断判、 定事 实 和适 法用 认过律程 ,因而 存也 在 举 证 任 的分责 配 问题。 在行 政 程序 中实 行 “ 主 , 张举 ” 分证 配 原则 ,谁 的 谁行 即政
本 程序规 ,则 政 机行应关 在 全 调查面有 关 事实、 获 取 充证 分据的基 础 上, 据法 律 规 定作 行出政 行 为 。 根 行当 政机关 作的 出政行 行为 被 申 请议复 时,政 机行 关应 当供提 实 证据事和法 依 律据, 明 政行 行 的为
证机关据依权职作出不 于利政相行对的人 决定时,
行合
法与性合性 理,否 则其行行政就为被认为是法违 或不当的 , 是被 申请人承这担举责证任的基础。 ()由 申请人承担被证举责任符“ 合2 主消张 极 事实 人的 不举 证负 责 ” 的证 据 任理 。行原 政复议 审 查对是行象行为政合的法性和合理性 而合,法和
性机关政担举承证责 任 ,行而政 机关依据申 请作出 对
相人有利的决定对时, 行政由对相承人举担责证 任 。 政复行是针对行政议程中序作出的行行政为进行 审 查 ,行政程 序中 证举 责任分 规 配 定是行 政 复 举议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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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石西大油学报( 社会学科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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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芷性属 于积极事 实( 即 肯 事定 实)违 法性 和 适不 当,属 性 于消 事极 实( 即否定 事 实 ) 。根 消据 事极 说实 , 主由积 张极 实事 当事的人 不 是而 由 主张 极 消应事 实 的 当人事承 担举证责 任因此。 ,据这 一原 理 , 根 当应由 张主极积事 实 ,即 张行 政 主行 为 法 性合和
间 合及以 符合 据证 规 则要 求 交提; 四 是提 交初当作 出 行 行为 的证政据 、据 和 其 有 关 他 材 是料 对针被 申 依
请人要求
, 而是不 申人请或第者人。三
3 2 被 申人 请证责举任范 围.
被 申
请 人承 担 举 证 任责 范围 ,要包 括 下 列
主项事 :
性理的 申被请人担承证责明任 ,主张消而极事即 实行政 行违法为 不、当适的请申不人承担举责任。证 )被 (请申人举 证 能 力较 比强 在行。政法 关律 3
系中, 行政 机关 处 于主导 和
支配 地的位, 作 在出政 行行 为时 , 般无 须 征 行得 政对 相 的人同意, 一 由其 单方 面 依据 事实 和律 法 作决 定出。 政行机 关在 知识 技、 手术 段 资、料 、 备等方 面 有具 势优, 设 且 有 政 财 后为
()被申请 人针作 出对行政行 为 的 法合性 合 和1 理 性承举 证 责担 任《。政 议复法 2》行 第 3 条、 2 第 8
第 条 款1第4 项和 《政行议法实施条例》 复 第36 、条 第4 条 定规, 请人申应当自 收到请书副本申者 或 6被申请 笔
复印件 录 日之起1 内日 ,出 面 答 复书, 0 提 并 提交 初当出具作行体政行为的证 据 、依和据他有
其盾
,举证其能 力明显比 请人要申得多。而强于处不
地利 位行 政的相 对人 ,很难 或 者 甚无至 收 集法到 相 关 的证 据 即使,收集 到相关 的 证 ,据 很难 保 全,也 因而 定规政行相 对 人因不 能举 证 承担 败 诉后 而果, 是 有
