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风险证券化
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
摘 要:近些年来,巨灾风险的发生频率不断上升、造成损失不断扩大,在此背景下,传统的保险和再保险已经不能满足巨灾风险的保险需要。为了解决这一缺口问题,有必要对保险风险证券化这一新兴的巨灾风险转移方式进行系统的、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保险风险证券化这一新兴金融衍生工具,使巨灾风险的分散扩展到资本市场,而不是局限于保险市场。它对提高保险人的赔付能力、承保能力、提高投保人的福利、增加投资者的投资方向与收益、改善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资本结构、促进资本的有效流动、实现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等方面都发挥巨大的作用。保险风险证券化理论逐渐系统和成熟,对中国发展和运用保险风险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中国保险业在巨灾方面的研究也起到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保险 风险 证券化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至今,全球范围内巨灾发生的频率和造成损失的程度出现明显的上升趋势,而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深,人口密度不断增大,财富集中度的不断上升,给国际保险业的损失赔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2001年9月11日,这一天是世界所有保险人也是人类历史上最为黑暗的一天,瑞士再保险公司《西格马》杂志在2002年第1期中估计了911恐怖事件中造成的保险损失,数额达到300至580亿美元。这一灾害使得多家保险公司破产,也造成世界保险市场的困境,承保能力出现严重不足。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发生频繁,覆盖范围广,造成的损失严重的国家。大约有一半的城市都处于地震带上,洪水威胁着我国大约有三分之二的国土,东南沿海经济发达的省份还经常受到台风的侵袭。近年来,巨灾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如2008年1月的大雪灾,汶川大地震,2009年的旱灾,玉树地震等。特别是512汶川大地震,造成非常惨重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已经达到了8451.4亿元,间接损失更是无法估量。在庞大的损失额面前,保险公司的赔付额不到100亿元,可谓是杯水车薪。这反映了一个现实情况,我国针对巨灾保险的业务还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还比较匮乏。
中国的再保险业起步比较晚,缺乏充足的资金和市场主体分保风险,已经无法满足我国目前对巨灾保险风险的需求。因而造成我国现阶段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大部分由政府承担,但是在巨额的损失面前政府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巨灾发生后,主要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和民间的人道主义捐助,这就造成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支出的不稳定因素增加,严重影响财政的稳健和平衡,给政府造成了沉重的负担。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传统再保险业务通常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巨灾损失起到补偿作用,长期以来,再保险受到其内在机制的制约,已经不能满足投保人对巨灾风险的保险不断扩大的需求。巨灾风险的特点是发生的概率低,损失程度大,并且相关性强,对此类保险难以应对。因此国际保险业将目光投向了容量大,资金雄厚的资本市场,希望能够通过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之间的融合来共同应对巨灾风险,提高巨灾风险的承保能力。在此背景下,保险风险证券化作为分散巨灾风险的有效方法应运而生了。
二、文献综述
1992 年底,美国芝加哥交易所(CBOT)研发的巨灾保险期货开启了保险衍生性金融产品的先河。CBOT 随后连续推出了三个保险期货产品,分别是巨灾保险期货、健康保险期货、家庭全损险期货,为保险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提供先例。Cummins 和 Weiss(2000)从价格周期、价格发现、信息发现等多个方面将证券市场与保险市场进行了比较,指出了证券化所带来的众多好处。Martin Nell 和 Andreas Richter (2004)研究了巨灾债券如何影响最优再保险合
同提供的保险结构。Wang(2004)在多年来对保险市场和金融市场统一定价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既要进行参数不确定性调整又要考虑概率变换的 Wang 两因素模型。李勇权(2005)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以及巨灾保险风险的特征,建立了理论框架,用精算学的思想和方法给出了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一种全新的定价方法。田玲(2009)在全面分析巨灾债券定价机理的基础上,对巨灾债券的定价模型进行了改进,首先选择与巨灾无关的国债价格,建立利率期限结构模型。雷冬嫦和周云(2010)对巨灾风险的可保性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在政府政策、承保技术、风险管理科学技术进步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巨灾风险是可保的,同时提出了拓展巨灾保险风险的可保途径。
从总体上看,国外对保险风险证券化问题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方面都有较好的研究与发展;而国内对此的研究仍处于起步的阶段,缺乏一个系统的、有深度的研究,但是近年来我国的学者已经认识到发展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必要性,已经对这个领域的研究引起的重视。
三、国外发展状况
