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工作室管理规定(暂行)
北京出版集团影像工作室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出版集团影像工作室由集团品牌战略部负责日常管理和保障,为了加强影像工作室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工作室为北京出版集团专业专用的影像工作室,本单位及非本单位同志未经品牌战略部同志批准不得随意进出工作室。
第三条
各部门及外单位同志在不影响工作室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经集团分管领导及品牌战略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有偿使用影像工作室(具体参见《北京出版集团影像工作室收费规定》)。使用结束后要需保持工作室完好、整洁。
第二章 影像工作室使用注意事项
第四条
影像工作室内严禁携带食物、饮料进入,如自带道具需提前提出申请,得以批准后方可带入,请自觉维护影像工作室的整洁卫生。
第五条
在操作过程中,与之无关的人不得随意走动,以防磕碰造成器材损坏。
第六条
任何设备的使用都必须遵守操作规范轻拿轻放,禁止野蛮操作。
第七条
不得将拍摄用灯当照明灯使用,只可在拍摄、布光期间使用拍摄用灯,使用结束后即时拔出电源。
第三章 器材使用注意事项(本规定暂行期间设备一律不外借)
第八条
借用工作室摄影器材的同志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员工需履行借用手续、登记方可借用。借出期间器材、配件出现任何问题均由借用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借用人借用设备时,要填写《北京出版集团影像工作室设备外借登记表》,写明姓名、工号、部门、借用器材型号、配件、拍摄内容、借用日期、预计归还日期等资料。如超期需提前像集团品牌战略部负责人提出延期申请,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条
如摄影器材、配件丢失,借用人必须按原价赔偿,并承担因为设备丢失所造成工作进度延误等损失。
第十一条
借用人在归还摄影器材、配件时,须由品牌战略部相关负责同志检查验收,若有损坏(自然损耗除外)现象,须由借用人负责联系人员修理,所需费用由借用人承担。
第十二条
归还设备时,经品牌战略部相关负责同志验收合格,设备应与借出时相符,所有数据内容请于归还前拷贝,品牌战略部相关负责同志对外借拍摄的资料不负留存责任。借用人在原登记表上填写归还日期,并签名。
第十三条
影像工作室器材均属精密仪器,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
第四章 安全事项
第十四条
不得随意移动工作室各类器材原始位置,如必须移动,请在品牌战略部同志的监督下移动,并在使用结束后放归原位。严格禁止在不关闭电源开关的情况下随意移动摄影灯光。摄像工作结束后,摄像机机位及脚架必须调回原来位置。每次拍摄完毕离开工作室必须切断总电源。
第十五条
如因拍摄需要使用工作室设备以外的电器设备,需经过品牌战略部相关负责同志的审核,确认无害后方可带入工作室内使用。
第十六条
全部拍摄过程结束后,必须将所有使用过的器材归位,经品牌战略部同志检查后方可离开影像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