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型学论文
姓名:王芝
学号:2010212810 专业:生物科学
上课时间:410
课堂号 410 课程名称: 人类性学 主讲教师: 彭晓辉 学号 2010212810 姓名 王芝 成绩 : 性别 女 专业 生物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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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性骚扰
前言:性骚扰一词最初由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Catharine A.Mackinon提出,直到1999年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首次收入了性骚扰这一辞条,“性骚扰”才被正式引入我国。其实,在中国古代人们早已提出性骚扰这一概念,只是由于东西方的文化差异,性骚扰在中国被形象的称为“非礼”。最近,在中国,性骚扰案件频发,性骚扰这一话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摘要:本文从性骚扰的界定、性骚扰在中国的现况、性骚扰的取证、校园性骚扰及儿童性骚扰等方面对性骚扰做一个比较全面而详尽的介绍和描述。
关键词:性骚扰 界定 取证 性骚扰在中国 校园性骚扰 儿童性骚扰
正文
1.性骚扰的界定
1.1性骚扰的定义:性骚扰(英语:sexual harassment)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引起对方的不悦感,只要言语或行为令他人感到不悦或有被冒犯的意图,且被认定存有性相关的暗示,都算是性骚扰。
1.2性骚扰的要素和行为形式:要素,即“违背妇女意志”和“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行为形式,语言、文字、 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1]
1.3性骚扰的来源
1974 年,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Catharine A. Mackinon首先提出性骚扰这一概念。Catharine A. Mackinon 代理了一位为逃避上司骚扰而不得不辞去工作的女员工状告其上司的民事案件。Catharine A. Mackinon 将该上司的行为称为性骚扰( sexual harassment) ,即: 处于权利不平等条件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
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暗送秋波或做睸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①CatharineA. Mackinon 认为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以此为基础,她依据1964 美国民权法第七章禁止就业歧视条款向法院起诉。经过几年发展,到80年代后期,美国许多州都接受了Catharine A. Mackinon 对性骚扰的定义而对性骚扰进行规制。[2]
1999 年,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首次收入了性骚扰这一辞条,其解释是: “性骚扰是20 世纪70 年代出现于美国的用语。指在存在不平等权力关系的背景条件下,社会地位较高者利用权力向社会地位较低者提出性要求,从而使后者感到不安的行为。是性别歧视的一种表现。”[2]
1.4性骚扰的性质
各国学者用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经济学、哲学和法学等多种方法对性骚扰进行了多角度研究提出了几种关于性骚扰产生的社会基础的学说:
1.4.1自然生理说,即性骚扰产生于人们之间的一种天然的、生理上的性吸引。
[2]
1.4.2组织结构说,组织结构说认为,是人们所处在的企业、校园等社会组织的制度、结构和程序为性骚扰提供了便利发生的机会。[2]
1.4.3社会文化结构说,性骚扰是两性之间在社会中更大的权力配置不平等和地位不平等的集中映象,是在工作场所和总体的经济中实现和维持男性对女性的统治地位的一种功能性机制。[2]
1.4.4道德沦丧说,性骚扰是性泛滥和道德日渐沦丧的结果,是少数人受性饥渴和淫乱思想的驱使而从事的不道德和违法行为。[2]
1.4.5侵权行为说,性骚扰行为的法律制度是私法制度,保护的是人的私权利,是人格权,因此,责任人应当是侵权人,对其进行法律制裁。[2]
我个人认为,性别歧视说不能很好地解释现实中存在的女性对男性,以及同性之间的性骚扰。而且,从性质上说,性骚扰更多地是一种由性冲动引起的对他人私权的侵害,而并非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的压迫,权力型性骚扰中的权力仅仅是一种促使性骚扰发生的辅助动因。