失 允公 。为 的弥 了补政行 理 中双方管当事 人 律法
关
料。被材请申人不按《照行 政议复法》2 第 3提条 出书面答 复 、提交 当初 作 出具体行政 行 为的证据 、 依
据和 他 有关材其 料 , 为的该行政行 为 有没证据 、 视依 据 ,定 撤 销该 行政 行 。 为 们我 认 为应作 出如下 决
解理 :
位地 平不 等 ,律 将 证明行政 行 合 法性为 和 适 性当 法
举的责任证于被 申归请 人,从 而在实事形上对行 成政行 为 的制 约 。在行政 议 中复让 证举 能力强 的一方 事 当人承担 证举责 ,任有利 于 当 事 人 双 法 律方 地位 在事
实平上等 。
是被
请人申应对出作政行行的合法为和性合 性理承举担责任是法律规证。定被请申人证举任责 一
是
务性的规义定, 申请 需人遵守要, 被 行政 议复机 也关需要遵 执守 行针对。举 证 责 任 律 规法定 , 政 复
行议机关 有 裁量 没 权,人 并不 承 担举 证责 任, 是 请 申但 申 人请可 提以 供行政行 为 合 法材的料, 行 为是 行 该政议复申 请人 的 利 ,权 同时申请 提供人 被申 请人 违 材法 也料是 其权 利, 复政议 机关 不能够认 为 申请 行 人 有没供 行政 提 行为违 法材 , 料而得 出行 政 行为 从 合法 合和理的 结论 。行 复政 的 议目之的一是 监督行 政机关依 行法政 , 政 关机 针 对其 合法 性及 以合 行
理在 政行复 过议 程 中, 申 人请负有 供提证 据的 被 责任 , 如果其 不 提能证供 据,或者 存 充 分证在 和据
依据,而 仅仅 是 有没 时按提交 和
说 明, 可 就推以断 其行
政行为无据 违法 ,、 要 就担承不 利法律 后 。果如规 定此显 有利 于然进促行 政机 关法行 政 依和行 政议机
关尽复查快清件案事 实, 护公 保或民者织组 合的法权
益 及 实以 行政现 议复 的目的 。
3 1 2 申被请 举人 责证任理 解..
,性 包括实事据证 、 规范性件文以二及者间之关系 承担 明证务义 。 二 是被请申人对作出应行政行为的的合性和 法合
理 I承担 举证责 具 有任排 他 性 , 申 请 以及第人 生 即 三人 !承不担 证 责任 。被举申请人 担承 证责举 为任 种法一定义务 ,具 体要求包括 : 于对其作 回答出行政 行 为 的 法 性合 和 合 性 必理须 举出 相 应的 证 据加 以
现证行 行政复《议》法2 条 1第 、 2 第 3款 8第第条
1 第 4项款规定 被 申 请人承 担 举 证 责任, 被申请 对 举人证 任责应 作 样这理 解 :是被 申 请 人 提交 初当 一 作出 政 行行 为 证 据 的、 据 和他有其关 料材, 对 的 针 依是行政机 关 为类作的行 政行 , 为而针 对不 作 为 类的
适用
般举证一规则 , 请人申提供行政在序程 中曾 即 提申请的材料出证 ,据 是行但政 机关依职据权主动 履行法职责定以 依及 申请据行 ,为 但是由 于行政 机关记制度存在登题问的除外 ; 是二被申请 人提 交 当初作具体出行政行为证据、的依据和 他有关材料其,
是为 了 证明其行政 行 为的 合 性法 以及合 理性 ; 三 是
明 ;请申必须人法在规定律的限期内供提 申请 ,被 被
应当 人收自到申书请本或者申请笔副复录印件之 日 起1 日0内, 出书 面答 ,复 则 视为该 体 具行 行政 提 否 没有证据 、 依为 据 决,定销该具体撤行行为。 三是政证举责范任不仅包括行政围行为合性,法 也 包括行政行合理性为行。政为行合法性合和性理 是行机关政作的行政出为行符合求的两个重要要标 ,准 于合对法, 被性申人必须举请证出证明据其出的作 行
被
请人申提当交作 初出体行政行为具证的 据、 依据 和其他有 关材料 的行为 法是律 行 为, 须 规在定 时
必 第期2
张胜利 :行 复政举证议 责若任干 题问研 究
6
