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房地产月报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资金和土地情况
表 号:X 2 0 2 表 01单位详细名称(盖章) : 制定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05组织机构代码: 文 号:国统字(2010)87号
说明:1.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报送。
2. 统计范围:辖区内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一个企业填报一张。 3. 报送时间:月末25日12时前。
4. 本表除“上年末结余资金”、“应付款”和“待开发土地面积”指标外,均为年初至本月累计数。 5. 联系电话:高台县统计局(电话662963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表 号:X 2 0 3 表 项目码 □□□□□□□□-□□□□ 制定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单位详细名称: 文 号:国统字(2010)87号 组织机构代码 : 20 年 月 有效期至:2012年1月
二、投资完成情况
补充资料:保障性住房本年完成投资(511)____万元,其中:廉租房(512)____万元;保障性住房施工面积(513)____平方米,其中:廉租房(514)____平方米;保障性住房竣工面积(515)____平方米,其中:廉租房(516)____平方米;保障性住房竣工套数(517)____套,其中:廉租房(518)____套。 说明:1.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报送。
2. 统计范围:辖区内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由房地产企业分项目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张。 3. 报送时间:月末25日12时前。
4. 本表除“项目基本属性指标”、“项目规划指标”、“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和“本月完成投资”指标外,均为年初至本月累计数。
5. 联系电话:高台县统计局(电话662963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及待售情况
项目名称: 表 号:X 2 0 3—1 表 项目码 □□□□□□□□-□□□□ 制定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单位详细名称: 文 号:国统字(2010)87号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报送。
2. 统计范围:辖区内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由房地产企业分项目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张。 3. 报送时间:月末25日12时前。
4. 本表除时点指标(“出租房屋面积”和“待售面积”)外,均为年初至本月累计数 5. 联系电话:高台县统计局(电话662963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房 地 产 企 业 报 表 制 度
(一)2010年基层年报表
(二)2011年基层定期报表
房地产开发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企业(单位)基本情况指标
组织机构代码(01):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单位名称(02):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3):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联系方式(05):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
行业类别(06):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1.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登记注册类型(08):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人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其他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执行会计制度类别(13):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会计制度、行政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五种情况。
(4)“产业活动单位数”的合计数(第一产业的法人单位应扣除农、林、牧、渔业) 与法人单位总共填报602表的张数应一致,且分项数,要与602表中的行业类别相对应。
年末从业人员数(17):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期末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限法人单位填写年末从业人员按学历、按专业技术职称、按技术等级分组指标:
1. 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2.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3. 具有大专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4. 具有高中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成人高中,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包括等同于高中学历的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专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的人员。
5. 具有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相当于初中及以下的人员。
6.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含一级飞行员、高级船长),农业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正副教授、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正副编审、高级记者、主任记者、高级编辑、主任编辑,一、二级律师、公证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高级工艺美术师,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二级艺术人员,高级政工师。
7.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工程师(含二级飞行员、船长、大副),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翻译,馆员,编辑、记者、一级校对,三级律师、公证员,一级播音员,工艺美术师,一级教练,三级艺术人员,政工师。
8. 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初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含三、四级飞行员、二、三副),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研究实习员、实验员,医(护)师(士),助教、中学二、三级教师、小学一、二、三级教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管理员,助理编辑记者、二、三级校对,四级律师、公证员助理,二、三级播音员,助理工艺美术师、美术员,二、三级教练,四级艺术人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员。
9. 高级技师: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
10. 技师: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人员。
11. 高级工: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证书的人员。
12. 中级工: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证书的人员。
企业营业状态(12):限企业法人和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 营业: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
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三资企业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正常投产开业,仍属于筹建。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 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
其他:指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
企业控股情况(09):限全部企业法人填写。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隶属关系(10):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18):限企业法人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
1. 全年营业收入合计:指企业(单位)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让渡资产取得的收入。营业收入合计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单位)填写营业收入合计指标时,一般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各自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写。
2.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
3. 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数填写。
企业
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21):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有《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证书填写;没有级别的填写“9其他”。
产业活动单位类别(00):限产业活动单位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分为法人单位本部和分支机构。 法人单位本部(总部、本店、本所等):指法人单位中起领导和核心作用的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分部、分厂、分店、支所等):指法人单位中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除本部以外的其他产业活动单位。
(二)房地产业财务情况的指标
年初存货(11):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的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年初存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年初数填列。注意:“存货”具有实物形态,不属于无形资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购置的土地、尚未销售的商品房等均计入“存货”。