保险风险证券化作为一项节约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市场扩张能力,目前保险风险证券在国际金融领域已经有了相当规模的发展。自1992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首次发行巨灾期货以来,全球有大约50多家再保险公司和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进行价值126.17亿美元的基于保险风险的证券交易。但是,保险风险证券化是一项融合保险业和金融业两大领域的创新,不仅包含了保险与金融工程、金融衍生品技术,还涉及多项配套制度的实行,目前远未发展成熟。以下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保险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情况和监管体系。
3.1 美国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美国的发展尤为突出。目前美国保险风险证券化运作已经扩展到对东部、西部海岸暴风和地震的再保险层面上。1999年,美国通过Gramm-Leach-Bliey法案,撤销了Glass-Steagall法案有关金融保险分业经营的有关规定,大大促进了金融、保险市场的相互融合,为风险证券化提供了更为有利的发展空间。同年,美国保险监督协会(NAIC)实施一项以促进保险证券化的发展为目的的“保障小型公司模范法案”(Protected Cell Company Model Act)法案。2002年初这项法案已经在6个州颁布,以使保险人更有效和更节约成本地通过证券化转移风险。最近NAIC又采取“特殊目的再保险载体模范法案”(Special Purpose Reinsurance Vehicle Model Act)为保险公司创立特殊目的载体提供基础。此外,NAIC还从税收环境等方面保障保险证券化市场的发展。美国对保险风险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先进的监管机制。
3.2 欧洲
英国的保险证券化比欧洲大陆的相对发达。而活跃在保险证券化市场的几家大型再保险机构的总部却设在欧洲大陆。历史上,欧洲国家几乎没有把证券与保险联系起来。直至1999年,发生在法国、德国和瑞士的损失巨大的冬季暴风才使人们认识到保险证券化的好处。因此,2000、2001及2002年欧洲发行了对暴风保险的几种巨灾债券。近年来,英国金监局(FSA) 正在将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置于单一的、基于巴塞尔2号协议(Basel Ⅱ) 的风险敏感制度下; 欧盟也借鉴了Basel Ⅱ,采用了“三支柱” 监管方法(即最少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制定了Solwency Ⅱ保险监管计划。
3.3 日本
自1984年以来,保险风险证券化在日本已经被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的工具在使用。近年来,
日本每年因气候造成的损失达到了18亿美元,并因此导致了再保险成本的上升,由此加速了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发展。尽管如此,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日本的保险风险证券化比美国的还是要逊色许多,这主要是由于日本的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担巨灾损失的制度形成的。根据约定,巨灾造成的损失在10亿美元以内的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在lO亿到114亿美元之间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各承担50%,超过114亿美元到572亿美元的部分,政府承担95%,保险公司承担剩余的5%,这一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日本保险风险证券化发展的内在动力。
3.4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保险风险证券化由于具有巨大潜力和社会经济正外部性特征,不光发达国家,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开始重视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出现了许多新兴市场案例。就巨灾风险方面,土耳其实施了地震保险证券化计划; 我国台湾地区在2003年8月发行了1亿美元的地震巨灾债券;拉美一些国家将证券化经验推广到农业保险中。
四、我国发展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必要性
4.1 我国巨灾的现状
中国是一个地域广阔、有着世界上四分之一的人口、气候多变、地理环境复杂,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破坏性大、波及范围广的国家。地震、洪涝、台风、干旱、水土流失、滑坡、生物灾害、泥石流等都在我国频发,特别是近年来,发生的频率及损失的程度都有上升的趋势。表一是对我国近年来的各种灾害发生情况做的统计,表二则是对灾害所带来的保险损失进行了列举说明。
表一 我国近年来的各种灾害发生情况统计
资料来源:2003—2009 年统计年鉴查找整理
表二 灾害所带来的保险损失
资料来源:由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1990—2010)年计算整理
从表中可以看出,巨灾损失额从1994年开始就高居不下,均在1500亿元以上,尤其
在2008年,损失额过万亿,那年我们经历了百年不遇的大雪灾,损失高达1516.5亿元,而在所有损失补偿中保险业的赔付仅占3%左右,政府补贴约占 2%,社会各界的捐款约占 1%,其余部分由个人和企业承担;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更是给我们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痛,此次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面对如此巨大的灾害,保险业的对巨灾损失的赔偿却十分有限,大部分都是由受灾民众和企业自行承担,这使得民众生活严重缺乏安全感,影响生活质量,阻碍国家整体发展与进步。
4.2 我国现有的巨灾补救措施
