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分析
校园安全事故分析
——对校道老鼠咬伤学生案情的分析 案件一:
2014年11月5日晚,下晚自习后,张同学从教室回宿舍的途中见到有老鼠,于是好奇心大发,上前去“挑逗”老鼠,不小心给老鼠咬伤。班主任知道情况,立即打电话给家长,通知家长来校带学生去医院做检查及打“疫苗”。事后,家长认为学校应该要做好防治“鼠疫”的工作,认定学校应该担当起学生安全的责任。因此,家长以学校“不作为”为由,要求学校作出部分医疗费用。学校则认为,老鼠是外来物,潜进学校,是学校无法控制的,学校没有工作不到位的地方;况且,这位学生自己去“挑逗”老鼠造成伤害,是学生自己的行为而引起的事件,因负担起全部责任。因此,学校以无关学校责任为由,拒绝赔款。
案例分析:
首先对整个案件的分析|:第一,放学回宿舍的路上是属于学校管理的范围,学校负有管理的责任;第二,学生在回宿舍的路上主动去“挑逗”老鼠,这是张同学自己的行为,不是学校要求学生或者是学校组织学生去做的行为;第三,班主任发现伤情,班主任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让家长带去医院检查打疫苗,学校已经做到保护学生,及时处理事件和防止事件发生恶劣影响的责任;第四,老鼠是外来物,是潜进学校的“东西”,不是学校的“东西”,故不存在学校的“东西”伤害张同学的行为。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学活动中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和学生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事故。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中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包括在校期间未成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和
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学校对无过错的伤害事故不承担责任。虽然案件是发生在学校的校道,属于学校的管理范围,但张同学自己“招惹”老鼠,属于个人的行为导致的伤情,学校是无过错的。故学校拒绝赔款是合理的。
而且学校于事后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降低损害,学校为了防止张同学的伤情恶发,及时通知家长,做到了应有的责任。因此,伤害事故虽造成了学生伤害,但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并履行了相应职责,学校不应承担责任。故学校拒绝赔款是合理的。
校方无过错的伤害事故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学校无任何责任,但要尽量防范事故的发生。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事故,学校无任何责任,但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增强防范管理。
(3)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事故,学校虽对此类事故不负任何责任,但应增强教育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
本案例符合第(2)中情形,故学校无过错,张同学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张同学的监护人应负担所有的医疗费用。但学校应负责起管教、提醒学生不要做这些行为的义务,并且加强对校道的管理,防止老鼠继续入侵,伤害学生。
市汽车技术学校 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 伍明浩 58号 201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