流动资产(12):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其特点是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中不断地在生产循环中周转,其价值一次消耗、转移或实现。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的年末数填列。
存货(15):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的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年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原价(20):指企业在购置、自行建造、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的年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22):指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一般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企业,为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和确定的折旧率计算。“累计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年末数填列。
本年折旧(23):指企业在报告期年度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若企业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该指标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列。
资产总计(29):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年末数填列。
负债合计(33):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偿还形式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的年末数填列。
所有者权益合计(34):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所有者权益等于企业总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一般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四部分。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的年末数填列。
实收资本(35):指企业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 ,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企业实收资本按照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六种。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项填列。
实收资本中如有以外币形式投入的资本,需折合成人民币填写。企业实收资本等于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与外商资本之和。
国家资本(36):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集体资本(37):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法人资本(38):指法人企业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可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个人资本(39):指自然人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港澳台资本(40):指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外商资本(41):指外国投资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主营业务收入(43):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从事对外转让、销售商品房屋、代建工程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日常主要业务活动所得到的收入总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执行2006年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未设置该项用“营业收入”年末数代替填列。
土地转让收入(44):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在报告期转让已经开发的土地和未经开发的土地所得到的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和相关核算资料计算填列。
商品房屋销售收入(45):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售出商品房屋的收入,一次收款的,一次性全部计入销售收入,按合同规定分期收款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次计入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和相关核算资料计算填列。
房屋出租收入(46):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在不改变现有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条件下,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所得到的租金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和相关核算资料计算填列。
其他收入(47):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得到的收入,包括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等。根据会计“利润表”和相关核算资料计算填列。
主营业务成本(48):指企业从事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房地产企业成本主要包括:土地转让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配套设施销售成本、代建工程结算成本、出租产品经营成本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费用”代替。执行2006年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未设置该项用“营业成本”年末数代替。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49):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应从经营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的年末数代替。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房销售利润)(50):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其他业务收入(51):指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年末数填列。
其他业务利润(52):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年末数填列。
销售费用(53):指企业在从事主要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包括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根据“利润表”中对应项目的“年末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费用”的年末数代替。
管理费用(54):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的年末数填列。
税金(55):指企业按规定从管理费用中支付的各种税金,包括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中相关项目归纳年末数填列。
差旅费(57):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列。 工会经费(58):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列。
财务费用(62):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年末数填列。
利息支出(63):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除资本化的利息外)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根据会计“财务费用明细资料”中的利息支出项目填列。当企业利息收入大于利息支出时该项指标为负值。
营业利润(64):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即主营业务收入减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本指标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营业外收入(67):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的年末数填列。 营业外支出(68):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项的年末数填列。 利润总额(69):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年末数填列。
应交所得税(70):指企业按税法规定,应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所得中缴纳的税金。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劳动、失业保险费(73):指企业向社会保障部门和保险公司为本单位职工支付的劳动保险、待业保险的费用。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等科目中的相关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75):根据会计“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中的相关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本年应付工资总额(76):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它反映企业当年累计提取的应付工资总额,而不是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78):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福利费总额,它反映本期应付福利费的全部发生额,而不是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资产减值损失(96):是指企业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根据“利润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97):指企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根据“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列,如为损失以“-”号记。
投资收益(65):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项的年末数填列。若为投资损失,应在本项目金额前加“-”号。
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94):指企业(单位)年内各月平均拥有的人数,其计算公式为:
1月平均人数+2月平均人数+ +12月平均人数 12
月初从业人员数+月末从业人员数月平均人数= 2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三)房地产开发投资、资金来源指标
