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新政策解读
天津市房地产新政策解读
2014年10月17日,天津市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取消了天津市的限购政策,关于其作出的具体调整,现作出解读如下:
一、取消购房限制性规定
1. 本市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及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再对其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进行查询。
2. 取消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办理购房和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需提交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限制性规定。
3. 取消对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房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二、放款购房贷款政策
1. 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2.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三、调整契税征收标准
1.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
2.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同上),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征收契税。
四、取消住宅套型比例要求
取消对商品住房户型设计“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的限制性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住宅套型比例要求的,仍执行原合同约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