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县粮油总公司年末资产负债权益及损益情况的结果报告
AA县审计局
关于审计AA县粮油总公司20XX年末资产负债权益及1998年6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损益情况的结果报告
根据《四川省审计厅全省粮食亏损审计工作方案》和《XX市粮食审计工作方案》,我局自20XX年3月21日至20XX年8月30日对AA县粮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不含三产、多经企业)20XX年末资产负债及1998年6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损益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审计工作现已结束,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组织与实施
本次审计工作在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专门成立了由县审计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AA县支行和县粮食部门组成的粮食审计领导小组,从上述部门抽调人员,统一组织、分工,实施审计。审计组采取审阅、分析性复核、查询、复算、核对及盘点等审计方法查证。同时,对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县粮食局机关进行了延伸调查。
二、基本情况
(一)总公司现状
总公司于1992年成立,其经济性质为国有企业,承担着粮食政策性经营的购、销、调、专储业务,执行《商业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与行政主管部门县粮食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政企合一。总公司下属研城、来凤、马踏、周坡四个分公司实行非独立核算,承担总公司下达的收购、调销任务。财务核算体制为局机关、总公司、分公司分别建账,会计报表以粮食局名义汇总统一上报。资金由总公司统贷统还、各项补贴统一核算,政策性财务挂账由总公司承担。国有资产由县财政监督管理。内部机构下设办公室、业务股、财审股,负责管理局机关及总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截止20XX年末在册人员422人,其中:局机关在岗25人(核定行政编制24人),总公司93人,离退休204人,内退100人。
(二)体制的转变及人员分流情况
1998年末,县粮食局按照中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将下属的来风、研城、马踏、周坡、研经粮油管理站业务和资产划归总公司管理,其余16个三产、多经(站、厂)经营性企业与政策性经营分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从20XX年起,AA县粮食局根据县委办井委办(20xx)19号文件要求实施企业转制,对三产、多经企业资产,按法定程序,采取中介机构评估、公开招标拍卖等形式变现,资产变现用于分流职工的安置补偿、养老保险及相关支出(本次审计仅对1998年末从管理站划转到经营站占用农发行资产处置情况作延伸审计,三产、多经占用农业银行贷款资产处置未作调查)。1998年末全系统人员1188人,至20xx年底增加到1260人,自20XX年以来改革分流人员支出13776386.00元,共安置分流人员838人,现有在册人员422人。
三、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20xx末资产负债权益状况
1、总公司20XX年末账面资产112424837.09元,审计调整减少资产22085143.67元,审计审定数90339693.42元。审计调整减少资产明细:单位:元
货币资金 378300.00
其他应收款 6283041.12
应收补贴款 9019478.64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6404323.91
2、20XX年末账面负债93500030.14元,审计调整减少负债18521311.36,审计审定数74978718.78元。审计调整减少负债 明细:单位:元
短期借款 378300.00
应付工资 423285.77
应付福利费 729479.68
其他应交款 805995.67
其他应付款 12548144.47
预提费用 2819291.26
其他流动负债 816814.51
3、20XX年末账面所有者权益18924806.95元,审计调整减少未分配利润3563832.31元,审计审定数为15360974.64元。
(二)1998年6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损益情况
1998年6月初账面未分配利润-23146159.69元,1998年6月1日至20XX年末账面未分配利润-5929628.76元,调整以前年度损益23653132.94元,20XX年末账面未分配利润-5422655.51元。审计调整增加亏损3563832.31元。20XX年末未分配利润审计审定数为-8986487.82元。审计调整增加亏损明细是:单位:元
主营业务收入增加 2448776.72
主营业务成本增加 7404589.00
