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_条例
1 基本要求
1.1 本细则主要包括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核算、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1.2 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 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除按规定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3 胜利油田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坚持统一决策、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统一运作、专户存储、财务监督的原则。
2 管理机构与职责
2.1 管理中心全面负责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2.1.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2.1.2 拟定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编制住房 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并监督执行。
2.1.3 编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主管部门 审议通过后执行。
2.1.4 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 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
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2.1.5 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相关业务,记录公积 金缴存、使用等情况。
2.1.6 建立职工个人明细账,定期发放对账凭证,做好住 房公积金财务核算等工作,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2.1.7 负责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 业务培训。
2.1.8 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体系,保障资金安全。
2.1.9 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开发、运用和维护工作。
2.1.10 做好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2.2 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管 理工作,设臵住房公积金管理岗位,不得随意调换岗位工作人员;确需调换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管理员变更申请表》,报管理中心审查备案。
2.2.1 住房公积金管理岗位主要职责:
2.2.1.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有关住房公 积金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具体实施。
2.2.1.2 及时准确处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2.2.1.3 受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申请,负责资料的初审并办理相关业务,协同管理中心做好贷后管理。
2.2.1.4 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发放等相关资料。
2.2.1.5 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指导,按照要求参加相关业 务培训并掌握相关业务技能,熟悉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政策,熟练使用业务管理相关软件。
2.2.1.6 宣传解释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政策,接受本单位 职工的政策咨询。
2.2.1.7 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3 管理内容
3.1 缴存管理
3.1.1 缴存登记
3.1.1.1各单位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填写《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并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台账,记录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
3.1.1.2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 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管理中心予以审核并自审核通过之日起20日内完成该单位缴存登记工作。
3.1.1.3 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应由原 单位或清算组织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
3.1.2 缴存范围、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
3.1.2.1 凡与以下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应缴纳住房
公积金。
(1)管理局、分公司各单位。
(2)管理局及分公司多种经营单位。
(3)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改制企业。
3.1.2.2 离退休职工、临时用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1.2.3 胜利油田实行统一的缴存比例,当前职工和单位 住房公积金现行缴存比例分别为7%和12%。管理中心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缴存比例。
3.1.2.4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 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次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当月工资;胜利油田外调入的职工,自调入单位发放工资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当月工资;胜利油田内部调动的职工,自调入单位工资发放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由调出单位出具)载明的基数为准,不得擅自调整。
3.1.2.5 缴存基数每年调整1次,不高于山东省统计部门 公布的上年度省直管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3.1.2.6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 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1.2.7 各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本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汇缴到管理中心。其中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管理局、分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缴纳,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自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1)确实存在缴存困难的单位,经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缓缴;该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具备缴存能力后应及时补缴,缓缴期满仍无力缴存的须重新报请缓缴。
(2)对未经审批逾期3个月未缴的单位,管理中心将对该 单位账户进行封户处理,并取消该单位职工提取和贷款资格,待足额补缴后恢复相应权利。
3.1.3 账户管理
3.1.3.1 管理中心在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
3.1.3.2 管理中心建立独立的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 理各缴存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1)对新设立的单位或新录用的职工,管理中心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账户设立手续。
(2)对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同时提供信息变动证明。
(3)职工在缴存单位间调动的,各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住
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4)职工因各种原因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不符合《住房 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转移或提取条件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以封存:
1)职工工作单位调动,尚未办理转移手续的。
2)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满2 年的。
3)工资暂停发放且未达到账户销户条件的。
4)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5)对经管理中心审查具备住房公积金缴存恢复条件的职 工个人账户,各单位应及时办理启封手续。
(6)休产假女工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1.4年度结息
3.1.4.1住房公积金存款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当年度 归集的,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度结转户;上年度结转的,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3.1.4.2每年结息日后30日内,管理中心为职工打印、发 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由职工本人确认后返回各单位保管。如有疑问,职工可自接到凭证之日起30日内向本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或管理中心查询、复核;30日内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视作缴存无误。
3.2提取管理
3.2.1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3.2.1.1 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仅限父母和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2.1.2 离休、退休的。
3.2.1.3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两年内未在胜利油田住房 公积金缴存单位就业的。
