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消防工程合同
防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XF—2012—0509 消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宜兴市陶都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清丰分公司 承包人(全称):天一(河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盛世佳园小区消防工程(6#7#8#19#20#21#22#)
建筑面积10.09万平方
工程地点:清丰县城南
工程内容:图纸所示的自动报警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保质量、保安全文明、包风险、包
验收、包配合)
承包范围: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设计蓝图范围内涉及消防的一切工程内容,与消防图纸审核、验收工作。
第二条
第三条 合同工期:。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消防验收合格
第四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 合同价款:暂定元,以工程竣工结算为准。
工程最终结算依据为:
按2008年《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表计取相关费用,在此基础上优惠5%结算,(注:人工费按照河南省2012标准预算。)
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材料进场后甲方支付乙方部分材料款.消防主管道敷设完成后甲方根据工程量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安装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款80%.验收合格后支付乙方工程总款15%.余5%为质保金
3) 甲方应按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由于 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影响工程进度相应顺延工期。
第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项目经理:张富革
2、开工及延期开工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后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因甲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进行施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时间,工期顺延。
3.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a) 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b) 工程量改变和设计变更;
c) 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的停工;
d) 不可抗拒力;
e)双方约定工顺延的其他情况。
f)如因甲方的工程款不按合同及时到位造成的工期延期,乙方不承 担任何责任,甲方并全额赔偿乙方的误工费用及其他损失费。
第六条 工程质量
a)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b)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消防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有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c)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
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d)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除此之外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e)工程和中间验收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f)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进行过检验、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修复。根据检验结果划分责任承担方。
g)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质量保修金应在保修期满后由甲方一次性结清。
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一年后如出现故障,乙方只收更换设备款。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因工程设计变更所产生的工程费用在工程完工时一并结算。
第八条 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和行业现行各项验收标准及甲乙双 方的有关约定。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 结算资料。之后双方参照本合同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补充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等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甲、乙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中关于争议的 约定处理。
4)施工资料由乙方自行整理,并符合相关验收标准。并与验收7日内提供给甲方完整的施工资料。
所供资料、设备的合格证或验收报告。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总价的0.5%扣除工 程款。
2)若因质量问题不能及时验收,乙方应赔偿延误工期损失。
3)若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不能及时维修,甲方将按实际维修费用的1.5倍从质保金内扣除该项工程款。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1)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并验收达到约定标准,甲方竣工结算价款向乙方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业务。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甲方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合同订立时间: 2013年 10月31日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