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27_关于下发[基层党支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武汉钢铁集团鄂钢公司文件
鄂钢规„2014‟85号
关于下发《基层党支部工作暂行条例》的
通 知
各直属党委(总支),机关各部门:
现将《基层党支部工作暂行条例》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武钢集团鄂钢公司委员会
2014年3月6日
基层党支部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改革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党章》、《武钢基层党支部工作暂行条例》和公司《直属党组织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基层党支部在直属单位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抓好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加强保证监督,团结和带领职工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
第四条 基层党支部建设目标:按照“六个一”的目标要求,即选配一个好书记、建设一个好班子、带出一支好队伍、完善一套好制度、形成一个好机制、创造一流好业绩,把基层党支部建成“班子精干高效、党员形象突出、促进发展有力、政治优势明显”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鄂钢党委所属基层党支部。离退休党支部的直属党委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离退休党支部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凡有正式党员三人及以上的单位,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三人,或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可根据工作性质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与其它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
承担临时性任务、参加短期学习时间超过三个月,有正式党员三人及以上的,应成立临时党支部。
第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必须进行换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改选,应经过上级党组织同意。支部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缺额的,应召开党员大会及时补选。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组成人数应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应为3人或5人,最多不超过7人。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临时党支部委员会的产生,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临时性任务或短期学习结束,临时支委会自动撤销。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必须是正式党员;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团结同志,联系群众,作风正派;有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精神;身体健康。
第十条 党支部的职责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本支
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
(二)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制定、决策和实施,保证本单位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坚持“五在前、三领先”先进性要求,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提高党员素质。
(四)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发现、培养、推荐党员和职工群众中的优秀人才,鼓励支持他们为企业生产经营贡献聪明才智。
(六)对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按上级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监督党员和其他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和企业制度,不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第十一条 根据党员人数及有利于党员集中开展活动的原则,划分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少于三名党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正式党员。
党小组长必须由正式党员担任。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力和执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和掌握党员、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反映党员、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党支部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参与本单位管理。全力支持行政行使职权,保证本单位工作目标实现。参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生产经营目标、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的制定;
(二)本单位岗位设臵、人员配备;
(三)本单位设备、安全、财务及经营管理重大事项;
(四)职工薪酬分配、业绩考核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上级党组织规定需党支部参与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抓好形势任务教育。结合市场形势和生产经营目标,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切实增强广大职工的危机感、紧迫感、责任感以及市场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主要包括科学理论教育、市场形势宣传、降本增效教育、厂情厂史教育、企业文化教育等内容。
第十四条 落实组织生活制度。以“三会一课”为主要形式,结合本单位党员的思想、工作实际,采用“规定+自选”模式,组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确保组织生活“正常化、受欢迎、有实效”。
规定内容由直属党委(总支)根据重点工作确定,包括形势任务通报、党员承诺、民主评议、群众工作等。自选内容由基层党支部结合实际设计,可安排典型学习、技术研讨等内容。鼓励党支部结合实际,在实践中创造性开展。
第十五条 深化党员责任区立项攻关活动。按照公司《党员责任区活动暂行办法》,以“三条生命线”为主线,围绕成本效益、品
种结构、产品质量、市场开拓、队伍稳定等方面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深化“兑现承诺、落实责任”党内主题实践活动。根据公司《兑现承诺、落实责任”党内主题实践活动暂行办法》,组织全体党员结合岗位实际作出承诺,使党员的责任具体化、任务指标化、作用定量化。
第十七条 深化党员群众“心连心”活动。按照公司《党员群众“心连心”活动暂行办法》,探索党员密切联系群众的渠道,构建党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抓好职工信息及需求管理。建立以支委为核心,党团员、入党积极分子为骨干的思想政治工作网络,通过谈心、家访、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家庭困难以及职工对单位的意见、建议等情况,对职工需求信息要定期分析,着力解决职工“三最”问题,重大信息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企业精神,积极开展富有个性的团队文化建设,活跃职工文化生活,丰富职工精神世界。
第二十条 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监督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按《党章》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规范言行,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敢于同一切不良现象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作用。定期讨论研究工会、共青团工作的重要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指导工会搞好民主管理,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做好团结和联系职工群众工作。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达标创先”活动
