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标准版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男, 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男, 出生,汉族, 住 ,身份证号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男, 出生,汉族, 住 。
再审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 省X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X 中民终字第XXX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不服,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X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X 中民终字第X 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二被告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3、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
再审申请人基于以下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一、 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本案证据不能证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本案中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的关键证据为2009年6月10日的借条(下称借条)、2009年9月14日的协议(下称协议)。但上述两组证据的形成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理由为:
首先,本案借条、协议记载105万元是被申请人XXX 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支付给B 的60万元银行转款事实明显不符,故该借条、协议不能反应客观事实,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次,关于该105万元组成及支付方式的证据,借条、协议与被申请人XXX 在两次庭审中的陈述均不一致,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之间、证据与陈述之间均相互矛盾、漏洞百出。最后,再审申请人在借条、协议上签字系被限制人身自由后的被胁迫所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本案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实际交付再审申请人105万元
本案中,被申请人仅以欠条、协议向再审申请人主张债权,但105万元对于被申请人而言属于金额巨大,且涉及项目投资等合同事项,加之有被申请人将60万元打入B 账户的银行凭证为证,被申请人不可能将105万元现金交付申请人,且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实际向再审申请人交付了105万元。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证据不足。
综上,二审法院没有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无视105万元现金交付的虚假性及再审申请人支付15万元的被胁迫性,反而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再审申请人已“按照协议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这一认定显然错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生效,故被申请人XXX 直接向B 银转款60万元的事实,可以说明被申请人与B 之间存在口头借款合同,且合同已生效。即被申请人XXX 的60万元债权应由B 负责清偿。
且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可知,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XXX 都是投资人,都支付过B 款项,故存在申请人与B 之间、被申请人与B 之间的两个借贷关系,一、二审法院却将两个借贷关系混为一谈,且却错误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申请人XXX 的60万元债权由再审申请人负责清偿。这显然是错误的。
另,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 对协议未行使撤销权,据此认为一审法院让申请人承担还款义务是适当的。该推理性的认定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本案被申请人通过制造假证据、隐瞒事实、制造虚假债权债务,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欺骗一、二审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判决,以达到非法占有再审申请人 财产的目的, 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涉嫌构成诈骗罪,望贵院高度重视。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 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