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高楼社区民主监督小组工作制度
登高楼社区民主监督小组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民主监督,保障居民行使民主权利,推进社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设立社区民主监督小组。
第二条 社区民主监督小组对居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民主监督小组由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由9人组成。监督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
第四条 监督小组成员条件是:本社区享有选举权的居民,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业务知识,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具有较高的威望。社区两委成员和亲属不得兼任监督小组成员。
第五条 民主监督小组坚持公平、公开、依法原则。行使监督权以法律、法规、党的政策、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及其相关规章制度为依据。
第六条 民主监督小组具有下列权力:
1、对居民委员会违反规定的决定、决议和做法提出批评意见和纠正建议。居民委员会拒不接受民主监督小组合理批评建议的,有权向上级党委、政府如实反映情况。
2、对居民委员会作出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决定、决议不清楚、不明确的,有权要求居民委员会作出解释。
3、列席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居务会议,并获取开展居务监督的误工报酬。
4、有权要求提供与监督有关的资料。
第七条 民主监督小组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职责要求开展民主监督。
2、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年度监督工作情况。
3、不得泄露因社区工作开展需要应当保密的秘密。
4、向居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维护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的正确决策。
第八条 民主监督小组监督内容:
1、监督居务、财务是否按规定定期公开公布,居民委员会是否执行社区财务制度。对基建投入、固定资产添置等重大财务支出,必须经民主监督小组审定并形成决议或决定。
2、监督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是否执行,是否落实。
3、监督居民委员会对社区重大事项是否民主决策。
4、监督居民委员会、居委会干部是否按期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述职评议。
第九条 民主监督小组每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民主监督小组组长召集。
第十条 民主监督小组形成集体意见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一条 民主监督小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质疑时,居民委员会一般应在3日内进行解释、答复,最长不超过7日。
第十二条 民主监督小组的届期与居民委员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