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的反思:读渡边洋三[日本国宪法的精神]有感
作者:刘建军,法律读库原创部落成员。法律读库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让法律变成一种常识,让契约变成一种精神,让我们变成一个斗士,我们必然会幸福。——秋水长天居士
【法是活的】法是对类型化的行为进行规制的规范,而不是对抽象化的行为进行规制的规范。当然,行为的类型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借助于人类的抽象思维而实现的。但是有一点是我们无法否认的,行为的主体是活生生的人,行为的类型化并不意味着人的类型化,人依然是一个体而存在的,依然是活生生的。只有活生生的人类才能够赋予法以生命或者使得法丧失生命。法的背后存在的正是形形色色的活生生的人类群像,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视法为障碍而试图扼杀其生命的人的群像,我们更能感觉到的是这两种群像的博弈。我们才是法律的主角,我们不认真,我们不努力,法就永远只是写在字上的文字而毫无意义。
【法与正义】正义的价值是绝对的,尽管每一个人的头脑中都有关于正义的不同价值判断,但是每一个人对于正义的诉求却是同样的强烈,正义不能够遭到任何限制,哪怕只是微小的,因为正义从来都不会过超过限度。也正是由于正义成为了人类普遍的追求,也正是由于正义的价值绝对性,法与正义的联系的纽带才算是真正地形成。也只要当正义成为社会化的正义,而不仅仅是个体的正义的时候,正义本身就已经成为了法。
【法与规则】法本身就是一种规则,但是法并不是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制定的规则,也就是说法律不是为了保护强者的利益而制定的规则,恰恰相反,法是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而制定的规则。法正是为的避免弱肉强食才产生的,因此,避免强大的人施行暴力是一项铁的规则,不可更改。而我们今天所宣扬的依然是那一套,什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这是多么的浅薄与可笑。如果不改变这种观念,我们的社会永远也无法进步,弱者的利益永远得不到保护。只有在一个不歧视弱者的社会里,才是真正重视规则的社会,才是真正依法为生的社会。
【法与权利】法就是有关于权利的规则,权利必须是法的核心内容,义务只是为了实现权利的时候,其存在才是正当的。权利总是产生于一种特定的关系之中,甚至可以说权利本身就是一种关系。而且只有这种关系出现的对立的时候,权利才显现了出来,而法也正是借助权利来处理这种对立而不至于使其激化,在这种意义上说,权力也是法的手段之一,但是这种手段绝对不是单纯的手段,而是建立在合目的性基础之上的手段。也正是由于权利处在一种特定关系之中或者说权利本身就是一种关系,因而权利总是相对的,重视自己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必须重视别人的权利,绝对的权利是不可能存在的,绝对的权利只会导致绝对的奴役。另外,权利并不必然的表征为利益,利益是客观的的存在,也是具体的存在,而权利则是主观的,是抽象。仅考虑利益而不理解别人内心的痛苦的人没有资格谈论法与权利,当然也没有资格谈论正义。
【法与契约】契约是私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范围进行法理界定的具体规则,就像孟德斯鸠所说的那样,在民法慈母般的眼光里,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王国。自己为自己立法,这只有在民法的帝国里,只有在个人的王国里才可以实现,而这个“法”就体现为契约。但是契约对于我们的启示绝不仅限于私法领域,而是覆盖了整个社会。每天都有契约约束的社会就是契约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契约成为联系人们的纽带,遵守契约是每一个人的本分。在今天,谈论契约也许是虚幻的,但是在一个真正的契约社会里,契约已经内化为一种精神而深深地融入这个社会中,成为人们行为习惯的一部分。一个尊重规则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受契约精神浸染的社会。