第二十二条 开展党支部“达标创先”活动,目的是要通过建立完善党支部工作评价、考核和激励机制,明确党支部工作目标和考核标准,切实增强基层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鄂钢的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二十三条 各直属党委(总支)要结合实际,将党支部工作职责目标化、具体化,制定党支部“达标创先”竞赛办法,建立按季度考核、讲评、交流、激励党支部工作的常态化机制,实现党支部绩效评价的动态管理。未开展党支部“达标创先”竞赛的单位,不能评为公司先进党委。
第二十四条 直属党委(总支)负责对本单位党支部“达标创先”活动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和档次的评定。党支部每月对落实“达标创先”活动情况进行一次自检;直属党委(总支)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季度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评定和表彰的主要依据。考核期间为上年度七月份至本年度六月份。
第二十五条 各直属党委(总支)要根据“达标创先”活动竞赛结果,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对所属党支部进行分类定级,指导党支部明确改进提高的目标、责任和措施,使每个党支部以“归零”心态持续提高、晋位升级。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党支部应评定为一般或较差党支部。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指示、决定不力的;
(二)支部班子不团结,或软弱涣散、凝聚力差的;
(三)支部班子成员不廉洁,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年度经营承包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五)发生了重大人身、安全、环保、设备、操作、质量、交通、火灾等责任事故或重大影响稳定的;
(六)党员和职工中出现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可控而未控制住的;
(八)存在其他情况应定否决的。
第二十七条 直属党委(总支)在评价为“好”档次的党支部中评选先进党支部,经单位党委(总支)会研究决定后命名表彰;直属党委(总支)在评选表彰的先进党支部中向公司党委推荐先进党支部、申报红旗党支部,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命名表彰。公司党委在评比表彰的先进、红旗党支部中,向集团公司党委推荐先进党支部、申报红旗党支部。
第二十八条 各直属党委(总支)要把“达标创先”竞赛结果与基层支部班子及成员的年度考核结果直接挂钩。竞赛排名靠前的党支部,其主要负责人才能评为“优秀”;摆尾的党支部,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五章 党支部自身建设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应坚持并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支委会每月不少于一次,党小组会每月不
少于一次,党课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条 增强支委会整体功能。支委一班人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廉洁自律。坚持理论学习,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选好配强基层党支部书记。
(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兼职党支部书记。按照“党性强、素质高、业务精、作风实”原则,挑选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具备参加工作3年以上,党龄满3年,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属科级管理人员的党支部书记还应符合公司科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新任党支部书记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二)党支部书记配备按照宜专则专、宜兼则兼、专兼结合的原则,生产经营任务重、管理幅度大、职工人数较多、工作相对独立的车间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原则上以专职为主,也可按交叉任职要求,兼任行政副职。专职党支部书记与同级行政负责人同考核、同待遇。
(三)推行党支部书记直接选举。按照“三放宽四改进一增强”的基本思路,即放宽身份、年龄、学历界限,改进候选人提名推荐方式、候选人介绍办法、选举程序和选举方式,拓宽党支部书记的选拔渠道。
(四)分层分类培训党支部书记。公司党委每年组织新任党支部书记培训,每3年组织党支部书记轮训。各直属党委(总支)运
用党课评比、党建大讲堂、支部论坛、现场观摩等形式,提升党支部书记队伍素质。
(五)健全激励发展机制。重视党支部书记的发展通道建设,注重从优秀的党支部书记中选拔领导人员,把党支部书记工作经历作为培养和选拔领导人员的重要条件之一。坚持在政工系列职称评审中,对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且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党支部书记进行倾斜。每年从党支部书记中评选一批优秀党务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发挥作用”为重点,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一)按照中央“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标准,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
(二)开展“三培养”活动,把党员培养成优秀人才、把优秀人才培养成党员、把党员中的优秀人才培养成技术和管理骨干,带动提升队伍素质。
(三)党支部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参加本单位的党员轮训,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四)坚持“五在前、三领先”先进性要求,加强党员动态管理。严格经常性的党内组织生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五)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的长效机制,不断激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内动力。
(六)做好党费收缴、交心谈心、监督考核、组织关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党小组管理。基层党支部每季度要党小组进行一次检查和指导,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鉴定,对工作突出的党小组长要及时鼓励并推荐表彰,对不称职的要及时调整。
第六章 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支部建设责任制。
公司党委负责党支部建设的宏观规划、调研指导、选树典型、检查落实,每年选树一批红旗、先进党支部,确定若干重点联系党支部,研究探索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
各直属党委(总支)对于党支部建设负有直接组织领导责任,每年专题研究一次基层党支部建设。负责指导和督促党支部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和及时解决党支部在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上存在的问题,定期对党支部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专题解剖。
各直属党委(总支)书记作为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党支部建设。党委(总支)委员每人确定1-2个党支部作为党建工作联系点,定期开展调查研究,指导面上工作。
党支部书记是党支部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要建立和落实党支部书记岗位责任制,明确标准,严格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2006年下发的《基层党支部工作细则》、《离退休党支部工作实施细则》、《基层党支部“达标创先”活动实施办法》(鄂钢发[2006]15号),以及《基层党支部书记直接选举工作暂行
办法》(鄂钢发[2011]1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本条例制定《基层党支部“达标创先”活动考评细则》、《基层党支部书记直接选举工作暂行办法》,均适用于公司所属基层党支部。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基层党支部“达标创先”活动考评细则
2.基层党支部书记直接选举工作暂行办法
附件1
基层党支部“达标创先”活动考评细则
附件2
基层党支部书记直接选举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基层党内选举制度,扩大基层党内民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武钢《基层党支部书记直接选举工作实施办法》,以及公司《基层党支部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选举是选拔任用基层党支部书记的重要方式。党支部书记岗位出现空缺,原则上采取直接选举方式配备。