1. 计划总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 需要的总投资。
没有总体设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按报告期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
2. 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从开始建设到本期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
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仍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
3. 本年完成投资: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
4. 本月完成投资:指从本月1日起至本月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
5.土地开发投资额: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的前期工程投资,即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等(也称七通一平) 所完成的投资。一般指生地开发成熟地的投资。在旧城区(老区拆迁) 的开发中,如果有统一的规划,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小区建设的前期工程中,有场地平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供水供电工程等工作量也可计算。未进行开发工程、只进行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不作为土地开发投资统计。土地开发投资额在房屋用途分组中能分摊的部分就分摊,不能分摊的全部计入其他。
6. 配套工程投资:指为供出售、出租用的商品房屋工程配套的服务设施所完成的投资额。具体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为完成楼盘总体规划而进行的小区内的道路建设,以及为提高商品房的品质而进行的绿地和其他必要设施所完成的投资。
7. 建筑工程: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8.安装工程: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
9. 设备、工器具购置:指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化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设单
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10. 其他费用: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以外的费用,不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煤、热、自来水、污水)、不可预见费、旧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土壤改良、城市绿化,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购置及迁移补偿费,政府收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械转移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土地占用、使用费,建设期应付利息,包干结余,企业债券发行费,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坏帐损失,固定资产亏损及损失等。
11.旧建筑物购置费:指购置已使用过的各种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即对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赔偿费。
12. 土地购置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土地购置费包括:(1)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
(3)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资金。以划拨和“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所支付的资金在房地产项目竣工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所支付的出让金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土地购置费按当期实际发生额计入投资。土地购置费为分期付款的,应分期计入房地产开发投资。
13.投资额按工程用途分组:
(1)住宅: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 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住宅按照用途可以划分为经济适用住房和别墅、高档公寓等。按照户型结构可以划分为90平方米以下住房,140平方米以上住房等。
①经济适用房:指根据地方经济适用房计划安排建设的政策性住宅。经济是指房屋建筑造价和销售价格低于一般商品住宅;适用是指适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使用。经济适用房主要是由地方政府统一下达投资计划,房地产公司开发,对外销售;用地一般采用行政划拨或招标投标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减半征收,开发利润不超过3%;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该指标可以分析房地产投资结构,反映中低收入家庭商品住宅的供求平衡情况。
②别墅、高档公寓:指建筑造价和销售价格明显高于一般商品住宅的商品住宅。别墅一般指地处郊区,独立成栋的商品住宅;高档公寓一般指地处市内高尚社区,高层或多层的商品住宅。别墅、高档公寓的确定标准:一是经有房地产投资计划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别墅、高档公寓开发项目;二是销售价格高于当地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一倍以上的别墅、公寓开发项目。该指标可以分析房地产投资结构,反映高收入家庭商品住宅的供求平衡情况。
③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商品住宅中,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包括90平方米)的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现房应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统计标准,期房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划设计面积进行统计,待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应根据实际测绘面积进行相应调整。
④140平方米以上住房: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商品住宅中,套型
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不包括140平方米)的住房。现房应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统计标准,期房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划设计面积进行统计,待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应根据实际测绘面积进行相应调整。
(2)办公楼: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
(3)商业营业用房: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等房屋。
(4)其他: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14.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指在报告期已经完成建造和开发过程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开发面积的价值。指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为社会提供的固定资产,而且是在报告期内新增加的。不是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固定资产的增加。
15. 本年完成开发土地面积:指报告期内对土地进行开发并已完成“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程,具备进行房屋建筑物施工或出让条件的土地面积。
16. 待开发土地面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进行开发的土地面积。
17. 本年购置土地面积:指在本年内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18. 本年土地成交价款:指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最终金额。在土地一级市场,是指土地最后的划拨款、“招拍挂”价格和出让价;在土地二级市场是指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最后确定的合同价格。土地成交价款与土地购置面积同口径,可以计算土地的平均购置价格。
19. 资金来源
(1)本年资金来源合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各种资金来源数之和,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借入或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2)上年末结余资金: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可根据有关财务数字填报。上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即不能把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末结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3)本年资金来源小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实际拨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①国内贷款:指报告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 ,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银行贷款:指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向除上述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中心) 等。
②利用外资: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境外资金(包括外国及港澳台地区) ,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
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 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 。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 。各类外资按报告期的外汇牌价(中间价) 折成人民币“万元”计算。
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政府) 合资、合作或独资中以外汇现金、设备(或实物) 、技术、专利或其他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量。
