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河南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处罚
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区域内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是指:
(一) 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 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 责令停产停业;
(四) 吊销许可证。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机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
查部门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依法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同时向其上一级法制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向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材料。
备案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主送机构、备案内容、备案说明、备案机构、备案年月日等。
重大交通行政处罚的备案文书格式应当严格遵守省人民政府法
制机构规定。
第九条 备案审查部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报送的备案材料
后,应当及时登记建档,并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
第十条 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备案材料完成审查工作。 审查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情况;
(六)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一) 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
(二) 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 依法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纠正。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部门。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纠正违法或者
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的,由备案审查部门予以撤销、纠正。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在自行纠正期限内仍未纠正,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结合信息化制度建
设,建立统一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信息管理系统,为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公布、统计等工作提供综合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对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决定。
第十六条 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备案审查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审查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 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的;
(二) 对备案审查部门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要求说明有关情况,拒不配合的;
(三) 拒不按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的处理意见自行纠正的。
第十八条 备案审查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未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的;
(二) 对报送部门所提正确意见不予采纳的;
(三) 拒不按照《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自行纠正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