经营费用减少 1456200.00
管理费用减少 2523730.23
财务费用减少 1233200.26
补贴收入减少10106150.52
营业外支出减少 6285000.00
(三)陈化粮鉴定、销售和价差
1、陈化粮鉴定:20xx年5月经XX市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总公司地方周转库存粮中的稻谷16897.5吨,小麦7462吨,合计24359.5吨鉴定为陈化粮。
2、陈化粮退出:20XX年4月云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20xx年5月XX市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为陈化粮的稻谷10552.227吨,小麦3746吨,共计14298.227吨鉴定为正常粮食,退出陈化粮。
3、陈化粮销售
(1)陈化粮销售计划:20xx年6月经XX市财政粮食及农发行批复陈化粮销售计划8462吨,其中:小麦3353吨,稻谷5109吨。20XX年由四川省粮油批发中心拍卖陈化粮稻谷1211吨。共计9673吨。
(2)实际销售陈化粮数量:20xx年销售稻谷5134.273吨,小麦3716吨,20XX年由四川省粮油批发中心拍卖陈化粮稻谷1211吨,共计销售10061.273吨。20xx年无计划销售388.273吨,其中:小麦363吨,稻谷25.273吨。至20XX年末陈化粮已全部销售,无库存。
(3)陈化粮销售价差亏损6610590.91元,其中计划内销售价差亏损6404323.91元,无计划销售价差亏损206267.00元。
(四)各项财政补贴拨付情况
1998年6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应收各项补贴77348792.12元,实际拨入补贴资金76503264元,其中由市财政局粮食局直接拨入5994844元,县财政局拨入70508420元。20XX年末县财政局欠拨845528.12元。实际拨入补贴资金明细为:单位:元
中央专储粮费息 3558525.34
省专储粮食费息 6693720.00
粮食风险基金 50660000.00
军供粮 63500.00
消化粮食政策性挂账 6575000.00
1991年末挂账中央贴息 357000.00
政策性粮食补贴 1400000.00
停息挂账 880000.00
退耕还林调运费 1670000.00
老挂账利息 168000.00
其他 4477518.66
(五)20XX年末农发行贷款余额及欠息情况
20XX年末,农发行贷款余额68786612.32元,尚欠利息2590000元,其明细如下(单位:元):
项目 贷款余额 欠息
1、省专储粮贷款 3114723.320
2、粮食挂账和其他不合理贷款51330000.00170000
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挂账44930000.00160000
处理陈化粮食亏损占用贷款 6400000.0010000
3、粮油收购调销及其他贷款 14028800.002420xx0
4、保护价销售亏损贷款313089.00
(六)粮食企业消化新老挂账情况
1、1992年老粮食财务挂账3715.2万元,其中:政策性停息挂账1923.6万元,政策性不停息挂账1791.6万元。粮食企业自1996年至20xx年归还挂账贷款2649.4万元,其资金来源为市县财政拨款1995万元,企业自行消化654.4万元,20XX年县农发行将挂账贷款余额1065.8万元调整为总公司购销贷款,提高库存商品占贷均价,通过顺价销售至20XX年末老粮食财务挂账逐渐消化完毕。
2、新增粮食财务挂账中企业自补亏损挂账106万元,总公司已于20XX年4月归还。
四、审计确认的依据
审计组按照四川省审计厅《全省粮食亏损审计方案》、XX市审计局《粮食亏损工作方案》及审计组编制的《审计项目实施方案》中资产、负债、权益的各项内容进行审计核查,真实地反映总公司会计账面及核实情况。
五、需由县政府审定的事项
(一)1998年6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新发生亏损和占用农发行贷款情况
1998年6月1日至20XX年末新发生亏损9493461.07元(占用农发行贷款6713089元),其中:政策性经营亏损6729905.66元(占用农发行贷款6713089元);企业自主经营亏损2557288.41元;违反财经法规仍纳入损益的亏损206267元。其明细如下(单位:元):
项 目亏损金额农发行贷款
1、政策性经营亏损6729905.666713089
⑴销售的保护价(含定购价)粮食发生的价差亏损-5223881.030
⑵销售的保护价粮食发生的正常费用亏损5495693.12308765.09
⑶尚未销售保护价粮食发生的费息亏损0
⑷经省、市批准销售的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6404323.916404323.91
⑸经省、市批准销售及库存的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发生的正常费息0
⑹其他依法能够认定的政策性经营亏损53769.660
2、违反财经法规仍纳入损益的亏损2062670
企业自行销售陈化粮发生的亏损2062670
3、商业性经营亏损2557288.41
企业自主经营亏损2557288.41
(二)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1、无计划销售陈化粮,造成价差亏损206267元