政9为事行清实楚 、据确凿 、证 依用据确、正适 程序合 , 法而合性是理及行政涉关机 由裁量权限定自围,范 被申 请人须证明必其作的行政出行为容内适当。 四
被 申是 请人 必 须提交 作 出行政 行 全为部 证
, 书政行议复机关准延期许提供的 ,申请人被 当
应
在 正当 事由消除后 日1 内,出 书 面答复 , 提交 当 0 提
并作 出行初政行 的全部为 据 证 、依据和其 他 关有 料 。材 期逾供提的, 仍然视为复议的行 行政没为相应 有 的证
据 。
。据 被申人提请交的 部材全料, 涉 行政行 及为合 的法 性 和理 性 合的证据材料 。 提交 的 据证材料 主要包 括 :政行 被申请具人行 备主体政格资的 料材 , 尤 ①其律 、 法规授权组法 以及织行机政构; 遵 法守定 ② 序程的据证材 料 ;事实认方定面材的料 适; 用③ ④ 法律 、 规材料 ;针 对行 政 议 复申 人 请主 张的 反 法 ⑤
证料。 材
规定
政行议当事人提供证复期限据是理利用合
行 政 复 资源议, 高 行 政 复 议效 率 重 的要 障 保。在 提
政程行 中序, 请申人须必照按 “被先 取 证, 后决 裁” 的则作出行规行 政为一。而言 般 ,申人请已经 拥 被 行有 政议 复将中 用 使的证据 , 以作可出 行行政为 才 , 因而
要求被申 请人在 严格的 时 间 内 供相关 的证 提据
(
)被 申 请对特人定的作为行为承担举证责不 2任 。被
申人 不作请为 行 为可 以 为分 职依 行权为 不的
以
及依并据不会成造举证其能不题 ,问 时也有同 利 于 时及提出 抗辩意 见 , 复政议 机 关 及时 理审行 政 行 复案件 议 保,行政复障案议的件利顺行。 进 4 自行收 3证集 和据补 证充 据 问 .题
4 3 自行1 集收 据 证..
作为和 申依请的 作为不, 要内主容: 一是 于被对请 申人 作 为不的 , 于 依据 请申的案 件, 属申 请人 应当提 供 在政行序中程出 提请 的材料申证据 即推进举证责 , 任 是对 于被 申; 人请 不作 为的 于依据 职, 权的 案 二属
件 ,请 申人 应当供提 动主 履行 责 职材 料的 , 被申 人 请 不需 提供要 证 据 ;是三 于由受 理请申登 记 制 度不完
依据 《政行议法复》2 第 4条定规 : 在政复行 议“ 程中,过 请人申得 自不 向申请人和其有关组 他被 行
织 者个或人 收集 证 据 。 被申请人 行 政向复 机 关 议”
备
等事 而由不提能并供且能够说明 理由的,申请人
需 不 提供要 据证 。
提交 的证据
须是必行政在程中收序集 证的据, 在 行政复议过 程不中 能自行 向申人请及其以他人证收 集 据证 这是因。申为请在人作出行政 为时遵循“行 先 证取 ,裁决 ” 后的 规 , 则有 只收 到集 确 定、 分 的 证充
后 , 行据 机关政 可 以才 出作行 政决 定 。如果 允 在许 行政 复 议过程 再中去 收集 证据
, 违就 反 “ 证取 先 后,
(
) 被请申人证证举据准 。标被申 请针人对 其 3出作行行政为合法性和的合理 性承 担证举任责 , 什样 的标准是么被 请申完成人举 责证任, 被 即请申 人举证标的准, 我们认为应具 备 :是一政行为所适行用
的 事实 和 依据, 符 法合律规定 以 符合及 理 合标 性准 ; 是 事二实具 有 关 相的据证证 , 明证 事 必 须实 得 待
裁决到 ”规则的 ,但 行是政复议机关了为 查明案件 , 要被求 请人补申充证 据的 ,行政关机 以可补充 证取 。 申请被的委托代理人也人不 能自行向行复政议申 请 人和其他 有组关织者个或人收集证,据因 被为申请 人 的托委代人与行政复议理被申 请人之间是委托与 委托被系, 依关据委代托理原 ,理委托人 有享的权利
才能够 托 委被委 托 , 人 托人没有 权 利 然 不自能 委 委 托
被 托委人。
432 充证补 据 .
