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
目录
1、工伤法律知识汇总表
2、福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3、最高法院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4、2016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法律知识汇总表
福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6年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内容:
1、医疗费
以实际支出为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
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目前北京市标准为50元/天。
6、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合理范围内以实际支出为限。
8、残疾/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注:此项暂无2013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 2012年统计数据为5223*6=31338元)。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
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2、精神损害赔偿金
依据伤残程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13、财产损失
以实际损失为准。
2016年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营养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交通费
7、住宿费
8、残疾/死亡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丧葬费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12、精神损害赔偿金
13、财产损失
2016年度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数据:
1、上一年度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16元
2、上一年度福建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184元
3、上一年度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092.7元
4、上一年度福建省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151.2元
5、上一年度福建省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 32335元/年
(2)采矿业 36690元/年
(3)制造业 38588元/年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7753元/年
(5)建筑业 42705元/年
(6)批发和零售业 44947元/年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4305元/年
(8)住宿和餐饮业 30874元/年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68856元/年
(10)金融业 111047元/年
(11)房地产业 50825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8680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57208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7974元/年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4547元/年
(16)教育 53507元/年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59094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8367元/年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5477元/年
2016年度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诊疗费+其他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3、交通费
交通费=往还费用*往还次数*往还人数。
4、住宿费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住宿标准(元/天)*住宿时间(天)
5、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误工收入(元/天)*误
工时间(天);
无固定收入,但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
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无固定收入,也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
误工费=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6、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器具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7、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护理费=当地同级别护理费劳动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8、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不满60周岁,残疾赔偿金=(2016年城市标准30816.4元∕年、农村标准11184.2元∕年)*伤残系数*20年。
受害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残疾赔偿金=(城市标准30816.4元∕年、农村标准11184.2元∕年)*伤残系数*【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年。
受害人75周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城市标准30816.4元∕年、农村标准11184.2元∕年)*伤残系数*5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2016年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年*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10、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遭受一般伤害未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酌定;
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已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11、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实务中以医疗费的5%-15%计算)。
12、丧葬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13、死亡赔偿金
死亡人不满60周岁,死亡赔偿金=(城市标准30816.4元∕年、农村标准11184.2元∕年)*20年。
死亡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死亡赔偿金=(城市标准30816.4元∕年、农村标准11184.2元∕年)*【20-(死亡人死亡时实际年龄-60)】年。
死亡人75周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城市标准30816.4元∕年、农村标准11184.2元∕年)*5年。
14、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2012年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年。
被扶养人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20年。
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年。
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5年。
最高法院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提至每日242.30元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6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6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42.30元。
国家统计局2016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63241元,比上年增加5895元;日平均工资为242.30元,比上年增加22.58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16年5月16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2016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6年1月22日国家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
一、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
计算公式:31195元/年*20年=623900元
31195元为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注:
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8844元/年*20年=576880元;
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6955元/年*20年=539100元;
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4565元/年*20年=491300元;
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1810元/年*20年=436200元;
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9109元/年*20年=382180元(事故发生时间为2010年的);
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7175元/年*20年=343500元(事故发生时间为2009年的)。
二、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丧葬补助金=2014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
2、其他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但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而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