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一个孝子为父报仇,舆论一致认为他不该死,听听陈子昂柳宗元
从西汉汉文帝开始,以孝治国就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原则之一,所以在历朝历代,都不缺少关于孝和法的讨论。比如唐朝这起杀人无罪,报仇有理的案件。
涉案双方,一方是赵师韫,御史,被杀死在驿站内。另一方,是一个叫徐元庆的年轻人,驿站的服务生,事发后主动投案,旋即收监。徐元庆为什么要杀害赵师韫呢,是因为服务过程中发生口角吗?并不是,是因为徐元庆父亲的死与赵师韫大有关系。
当年赵师韫官运尚未亨通之前,在同州下邽县当县吏,在任上杀过一个叫徐爽的人,此人正是徐元庆的父亲。此事发生后不久,赵师韫就升了,徐元庆想要报仇,怎么办呢?他想出的主意就是去驿站“守株待兔”。这策略非常聪明,因为驿站本就是各地官员往来歇脚之地,搜集信息、找寻行踪,都很方便。
果不其然,寒来暑往,仇人还真让徐元庆等到了,二话不说,白刀子进红刀子出,结果了赵师韫,自行投案,案情、证据确凿,任谁来看,都是一桩没有疑点的铁案,但判这个案子,却让全天下最聪明的大脑都犯了难,为什么呢?
为的就是一个孝字。唐朝的法制精神,已经与秦朝时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秦朝尚严刑峻法,不问动机、不问年龄、不问是否初犯,抓到就是严判,那么这件事若是发生在秦朝,徐元庆死定了,而且会很惨。
但唐朝是儒教国家,尚礼制、明尊卑、别长幼,讲究一个“君臣父子”,徐元庆的事,就有些为难了。这无疑是一个孝子,若是将他严判了,历来宣扬的儒家道德观不是大巴掌抽到了统治者的脸上,若是轻判了,以后张三上街捅死一个大理寺监,李四带人上衙门去抽太守一二百个大嘴巴子,还明什么尊卑。徐元庆的量刑问题,各级官员都觉得为难,只好一路上奏,终于奏到了武则天那里。
武则天思前想后,没有两全之法,就下了一个批示:不行,就把他放了吧。这个通情达理的意见主张免除徐元庆的罪。这并非是因为武则天心软,实在是民间的声音就是如此,百姓是希望徐元庆无罪的,而放他至少占住了礼之一端,也算不错,是个两全其美的法子。但此时偏偏有一个声音主张放不得。
说不能放的,就是写了“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的陈子昂。陈子昂写了一篇《复仇议》,讨论了这个问题。他认为徐元庆蓄意谋杀,案情清楚,按照国法应该被判处死刑。但他是为父报仇,孝义感人,所以他死后应该大张旗鼓地表彰他一番。也就是“诛之而旌其闾”。因为陈子昂在当时文坛和政坛的领袖地位,他的意见受到了非常的重视,不仅这篇《复仇议》收入了《旧唐文》,成为一时经典,《旧唐书》也记载了这件事,说“当时议者,咸以子昂为是。”
后来徐元庆也果然是按照陈子昂的意见,先诛后旌了。讽刺的是,陈子昂在武则天朝始终没得到过重用,“虽数召见问政事,论亦详切,顾奏闻辄罢。”他提出的若干意见,最终为上采纳的只有徐元庆一议,而且就这件事,也并不十分漂亮,问题就出在他提出的“编之于令,永为国典”上。
念天地之悠悠
这件事入了国之刑典,于百年之后,被另一位文坛领袖挖了出来,又骂了陈子昂一顿,说他莫名其妙,这就是柳宗元。柳宗元其时正是礼部员外郎,大约是翻检礼法文献时发现了这件掌故,觉得不妥,专门写了一篇《驳〈复仇议〉》骂陈子昂。
陈子昂的意见有没有问题呢?当然有,也还真被柳宗元抓到了。柳宗元先是点明了最突出的一个矛盾,“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刑法是为了防乱,惩戒用,礼的作用是什么呢?也是防乱,两者互为极端,一件事既受到了刑罚,又受到了礼遇,这就很混乱了,天底下哪有这样的事呢?陈子昂的意见,等于是将本来出发点相同,同为硬币两面的事情搞对立了,好像法就是法,礼就是礼,两者截然分开,是犯了大忌。不知道武则天的不用陈子昂是否也是因为想明白了这一点。
接下来,柳宗元说到了这个案子的关键。徐元庆的父亲到底是因为什么才被赵师韫杀的?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犯了法,论罪当死,赵师韫判他死是依据国法,徐元庆找他报仇就是仇恨国法,当然该死,凭什么要表彰他。
可是,如果徐元庆的父亲并没有犯法,赵师韫杀他是出于私怨也好,是逞威风也罢,跟国法无涉,“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官官相护,稀里糊涂就把案子办成了这副模样。徐元庆一介布衣,上告无门,诉冤无路,这种情况,也就只能遵从古礼,给赵师韫来那么一下子。
古礼是什么?《礼记·曲礼上》写得很清楚,“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势不两立;兄弟之仇,在街上遇到仇家,都不能回家取兵器,撸起袖子就干;朋友的仇,都不跟仇家在一个地方做事,必须走一个。
《论语·檀弓》写得也很清楚,孔子的学生子夏询问为父母复仇之道,孔子回答说:“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意思是要为父母报仇,儿子要睡在草垫上,枕盾牌,不做事,一心一意报仇雪恨。一旦在街头遇到仇人,有什么用什么,报了仇再说,都不许回家取兵器。
《春秋公羊传·定公四年》就更清楚了,“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 父亲无辜被杀,儿子可以复仇;如果父亲有罪被杀,儿子为父亲复仇就会形成“推刃之道”,即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这种私力救济不能提倡。
所以,柳宗元提出,问题的关键在于徐爽是否是无辜的,就切中了肯綮。如果徐爽真是无辜的,那徐元庆杀死赵师韫就是“,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官员们抓了他,“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柳宗元的这条意见,被附录在了卷宗中,成为了新的判案依据。
虽然后来,韩愈写有《复仇状》,王安石写有《复仇解》,关于孝子复仇这一私力救济行为的容忍程度渐低,也逐渐被纳入了法制轨道,但历代关于这件事的讨论并没有停止,因为孝子复仇,本身就是走进了道德和法律的模糊地带,聪明如韩愈,也只能踢皮球,他是主张每次发生这种事,都由尚书省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专事专议,特事特办的,这一来二回,说清楚了原则,也把皮球踢回给了办事机构,舆论保住了,责任推掉了,聪明吧。
但最可怕的事情永远不是一两个孝子复了仇、报了怨,因此被判了或高或低的刑,最可怕的事情是需要你的时候,找你屁用没有,有人来害我找你,发现你居然跟害我的人是一伙儿的,我无可奈何自己举起了武器,你跑出来扮演迟到的正义,这样的治理手段和昏庸程度,只能赞一句“不当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