因此,性骚扰是一种侵权行为。
1.5性骚扰侵犯的客体
1.5.1名誉权
我国首例性骚扰案就是以名誉权侵权为案由,随后的司法实践多采此观点。此观点认为,在传统贞洁观念影响下,性骚扰案件的曝光自然会使受害者名誉受损。
[2]
1.5.2身体权
此说认为,性骚扰是对受害人隐私部位进行接触,使身体受损[2]
1.5.3健康权
此说认为,性骚扰会导致受害人情绪波动,使受害人精神痛苦不堪和精神利益减损,从而对受害人的精神健康造成损害。[2]
1.5.4人格尊严
此说主张,性骚扰是一种对他人的侮辱和不尊重。[2]
1.5.5性自主权
性自主权是“普世之下人皆拥有的,决定何时及是否与他人产生性的关系的自由„„性自主权乃天赋人权,是生而有之的自然权利,是值得尊重的一项真正的权利,法律要认真地对待性自主权,对之加以明确、培育和保护。”⑧虽民事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性自主权概念,但我国法律体系中是有性自主权的,如刑法中的强奸罪等性犯罪依通说正是侵犯受害人的性自主权。[2]
我倾向于性自主权说,此说较好地提示了性骚扰社会危害性的本质在于侵犯了人的一项基本人权———性自主权。侵害性自主权是各种性骚扰的共同特点,其他人格权如名誉权、健康权、身体权均只是部分性骚扰行为的侵犯客体。性自主权严格说来是人格尊严之一部分,但前者比后者更具体,更适于界定性骚扰。
1.6性骚扰以行为构成要素为判断标准
1.6.1行为的主观目的
性骚扰应包含行为主体的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即实施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明显包含性意识的目的,在与受害人主观意愿相违背的情况下,实施与性有关的语言和非语言行为,
而这种行为也必须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接受的。[3]
1.6.2行为的外在方式
首先,性骚扰的外在行为虽然十分宽泛,但应是非暴力的,包含与性有关的内容;其次,方式既可以是外在的形体动作,也可以是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且具备可观察性、可描述性的特征。如收到骚扰短信、电子邮件、纸条、录音、录像、照片等。[3]
1.6.3行为的环境场合
性骚扰行为的环境场合应区分为工作环境性骚扰和公共环境性骚扰。工作环境性骚扰中的“工作环境”不仅指工作的场所,而且还包括与工作内容有关的其他空间、场合,如出差地、旅馆、饭店等。对于工作环境性骚扰还可以参照美国立法细分为:条件交换型性骚扰和敌意环境型性骚扰。前者是指领导或上司明示或暗示以性方面的要求作为员工或求职者取得职务或丧失职务或变更其劳动条件的交换。后者是指同事或上司关于性方面的言语或行径给受害者造成了敌意的、不友好的或污辱性的工作环境。[3]
1.6.4行为的对象
性骚扰主体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异性之间,也包括同性之间,且应具备一定的性心理与性能力。责任年龄应以满16 周岁为宜。而性骚扰行为的侵害对象不应有性别差与年龄限制。[3]
1.6.5行为的后果
鉴于立法层面无法就性骚扰的情形做出穷尽规定,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即在证据基础上,无论行为是否给受害人造成有形的利益损失,法官将遵循一个正常的、理智的、智力健全的人对性骚扰在心理与生理上的常识性判断作为某一行为是否造成性骚扰后果的标准。同时,这一处理方式在效果上也会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3]
1.7性骚扰分为四种模型
1.7.1自然生理模型论
自然生理模型论认为, 男性和女性之间有一种自然的吸引力, 男性具有更强的性欲。性骚扰仅描绘出一种病态的行为, 而骚扰一方并没有任何轻视倾向。比如, 有人认为对性骚扰的解释, 男性与女性是不同的, 男性认为这样做不是骚扰, 而女性却认为是骚扰, 这就是由于女性与男性不同认识产生的差异。[4]
1.7.2组织机构模型
组织机构模型论认为, 组织内部的等级制度自发地创造出一个会出现性骚扰的环境, 这个机构是建立在以下几方面基础之上的: 权利不均等、男女性比例不协调、执行者和管理者的水平以及对于性骚扰进行不满起诉的过程的不可能性[4]
1.7.3性别角色溢出模型
性别角色溢出模型论认为, 骚扰因对性别的期望不同而产生, 并在女性占绝大多数和认为是女性的典型职业环境中产生性骚扰。在这种环境中, 雇员首先会认为是做女人, 其次才是做雇员。[4]
1.8性骚扰者的六大心理状态
1.8.1补偿型性骚扰
大多数性骚扰者属于这类男人, 由于长期性匾乏或性饥渴导致的一时冲动势必使他对女性做出非礼的冒犯举动。此种人的骚扰行径多是出于不同程度的亏损心理, 骚扰的目的与其说是想占有女人不如说是想占便宜。[4]
1.8.2游戏型性骚扰
多是有过性经验的男人, 懂得女性的弱点, 把女性视作玩物, 对女人的非礼和不敬出于有意的游戏心态。这类男人一般是’猎物能手” 或花花公子。骚扰的目的一半是为了猎奇,也为印证自己的男性“势能”和“本事”。[4]
