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爆水棚安设技术标准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JM J 1.0038—2013
隔爆水棚安设技术标准
2013 - 03 - 26发布 2013 - 05 - 01试行
晋煤集团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
Q/JM J 1.0038—2013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隔爆水棚使用技术规范 .............................................................. 1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隔爆设施说明牌 .................................................. 1
I
Q/JM J 1.0038—2013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起草编写。
本标准由晋煤集团专家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晋煤集团通风安全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晋煤集团通风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芦海广、温俊三。
II
Q/JM J 1.0038—2013 隔爆水棚安设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隔爆水棚的设置、安装、使用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 1020—2006 煤矿井下粉尘防治技术规范
MT/157—1996 煤矿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
煤矿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隔爆水槽
阻止可燃气体、煤尘爆炸传播的盛水的倒梯形脆性槽体容器。
3.2
隔爆水袋
阻止可燃气体、煤尘爆炸传播的盛水的柔性塑料袋状容器。
4 隔爆水棚使用技术规范
4.1 设置条件
4.1.1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
4.1.2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应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应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4.2 隔爆水棚的分类
4.2.1 水棚分为水槽式和水袋式,水袋式宜作为辅助隔爆水棚。
4.2.2 水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均按集中式布置。
4.3 技术要求
1
Q/JM J 1.0038—2013
4.3.1 隔爆水槽(袋)的选取应符合《煤矿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MT157—1996)的规定。
4.3.2 隔爆水槽(袋)的规格尺寸应符合表1要求,实际容水量不得小于公称容水量。
表1 隔爆水槽、水袋的规格尺寸
4.4 设置地点要求
4.4.1 下列巷道应设置主要隔爆棚:
a) 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大巷;
b) 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
c) 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4.4.2 下列巷道应设置辅助隔爆棚:
a) 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
b) 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巷掘进巷道;
c) 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层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
4.5 水棚用水量
集中式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隔爆棚的水量不应少于400L/m2,辅助隔爆水棚的水量不应少于200L/m2。
4.6 水棚在巷道设置位置
a) 水棚应设置在直线巷道内;
b) 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应保持50m ~75m ,与风门的距离大于25m ;
c) 在应设隔爆棚的掘进巷道开口时,应在距巷口60m ~200m 的进、回风风流中各设一组; d) 有煤尘爆炸性的矿井,在应设辅助隔爆棚的巷道内,第一排集中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应保持
60m ~200m ,并设多组水棚,每组距离不大于200m ;
2
Q/JM J 1.0038—2013
e)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双巷或多巷掘进工作面距每条巷道巷口60m ~200m 各设置一组、
距每条巷道迎头60m ~200m 各设置一组,单巷掘进(绕掘或拐弯掘进)工作面距巷口60m ~200m 设置一组、距巷道迎头60m ~200m 设置一组。
4.7 水棚排间距与水棚棚区长度:
集中式水棚排间距为1.2m ~3.0m ;集中式主要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30m ,集中式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m 。
4.8 水棚的安装方式
4.8.1 水槽棚的安装方式,既可采用吊挂式或上托式,也可采用混合式。
4.8.2 水袋棚的安装方式采用吊挂式。
4.8.3 水槽(袋)的布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 断面S <10 m2时,nB/l×100≥35%;
b) 断面S <12 m2时,nB/l×100≥60%;
c) 断面S >12 m2时,nB/l×100≥65%;
式中:
n ——排棚上的水槽(袋)个数;
B ——水槽(袋)迎风断面宽度,cm ;
l ——水棚所在水平巷道宽度,m 。
4.8.4 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与水槽(袋)同支架或巷道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大于1.5m ,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8m ,两个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m 。
4.8.5 水槽(袋)边与巷道、支架、顶板、构物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水槽(袋)底部到顶梁(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1.6m ;若大于1.6m ,应在该水槽(袋)上方增设一个水槽(袋)。
4.8.6 水棚应保持同一高度,距轨道面的高度不小于1.8m ;需要挑顶时,水棚区内的巷道断面应与其前后各20m 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4.8.7 当巷道内布置有风筒时,风筒宜吊挂在水槽(袋)棚的上方或下方,确因条件限制,需与水槽(袋)棚吊挂在同一水平面时,水槽(袋)边与风筒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
4.8.8 当水袋采用易脱钩的布置方式时,挂钩与挂架成一体,挂架要固定牢靠不摆动,挂钩位置要对正,每对挂钩的方向要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为直径4mm ~8mm 的圆钢,挂钩角度为60°±5°,弯钩长度为25mm 。
4.8.9 隔爆水槽(袋)前不应有支柱或其他设施阻挡,水槽(袋)应横向安装(即长边垂直于巷道轴线)。
4.9 水棚的管理
4.9.1 矿井防尘系统图上,应标明隔爆棚的准确位置,棚区长度、隔爆棚的安装形式及用水量。
4.9.2 隔爆棚的安装地点应设置说明牌(见附录A ),标明安装地点名称、巷道断面、棚区参数、使用水槽(袋)的规格型号及数量、用水量、管理责任人。
4.9.3 棚区应设有三通阀门和供水软管,随时补充水槽(袋)中的水量,保持水槽(袋)规定水量。
4.9.4 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隔爆水棚的安装位置、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要保持水槽(袋)的完好,损坏的水槽(袋)应及时更换。
3
Q/JM J 1.0038—2013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隔爆设施说明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