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小康家庭评分标准
医院“和谐小康家庭”创建评分标准
(一)评选范围
单位的干部、职工,长年录用的合同工,长期参加土地承包的职工等常住家庭。
(二)评选标准
1.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兵团,热爱团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团场,连队的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成员严于律己,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无“黄赌毒”,无邪教,无缠访行为。家庭适龄青年积极应征入伍,依法服兵役。
2.勤劳致富。自觉学习新科学、新技术,掌握新技能,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和劳动技能。不断开辟增收致富新渠道,积极发展自营经济,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致富能力。积极参加科技之冬、“绿色证书”等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家庭富裕,生活质量高。
3.家风文明。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注重个人修养,尊老爱幼,优生优育,崇尚科学,情趣健康,无家庭暴力。夫妻关系融洽,婆媳关系和睦,家庭成员互助友爱,营造良好的未成年人教育环境。明礼诚信,信守承诺,无不良信用纪录。
4.和谐平安。维护民族团结,尊重民族风俗,与邻里和睦相处,踊跃参与社会捐助、公益性劳动等社会公益活动。注重学习安全知识,努力提高事故防范意识,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无治安和刑事案件。
5.环境良好。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和义务植树等环境整治、绿化家园活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讲究卫生,爱护环境,家庭内外整洁,庭院绿化美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子女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家庭,实行一票否决。
二、创建活动的评选程序及表彰办法
(一)评选程序
1.基层单位“和谐小康家庭”,先由职工家庭申报,后由单位党支部根据《121团创建“和谐小康家庭”活动评分表》进行初评,经职工(居民)代表大会或民主管理大会通过,张榜公示后确定。
2.团场“和谐小康家庭”,由团“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确定名额,基层党支部推荐,经有关部门联合审议后,报团党委审批确定。
3.师市“和谐小康家庭”,按照一定比例,从团场“和谐小康家庭”中产生。
(二)表彰奖励
1.在单位设立“和谐小康家庭”光荣榜,优先享受团场、基层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连续3年未创建“和谐小康家庭”的,由团场和基层组织帮创,力争在2020年基层单位“和谐小康家庭”创建率达到100%。
2.单位每年对评出的“和谐小康家庭”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和谐小康家庭”进行表彰奖励。
3.被授予各级“和谐小康家庭”称号的家庭,要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保持荣誉的家庭取消称号并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