3.2.1.4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2.1.5 出国(境)定居的。
3.2.1.6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2.1.7 租赁住房(无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以上的。
3.2.1.8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2.1.9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2.1.10 遇到突发事件以及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仅限父母和子女)患重大疾病或实施重大手术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2.1.11 依法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3.2.1.12 符合3.2.1项第2-5条规定的可做销户处理,
符合3.2.1.8条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3.2.1.13 职工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职工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转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3.2.2 提取期限及次数
3.2.2.1 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自购房票据开具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分期付款的,自每期票据开具之日起1年内提取一次。
3.2.2.2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自取得有关部门提供的有效证件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
3.2.2.3 采用贷款方式购房的,贷款未还清前每年可提取1次用于归还购房贷款本息。
3.2.2.4 租赁住房的,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
3.2.2.5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每年可提取1次。
3.2.2.6 职工遇有突发事件以及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实施重大手术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自相关费用单据开具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
3.2.3 提取额度
3.2.3.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次或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房款或大修费用。
3.2.3.2 用于归还购房贷款的,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 应还款本息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还款本息总额。
3.2.3.3 租赁廉租住房的,每次提取额度仅限房租超出家 庭工资收入5%的部分;租赁其他住房的,每次提取额度仅限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部分。
3.2.3.4 职工遇有突发事件以及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实施重大手术的,提取总额不超出个人承担的费用部分。
3.2.3.5 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额度不受限制。
3.2.4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无法提供原件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印章或其他有效证明。
3.2.4.1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产权证明办理完毕的,应提供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2)产权证明未办理完毕的,应提供经县市级以上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和发票。
3.2.4.2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及施工费用发票。
3.2.4.3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
供原房产(地)权证及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房屋大修的有关证明、大修费用结算报告等。
3.2.4.4 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仅限于父母或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2.4.5 离(退)休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下发的离(退)休文件或缴存单位根据该文件下发的离(退)休文件。
3.2.4.6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3.2.4.7 用于偿还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申请日之前12个月的还款记录。
3.2.4.8 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申请日之前12个月的还款记录。
3.2.4.9 职工死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应提供当地医院或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及继承或受遗赠证明。
3.2.4.10 支付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及家庭收入证明。
3.2.4.11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部分或全部丧失
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职工所在缴存单位工会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证明。
3.2.4.12 职工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其所在缴存单位工会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记载个人承担费用情况的票据,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2.4.13 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实施重大手术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记载个人承担费用情况的票据,与提取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指职工配偶或其直系亲属),职工所在缴存单位工会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证明。
3.2.5 提取程序及相关要求
3.2.5.1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所在缴存单位住房公 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并代为职工办理,管理中心负责审批。职工购买单位定向建购的住房,由单位提交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批后办理提取业务。
3.2.5.2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提供身份证明并填写提取申请表。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须提供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证明。职工死亡已在户籍管理部门
销户的,申请人须持公证书和本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未在户籍管理部门销户的,申请人须持继承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3.2.5.3 职工领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由领取人签章领取。
(1)本人领取时须提供身份证件。
(2)委托他人领取的,领取人须提供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及委托证明。
(3)职工死亡销户提取的,应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领取;领取人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及公证书或死亡职工所在缴存单位工会部门出具的继承证明。
(4)各单位应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该证据仅用于提取 住房公积金,复印无效”的字样。
3.2.5.4 管理中心有权根据贷款合同,对胜利油田住房贷款逾期户直接扣划责任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
3.2.5.5 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自受理职工提取申请后及时完成初审和上报工作;各单位代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管理中心业务办结后及时将资金转移到职工个人账户,并自存单打印之日起1个月内发放完毕;超过1个月仍未发放的,应交回管理中心。
3.2.5.6 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申请资料的审查把关,对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管理中心不
予受理,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申请人相应处罚;存在犯罪情节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2.5.7 相关名词说明
(1)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 住房,不包括小产权房和单独购买的车库(位)、储藏室等附属物。
(2)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严重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
(3)重大疾病是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等疾病。
(4)重大手术是指心脏瓣膜臵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手术。
(5)房屋翻建是指将房屋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翻建工程适用于因自然灾害破坏等原因使房屋主体结构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6)房屋大修是指对房屋承重结构实施部分拆换、加固,一次费用大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25%的工程,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家庭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不属于大修。
