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证照管理制度
印章、证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合资公司的各类印章、证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印章、证照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划清印章、证照使用的权限范围,严格业务、事务审批程序,规范使用印章、证照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印章是在本公司发布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本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以本公司名义证明或确认其权威性与真实性的图章。本公司的印章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公章: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印鉴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
(二)专用章: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专门针对某些特定事务而刻制和使用的印鉴,如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货专用章等。
(三)签字章:刻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签名的印鉴。
第三条:证照是指公司各类证件及执照的总称; 公司的证照包括基础证照和专业证照两类:
(一)基础证照是指各公司的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公司开业运营必须具备的证照。
(二)专业证照是指各公司经营中取得的专业类证照,如特种行业许可证(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各类专业管理人员学历证、职称证、专业资格证等。
第四条:公司公务印章的制定、改刻与废止方案由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由下属行政部负责执行、管理、监督。
证照的申领、管理工作由总公司行政部统一负责,总部行政部对各分、子公司的证照申领及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本办法分则中另有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五条:印章的刻制
(一)刻制印章应向行政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批后由行政部统一办理有关刻制印章事宜。
(二)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应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并由保管人填写《印模备案表》(详见附件:1)。
(二)印章启用须事先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启用印模应用蓝色印油,以示首次使用。
(三)各部门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行政部留存印鉴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七条: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公司的公章、专用印章、钢印、手章应指定行政部负责保管。
2、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
3、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机关、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二)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特制印章要放在保险柜。印章不准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损毁的,应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四)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机构变动或机构名称改变;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印章停用要提出处理办法,并报经领导批准,及时将停用的印章交行政部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清退、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八条: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
1、凡属以公司或分、子公司、合资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出具委托书、签订劳动合同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
2、凡属公司内部行文、通知,使用内部印章。
3、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加盖部门印章。
4、凡属合同类的使用合同专用章。
5、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印章,一律实行审批制度。用印前先填写《用印申请单》(详见附件:2),经主管领导核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等交监印人用印。用印权限分级掌握,使用哪级印章,有哪级领导批准,并由其负责。凡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均应拒绝盖印。
(三)使用印章,一律实行登记制度,注明用印事由、数量、申请人、批准人、用印日期。
(四)所有经领导签批的用印原稿,印章管理部门须留存一份,连同“用印申请单”一并存档。
(五)与公司经营有重大关联、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公司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的行文,盖公司印章。
(六)以公司名义对所属部门文件及各类规章制度、任免职书等由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署名,
盖公司印章。
(七)凡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对外行文,经总经理签批后,监印人员方可盖章。
(八)严禁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合同上用印,监印人员长期外出时需将印章妥善移交,以免贻误工作。
第九条:使用公司印章或高级管理人员名章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写明用章理由和事项,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请主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连同需盖章的文件一并交给印章管理人。使用部门印章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内部传递信息材料必须加盖部门印章,部门印章仅作内部传递信息材料使用,不得对外使用。
第十条: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本公司,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带出的,须经总经理批准,并由行政部印章管理人随同携带外出。
第十一条:用印方法
1.本公司印章应盖在文件正面。
2.盖印文件必要时应盖骑缝印。
3.盖本公司公章除特殊规定外,一律用朱红印泥。
第三章 证照的管理
第十二条:证照办理及管理的责任部门
(一)公司总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由公司总部行政部统筹办理;
(二)公司总部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由公司总部行政部安排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办理;分、子公司该类证照由各分、子公司行政部安排该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办理;
(三)各公司专业证照由各公司行政部协助各专业职能部门进行办理,公司总部行政部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三条:证照除正常的年审和换证外,凡涉及变更或注销的,必须由总部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证照的办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如因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以致证照过期的,由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经办人员直接领导负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所有证照办理完毕后,必须将复印件备案至公司总部行政部。
第十六条: 各公司所有证照原件由各公司行政部专人专柜负责保管,并在各公司行政部登记、备案并保留复印件。
第十七条:各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证照复印件,如因业务需要使用证照复印件的,由各公司行政部统一提供,并做好登记,注明用途及有效期。
第十八条:如因业务需要借用证照原件的,需填写《证照借用申请表》(详见附件:3),经行政部负责人、借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借用人在保管员处借出,并在《证照借用登记表》(详见附件:4)上做好登记。
第十九条:证照使用完毕后,必须立刻归还,并在登记表上注销。
第二十条:借用证照一般应于当天归还,借用时由借用人和证照保管人同时签字,标注归还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借用时间的,应经行政部负责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证照遗失必须马上告知行政部,由行政部登报声明证照作废,并按主管部门的要求重新补办新证照。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未按本办法要求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本制度由总部行政部解释、补充,由总经理审阅、签发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