目前,国家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进步日新月异,自然灾害所带来的巨大损失不仅对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而且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团结,对灾区人民给予补偿并帮助他们重建家园是现阶段中国政府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对我国的长远发展有积极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主要的灾后补救措施主要有国际援助、社会捐助、政府救助和保险补偿。
4.2.1 国际援助
国际援助分为由非官方的国际机构、私人慈善机构等提供的非官方援助和由外国政府、官方的国际机构提供的官方援助。但是国际援助的补偿对于巨灾损失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只能作为辅助手段弥补部分损失。因为国际援助出于自愿,且援助金额受到援助国家经济实力、援助战略意义、与被援助国的关系等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4.2.2 社会援助
社会捐助是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一种捐赠,是对灾区人民的人道主义帮助。中国每一次灾害之后,社会各界都会纷纷捐款、捐物,众志成城,帮助灾区人民共同度过难关,将中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充分发扬,对巨灾的补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正如国际援助一样,社会援助也是出于捐助人的自愿,缺乏法律约束,且援助缺乏持续性,再加上社会援助资金筹集和发放的过程往往需要公益性机构的参与,这个过程会严重制约了救灾抗险的及时性,因此对灾后生活能够快速的恢复产生很大阻力。
4.2.3 政府救助
政府救助在我国是最常见的灾后救助措施。主要是以政府为主体,以财政资金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为工具,对全社会的自然灾害损失进行分摊和补偿,以帮助受灾的企业和个人能够尽快的恢复生产和正常的生活。但财政补偿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财政补偿只能满足灾后的基本生活,数额很低;其次,财政补偿资金大都来源于国内正常的财政收入和财政负债,在巨灾发生后,必然使得财政补偿受到限制;最后,当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时,如果其他支出难以压缩,只能通过压缩生产建设基金来进行财政补偿,这必然会给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另外,政府也可以在原预算支出结构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增加财政赤字来补充救灾支出的缺口,但政府若实施相对稳定的通货政策,此部分财政赤字只能依靠以后年度的财政收入来弥补,最终结果还是造成以后年度国家生产建设基金的减少,其结果仍然是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后续发展。
4.2.4 保险补偿
保险补偿是建立在完善的保险市场基础上,将市场作为依托,将私人业务作为主体,把风险利益化作纽带,建立风险损失补偿基金。保险补偿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为基础,其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购买保险要在事前支付一定的保险费,这对于一些穷人来说负担较大,倘若灾害发生,无力投保的穷人受到的影响就最大,这会加剧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其次,国人投保巨灾保险的思想意识相对淡薄,参保率较低,导致损失中只有极少部分能够获得保险赔偿;另外,商业保险机构往往无力承担巨灾保险带来的巨大损失,巨灾风险的不可保性使得商业保险机构较少开展巨灾保险业务。近年来,随着中国巨灾风险潜在需求的不断上升,我国急需发展再保险业务或者其他新的风险转移方式来分散巨灾风险。
4.3 中国发展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金融行业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要迅速适应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除了要提升金融业的服务水准外,还需要继续加强银行、保险、证券业三者的协作关系。国外保险业和证券业之间的协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体现:首先充分发挥证券业优势,提高保险资金的
收益率;其次,运用证券市场的优势将保险风险转向资金雄厚的资本市场,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目前,巨灾风险的频率加快,我国证券业市场的发展也越来越完善,所以,逐步实施保险风险证券化十分有必要。
4.3.1 有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我国目前的巨灾保险的商业化程度还比较低,面对巨灾损失,主要的补偿方式是政府救助,还有各种援助。各保险公司通过附加险向被保险人提供巨灾保障并没有给国家的财政负担带来缓解。保险公司缩减巨灾风险业务的承保是因为承保巨灾保险会增加保险公司营业风险。近些年来发生的巨大的灾害中,保险的补偿只是杯水车薪,损失的大部分是由国家财政和灾民自己承担。面对巨灾带来的损失不断加重的情况,国家需要拨付大量的款项来补偿,这就给国家财政造成了严重负担。另外,巨灾损失由国家财政补偿的这种传统机制导致被保险人降低了对巨灾保险的需求,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而国外,巨灾风险主要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从而,笔者认为通过证券市场将巨灾风险转移出去的途径可以有效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4.3.2 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
