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责任追究制度[1]
中共芮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芮城县委组织部
中共芮城县委政法委
芮
芮城城县县监信察访局局文件
芮组发[2011] 号
关于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期间
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确保村级党组织和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
作依法、有序、平稳地进行,督促各级干部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期间,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预防和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落实工作责任,造成群体
性事件的,查清情况后,对包乡包村的领导干部从严处臵、坚决予以免职;对乡(镇)主要党政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发生群体性事件后,不能及时赶到现场处理、
控制事态的,对乡(镇)主要党政领导、包乡包村的县乡领导干部、乡(镇)公安派出所所长,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上报。对迟报、漏
报、瞒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甚至酿成重大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
四、群体性事件被疏导平息后,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
及时做出妥善处理,重新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要对乡(镇)主要党政领导、包乡包村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予以免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出现群众大规模上访苗头,没有发现或没有采
取措施及时处理,没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以致群众到市、赴省或进京集体上访的,要对乡(镇)换届领导组主要负
责人和县委派驻的督查组组长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对包乡包村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及包村的乡镇干部查清情况后,一律予以免职。
六、对未经县委批准,无故不组织或拖延村级组织换
届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二○一一年十一月 日
主题词:村级组织换届 责任追究 制度 抄 报:县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抄 送:县纪委、县监察局、县信访局 中共芮城县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1年11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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