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法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和律法规
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坚持国家上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体制。
设立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03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1. 监管机构:国务院国在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 监管对象:中央企业(不包含能业)的国在资产。
3. 地方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监管本级国企。
4. 各级国资委向本级目政府报告工作。
5. 国资委职责:行使出资人职责;推进国企改革,重组;推进监事会;对企业
负责人担负考核,奖惩;监管企业财产保值,增值。
6. 国资委的义务:推进国资合理流动和优化效益;保证,提高关系国家经济命
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整体素质; 探索管理方式体制;加强监管,促进保值,增值,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指导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尊重、维护企业经管独立权;指导、协调企业发愤中的问题。
二、 国资企业监管内容
1.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管
1.1任免
1.2考核
2.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审拟制)
2.1企业重组次逞方案或章程为审拟。
①合并,定立;②转让,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③注册资金变动;
3.产权转让
4.选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内部机构。
5.协调矿产。调控工资分配
3.对企业资产的管理
3.1 产权界定结构
3.2 收益、发展
3.3 派监事会稽查
3.4 保值增值
三、 国有资产监管的内容
1.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监管
1.1企业变更(经营方式、主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1.2企业改制(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程序:
a、政府监督机构审批;
b、政府授权部门批准;
c、 注册登记。
1.3联营,合资,合作,向境外投资的,经监督机关和有关部门批准。
1.4向私企,外企转让产权的,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2.对企业财务流动的监管
2.1主要法规:
a、1997年2月国务院颁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管的意见》; b、2001年4月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c、2002年7月财政部《企业公司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2.2监管内容
a、资本金监管由业务部门提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报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定,并做会议记要。财务部门出(到)席相关会议:
合并、定立;转让、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工资制度、预算等。
b、消费性资金使用监管
c、生产经营性资金使用监管
①先满足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后固定资产投资 ;
②足额安排生产经营资金;
d、投资监督
内部可行性研究;集体讨论;建立严格审查决策程序(经职代会、董事会批准)。外部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累计投资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技术改造任务重和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投资报酬率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e、关联企业监管
原材料供应、销售、资金借贷、收入费用、管理经费开支等,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并建报表。
f、购销活动监督
实行内部控制制度,进价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相近,差异大,要查原因并于报告中说明。
g、资金调度监管
实行内部控制制度。开设的银行帐户和资金使用计划(按月编)报主管财政机构备案 。对三无(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合规手续)项且不得对外支付现金(支票、汇票)
h、成本费用监管
建立内控制度。严禁少计少摊,乱挤乱进成本。
i、资产处置监管
建立资产损失鉴定、损失制度。包括: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坏帐损失;被盗损失;财产担保损失等。公司制改造等财产转移(合资、合作、投
资),可建立严格的评估、报批制度。即:合资、合作项目批准后30日内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
j、收益监管
税后利润按规定进行分配:
以每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度分配;除公益金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外,流用利润必须用于企业发展。
年度亏损弥补方式: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连续5年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经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依次用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 企业未弥补亏损等,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k、财务报告监管
如实:信息披露真实
备案:重大事项备案
主管机关要保密,不得干预企业自主权,不得索要报酬、费用。
3.1产能扩张,产能落后
我国钢铁产能的快速增长还要追溯到“十一五”时期。在“十五”、“十一五”期间,中国粗钢产量年均增长率分别是22.6%和12%。仅刚刚过去的4月而言,粗钢产量达6057.50万吨,比去年同期增加152.70万吨、增长2.60%。
随后,国内钢铁产能过剩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但钢铁产量却依旧没能停下增长的步伐。据中国联合钢铁网的测算,2011年国内新增高炉63座,炼铁产能合计8559万吨。
到了2012年,国家终于下决心向落后产能“挥刀”,制定了“加大节能减排力度,促进产业升级”的政策,但地方政府在执行力度上则打了折扣。钢铁行业产业升级成本高,投入大,短时间内很难看到效益。
3.2需求继续疲软
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处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一)概念
1.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不含职权。
2.国有资产指国家所有的财产,包括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国家以各种方式对企业投资和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等形成的资产。
2.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对国有资产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便利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内容有:①界定哪些资产归国家所有;②界定国有资产所有和派生出来的权利归属。
(二)原则:
1. 国家所有,分级、分工(行业、项目)管理。
2. 推投资,推拥有产权(管理)。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一)国有资产范围
1.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指向点。
2. 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产。
3. 军队财产。
4. 全民所有制企业。
5. 国有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
6. 国家在国外的财产。
7. 国家投资及债权。
8. 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机关、政党、团体、事业单位资产所有权界定
1. 机关占用、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各级人大、政府、军队、司法等 。
2.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界定
凡国家机关、国企投资资产属国有。
3. 政党及团体中的国投资产属国有。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1 国投、经营收益均属国有。
2 投资形式的国家资本金属国有。
3 国家资本金及借入资金形式的税后利润,批准企业增加投资的部分,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属国有。
4 国有企业、共收益积累的净资产,属国有。
5 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
6 “两则”前以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奖励基金;“两则”后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权益,属国有。
7 党、工、团占用的企业财产(不含个人缴费和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结余,购建的资产)属国有。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企资产所有权界定
有大、小集体之分:大集体指有国资在内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小集体指以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为基础建立的企业。其产权界定具体规定如下:
1 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属国有。
但国有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就业而转让、拨给、投入集体企业的资
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而收集的转让费(含实物)已达到资产
原值的,属集体所有。
2 国有企事业投资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按全民企业产权界定办法界定。
3 国有企事业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份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权益,属国有。
4 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及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经核定,留给企业使用的,国家收资产占用费。
改制时,上述部分列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5 企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企业担保并履行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或协商转为投资。
6 合作社中的资本金属国有。经核实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7 土地经(国家、土地)部门核定(面积、价值),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改制后形成股份或所有者权益,属国有。
(五)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1 方投资属国资。 2 投资形成利润再投资属国资。 3 可分配利润及各项基金,申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分额,属国资。 4 申方职工工资差额,界定之。 5 据法取申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属国资。 6 清算、解散原馈赠,无偿留给企业(申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属国 有 (六)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 机关或授权单位投资形成的股份,为国家股,界定之。
2. 全民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之。
3. 公积金、公益金中的全民单位所占分额,界定之。
4. 未分配利润中全民企业所占分额,界定之。
三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一)原则:
1.各级分工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2.不得随意无偿调拨。
3.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4.国家机关不能投资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
(二)具体办法
1. 国家机关投资创办企业和实体,要求原单位 。产权由国资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下级是单位批准投资的,产权归单位。
2、具体争议办法:①单位租用房管部门的房产,长期占用、结构、面积变更可双方协管。②数家或由上原主观部门集资修建的职工宿舍、办公楼等,按份额共有或共同拥有产权。③已办征用手续的土地,被人占用,征地方进行产权登记,占用者有偿使用。④房改房由于分期付款,在产权限制期内,保留溢值分配权等原因,产权没有让渡到个人之分,视为共有财产。
3、电力,邮电,铁路,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按行业依下列办法处理:①已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管理单位法人资格;没划转的协商解决。使用单位投资且自管的,产权归单位。②代管的其他单位资产,找不到协商者的,经一定时间,视为无主资产,属国有,产权归代管单位。③电力集资,凡按资分利的,按比例划分分额。属于有偿用或还本付息的,产权归电力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