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管理还需多方给力
税校
宿迁
泰州
镇江
扬州
盐城
淮安
连云港
南通
苏州
常州
徐州
无锡
南京
总局
监控决策
行政办公
调研专栏
人事平台
信息中心
税务学会
在线投稿
基层心声
公示栏
2.0业务支持平台
信息发布
电话号码
公文处理
税法查询
机关党建
税收科研
国税文化
每月一星
廉政建设
政务公开
发表评论 评论条
近期,镇江国税三分局在对非正常户的管理中发现,对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对非正常户的认定条件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四十一条中,对证件失效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虽然法规在认定和处理方面做出了规定,但在征管工作实践中,对非正常户的管理倍感力不从心。
一、非正常户认定与管理的现状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是税收征管的无奈之举。在责任区管理中,由于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遵从意识不高,履行纳税义务及更换经营地点、联系方式随意,导致出现税收管理上的失踪,有些甚至携带发票,甚至欠缴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只能向原注册地点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待信函退回后进行非正常户的认定,基本上不能体现出国家税收的刚性,更多的则是无奈。
(二)非正常户认定后的管理多流于形式。三分局非正常户数从2007年底的408户,上升到目前的582户,占到管户总数的7.3%,且每年呈上升趋势。虽然2009年、2010年都进行过非正常户比对清理,但收效甚微。在日常管理中,巡查工作基本浮于表面,既无能力也无精力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分局间、科所间相互主动协作的合力尚未形成,对清理工作没有有效的促进作用。
(三)对非正常户的处理远未达到惩戒作用。对非正常户的处理,一般在取消非正常户时,先依照《征管法》六十二条,对其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进行处罚、补充申报后,即可恢复为正常户,由于法定处罚一般控制在两千元以下(实际处罚时远达不到2000元),失踪90天后公告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也能在处罚后得到恢复,因此,对纳税人触动不大,违规成本极低。
二、对非正常户管理的思考
(一)各方给力是关键。非正常户的产生可以理解是由于纳税信用缺失所造成,非正常户产生的关键原因是由于我国整个社会体系诚信档案管理的不完善。纳税人是社会群体的一部分,对非正常户的管理也不应局限于税务部门一家,应定期主动将非正常户信息推送给金融(银行)、保险、工商、公安等部门共享,将非正常户的管理上升到社会多部门,纳入诚信等级评定。
(二)非正常户信息公告应覆盖全社会。目前,公告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信息还仅限于税务系统内部,对纳税人的社会活动基本没有影响,如提高媒体发布等级,扩大公告面,必将在更大的程度上被社会关注,促使其尽快到税务机关履行涉税事项。
(三)加大惩戒力度,完善巡查措施。对缺失纳税信用的人,加大惩戒力度是必要。首先,对已公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非正常户,申请恢复正常状态时,失效证件必须重办。其次,重新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应在系统内进行信用等级标注,以便在今后的管理中重点关注。第三,处罚应注重力度,不能隔靴搔痒。在日常巡查中,责任人要注重与非正常户注册地街道、公安派出所保持联系与合作,努力查找失踪户的动向。
通过全社会给力,使非正常户的信用程度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必将会减少非正常户的形成,促进清理工作更好开展。(陈鸣、朱枫)
[责任编辑:魏钢]
推荐阅读
标题 内容 姓名 部门 版块 日期
发表评论:用户名 单位 可不填
现在有 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税收探讨
每月一星
最新资讯
新闻副刊
一周新闻排行
最新评论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版权所有
Jiangsu Provincial Office,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f China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Bit颜色
设计、维护:江苏省国税局办公室、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