相.关据的支证撑 ; 三可 以作是定为的证案必据须 备真实性、 关具性和合法性联。 3 3 行 政 复 议举 证 时 限
举证.时 限 指是 有举 负责 任 证的 当事 人以及 承不 担举证 责任的 事当 人 当应在 法律规 的期定限 内提 出
证其明张主的证据 ,逾 期不举证则承担 证据权失等 不 利 影响 的 制度 J5 。们 依据 《 政复议 法 》 2 行 第 3 条
第 款 1、2 第 8条 第款1 第4项 规定 , 证 限时的主
举
补 证 充据 是 指 件案已有 的证 据 不 , 尚足不能证 明件 事案实 , 需 要 补充 证 进据 一 步 证明 案件 实 事的 行 。在为行实行 政 案卷 主 义家国 , 一般不 受接行政 机 提供 行政 案卷 之关外 的证 , 据是 但 国现 阶段我
由要 内容 : 一有被是 请申人行政复在议 ,中承担 证举责 和受时问的任严限制格, 即在 收到自申 请书副或本 者 申请笔 录 复 印件 之日起 日1内; 是超过法 定 的 0二 履 期限行 即使,提交的证据实体上能在够证明其 行的为合性法 ,政行议复关也机认定该将政行 为行没
行于程序法政制建设不完 善, 政行理水管平不,高没 有取采严格的卷案主义 ,行机政关交提 的是应作 出 行行政时为证的 以据依据 。在行及政复议程 过中,
有证据以依及据 三是; 被请人申在不可存抗力或
客者观上能控不制其他正的当 事, 由不适用上述规 定,能 是必须向行政 但复议机提 关出期 延交 的申请提
申被请人得 自行向申不请和其人他有关织组者个或
人收集 据是被证请申人一的项法义务 ,定 不违背得。
7 0
南西油大学学石 报( 会科社学 版)
但是 行政复议机关 可以要 求当 人 补事 充证 , 主 据 这
法定
责 的 职 提,供 经曾 求要被 申请 履行 法人 定 职责 的证 材料 。明如 果政 相对行 人向行政 机提 出 申请 关而 行政机关 不予 理 睬或 予不答 , 构成 行 复政不 作 则为 ,政相 人 可对以向 政 复议 行机 申请行关政 议 , 行复
是针对被 申请人而要言的。 止被 禁请人调查申 取证 但允许,被 请申 补证 的人法依据是 《 行律 政议复 法》 2第 4条中规 定的 “行”自 不排即复议除机关 要 ,求被请人申补证据的情况。 充
考虑行 政 复 议 法 律制 度 的 特 点 , 照 《政诉 参 行
要
被 申请人求履其法定行职责。行相政对人 申复 请
议时,必须 提 供必要 证据 ,以 证其明向 行政机 关已 提 经过 出请 。申因 为 有先 只请 申行 为 , 可能存 在 职 才 责不作为 行为 , 一 求要是 符 合 逻辑 的。申请 对人 这 被申 请人不 作为行 为服不, 申 请就 人有举 具 责任证, 首先证 明 已提其出 过 请申, 才 有 利 权求 要行 政复 议 关 机责 令 被申请 人 履行 法定 职 。责但 下有列 情形
一
之
讼》法 定 规, 请人申复议经关 机意可同以补 充 相
关被证 的情据 形主 要有: 一 被是申 人作 请具 体出 行政 行 时为已经 收集 证据 ,不因可 抗力 等 当理正由而 但
不能供的提 行政,议复机关有 力要求权 申请人被 补充证据, 但并不是 权授被申请人 自 行向请人和申其 他有关 组织 或者 人个收 集 证 据,是 因不 可 抗 等力 而 正
当 理由 而不 能 供 的证提 据和 依 据 二;是申请 人 者或第三 在人 议 复过 程中 , 出 行 政了行 为过 程中 没
有提 提的反出驳理由或 者 据 的证, 政 复议机 关 许 可行
的 ,请 申不人 要 需承担提供证 义据务 : 是 被请申
人应 一当依职 权 动 主 履 行法定职 责 , 据的 职 权 行为 是 依需要不申 请的 政,机 关有负 责 职主 实动 ; 行施 二 是
申请人是依 申被履行法请职责定, 是但 申请被 受人 理申 请登记的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 由使致 请申人 不 能提 相供 证 据材关 料并 能 够 作出 理说合明 的 申,请
