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建筑电气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第一条 未经设单位同意,不得私自改变建筑用电系统。确需加装插座、设备控制开关等用电设备的,应要求原设计单位进行用电负荷验算并采取必要的防漏电措施。
第二条 建筑总配电箱和分户(分单元)配电箱应按规定安装“浪涌保护器”。
第三条 低于1800mm 的插座必须安装安全保护装置,其对应的系统配电箱必须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第四条 电气工程中所用金属配电箱应与保护接地线连通。其内电气配件安装应排列整齐,入箱的钢管管口宜高出箱内壁3~5㎜,且应高度一致。
第五条 配电箱内压接单股导线的接线头,应一律做成“羊眼圈”,不得直接将电线直线段压接在接线柱上。多股芯线应采用相配套的接线端子连接(铜芯线事先应拧紧涮锡)。同一接线端子上导线接线不得多于两根。
第六条 当配电箱出箱线管管径较大且数量较多时,应先于砌墙时预留竖槽,线管安装完成后,再用不低于C15的细石砼浇灌密实。
第七条 配线钢管螺纹连接或遇分线盒(接线盒)时,连接处的两端应焊接跨接地线。跨接地线应采用不小于Ø6钢筋(或∠20×2扁钢),焊缝长度应符合规范规定。
第八条 塑料配线管及其配件必须满足阻燃要求,其氧指数不得小于33,塑料管外壁应有间距不大于1m 的连续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材料用前应经我站检验。
第九条 塑料配线管连接采用插入法,连接处结合面应涂有专用胶合剂,接口应密封;当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长度应为配线管外径
的1.5~3倍,对口不应偏心。
第十条 砖墙上埋设配线盒时,线盒后及周边的空腔应用不低于C10的细石砼灌填密实,不得封堵碎砖,更不得在线盒后留有空腔。
第十一条 埋设配线盒时位置要准确,在安装前应按50线、竖向门洞边线、设计标注尺寸线等在埋盒位置弹出“十”字控制线,控制其竖向及平面位置。线盒入墙深浅应由墙面“贴饼”或“冲筋”线控制。
第十二条 电气安装施工所采用的接线盒必须为绝缘型材料,安装时在线盒上不得随意开孔或破坏,应使用原盒的预留孔。
第十三条 导线应严格按分色配置:A 相为黄色、B 相为绿色、C 相为红色、N 相为淡蓝色、PE 相为黄绿相间双色。
第十四条 接地或接零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第十五条 导线在配线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接,导线接头应通过配线盒连接。
第十六条 多股铜导线与器具连接时,其线芯应先拧紧涮锡后再与接线端子连接。
第十七条 管内导线包括绝缘层在内的总截面积不应大于配线管内截面面积的40%。
第十八条 导线穿钢管时,钢管口壁应设置护线套保护导线;在不进入接线盒(箱)的垂直管口,穿入导线后应将管口封闭。配电线路中金属配线管的连接方式. 采用套管焊接或金属连接件连接,严禁采用对口熔焊方法连接金属管材(当采用镀锌或壁厚不大于2mm 的钢导管时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第十九条 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
第二十条 当灯具重量≥3Kg 时,应采用预埋吊钩固定。对大型花灯、吊装固定及悬吊位置,应按灯具重量的1.25倍做过载试验;预埋吊钩应使用最小不小于Ø6钢筋。
第二十一条 户内同规格的插座、开关、壁灯等应分别与各自设计的高度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开关距门洞边距离应为200㎜;开关应控制火线,同一场所的开关距离尺寸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三孔插座接线应遵循“左零、右火、上接地”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等电位联结的线路最小截面不得小于6mm 2,与可连接的金属部件连接应可靠、导通应正常。
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的质量通病控制:
1.1 住宅卫生间必须安装局部等电位联结。
1.2 设计单位必须在施工图中明确住宅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所选用的标准图集。
1.3 砼楼板、剪力墙钢筋绑扎时,楼板和墙内的钢筋网应和等电位连接板可靠焊接。等电位端子板的材质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表面应进行涮锡处理。
1.4 卫生间、浴室内设有PE线的,局部等电位必须与PE线联结;卫生间、浴室未设置PE线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不得与卫生间、浴室外的PE 线相连。
1.5 等电位联结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6mm 2的铜芯软导线,导线压接应使用接线端子并进行涮锡处理,压接应牢固稳定。
第一条 户内配电箱安装不规范的质量控制:
1.1. 住宅工程配电箱的距地高度不得小于1500mm ,当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2. 电线(电缆)保护管进入箱盘时,必须按对应的开关、设备位置布置管口的排列顺序,严禁在箱体背面开孔(槽)。
1.3. 同一接线端子上导线压接不应多于2根,导线的截面积应一致。当压接导线截面积不一致时,应进行涮锡处理,并压接牢固。
1.4. 配电箱内漏电保护开关的设置数量应满足规范要求,并逐一进行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