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需要发展保险风险证券化。我国保险公司资本规模小,偿付能力有限,而巨灾风险大,损失一般无法预测,巨灾保险的赔付会使保险公司陷入破产的困境。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保险业面临的竞争压力不断加大,保险公司进入资本市场不但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获得资金支持,同时,也可以增强我国保险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2006年已经取消了强制保险公司将每笔保险业务的20%分保给中国再保险公司的规定,那么,如何运用大数额的保费呢?保险证券化将保险业与证券业二者联系起来。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已在我国发展成熟的新型金融工具进入资本二级市场,从中获得资金支持,以方便增强资本流动性,同时,可以更好地改变保险公司的资产结构,分散个体承担的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效率。保险公司还可以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进入我国现在发展不够完善的保领域。而且,保险证券化将保险风险转向资本市场,通过缩短保险业务成熟周期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目前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的资金短缺问题。若保险证券化能够促使保险业更好的参与到资本市场中,笔者相信可以帮助保险发挥保障和补偿作用,提升我国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
4.3.3 有助于丰富中国的资本市场
中国经济一直保持着高速稳定的增长,促进了人们收入的大幅提高,居民手里的可自由支配资金也不断增加,据统计:2011年全年人民币存款增加了9.63万亿元,人民币存款余额达到82.67万亿元。人们手中的“闲钱”越来越多,但我国的资本市场投资产品还比较单一,银行存款收益较低,去除通胀后,已经是负利息;将资金投资于股票市场所面临的风险太大,2007年10月16日,中国上海证券综合指数高达 6124.04 点,而短短的一年之中,2008年10月28日跌到最低1664.93点,整个股市起伏巨大,损失也是巨大的。在投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人们急需寻找一些新的投资工具,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率。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与资本市场的相关性为零,也就是说巨灾事故的发生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回报率没有相关关系,并且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是高收益的金融衍生产品,人们投资此类产品不仅能够取得丰厚的收益,还可以增加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和机会,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4.3.4 有助于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竞争
目前传统的保险市场日益饱和,巨灾保险市场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需求和现实需求。近年来全球巨灾损失剧增使得巨灾保险业务成为未来保险业新的契机和增长点。我国入世以后,
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要求我国保险业必须向国际市场靠拢。在一些发达国家,保险风险证券化已经取得了成功,如果我们不努力开发国内的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就会被国际保险业巨头分一杯羹。2002年 Swissre 和北京师范大学合作绘制完成了“中国巨型电子灾害地图”,该图集中展示了12世纪以来中国历史、地理及气候等各类数据,是国内外保险公司进行巨灾风险评估和保费精算的无价之宝。从这件事情可以看出,国外的保险、再保险公司对我国巨灾市场极具兴趣,而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保险公司在规模和技术上都与外资公司相差甚大,竞争力不足,所以我们更要认真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技术,开发出适合我国的保险证券化产品。
五、对我国发展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启示与政策建议
5.1 对我国发展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启示
目前我国保险风险证券化还处于理论研究阶段,通过对国外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研究和学习,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创新,也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指出了一条新路。但是必须看到,即使在世界范围内,保险证券化也是一个新生事物,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身就不成熟不完善,目前的减缓趋势也正是说明了在它的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我国保险业和金融业更应对保险风险证券化持审慎的态度。为了在中长期内稳妥地推进证券化业务,可通过试点操作积累经验,发现漏洞,完善制度建设,最终建立多元化、多品种的证券化市场。此外,我们还可以以离岸证券化运作为突破口,利用国际成熟市场进行跨国交易,在完成巨灾风险转移的同时,为国内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提供经验和教训。
5.2对我国发展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5.2.1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