第三条 直接选举党支部书记可适当放宽身份、年龄、学历界限,改进候选人提名推荐方式、候选人介绍方法、选举程序和选举方式,增强民主选举的竞争性。
第四条 直接选举党支部书记应遵循如下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握“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坚持党内外公认原则,把群众路线贯穿选举工作全过程;坚持差额选举原则,全面推行差额提名、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票决、差额选举;坚持选举权平等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坚持规范操作原则,确保选举过程符合党内选举有关规定。
第五条 直接选举的党支部书记,任期为3年,享受同级负责人同等待遇,纳入本单位同级管理人员管理。如无特殊原因,直接选举的党支部书记在一个任期内原则上不得随意调动。
党支部书记任期届满,应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组织换届选举。原任党支部书记在选举中可连选连任。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直接选举的党支部书记,在任期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带来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或给企业党的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组织处理,不受任期限制。处理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该支部全体党员通报。
第二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候选人和党支部委员候选人需同步推荐、同步考察、同步确定。党支部书记候选人应在党支部委员候选人中推荐产生。
第八条 党支部书记候选人和党支部委员候选人既要反映党组织的组织意愿,又必须充分体现党员意志,一般在本选举单位有被选举权的党员中推荐产生。党支部书记候选人也可由上级党组织在有被选举权的党员中推荐产生。
第九条 推荐产生党支部书记候选人和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应突破身份界限,但基本条件和素质要求原则上应符合公司《基层党支部工作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对于素质能力特别突出、党员群众认可度高的党员,应适当放宽年龄、学历要求。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候选人和党支部委员候选人按不低于2:1和1.2:1的差额推荐、考察和确定。
第十一条 选举单位要广泛宣传,搞好思想发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开展候选人推荐工作。
以党小组为单位组织党员群众公开推荐候选人;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党员个人自荐;上级党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公开推荐候选人。
选举单位综合党员群众公开推荐、个人自荐和上级党组织推荐情况,以党小组为单位向全体党员进行通报。各党小组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三分之二以上党员的意愿,向党支部提交候选人提名人选。
第十二条 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明确的任职条件、职数要求,会同单位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召开支委扩大会,以票决方式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其中,党支部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按不少于2:1的差额确定。
上级党组织召开党委(总支)会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并下发候选人批复。其中,党支部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按2:1的差额确定。
第十三条 预备人选的情况,要在选举单位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并以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公示期原则上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预备人选方能成为正式候选人。
第三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四条 党支部书记和党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十五条 召开党员大会直接选举党支部书记和党支部委员的,可同步组织选举,也可分步组织选举。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党员大会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选举环节由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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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选的选举工作执行主席主持。
上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要派人参加党员大会。
第十七条 选举前,党员大会要完成以下事项:主持人致词;通过大会议程;通过选举工作执行主席名单;通过选举办法;通过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名单;宣读上级党组织候选人批复;作候选人酝酿提名和产生过程的说明;实事求是介绍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党支部书记候选人作竞职演讲并回答党员现场提出的问题等。
组织换届选举的,还必须增加如下事项:上届党支部书记作工作报告;介绍各党小组讨论工作报告情况及相关说明;通过工作报告决议等。
第十八条 大会推选的选举工作执行主席、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党支部支委扩大会在本单位有选举权且不是候选人、并具有一定威信的党员中推选。
第十九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党支部书记选票和党支部委员选票应分别设计成套印制。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条 选举人填写选票前,选举工作执行主席、监票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要清点、报告到会人数,分发选票并报告选票发放数量,充分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投票过程中,选举工作执行主席、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先行投票,其他党员依次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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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投不赞成票的,也可另选他人。但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必须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否则视为无效票。
第二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确认无误后,由监票人对选票情况进行说明,方可公开进行唱票、计票工作。选举所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二十三条 计票工作结束后,监票人书面报告并由选举工作执行主席宣布候选人得票情况。
选举结果由党员大会主持人宣布。
第二十四条 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人名额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人数为止。
如果有两个以上候选人的得票数相等无法确定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候选人得票数均未超过半数,应组织重新选举。
如果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如果当选人数接近应选名额,经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可以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五条 直接选举产生的党支部书记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直接选举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鄂钢公司办公室 2014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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