③自筹资金:指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预算外资金。 自有资金:指凡属于房地产企业(单位) 所有者权益范围内所包括的资金,是按财务制度规定归企业支配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资金、资本金、资本公积金、企业盈余公积金及其他自有资金,也包括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
④其他资金来源: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债券、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用征地迁移补偿费、移民费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金。
定金及预收款: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预收的购买者用于买房的定金及预收款。定金是为了使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经济合同,根据有关规定由购房者或单位在报告期交纳的押金。预收款是甲乙双方签订购销房屋合同后,由于经营活动的需要,在报告期由购房者或单位提前交付的购房款(包括预收购房款中的外汇) 。
个人按揭贷款:又称“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中规定,贷款人(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采用分期偿还方式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它是银行用其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性贷款。具体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商品房时以其购买的产权住房(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为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从1999年2月开始,个人住房贷款可扩大到借款人自用的各类型住房贷款(《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73号)。
(4)本年各项应付款合计: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应交款。各项应付款填报本报告期实际增加数(或发生数) ,不是填报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工程款: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给施工单位(乙方)的工程投资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施工、销售和空置面积指标
1. 房屋施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配套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房屋新开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 的日期为准。
3.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4. 不可销售面积:指报告期房地产公司竣工的用于拆迁还建的房屋面积;接受委托、定向开发建设,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所建设的统建代建房屋竣工面积;竣工的学校、幼儿园、派出所、居委会、商店等公益设施建筑面积。
5. 商品住宅竣工套数:指报告期内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达到住人或使用条件的正式交给开发公司的成套住宅数量(以设计图纸为准) 。
6. 竣工房屋价值: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竣工房屋的价值一般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建筑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 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办公和生活用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及城市建设配套投资。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
7. 出租房屋面积:指在报告期期末房屋开发单位出租的商品房屋的全部面积。
8. 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 。由现房销售建筑面积和期房销售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1)现房销售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已经竣工达到入住条件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现房建筑面积。
(2)期房销售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正在建设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期房销售建筑面积竣工后不再结转为现房销售建筑面积。
9. 商品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总价) 。该指标与商品房销售面积同口径,由现房销售额和期房销售额两部分组成。
(1)现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销售的已竣工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包括现房销售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款、首付款及全部按揭贷款的本金等款项。该指标与现房销售面积同口径。
(2)期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销售的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包括预售房屋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款、首付款及全部按揭贷款的本金等项。该指标与期房销售面积同口径。
10. 商品住宅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成套住宅数量) 。由现房销售套数和期房销售套数两部分组成。
(1)现房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销售的已竣工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
(2)期房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销售的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
11. 空置面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按照商品房空置时间的长短可以划分为空置一年以下、空置一到到三年(含一年)和空置三年以上(含三年)。空置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为待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一年到三年(含一年)的为滞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为积压商品房。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指标
1. 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立项审批(备案)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楼盘或小区工程。包括前期准备、设计、施工建设、收尾移交和销售或出租等阶段的全部过程。项目划分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项目分期开发的,每一期工程作为一个项目填报。对于联建项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联合开发的项目),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上报。
2. 项目个数:指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个数之和。项目分期独立开发上报的,独立上报的每期各计为一个项目。
3. 项目码:项目码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唯一标识码,共12位。前9位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必须和项目所属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保持一致。后面三位为顺序码,顺序码填写一般从“001”起。
4. 项目建设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代码12位,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区县、街乡及居(村)委会。
5. 项目开工时间:指项目开始建设的年月。代码6位,代码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在填写1—9月份编码时,十位上应补“0”。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如果没有设计,就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
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的开工时间,一般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算为开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总体设计内的工程开工之前,用迁移补偿费先进行拆迁还建工程的项目不算正式开工。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复工的项目,仍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开工的年月填报,不按复工的时间填报开工年月。
6. 项目竣工时间:指项目所有永久性建筑物均已竣工验收(取得甲方、乙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验收单)的时间。以项目最后的单体建筑竣工时间为准。
7. 项目所在地土地级别:是指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楼盘或小区)所处自然地理位置的土地级别而划分的等级。土地级别是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使用价值及所处地段繁华程度的不同而划分的土地等级,是计算土地价值的重要依据之一。目前各地区对土地等级划分的标准并不统一,一般的划分原则是按照土地距离市中心的距离划分为一、二、
三、四级以及其他级别。部分城市首先对土地先做区位划分,每个区位里再进一步划分土地级别。本指标按照中心城市所处位置来填写,如在北京市密云县城中心开发的楼盘,土地等级要按照楼盘距离北京市中心的远近划分,应该确定为“其他”地段,而不是处在密云的“一级”地段。一级、二级、三级......地段依次分别填为01、02、03......99。
8.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9. 绿化率: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10. 项目建筑面积:指建设项目总的建筑面积。项目尚未开工或正在建设时,以规划建筑面积为准。竣工时以竣工验收面积为准。
11. 批准预售面积:指报告期内,经批准可供销售的未竣工商品房建筑面积,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填报。
12. 批准预售套数:指报告期内,经批准可供销售的未竣工商品房总套数,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