人 不要 承需 提供担证 据 务义。 ( 提供 损 )害证 材明料 。 请申行政 复 议时一 并 2 出提政 行偿 请求 的 赔, 供 提受 行 政 为行 害侵而 造 成 损 的证害明 料材 在行。政 议复时 并一提起 行政 赔偿 的 明,因受 行政 行为 侵害 而 成造损 失的事
实。在 证 一
的
被申请人 可 以补 充 。
4申 人请 举证责 承任 担题
《问 行政复议 法 》没 有直 接 规 申请定 人 承担 举 并 责证任 问题 ,是 建 合构理 行 的政 议 复举 证 任责制 但 度,申 请人 证举责 也任是 不 或 缺可 组的部成 分。 4 申请1人 担承证 责 举 任. 行在 复政 议中 被请 人申对 具行 体政 行为有负举 证 责任 , 这并不 意 着味被 请申 人对 行 政议复 一切 活但 动均负 证举 任 ,责 只 是在确 定行 政行 为 的合 性 与法 合理 性时 ,必 须由 被请申 人担举承证 任责, 是 因 这 为 政行 为是行由 行 机政关 即被 申 请 人作出 的 , 政
并行 提解决出行 政 偿赔 复 议 中 ,请 人 所 受申的 损害
是 存 否在 ,能 要 求被申 请人对 此举证 , 这不就如 刑 同
事诉讼 中能要求被不 告自其证罪样 一 ,而能只由 要 求偿 赔申人对行政请为造成损害的事实行供提据证 予 证 明以。在此 , 申 请人 需 只 明证其损 害确已发 生,
且 是 因 赔 为 偿义 务机 关(申 请人 )其 工作人 员 被 及造 的成即可 , 对 具 行体 政行 的为 法合 、 合理性 性担
承
机必须依据法律关 出作行行政为。是在特但定事 项中
完全,由 被申 请举 人 证并 不利 案于 件 事实 的 查 清以 行及政 议复机关 作 出公 正的 决 ,裁 因 申请而 在人 某 些情 下况 要也承 担 举证任 责随。对 着请申 举证 责 人 的研究深 任入 , 行 政复 议法实 施 条例》 中作出 在 《了应 相的 规定, 据 第 2 1依条规定 , 申 人 请 应当 提 供
证责举的仍任然是 被请申。 人(
证 )申明请复 议符 合 定法条 件 , 除3 申被请人 认 为超过 限的期除外。为 了 提高行政 议复效率 节和 省 政 复行议 成 本 以及 防止 相 人 滥 对 用复 议请申 权 利 律规 定 ,行 了政 议复 请申资 条 件 。格行政 议复 法
明证材料的情主形要包括: 为认被申 人不履请法 行职定责 , 的提供曾要经被求申 请履人行法职责而 被申定人未请行履 证的明料材; 申行请复政议一并时 出提政赔行偿请的, 求提受供体行具政行侵为害
申请而资格件是指行政相对人向行政复条机关申议 请行政 议复所必须备的具定法条。《件 政行议法复》 、 《 政行议复法施实例条 》定行政规议复 请申人格 资件条 , 即只要明证合法其权益存受到在影响可能的 性就可 ,以 政 行议 机 关 应 复考虑受 理 而 是不 进 行 实质的审 , 查这种证责任举常通推为责进任 。
)
(法律 、定规的 其情他 。形 律法 、 规 规 4 法规 法
造
损成的证明害料材; 法 、律 法规定需要规 请人提 申证 据材 料 供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现行条例。的规定, 请申承担人供证
提明的要主有方四面 具,内体容包 括 (: )提供申请 证明材料。认为 申被请人履不行
1
定需要申 人请提供证据料的其材他情形一是兜底个 款 条 ,法律、法 可规 设定需以要 请申人 供提证据材
第
2 期
胜 利张 :行政复 议举证任责若干问 题究 研
7
1
料 而法律, 、 以外其规他规 或章者 规 定是 具 有不规 法 定 权力 的。 因而不能作 扩 大 释解而加 申请人 重举 证 责任, 只有 法 律以及 法规 定规 , 申请 且才 人具 有 承应 担
证举 义务的 。
申请人的 生救助存时 权, 应当由申则人请其具就 备法
定 件条 承举担证 任责 。 4 2 3 行 政偿赔领域 ..
