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馆照明设计规范
第二部分体育场照明设计规范
一、 目的
1、 满足运动员、裁判员、观众及其他各类人员的使用要求,有电视转播时应满足电视转播
的照明要求;
2、 照明设计应包括比赛场地照明、观众席照明和应急照明,通过合理布局照明灯具来避免
眩光和阴影的出现;
3、 照明系统在满足相应照明指标的同时,应实施照明节能; 4、 满足日常安全使用,确保灯具不会掉落、破裂威胁在场人员安全。 二、 体育场馆照明标准
在此以篮球、排球、羽毛球、网球、乒乓球、田径场地照明标准为例,进行讲述。
1、 照明计算时维护系数值应为0.8,对于多雾和污染严重地的室外体育场维护系数值可降
低至0.7.
2、 水平照度和垂直照度均匀度梯度标准:
有电视转播时:当照度计算与测量网格小玉5m时,每2m不应大于10%;
当照度计算与测量网格不小于5m时,每4m不应大于20%;
无电视转播时:每5m不应大于50%
3、 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玉20lx。 4、 体育场馆出口及其通道的疏散照明最小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5lx。 三、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规范 (一) 照明设备及附属设施 1、 光源选择
1) 灯具安装高度较高的体育场馆,光源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大功率LED灯。 2) 顶棚较低、面积较小的室内体育馆,宜采用LED灯和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3) 室外体育场宜采用大功率和中功率LED灯和金属卤化物灯;室内体育馆宜采用中功率金
属卤化物灯和LED灯。
4) 应急照明应采用LED灯或荧光灯可以瞬间启动,可靠点燃光源。
5) 光源应具有适宜的色温、良好的显色性,高光效、长寿命和稳定的点燃及光电特性。
光源的相关色温及应用参考表
2、 灯具及附件要求
1) 灯具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2) 灯具防触电保护等级符合选用金属外壳接地的I类灯具或II灯具
3) 灯具效率: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不低于65%、格栅荧光灯不低于60%、透明保护罩荧光灯
不低于65%。
4) 灯具配光应与灯具安装高度、位置和照明要求相适应。室外体育场宜选用窄光束和中光
束灯具;室内体育馆宜选用中光束和宽光束灯具。
5) 灯具应具有防眩光措施,同时灯具及其附件应满足使用环境要求。灯具应强度高、耐腐
蚀、电器附件满足耐热等级要求。
6) 安装在高空中的灯具应选择重量轻、体积小、风载系数小的产品。 7) 灯具及其附件应有防坠落措施。 3、 灯杆及设置要求
照明高杆应具有足够的结构强度,其设计使用寿命在25年以上; (二) 灯具布置 1、 一般规定
1) 灯具布置应综合考虑运动项目的特点和比赛场地特征;
2) 灯具安装位置、高度和投射角应满足降低眩光和控制干扰光的要求;
3) 对电视转播的比赛场地灯具布置应满足对主摄像机及辅助摄像机垂直照度及均匀度的
要求。 2、 室外体育场 2.1 足球场灯具布置
1) 无电视转播时宜采用场地两侧或者场地四角布置方式。
采用场地两侧布置时,灯具不宜布置在球门中心点沿底线两侧10°范围内,灯杆底部
与场地边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玉4米,灯具高度宜满足灯具到场地中心线的垂直连线与场地平面之间的夹角不小于25°。
采用场地四角布置方式时,灯杆底部到场地边线中点的连线与场地边线之间的夹角不宜
小于5°,且灯杆底部到底线中点的连线与底线之间的夹角不宜小于10°,灯具高度宜满足灯拍中心到场地中心连线与场地平面之间的夹角不小于25°。
2) 有电视转播时宜采用场地两侧、场地四角或混合布置方式
采用场地两侧布置方式时,灯具不应布置在青门中心点沿底线两侧15°范围内。
采用场地四角布置方式时,灯杆底部到场地边线中点的连线与场地边线之间的夹角不应
小于5°,且灯杆底部到底线中点的连线与底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小于15°,灯具高度应满足灯拍中心到场地中心的连线与场地平面之间的夹角不小于25°。
采用混合布置时,灯具的位置及高度应同时满足两侧布置和四角布置的要求。 任何情况下,灯杆的布置均不应妨碍观众的视线。
2.2 田径场的灯具布置宜采用两侧布置、四角布置或混合布置方式。 2.3 网球场灯具布置
1) 对没有或只有少量观众席的网球场地,宜采用两侧灯杆布置方式,灯杆应布置在观众席
的后侧;对有较多观众席、有较高挑篷且灯杆无法布置的网球场地,宜采用两侧光带布置方式。
2) 3)
场地两侧应采用对称的灯具布置方式,提供相同的照明。
灯具的安装高度,比赛场地灯具高度不低于12米,训练场地高度不低于8米。
3室内体育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