我国的资本市场从最初的数量扩张、粗放经营到现阶段的逐步实现发展战略的转变,即把提升资本质量和集约化经营作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方向。要实现该目标就要求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债务市场与股权市场、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各个不同部分之间能够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衔接,同时,要注意关键是进一步优化资本市场结构,这是建立一个合理、结构均衡、高度完善的资本市场的前提。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上的中介机构。为了将我国的中介机构培育成证券承销、交易、咨询服务、资金支持、代理资本运营等一系列职能于一身的中介机构,更好的与国际接轨,必须大力发展会计、税务、审计、律师事务所等评估中介机构和投资银行这一中介服务机构。 重视资本市场的监管。加强资本市场的监管,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制止一切违法违规行为,抑制过度投机行为和市场的剧烈波动,在认真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的同时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承销商、经纪商要将信息真实、准确、全面的提供给投资者,发行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的保险公司要按时、准确的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5.2.2 培养和造就专业人才队伍
保险风险证券化是一项极其复杂的金融工具,对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它涉及诸多领域,不仅有金融、保险、证券,还有法律、会计、税务等。投资者专业知识的缺乏可能导致产品发行、交易的障碍,这样就需要有大量的金融、保险、证券、法律等方面的复合型人才,使得产品的设计更加完善的同时,更好的让投资者了解这一新兴的金融衍生品。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专业人才缺乏,这就需要从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引进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家,同时,要重视国内现有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多提供交流的机会。
5.2.3 建立信用评级组织、完善评估体系
所谓信用评级,是指对证券发行人能够按时支付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本息的能力的综合评价。评级结果是投资者决定是否购买、应该以何种价格购买该投资产品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信用评级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第一,信用评级要求评级对象定期进行信息披露,规范证券发行人和经纪人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有社会监督的效用。第二,面对如今金融市场中存在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投资者往往缺乏扎实的专业基础,导致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与选择,那么,信用评级通过为众多的投资者提供客观、公正、全面的风险以及财务信息来帮助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及时的、合适的投资选择。
5.2.4 建立政府支持、激励机制,完善保险风险证券化法律环境
为了使保险风险证券化能够更好地、长期地推进我国的经济建设,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鼓励其发展,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促进其发展,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建立规范、安全的市场交易环境和交易规则,提高对国内外广大投资者的吸引力度。笔者认为,政府应参照国际惯例,依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发展相应的律法建设,使得市场准入和退出、市场行为规则、经营范围、业务品种、财务监管、监管主体的职责和权利、风险控制等更加规范。笔者建议在保险风险证券化发展的初期,可以尝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甚至免税的方式来鼓励投资者投资,充分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为了提高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的流通性,政府可以出面对其提供担保,建立信用保证机构等。
六、结论
我们要看到发展保险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对保险市场有一定的要求,而且对证券市场也有很高的要求。由于基差风险的存在,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通过风险证券化也不能完全转移所想转移的风险。同时,风险证券的设计和交易过程涉及大量的金融专业知识和技能,要取得这些知识技能需花费大量的成本。
保险风险证券产品对广大投资者来说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领域,很多投资者不了解保险风险,更不用说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了。风险证券的内在风险及收益难以估测,缺乏一个公认的定价模型。保险公司的目标是要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有效地转嫁其承担的巨灾风险,我们不能将证券化看作是对再保险的替代,而应是一种补充。
然保险风险证券化存在着自身的优势.这也是其在世界的一些主要资本市场获得快速的发展。和广泛影响的原因,对于巨灾风险的管理和资本市场的完善起到了很大推动的作用,所以,可以预见,保险风险证券化无论在保险市场还是在资本市场都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于中国来说,应该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尝试,为应对巨灾可能给保险业带来的冲击提供一个新型的避险方法。并促进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相信随着我国保险市场、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险风险证券化必将为我国的保险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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