政行赔偿 领域 ,请申人 承 举担 证责任 。 在 行由政 议 复时并 提一 起行 赔政偿 的 申,请人对 行 行 政 由为造成 损 的事害 实提 证 据 , 申请 供 仅需 人要针 对损
42 行政复 申请人议担承证责举任具的事体项分析 .
承担举证在任责 , 申请时人据不 依同情况而承 担不 同举 证责 任 承担举, 责证 任具体 的形情 ,包要 主 括 行政许可、 行给付政 、行政 偿赔及以制人限 身自由 等 域 。领 4
1 行2政 许 领可 域.. 行 政在 许可 领 ,域 可事 项涉 及 对 众 安 公 存 全许 在 大重隐 的患, 政行 关 机绝 拒行 政对相 申人 , 请行 政 相对由人 对其针 备 具许可 的件 而条承 举担 证 责任 。
害 经已生是发由行政 为造成行 的担承任责, 于造至 损害成政行行的为法性则合由申请被承人担证责举 任 。针对事实为行成的造损害 ,基本 上取 申请人采 承举证责担任, 就损害事实存 在 且由政行关行机
政行为造 成 承担举证责 任。 244剥 夺 或 限制 自者由域 领 .
.在
夺剥 限制公民、人身自 由域领 , 被申由人请 承举担证任 ,责就 害加为行否存在是、 损害否是由加 行害 为造成 担责承 任。行 政 机 关 施 了实 违 剥夺法 限 、制
民公身 自人由行为 , 当 由 被申请 承人 担举 证 责应 任 ,要 主 由理是: 是 在法 治国 家中, 政 机关 施 实一 行
行政在可许领域般一在两存种情形 : 第一 ,种 行政许 可涉 及项事 公 众 安对全 存 重 大在隐 时患, 政 关机 行绝行拒相对政 人请 的申 ,行政 申请由人针对具 其 应 备许可条件承的
担举证责任的。行复议的审理对政
象 是行政 议 争的行政 为 行, 引 起 行争政 议 行 政的 而
剥
夺、 限制公 民人身 由自行为,就 程其序而 言 ,当
应行由 机关 出具 书政面 决书 等定法律 文书 。 但 鉴 于是 现实 些, 行机政关违 实法施非法 拘 行禁为 , 民 常 公 有常无证 明法 ,当 由被申请 人担举承证 任责 ,应 如行果 政机 不能关 明 ,证 应则认定 非法拘 禁 行 存在为 ; 二是 在公民 失丧 自由 于行 、 机政 关监 管过程 中 现出 死 亡处、 踪失、 身体 到受 害的 伤 ,由行 当政 关机 死亡 、就 应 失 、踪体 受到伤 害 不是 其 行 由为 造 成的 担承 证举
身
行既涉及为申请 利益人也涉公共利及 益。行复议政 机 关需 要在 个人 利益 与 公 利共益 之间 进行平 衡 , 从而
影 响 举证责任 的分 配 。在涉 及 对众公安 全 在 重存 大 隐 事项患时 ,过通将举 证责 分任配给 申请人 ,其 让 承 担证 明 任责 保来障公 众 利益的 。 二 种 第 , 可涉 许 及事 不项 涉及对 公众 全 安 存 重在 大隐患 的, 政 机行 关拒行 绝政相对 申请人的 , 行政由 机关 承 担行政 应 相 对人 符 合法 不条 件定的 举 责证任。通 常人们 认 为 行政许可 是 公 民一般 为 自由行恢的复 和予赋公民 本权 利基 行的为 ,果行 政 关拒 机公绝 的民 申 , 质 如请 上构实 对 公 民人 成身 及以财 产权利 的 侵 害, 据 行 政 依法 的般一原 理 , 政机 关 拒 时绝, 行 必 须提 供符合 拒 绝的 定 法条件, 在 行 政议 复段 阶 , 由当被申请 人 证 明应 行复议 政申人不请具法定备的条 。件 4 2 行 2政给 领域付 . .在行政 给 领付 域 ,涉 及申 人请生 存救 助项 事 除外 由,请人 申对针其 具 有行 政 请 求 而 承 权 担 举 责证 任 行政。 求 请权是 公指民 者或 组基织于 政法行上 的 规定 ,合法定 条 件 ,时符 有 享针 的对行政 上 法请的