1.8.3权力型性骚扰
多发生在老板对雇员或上司对下属, 尤以女秘书居多。骚扰者大都受过较好的教育, 骚扰时虽然也多出于游戏心态, 却比一般游戏者的表现要“高级”且“彬彬有礼”。此种骚扰者大都把女性视为“消费品”,且因为明显的利益关系, 他甚至认为女人喜欢这种骚扰,,并把这种骚扰当作自己的“专利”。[4]
1.8.4攻击型性骚扰
此种男人多半在早年和女人有过不愉快的关系史,对女人怀有较大的恶感和仇恨, 把女人视为低等动物或敌人。他的骚扰有蓄意的伤害性或玫击性,骚扰者有时并不想占有那个女人, 不过是满足和平衡他对女人的蔑视和仇恨。[4]
1.8.5病理型性骚扰
这是带有明显病态表现的性骚扰,如所谓的窥淫癖和露阴癖。此种男性骚扰者大都是真正的性功能失调者。骚扰本身能给他带来强烈的性冲动和性幻想, 却无法“ 治愈” 他, 反倒会加深他的病症。[4]
1.8.6冲动型性骚扰
多指处于青春期的青年。由于年轻、好奇, 或文化素质低, 不懂得尊重女性,不具备应有的自制力。他们对女性的骚扰多半起始于性的冲动, 以发生在熟人间的骚扰居多, 多以游戏和玩笑开始。此种骚扰者一般没有蓄意的伤害意识, 多为显示男人的“ 能力” 和“ 气概” 。
性骚扰者有时很难仅仅属于其中一类, 他们的心理状况可能是交叉的。[4]
2.性骚扰在中国
2.1谁在骚扰女性
国际上最新的女权主义理论认为,性骚扰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男性的权势在总体上高于女性。
因此女权主义者推测:权势越大的男人也就越容易骚扰女性。尤其在工作场所中,男上司骚扰女下属的情况非常严重。但是研究发现:在所有曾经遭到性骚扰的城市女性中,有70.4%的言语骚扰是来自女性的男性熟人或者男朋友,有11.1%来自陌生男人,只有7.4%是来自女性的各种上司(领导、上级、老师、长辈)。同样,在行为骚扰方面,有46.4%是来自男性熟人或者男朋友,有32.1%来自陌生男人,可是来自各种上司的只有7.1%。为什么会这样呢?我国并没有关于性骚扰的任何法律和法规,不能说男上司们是由于遵纪守法才不骚扰的。这其实是由于:各种上司们一般年龄都相对大一些,他们还保留着“男女授受不亲”和不能以强凌弱的古老传统。与此相辅相成的是:熟人和陌生男人的性骚扰行为之所以更多,恰恰是因为在这些情境之中,男性更容易忘记或者破坏古老的传统。[5]
2.2什么样的女性易被骚扰
调查发现:在20~39 岁的城市女性中,在那些在14 岁以前就受到过性行为骚扰的人(至少被触摸身体的敏感部位)当中,以后还遭到过性骚扰的人,比其他女性多出8个百分点。其中更有接近三分之一的人认为,她们遭到性骚扰的可能性非常大。与此类似的是:那些曾经不情愿地发生过性行为的女性,遭到性骚扰的可能性也要高出14个百分点。那些曾经被强奸的女性,遭到性骚扰的可能性则要高出22 个百分点。在过去一年中曾经遭到言语的或者行为的性骚扰的女性认为,自己今后再受到性骚扰的可能性要比其他女性高出2~3 倍。
不过请读者不要误解,这绝不是女性自己的错,更不是因为以往的经历使她们具
有了“可骚
扰性”,而是因为“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因此这些女性对于性骚扰格外警觉,对于性骚扰也会定义得更加宽泛。[5]
2.3遭遇性骚扰不是女性的“专利”
研究发现,男人受到性骚扰的比例并不比女性少很多,但是性质却完全不同。在城市中,男性所受到的言语骚扰,有72.6%其实是来自男性。这种男人之间的言语骚扰主要发生在工人阶层里,很可能就是师傅们经常在性方面拿年轻工人开心取笑,结果小青年就撑不住了。相反,在农民、个体劳动者和其他阶层的男性中间,不见得这种情况就一定很少,而是这些阶层的文化并不认为这种开玩笑就一定是冒犯。[5]
2.4性骚扰立法
1995年7月, 香港立法局通过了《性别歧视条例》, 性骚扰被纳入法律诉讼的范围。港府于1996成立了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 负责执行该条例受球美凤“性爱光盘”等重大社会事件的催化, 台湾地区于2006年2月5日起施行了《性骚扰防治法》,该法详尽列举了各种性骚扰
行为, 并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甚至规定, 乘人不及抗拒而进行亲吻、拥抱、触摸臀胸等隐私处者, 最高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2005年8月28日,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开了中国性骚扰立法的先河该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表明立法者已注意到了此类暗流涌动的社会问题, 试图为后来者提出更具建设性的解决方案创造条件但与世界相比,与当前中国普遍觉醒的公民意识相比,与性骚扰在中国的严重性相比, 立法者还有不少的必修课要补。[6]
2.5性骚扰取证
