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公开原则在行政调查中的正当适用
2010年第3期(总第78期)
罢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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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o .32010
(SumN o .78)
论行政公开原则在行政调查中的正当适用
余韬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201300)
摘要:公开是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行政调查作为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必须遵守行政公开原则的要求。然而。行政公开并非绝对。为了保障法律实施、实现利益平衡及行政管理目标,在行政调查中行政公开原则可以被合理限制,允许不公开调查的存在。当然,不公开调查必须满足实体上目的正当、效益满足,程序上排除替代、权利弥补等正"-3性条件才能被认可。同时,不公开调查存在被行政主体滥用的风险,必须加以严格监控,防止其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当侵害。
关键词:行政调查;行政公开;不公开调查;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D F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0) 03-0037—04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为达到一定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所为的获取信息的行政活动。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调查作为行政机关获取信息、取得作出行政决定所需证据的基本手段,构成了几乎所有行政决定的必经程序和处置前提。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更是依赖于行政调查阶段所获取的证据、信息而对事实的把握。通过行政调查获取相关的信息是政府管制的制度性前提,进而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理决定提供了保障…。
由于行政调查对于行政管理的重要意义,行政主体往往都被授予宽泛的行政调查权力以及较大的自由裁量幅度,这就大大增加了行政调查权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危险。于是,在行政调查中以程序制约调查权的行使就成为学界以及公众所关注的环节。其中,行政公开是程序正义中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是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透明的必然要求。然而在实践中,行政主体为了更有效地查清事实、调取证据,往往会采取所谓偷拍、暗访等非公开调查措施。在这样的情形中,法律直接面对着行政公开的程序原则与行政效率、行政目标达成的价值冲突,进而陷入两难境地。行政法律体系如何在两者中寻求平衡、如何在行政调查中正当适用行政公开原则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成了行政公开的动因和理由。
行政公开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法定理由不得公开的以外,一律公开。一方面,“公开
原则是制止自由裁量权专横行使最有效的武器”【2Jl ”。正是现代行政程序中的“行政公开”理念和制度才使原本封闭的行政权运行过程变得开放和透明,为公民权利与其他公权力监督制约行政权的恣意提供了制度人口,而监督作用能否有效发挥的根本前提即行政公开,公开与监督是政府与群众密切联系的“胶合剂¨引。另一方面,“行政公开”与“行政参与”的程序理念是紧密联系的,公民要实现其参政议政、管理国家的权利,必然首先以知情为条件,行政公开正是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实现的前提。“如果说参与原则是让相对人实现‘为’的权利的话,公开原则则是满足相对人‘知’的权利。‘知’是‘为’的前提,‘为’是‘知’的目的。”【4】
行政调查的程序可以因行政调查的具体领域或手段的不同而有更为细致的区别,但是一般而言,无论何种调查,行政公开原则都要求其符合一些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则的要求,包括:(1)事先告知。即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调查之前,依照法定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即将进行的行政调查相关事项的行为。在多数情况下,行政调查中的事先告知有助于相对人事前准备相关资料及事项,有助于行政机关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调查,从而提高行政调查的效率。(2) 表明身份。在进行行政调查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包括工作证件、授权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等,以证明其具有进行行政调查的主体和行为资格。“表明身份制度,通过行政机关自觉公开其身份的方式,可以使相对人免受不法侵害,有利于防止不法分子的假冒诈骗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同时有利于防
一、法治政府下的行政公开原则
法治政府意味着权力限制、服务本位,尤其是公开透明。随着现代国家职能的扩张,国家行政权广泛地干预到社会福利、教育、文化等多个领域,公民“从摇篮到坟墓”无不处在政府行政权下,国家所掌握的信息数量日益庞大,公民已无法通过代议机关对行政权作实质上的监督,因此公民有必要直接并主动地“介入”行政权的运行过程,了解在积极国家状态之中的行政权的实际状态,这也在实质上构
收稿日期:2009—11—23
作者简介:余韬(1986一) ,男,安徽六安人,书记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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