责任求, 如果 行机关政能证明不,行政 关应机当担承赔 偿 责 。任
结5 语 综
上 述 所 证, 责任是 行政复议 证据 度制最重 举 要的 分 部,了 防 举证止责 任的 凌 乱、 松散为及 不定
确性, 政行复议举证任的系责化统 、范规以化及有具操
性 应作 是我 们改 行政 修议 复法的 要重 目 标之一。 针 对现 举行 责 任证存在 问题 的 具,建 议 体主 要括 包 : 一是 在改 行修政 议 法复时 采应 法用律 条文形 式明规 定确 行政 议举证复 任责分 配规 则 ;是 行 二政复议
举 证 责 任 分 规配则 内容, 即 被申 人对 作请出的 政 行行 为
利 权。但是涉 及请申生存救助人的权 ,应当 由 政 机行就申关请不人具法备条件定承担证责任举, 而不 由申是请就其人备法具定条承件担举责任证, 即 证 不具备法明条件定的不后利应当由果政行机关承担 而非 申 请人承。在担涉 及请申 人存救助生权时 , 由 被
请 申举 证 有人 于利 护公 民 的保权 利。 而 不 在涉及
有负举责任 证,应 提供作当出该行政 行为的证和 据所 据 的依范规 文性件 ,时同 定 规特 定情形 下 的 申 请 人证举责具体范 任; 围是取 消申请人三举证责任 的兜条款 底 至少,取是行消政规规定法证举责任 的 兜底 条款, 防行政止 机 通 关转过移举 证 责 而 任制限申
7
2
西石南大学学报( 社会油学科 )版
21 02芷
请
人的权 。
利皮
协纯 , 光. 政锦讼诉法 教 [ 程 .胡行 M 北] : 律 出 京法 版 ,社9 141—5119 :5 5 .
参考文
献 :
[ ]江 必新 ,云. 凤 梁 行政 1诉 讼法理 与 实务论 [ .M 北京] :
北大学京出版社,0 1 21.
善刘.春行 诉政讼证责任 举配规分论则 纲 ] 中国法[ J.
学 ,0 33 :9 2 0 () .
姜明安6.行政 与行政法 诉讼法 [ .京 :M]北 北 大京 学 出版社 , 高等教育 出 版社 0 13,7 02: . 4于 绍元. 行 政 诉 讼 中举证 责的任 [ ]政 法 论 坛, 论 J.
91( ) 3 9 1 4:6— 4 .0
[][ ] 2 美伯 纳.德瓦茨 .施 行 法政[ . , 炳 京 :. M]徐 译 北群 众出版
社9,6:2 . 18 3 1
[ ]李 光.国3 行政执 法与政行 判参考 [ . 审M ]京北 : 法 律 出
版社 ,0 :03 .2 207
熊先 觉. 中
行政诉国 法讼程教[ . ] 北M 京: 中政国法大 学 版社 出,9 81 01 1 —81:2 .2
[
] 必新江. 4 行诉讼政法—疑—难 题探问讨 [. ] M北京: 北
师范大京 学版出 社,91 12 9 :19.
罗才 , 豪应松年 行.诉政 讼学 [法 京 : M. ] 中北国政法
大 出学社 版,9 01 199:7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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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 m Aud1o SJm e P rb esAb ut urBe o o ftSy n ● o m l o o ) d n fr P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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