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职业是最需要人脉的
中国有一个职业是最需要人脉的,那就是保险行业,保险业务员业绩的好坏与他的人脉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保险业之所以成为最需要人脉关系的行业,与保险的推销方式有着关联,保险业很少有上门来购买保险的,99%的业务都是保险业务员上门推销来的。那么律师可以和保险一样去利用人脉关系推销吗?答案是肯定的,律师不可能效仿保险的经营模式,因为保险推销的是一种产品,保险产品是有形的,客户可以通过阅读来判断,然后在有购买意向的前提下,与自己有人脉关系的业务员签单。但是律师提供的一种服务,且这种服务不到最后结果出来是无法判断其好坏的,也就是说律师的服务不能先让客户进行有形的审查,客户选择你其实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且这种风险有时往往是不可挽救或弥补的,如此一来客户并不因为与你有着人脉关系就委托你。
因此人情练达是律师赢得客户的条件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条件。律师要赢得客户除了要有好的名气、有过硬的能力之外,还要有游说的口才,能说动客户委托你且不是通过贬损别的律师和压价竞争来赢得客户。尤其是现在的中国律师除了少数的大所有专门的客户服务人员外,一般的律师是集业务招览、客户接待、专业服务于一身的,这无形中给律师业带不利影响。因为一个律师在专攻业务的同时还要自已找案源,这样的律师能专心研究专业吗?
我曾设想过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两部分人组成,一部分人是律师,专职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一部分人不是律师,是专门的业务拓展人员,专职为律师事务所招揽业务,由这些人专门来和客户打交道。我认为这才是律师业务的真正营销模式。
2007年7月14日 星期六
第一次听到雷海军的名字是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已经记不起来了,只知道在网上已经交往很久了,但至今终未能谋上面。雷律师在创作《小律师、大律师》这本处女作(不一定准确,因为我没有核实,只是姑而妄之也。)时,曾与我约定,等书一旦出版定赠我一本,赠书的回报就是要我给些“说法”,经过漫长的等待终于看到了雷律师的书。
收到书有两天了,但由于琐碎之事不能静心来读这本被雷律师自己称为“中国律师生存之道”的《小律师、大律师》,难得平生半日闲,今天终于抽点时间翻开了它。看到序言是雷律师自己写的,我倒没有奇怪的感觉,虽然当今出书很风行请“大腕”作序,如果这序不是雷律师自己写的,那我才会有些“惊诧”了,因为那不合雷律师的性格。说起律师社会上行外的人都会说这是一个名利双收的职业,至于律师职业的真实面目我怕只有律师自己才知道。读完雷律师的自序后,我突然对雷律师有了新的认识,我原本总是认为他是一个律师中的“另类”,因为他的言行总是那么张扬、犀利而狂妄,但是序言中却更多的是思考与理智,这真给人有些判若两人的感觉。
雷律师从一个“北漂”律师最初的自我张扬的宣传和以离经判道般的文章吸引了《中国律师网》从多网友的关注,在赞许、遣责、怀疑、嘲讽包围之中,我感到了雷的成长与成熟,正是因为有了这段经历,才能有雷对中国律师业的反思与检讨,才有了这本《小律师、大律师》。自序之后内容是否很精彩,只能在慢慢品味中去感知吧!现在我还不能说什么,因为我还没有开始品。
小城市大律师,这之间能有必然的关联吗?我认为小城市就是出不了大律师,原因有:(1)、小城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了律师业务的局限性。(2)、小城市的法制环境和市民的法律意识决定了律师作用难以发挥。(3)、小城市经济不发达决定了律师没有高收入来维持其自身发展。(4)、小城市无法形成学术氛围决定了律师难以通过理论研究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 最后我的总结陈辞是:正如鱼缸里养不出鲸鱼、花盆里长不出大树、南方种不了高粱、北方产不出荔枝一样,小城市不能产生大律师,这不是小城市的律师无能,而是其所处的天时、地利、人和皆不宜也!只有如龙入大海、鹰击长空这般才能产生大律师。
小城市要出大律师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只能说不城市可以出好律师,可以出敢为真理献身的律师, 但是小城市确实出不了大律师,这不是小城市律师的宿命,而是中国律师体制及中国公司和企业对律师的认知所决定的。
律师到底应该是做一个品德高尚的人还是做一个品质无耻的人?这是行外对律师该是一个怎样的人的讨论。行内对于律师的口行该如何也有争议,其中有一位说:律师是游走于无耻与高尚之间的职业,我觉得这句话说得太有道理了。律师如果做人做到无耻的地步,我想他也不可能在律师行业内能再混下去,因为任何一个正当的行业都是不能容纳无耻之徒的。但是律师要想做一个高尚的人,也不可能,律师的职业造就了这个行业的最高品德是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那么如此一来,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时难免和我们平常所谓的正义、良知产生矛盾,在这种矛盾中如果律师放弃了当事人的利益来迎合世人的正义,那这个律师并不是一个高尚的律师。律师的品德高尚与否,就是要看他能否在法律的框架内,抛弃世俗的正义与良知,为当事人维护其应有的权益。
《中国律师网》中就有一篇《中国四大“腐败帮凶”律师 》的帖子,这篇帖子的作者就是用世俗的正义与良知评价了中国刑辩界有名的四位律师,按照这位作者的观点,这四个律师都是无耻的律师,但是这个作者的观点遭到律师网民的反对,为什么?就是因为律师与民众的荣誉观不一样所导致的。
其实大家都可以想象得到,如果一个犯罪分子聘请一位律师为其辩护,而这个律师随普通民众的道德评价标准来对待这个犯罪分子,那么这个律师可能就成了公诉人第二了,因为在一片喊杀中,你再为其辩解岂不成了坏人?