3.3贷款管理
3.3.1 在规定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按月连续、足额向管
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区域是指胜利油田主要工作区域及胜利油田常设驻外机构所在地。
3.3.2 借款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亲 属(仅限父母和子女)经借款人同意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连带责任。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3.3 申请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3.3.3.1 借款人须为购房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账户处于正常状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3.3.3.2 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以后还款能力的其他债务或担保责任。
3.3.3.3 具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之日起1年内。
3.3.3.4 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
3.3.3.5 提供必要的担保。
3.3.3.6 必要的其他条件。
3.3.4 管理中心不向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单体车库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3.3.5 贷款额度
3.3.5.1 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夫妻双方均为胜利油田缴存职工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
3.3.5.2 具体贷款额度在不超过最高限额的情况下按以下方法计算:
(1)选择住房公积金质押或保证人保证担保方式贷款的,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款的80%。
(2)选择抵押加保险担保方式贷款的,贷款额度取以下3种计算方法的最小值。
1)所购住房价款的80%。
2)所购住房价款×借款人资信等级贷款比例。
3)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12个月×贷款年限×30%(还贷能力系数)。
(3)新建住房价格核定以购房合同、发票等为依据;胜利油田统一管理的二手住房价格以届时同区域、同型号住房平均售价为参考;非胜利油田统一管理的二手住房价格以交易房产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房价为参考。
3.3.6 贷款期限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3.3.7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在贷
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1年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利率执行;1年期以上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3.3.8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材料:
3.3.8.1 本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或暂住证原件。
3.3.8.2 《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表》,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3.3.8.3 受委托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承诺书。
3.3.8.4 购买住房的相关资料
(1)购买胜利油田统一管理的新建住房,需提供购房确认单、房款通知单、房款收据等资料;
(2)购买非胜利油田统一管理的商品房,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及缴纳20%以上房款的当地统一(预)售房款发票等资料;
(3)购买胜利油田统一管理的二手住房,需提供住房交易收据、成交确认书等资料;
(4)购买非胜利油田统一管理的二手住房,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房产交易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等资料。
3.3.9 借款人可依据自身情况采用以下贷款担保形式
3.3.9.1 抵押加保险
(1)抵押加保险担保是指借款人将所购住房全额抵押给经
办银行作为贷款担保;委托贷款银行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与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提供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
(2)借款人资信评级合格且购买的房屋属于胜利油田统一 管理的住房或属于管理中心审查认可的商品房、集资房的,可采用抵押加保险担保形式。
(3)属于胜利油田统一管理的住房,须在胜利油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4)其他类型住房。
以现房做抵押担保的,由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持借款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全部还清前抵押登记证明由受委托银行保管。 以期房做抵押担保的,先由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 性担保,借款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或受委托银行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理完毕登记备案或预抵押登记手续;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或受委托银行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理完毕正式抵押手续。
受委托银行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前,借款人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交由受委托银行保管。
3.3.9.2 住房公积金质押
(1)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是指由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
(2)质押人(可为一人或多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得小于借款人借款金额。
(3)质押期间,质押人购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质押额以外的住房公积金。
(4)购买非胜利油田统一管理的住房须采用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方式。
3.3.9.3 保证人保证
(1)保证人保证担保是指由两名(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得低于贷款额的20%;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贷款偿还期间予以冻结。
(2)在胜利油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含)以上的在职职工可以作为保证人。保证期内,保证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保证人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
3.3.9.4贷款办理程序
(1)职工向所在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贷款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相关资料和拟购住房进行核查,完成《贷前调查面谈记录》,根据《资信评估表》划分信用级别;录入申贷数据后上报管理中心,同时提交有关资料。
(2)管理中心自初审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贷款审批决定,对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予贷款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采用抵押加保险担保方式的,借款人须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费用。
(4)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在30日内未与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借款合同、支付凭证上签字、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等),按自动放弃贷款处理。
(5)贷款手续办理完毕,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至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将所贷款项划入借款人还款账户。
3.3.9.5贷款还款方式及相关要求
(1)贷款还款实行等额本息还款,其中一年期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款。
(2)借款人应在每期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还款账户,由受委托银行代扣偿还。
(3)借款人自借款合同签订1年后,可到签订合同的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前还清贷款手续,也可在归还上期应还贷款本息后,办理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手续,每次提前还款金额不低于1万元,累计不超过3次。
(4)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5)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受委托银行为借款人办理结
清手续。借款人凭受委托银行出具的结清资料办理担保注销手续。
(6)借款合同签订1年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每年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提取额不超过年实际还款额。
贷款提前全部还清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提前还清前的应还本息额;采用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方式的,不足部分经质押人书面同意可提取质押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1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7)受委托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中的约定,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核算、回收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
自贷款逾期满1个月起,受委托银行可采取电话催收、发送逾期催收通知书、上门催收等方式催收,直至司法程序介入处分抵押物。