【法与民主】民主思想的出发点就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做”,这是一种自力更生的精神,但不是一种自给自足式的封闭状态。因此,干涉他人或者依赖于他人都是违背民主规则的。据此,民主也就表现为两个方面:自治与自由,自治原则上也是自由的一种体现,但是自治具有地域性和个体性,而自由者具有普世性和抽象性。自由是民主的核心,而自治是民主的保障。实际上,民主就是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我们的人生既有各种各样的困苦和悲伤,也有各种各样的挫折与不幸,但是我们都不能向他们低头,而是要不断地克服挫折并且奋斗不止才是最重要的精神,民主需要的也正是这样的精神。我们的幸福,社会的民主,都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不断的奋斗。
【法与道德】在道德面前,法律无疑是强势的,但却也是弱小的,法律总是会被道德所绑架,这主要是出于我们朴素的道德认同的情感。无论法律与道德是冲突的还是同一,都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如果法律与道德是相冲突,那么法律就有被道德消减的危险;如果法律与道德是同一的,那么法律就会有走向不确定的危险。而且,法律与道德任何一方存在问题,在一个充满感性和民族狂热的社会里,都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就像二战的日本(主要是道德出现问题)和德国(主要是法律出现问题)。而在一个缺乏理性与逻辑训练的社会里,这种危险是一直存在的。尤其是在东方社会里,礼法合一,诸法合体的传统依然纠缠这个社会的每一个神经。怎么样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将会是一个永恒的问题。
【法的统治】国家是通过法并且遵循法来行使权力,这只是法的统治的外部性体现;更关键的是法的统治的内部性权威。因为,内部的自主性规则的不足往往会导致外部性权威乘虚而入进而大片的占领人们的自主性空间。也就说,当社会内部不能确立利率性自主规则的话,公权力就非常容易介入(无约定按法定的规则就是明证,没有约定,法律就会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就会自然而然的介入)。因此,内生型的法的统治才有可能更加的符合我们的生活。另外,法律从它产生的那一刻起就应该自动地凌驾于国家之上,这才应该法治国家应有的品质。其实,我们可以想象,当国家这样的一个庞大的公权力实施装置游离于法律之外,这该是一件多么令人恐怖的事情。
【法与自由】当我们自由的时候,我们几乎感觉不到自由地存在;当我们失去自由的时候,我们才会感觉到自由的可贵。也许对于一个自由的人来说,永远也无法体会“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所传达出来的对自由无限追求。因此,法的核心价值也就是自由的价值,现代意义上的法几乎就是为了自由而生的。但是自由如果被无限制地承认,就去产生两种后果:自由被滥用,自由被剥夺。实际上,二者是一致的,一方滥用自由必然导致另一方的自由被无情地剥夺。另外,如果一个人经济上困乏,精神上贫乏,人身上受束,那么这个人必然已无法过上真正的人类生活,因此,经济自由、精神自由、人身自由是自由的应有之义。
【法与生存】当生存只是作为一个问题普遍的存在于这个社会之中的时候,法律似乎对此是漠然视之的。只是在当生存问题被普遍的解决了的时候,生存才进入了法律的视野,成为法律关注的对象。这就说明了一个问题,当生存问题只是由于单纯的事实因素而导致的时候,法律是无能为力。但是当生存问题是由社会的不公正的因素所导致,法律的介入就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而也正是在此时,生存才成为一种权利。尤其是在当今的社会,任何的一种自由都会使得你一无所有,而这种自由显然已经成为了危险人们生存的权利的因素之一。因此,现代宪法的是以生存权作为中心而产生的,为了生存就必须对自由权作出必要的限制,这是现代宪法的必然要做出的选择。
【法与信息】信息越是泛滥,就越容易被某一种力量所垄断,因为没有一个人会忽略信息被锁潜藏的巨大的力量。当我们心甘情愿地将自己的信息过分的聚集于公权力的管理之下,我们的内心是否感觉到一丝的隐忧?我们都知道,公权力的滥用几乎是一个无法回避的,永恒的问题,我们真的还可能无法想象,我们的信息被公权力所控制,所滥用,究竟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我们本来就生活在一个被各种信息所包围,所侵扰的环境里。而且这种侵害所带来的后果恐怕也是难以弥补的。所以,怎么样保障这些信息的安全,法律当义不容辞的有所作为,当然这种作为也只是在一个尊重规则的社会才会是有效的。
【或许该结束了】断断续续读完了渡边洋三的这本薄薄的著作,我也在书边不断的写下自己的感想。这些细碎的文字就算是给自己一个交代,给自己一个安慰,自己没有虚度光阴,连同此时此刻,我都是努力的。但愿努力的人也都是幸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