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契税普通住宅标准最新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存量非住宅交易契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洪地税发〔2012〕150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为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进一步加强我市存量非住宅交易的税收管理,现将我市存量非住宅交易契税计税价格明确如下:
一、个人或单位进行存量非住宅交易时,应以实际成交价格向税务部门申报,同时提供卖方取得的销售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
个人或单位申报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按以下方法确定计税价格:以卖方取得的销售发票中记载的单价、同地段所在地最低控制价两者中价格高的为基数上浮,上浮比例不得低于10%,以上浮后的单价为计税价格。
二、对无法提供销售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但能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房管部门出具的销售价格查询证明、从相关部门调取销售发票或契税凭证复印件)的,经税务部门认可后,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三、对既不提供卖方销售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又不提供证明材料的,应以主管税务部门认可的评估价格为计税价格,该计税价格不得低于按本通知第一条
第二款所确定的单价。
四、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所称正当理由,是指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经法院判决及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等。该情形处理情况需报市局备案。
五、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所称同地段所在地最低控制价,应不低于《关于同意调整南昌市城区普通住房标准的批复》(洪府厅字〔2012〕58号)文件所规定的同地段的普通住宅指导价格。
六、征收存量非住宅交易税收时,各税种计税价格应当保持一致。
七、存量非住宅交易是指除住宅之外的二手房交易。
八、四县可按以上原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存量非住宅交易价格认定办法,报市局备案后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明确我市契税征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地税发〔2011〕168号)同时废止。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同意调整南昌市城区普通住房标准的批复
洪府厅字[2012]58号
市房管局:
你局《关于调整南昌市城区普通住房标准的请示》(洪房文[2011]294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局请示内容,请认真照此执行。
此复
附件《南昌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具体标准》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附件:
南昌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具体标准
从2012年2月1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时间和登记备案时间均在此之后),凡在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红谷滩新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住房为普通商品住房: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下列附表中的价格标准。
附表:南昌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南昌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我市契税征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洪地税发[2011]168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2010]172号的规定,今年5月契税由财政正式移交给我局征管,通过近几个月的运行,征收情况基本良好,实现了平稳过渡。但在征收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今后契税的征管工作,现将契税征管中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实现我市存量非住房交易的健康发展,在市政府存量非住宅交易指导价未出台之前,现制定我市城区存量非住房交易指导价,作为契税计税价格。具体为:
(一)存量非住房一类地段为5500元/平方米,二类地段4500元/平方米,三类地段3500元/米,四类地段3000元/平方米,五类地段2500元/平方米,六类地段2000元/平方米。
(二)设计用途为仓库、车库、储藏室的存量非住房一类地段 为3000元/平方米,二类地段2500元/平方米,三类地段2200元/米,四类地段2000元/平方米。五类地段1800元,六类地段1500元/平方米。
(三)六类地段的划分,按照南昌市房管局《关于的通知》(洪房字[2007]69号)确定的地段等级标准实行。
(四)存量非住房的实际成交价格高于以上制定的交易指导价的,按实际成交价格征收契税;实际成交价格低于交易指导价的,按交易指导价征收契税
二、对商品房(住宅、非住宅)契税计税价格的认定,采取按照地税部门开具的购房发票价格作为契税计税价格。契税征收部门发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应移交给相关征管部门重新核定其计税价格,再按其重新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契税款。
三、四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内的存量非住房交易指导价作为契税计税价格。
四、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