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一票通”培训
(一)为什么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
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 联网备查。”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如何进行进货查验和记录
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做好记录、保管和备查工作,
批发经营部和连锁超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1.对供应商的查验
企业应有明确的供货商引进标准,对供货商进行资质审核,了解供货商的企业资质信用情况。
审核的资质材料主要包括:
供货商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并保留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
2.对食品的查验
包括对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食品实物的审核和抽样检验
(1)对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查验
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要检查商检证明。另外,还要对食品标注的相关质量认证标志进行查验。
(2)对食品实物的查验,主要包括:
①对食品标签的审核;
②对食品品质的直观判定;
③对食品的抽样检验;
④对运输包装和车辆验收;
①审核食品的标签
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进行审核,是否按规定标注。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散装食品的出厂包装标签上是否有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同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
②对食品品质的直观判定
●核对订货汇总单,所送商品是否和所定商品一致;纸箱标示是否和商品一致,包装有无损坏和受潮;外包装应清洁、形状完整,无严重破损;内包装应无破损,商品的形状完好无损;外包装名称和包装内商品名称一致;包装内食品的重量是否达到规定重量。
●商品应清洁,并符合企业相关验收标准;商品应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对温度有要求的商品应确定商品的温度与包装上指示温度一致,冷冻商品没有曾经解冻痕迹。
③对食品的抽样检验
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可建立食品自检制度,配备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食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也可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验。对高风险产品建议根据产品特点进行定
期的理化及微生物检验。
④对运输包装和车辆验收
●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独立包装的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装车后应有严格全面的覆盖,避免风吹雨淋和阳光直晒;运输过程中不得和其它对食品安全和卫生有影响的货物混载。
●直接食用的熟食产品必须采用定型包装或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密闭容器包装,并采用专用车辆运输,严格禁止和其它商品、人员混载。推荐使用专用冷藏车运输。
●冷藏、冷冻食品必须用专用冷藏、冷冻运输工具运输,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
对经进货查验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食品的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等情况的,应停止进货、上柜、对外销售,并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
对供货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食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
查对情况不实的,拒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食品在上柜前,由负责上货人员进行感官检查,凡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或者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界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
有条件的经营者自备技术设备对进货食品实行进货检验。不具备条件的,对食品质量有疑义的应当送检。
经营者要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加强对内部员工的食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要积极参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的学习和考试。
3.对进货查验情况的记录
(1)建立书式进货台帐;
(2)保留进货票据;
(3)利用计算机建立电子台帐。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中规定,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对查验的许可证件、食
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建立的进销货台帐,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
4.食品批发业经营企业应建立、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备案登记制度
江苏省工商局制定下发了《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备案登记制度》,要求食品总经销(总代理)、连锁超市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向备案地工商部门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备案登记表;
登记内容包括:食品总经销(总代理)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络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营业场所及仓库地址、总经销(总代理)食品品牌、类别、品种、区域范围、时间等。
食品总经销(总代理)授权证明或区域经销(代理)协议书;
本经销(代理)商的食品供应商或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经销(代理)的食品标识中注有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或相关荣誉的,应提交相关证明复印件;
食品总经销(总代理)经营单位自身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