2002年4月1日可以作为性骚扰取证难易的分水岭这一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13号)开始生效, 该规定实际上废止了“法复【1995】2号文”,而后者明确规定,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私录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按照法释【2001】3号, 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偷拍偷录证据法院不予采用: 一是
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 比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证。二是偷拍偷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至此可以说, 立法的改变及电子技术的飞速进步, 性骚扰取证在多数情况下已不是一个能不能的问题, 而是一个愿不愿
的问题。[6]
2.6如何打击施害者
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 胜骚扰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既有民事的也有行政的, 二者并行不悖, 需要的话可以同时提起。
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性骚扰较少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 受害人可能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不过, 应当注意的是,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 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严重后果,比如,受害者因此患了严重的精神分裂症。
除了上述民事责任, 受害人也可以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施害者的行政责任, 具体而言就是,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处罚似乎不重, 但影响并不小。让施害者确切知道相关性骚扰行为的法律后果, 有助于帮助施害者迅速、理智地接受你的上述民事请求。[6]
3.性骚扰案件的证据难题
3.1证据难题的产生缘由
性骚扰案件的证据难题主要表现为收集证据的难度,以及通过证据构建案件系争事实的难度大。前者无疑是难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后者不仅受前者的影响,还与既有证明责任分配方式有关。
为何证据收集困难的根本原由是性骚扰行为的隐秘性,这需要考察行为发生的场合。笔者认为,性骚扰发生的物理环境可分为封闭性场域和非封闭性场域两种。前者指性骚扰行为发生的场合具有相对的封闭性,第三人不可自由出入该场域或虽可自由进入,但进入的概率极低。如在某人的办公室发生性骚扰行为,该办公室就属于典型的封闭性场域,第三人进入该场域通常需征得该房间实际控制者的允许甚至协助。这也可称作控制型封闭性场域。再如,加害人在某废弃库房中对受害人实施性骚扰,该废弃库房也属于封闭性场域,虽然第三人可自由出入该库房,但进入废弃库房的机会极少。当然,控制型或利用型封闭性场域均不限于密
闭的物理空间。如在人迹罕至的旷野中,加害人则利用了第三人出现在该空间中的可能性极低这一条件。再如,在凌晨一点的城市主干道旁对夜班女工实施侵害。这些并非密闭的物理空间,在事实上仍然属于封闭性场域。除了封闭性场域外,其他物理时空可归为非封闭性场域。在封闭性或非封闭性场域中,性骚扰行为的隐秘性都可不同程度地解释证据获取难题。在封闭性场域中,场域的相对闭锁意味着“行为”具有高度隐秘性。[7]
3.2证据收集难题的应对
应对难题有两条并行思路: 强化事实层面的证据保存,即鉴于行为的隐秘性,受害人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存手段; 完善法律层面的收集措施,即鉴于证据收集权限配置错位放大的收集难度,故一方面合理分配收集权限,另一方面增设必要的收集措施。[7]
4.我国校园性骚扰
4.1校园性骚扰的界定
指行为人或受害者至少有一方是学校成员的性骚扰, 包括强奸、轮奸、鸡奸, 非自愿的口交、狠裹, 不受欢迎的肢体、言词或非言词及利用互联网或现代通讯工具传递的图像、声音、言词等令行为对象不愉快的行为。[8]
4.2校园性骚扰负面影响
校园性骚扰事件对被害人、被控加害人、校方及整个社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相当深远的。根据美国相关研究显示, 这类事件的被害人除往往会感到无力、自责、失眠、愤怒、紧张等心理病症外, 还会有头痛、背痛、呕吐、高血压、体重变化及疲劳等所谓伤害后压力失调等生理症状。更重要的是被害人往往被迫逃课、更换学习或研究主题, 甚至被迫休学或退学, 以至于损害其受教育权。对那些并非校园性骚扰行为直接对象的学生, 由于其目睹或耳闻了这类事件真象, 也会使其学习情绪低落。对被控加害人来说, 在未能证明其是否确实触犯此行为过错以前, 所面临的生理及心理压力也是很大的, 且一旦调查属实, 其求学、学术研究或职业生涯必会遭到不利影响。即使那些侥幸未被举发的加害人, 其人格发展也会发生扭曲, 从而影响其人际关系的发展。此外, 这类事件不仅会影响学校的学习氛围, 而且还会影响学校的声誉, 因而容易造成教职工的流失。从整个社会层面看, 由于校园性骚扰事件是以女性学生为受害主体的, 容易造成性别歧视及
