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30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冀办发〔2012〕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23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2012〕保市府办33号),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特通知如下:
一、责任主体及职责分工
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明确乡镇监管责任。各乡镇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使用、保护和监管工作,尤其是耕地保有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制止处置到位。乡镇政府要构建乡、村、组三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防控工作网络,主动开展巡查工作,采取果断有力措施,在违法初始状态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复耕到位,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做到对违法行为早预防、早制止、早处置。
各村(居)两委是辖区土地、矿产资源保护的第一道监管防线和第一报告人,要切实加强监管,将任务分解到具体责任人。一是及时发现制止辖区内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并第一时间上报国土资源部门;二是做好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开采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配合工作;三是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矿产动态巡查,建立土地监察群防群治信息网络体系。
(二)明确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职责。
一是严格落实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依法按程序制止、调查和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是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依法需要追究党纪、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移送。
三是完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制度,对制止无效的重大违法案件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三)明确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承担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履行监管职责的第一责任人,主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政府履行国土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法定主体责任情况、有关部门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或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各种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追究党政责任的违法违规案件,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贯彻落实。对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报请纪委处理。
法院要及时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依法审理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并将执行情况通报国土资源部门。
检察院依法对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查处;依法对公安机关、法院办理的危害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公安部门要依法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及国土资源的刑事案件,对非法采矿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供应火工器材,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活动,依法查处妨碍国土资源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发改部门对未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规划部门在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中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查处。
住建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依法对违法施工、违法销售行为组织查处。在建设项目峻工验收工作中,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峻工验收。
财政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对罚没财物予以审核、验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地税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涉及项目的土地税费征缴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征收相关税费。
环保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环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采矿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水利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河道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违法采砂行为,负责对农业用水用于违法违规项目的行为进行查处。
农业部门要严格审核办理养殖手续,不得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项目;负责对违法占地中毁坏森林资源以及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查处工作;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做好对违法用地复耕督促和验收工作。
养路工区负责对主要干道两侧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和查处。
法制机构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中涉及刑事案件移送工作的监督,有效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
银监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金融信贷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通知各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和上市融资。
工商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营业执照,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涉土、涉矿违法违规案件涉及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安监部门对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电力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供电;对已供电的,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的通知后,要及时组织力量对违法用地、违法开采企业断电,拆除有关设备。
供水、燃气和市政公用企业对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供水、供气、供热,对已供应的,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告知后,要按相关程序停止供应,拆除设备。
二、充分发挥共同责任机制作用
(一)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制度。国土资源部门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和配合,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信息情况通报、执法协作配合、联合办案、案件移送等制度。制定违纪案件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申请强制执行、罚没物品接收的具体办法,规范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申请、移交、移送、接收、处置、执行等工作,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
(二)做好国土资源执法协调工作。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配合,对国土资源部门采取制止措施后仍进行施工的建设项目,要组织协调相关基层站所依法予以制止或处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巡查方案,明确巡查责任和考核办法,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支持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巡查工作,对阻碍巡查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及时处置。
(三)加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乡镇党委、政府要支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违法案件依法处罚到位、申请执行到位、移送移交到位。法院、检察院、公安、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移送、移交的案件,自接收之日起7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
(四)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执法监察保障机制建设,结合执法监察工作特点,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和办案设备,保障执法监察必需的工作经费,积极创造良好的执法工作环境。配齐配强执法监察人员,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能力和水平。
三、切实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一)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要求,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二)划定限制巡查区域,干扰、阻碍查处案件的。
(三)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拒不受理也不说明理由的。
(四)公安部门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国土执法的工作人员等行为,接警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未依法及时受理的。
(五)国土资源、发改、住建、规划、农业等部门违反本通知规定,违规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及时、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
(六)电力、供水、燃气和市政公用企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供电、供水、供气的;在接到违法用地告知后,没有及时停止供电、供水、供气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从重处理。
(七)金融机构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单位提供贷款的。
(八)乡镇政府辖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或发生重大违法案件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九)村两委干部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程序提请罢免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长效机制
(一)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主管国土资源工作的政府领导任召集人,成员由纪检监察、检察、法院、公安、国土、发改、财政、住建、规划、水利、工商、农业等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负责联系会议日常工作。
(二)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信息共享和定期通报制度。对违法用地、违法开采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依法处理到位。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向国土部门通报国土资源违法责任人党政纪责任追究情况;公安部门要及时向监察、国土部门通报国土部门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强制措施适用、移送起诉等情况;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国土部门就国土资源收入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罚没款的入库情况及时进行核对;地税部门要及时向国土部门通报税费征缴情况;发改、规划等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审计、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工商登记、环境保护、房屋登记、银行信贷、水电气许可等情况。
(三)落实考核奖惩制度。县政府成立由政府办、监察局、国土局主管领导组成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督导考核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年终进行综合考核,重点考核各乡镇政府全年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和比例,以及治理违法占地的工作成效,考核结果在全县通报,并抄送组织部门。对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在用地审批、土地整理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违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名次靠后,或者发生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组织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对乡镇政府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定兴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