20xx年8月总公司无计划销售陈化粮388.273吨(稻谷25.273吨,小麦363吨),取得销售收入336263.00元,销售成本54253.000元。价差亏损206267.00元。
该行为不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粮调(20xx)8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处理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和地方储备中的陈化粮销售工作由省级政府负责,制定年度销售计划并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批准,接受宏观计划指导,超计划销售的中央财政不予补贴”的规定,属于无计划销售陈化粮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由此形成的价差亏损206267.00元,由总公司自行承担。不作为政策性经营亏损,但仍应纳入企业损益。
2、多计提预提费用,增加亏损2819291.26元
20XX年末预提费用账面5249291.26元,其中:
利息 3663200.26
保管费 300000.00
修理费 24891.00
差旅费 15000.00
其他 90000.00
粮站费用 1156200.00
经核实尚欠县农发行利息2430000元,其余2819291.26元属虚提费用,增加亏损。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总公司应冲转相关会计科目。
3、未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向AA县粮食局转制办转移利润631697.12元。
(1)账外经营少计利润319519.82元。20XX年9月,总公司从下列单位购进稻谷和小麦(单位:公斤、元/公斤、元):
单位 品种 数量 单价 金额
荣县龙潭粮油食品站 稻谷 1431260 0.96 1374009.60
四川省粮油批发中心 稻谷 413000 0.98 404740.00
四川省粮油批发中心 小麦 86000 1.05 90300.00
合 计 1930260 1869049.60
20XX年11月至12月,总公司将上述稻谷和小麦销售给下列单位(单位:公斤、元/公斤、元):
单位 品种 数量 单价 金额
四川省川粮粉业有限公司 小麦 850000 1.25 1062500
四川省川粮粉业有限公司 小麦 6507 1.54 10020.78
XX市何郎粮油有限公司 小麦 327869 1.22 400000.00
AA金惠米业有限公司 稻谷 745884 0.96 716048.64
合 计 1930260 2188569.42
上述购销业务及差价319519.82元,在总公司账务中未作记载(说明:总公司将购进的稻谷1098376公斤兑换成同等数量小麦销售)。
(2)少计收入260207.30元。20XX年2月,总公司销售给XX市国粮购销总公司和四川省清泉米业有限公司稻谷1000000公斤,销售收入120xx00元,入账价1040000元,少计收入160000万元。20XX年5月销售给四川省川粮粉业有限公司小麦1002073公斤,销售收入1543192.42元,入账价1442985.12元,少计收入100207.30元。
(3)多列支出51970元。20XX年9月25日,总公司从四川省批发中心购进的小麦916000公斤,购进价983110元,入账价1035080元,多列支出51970元。
(4)20XX年9月至20XX年5月,总公司将上述三项价差共计631697.12转移到AA县粮食局转制办账务中进行核算,用于转制费用支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发;(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和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总公司于20XX年9月30日前改正,并对总公司处10000元的罚款。
4、会计凭证记载不准确、不完整
1998年6月至20XX年期间支付运费456716.43元,仅附运输发票,无调拨单;用白条支付农业税、水利粮手续费613730.92元;支付维修费773894元,仅附维修发票。
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根据该项规定,总公司应对上述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5、任意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
1999年至20XX年6月总公司共计提商品削价准备金1803695.96元,进入商品销售成本,20xx年至20XX年未顺价销售粮食冲减商品削价准备金422411.71元,冲减库存商品价值564469.74元,20XX年末商品削价准备金余额816814.51元。20XX年末库存商品的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应冲减已计提的商品削价准备金余额。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国会计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的规定。根据该项规定,总公司应冲转相关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