权力不对等的不良现象发生, 从而影响女性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及学习机会,即使是在未来的竞职场上, 也会无法与男性展开公平竞争。[8]
4.3我国相关法律的缺失
2006年8月28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首次将性骚扰写入了法律。但是这部法律对规制性骚扰方面有其局限性: 第一, 虽然“性骚扰”问题首次被纳入法律规范范畴, 但并没有明确界定这一概念, 也没有惩治这一行为的具体保障措施。第二, 缺乏专门的规制校园性骚扰的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仅可对校园性骚扰中受害的妇女提供某些方面的保护。第三, 性骚扰举证难的问题仍未解决。[8]
5.儿童性骚扰
5.1一项对成年学生儿童期性虐待发生情况的调查
方法:采用自编性虐待问题问卷, 对某学院1307名成年学生( 女生701人, 男生606人) 就有关儿童期受性虐待经历进行不记名的回顾性调查, 同时进行SCL-90测试。
结果:在被调查的1307名学生中有244例( 18167% ) [女生22111% ( 155 /701), 男生141 69%( 89 /606) ] 回答18岁以前曾经历过非身体接触和(或) 身体接触的性虐待; 其中124 人( 91 49% ) [女生11155% ( 81 /701), 男生71 26% ( 44 /606) ]经历过身体接触的性虐待。131 70% ( 178 /1299)的学生[ 女生151 66% ( 109 /696), 男生111 44% ( 69 /603) ] 回答16岁以前曾经历过性虐待。有性虐待经历的男童5417% ( 47 /86) 初发在12~ 16岁之间; 女童随年龄增长, 性虐待发生率有上升趋势, 6410%( 96 /150)的性虐待发生在12~ 18 岁之间。施虐者大多数为男性; 只有少数的施虐者采用了暴力手段; 近半数的施虐者是与受害儿童生活、学习关系密切的亲戚、邻居和老师。有儿童期性虐待经历的学生其SCL-90的9个基本症状因子得分显著高于没有性虐待经历的学生, 也显著高于全国青年组常模。
结论:儿童期性虐待问题在被调查的学生中并非少见, 女生发生率明显高于男生; 性虐待经历可能是影响受害者SCL-90测试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之一。[8]
5.2家长如何判断孩子遭到性骚扰
专家建议,家长不应该忽视孩子的异常状态,当孩子出现焦虑、害怕、慌张等现
象,在排除其他原因后,家长应当想到孩子是否遭受性骚扰这个可能。此外,家长还应细心查看孩子的身体是否有受到侵害,比如会阴部、大腿内侧、屁股和乳房是否出现红肿、咬痕或是指甲印等,查看时不要用粗暴的态度对待孩子,以免孩子心灵再度受伤。
5.3家长如何帮组孩子远离性骚扰
(1)家长要用合适的方式告诉孩子关于儿童性骚扰的问题,不要觉得不好意思,因为正确认识儿童性骚扰才能让孩子明白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保护自己。
(2)在公共场合,当遭遇性骚扰,应该教孩子先采用避险的方式,迅速离开侵害者,先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当家长在附近时,应当立刻向家长求助,如果家长不在身边,也可以向周边的大人求救。
(3)对于较多发生在公车上对儿童的性骚扰现象,应当提前告诉孩子懂得提高警惕,保护自己。若是不赶时间,告诉孩子太拥挤的车不要上。上车后最好走到公车后部,或是尽量站在年长女性乘客的身边,必要时向她们求助。
(4)告诉孩子,当发生侵害时,要懂得采取反抗的行为。如果认识侵害者,一定要回头告诉家长。
(5)家长应当让孩子知道,对于这种侵犯孩子的行为,家长绝对有能力保护孩子,要让孩子感觉到家长可以为自己解决问题,而不是将这种经历藏在心里。
(6)家长应当尽量不让女孩在不熟悉的人家中过夜或托付给男性照顾。 参考文献
【1】龙曦,性骚扰界限不再模糊,法界杂志,2012-4-2;
【2】檀林飞,性骚扰的界定,延边党校学报,2011-12-11;
【3】杨艺红,性骚扰法律界定刍议,法制与社会,2012-2;
【4】王行娟,性骚扰的现状与研究,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2013
【5】潘绥铭,中国的性骚扰,百科知识之社科广角,2012;
【6】范宏涛,性骚扰在中国,Focus.焦点,2013;
【7】曾令健,性骚扰案件的证据难题及其应对,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9卷第一期;
【8】李亚兰,让儿童远离性骚扰,家庭.育儿,2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