3.3.9.6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受委托银行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及《借款合同》约定,依法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按专款专用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到期后3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变卖、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4)借款人设定抵押的房产遇拆迁等事宜,未与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清偿手续或重新落实新的担保方式的。
(5)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受委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6)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管理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7)担保人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抵押物因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而担保人、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质押、新保证或新抵押的。
3.3.9.7职工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者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不收取违约金。
3.3.9.8管理中心定期检查受委托银行贷款回收和逾期情况,并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奖惩条款对受委托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4会计核算
3.4.1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核算
3.4.1.1 缴存单位以本单位财务部门上转的住房公积金凭证为附件进行账务处理,借记“住房资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暂存住房公积金”科目。
3.4.1.2 缴存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汇款后,以管理中心开
具的《住房资金收款收据》(以下简称《收据》)为附件进行账务处理,借记“住房资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暂存住房公积金”科目。
3.4.1.3 缴存单位收到所属单位交来的现金或支票后,以本单位开具的《收据》为附件进行账务处理,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暂存住房公积金”科目。将现金或支票上交管理中心后,以管理中心开具的《收据》为附件进行账务处理,借记“住房资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3.4.1.4 缴存单位在住房公积金到账后,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以管理中心返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进账单》为附件进行账务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暂存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科目。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的账务处理完毕后,各缴存单位不得留有暂存款余额。
3.4.2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核算
3.4.2.1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会计核算
(1)缴存单位以《住房公积金提取利息清单》为附件进行账务处理,借记“住房资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业务收入—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科目。提取时,未产生利息的不进行该账务处理。
(2)缴存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进行账务处理,
借记“现金”科目,贷记“住房资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3.4.2.2 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会计核算
(1)发放住房公积金时,根据提取人签字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进行账务处理,借记“住房公积金”科目、“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同时对未领取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账务处理,凭证摘要栏注明“参见XXX号凭证(发放业务的凭证号)”,借记“住房公积金”科目、“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个人款”科目。
(2)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未发放完毕继续发放的,以上一次 发放业务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复印件及自制的《说明》为附件进行账务处理,凭证摘要栏注明“参见XXX号凭证(发放业务的凭证号)”,借记“其他应付款—个人款”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3.4.2.3 上缴未领取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
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期满1个月仍未领取的,应将尚未领取的住房公积金重新上缴管理中心,以管理中心开具的《收据》附件进行账务处理,借记“住房资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同时以上一次发放业务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复印件及自制的《说明》为附件进行账务处理,凭证摘要栏注明“参见XXX号凭证(发放业务的凭证
号)”,借记“其他应付款—个人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暂存住房公积金”科目。
3.4.2.4 业务红冲提取的会计核算
缴存单位以“提取类别”为“红冲汇补缴”《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和红冲汇补缴说明为附件进行账务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暂存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科目。
3.4.3 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核算
3.4.3.1 转出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
转出单位以管理中心返回的《转出住房公积金清单》为附件进行账务处理,借记“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住房资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3.4.3.2 转入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
转入单位以管理中心返回的《转入住房公积金清单》为附件进行账务处理,借记“住房资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贷记“住房公积金”科目。
3.4.4 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业务核算
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日(6月30日),缴存单位以《住房公积金年度结转单》为附件进行账务处理,借记“住房资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业务收入—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结转的利息转入本金进行账务处理,
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科目。
3.4.5 期末科目结转
期末,结转“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科目,根据“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科目账面余额转入“增值收益”科目。结转“业务收入”科目,借记“业务收入—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增值收益”科目;结转“业务支出”科目,借记“增值收益”科目,贷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
4 监督与考核
4.1 管理中心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4.2 考核坚持客观与公正、定量与定性、日常与定期相结合的原则。
4.3 考核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和规定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情况,相关资料管理情况,文明服务情况,相关资料保管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考核内容根据国家、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及胜利油田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补充。
4.4 管理中心有权对超过限期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该单位公积金还贷
提取和贷款办理资格,待足额补缴并恢复正常缴存后予以恢复。
4.5 管理中心对使用欺骗、欺诈、冒领、顶替等违法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所贷)款项,将不良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取消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提请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6 管理中心有权记录、复制相关资料,同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4.7 管理中心负责确认、公示或通报考核结果。
4.8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提供检查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9 职工有权向管理中心检举虚假资料和单位不缴、少缴、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管理中心应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5 其他
本细则提及的相关申请表格样式将在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网站发布并适时更新,各单位可自行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