所以说在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太短了,民众无法接受律师为那些罪大恶极的人辩护,这也是中国律师制度为什么在五十年代夭折了的原因。中国的民众还没有树立程序公正是追求正义与良知的最客观途径的观念,故在中国要想做一个老百姓都说你高尚的律师,可能对于法律来说你并不高尚。
说到此,我对雷律师所说的律师不应让当事人做虚假陈述,不应对客观存在的事实进行否定的观点,并不持十分赞同的意见。从道德层面讲,做人应当诚实,但是在诉讼抗辩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恪守诚实,而一方却是无赖的话,那么最终吃亏的还不是那恪守诚实的人,因为法官追求的是法律事实,而民众追求的是客观事实。
做律师我们不能教当事人撒谎或作伪证,但是我们应当告诉当事人有策略地去对付不尊重客观事实的无赖。我们不应当教会当事人如何去逃避法律的追究,但是我们应当告诉当事人如何去争取最公平的法律制裁。
律师的高尚与无耻的区分标准就只有一个,如果你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权益,你是高尚的。如果你超越法律的禁区,为当事人谋取不当的权益你就是无耻的。
为什么做律师?有很多答案。二十多年前的老律师多数并不是自己想做律师,而是工作需要调入律师行业来的,他们有的在进入律师行业前甚至连律师是什么都没有弄清楚,当然也无须弄清楚,因为那时的律师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固定的薪水,与公、检、法在工资和福利保障上没有多大区别,所以他们做律师更多是服从组织安排,很少有动机存在。后来进入律师行业的为什么做律师,动机就各有不同了,有的是为了仗人间义,想通过自己的努力为社会除暴安良;有的则是冲着律师的高收入虚名误入律师行业;有的则是贪图律师职业的个体绝对自由而做了律师,也有的是当官无路、经商无本,仅懂得法律知识只好做律师了。后来这些做律师的多多少少有一念之间的选择问题,但是这一念之间的选择是否正确只有在进入律师行业并执业多年以后才能得出答案。
为什么做律师的这一念决定了会成为什么样的律师。冲着正义而来的律师可能会虽
然碰得头破血流但仍然痴心不改,他们得到了民众的尊敬;冲着金钱而来的可能正在坑蒙拐骗地捞取着不义之才,他们或许已经腰缠万贯但是被民众所鄙视;冲着自由职业而来的律师如果不过分为钱所累,则他们正逍遥地生活着,让民众对他们的无忧生活仰慕不已;无奈之下选择做律师的,要不是已经对曾经这个无奈的选择叫好,要不就是无奈的从事着这个行业。 做律师不能完全说是一念之差,做律师也不能说是最后的选择,做律师更不能说是一个美好的行当,做律师只能说这也是一个职业。
这个职业做得好,你可以成为“服务明星”,你可以成为“百万富翁”,你可以成为“逍遥一族”,你可以“名利双收”。这个职业做得不好,你可能是“下等公民”,你可能是“缺衣少食”,你可能是“无名无利”,也有可能你已经不做律师了。
我们很多律师执业以来,没有真正的思考过自己为什么做律师?做律师是为了什么?不做律师又能做什么?为什么不可以离开律师业?不知道为什么做律师却又做了律师的那是糊涂人,知道为什么做律师并且又做了律师的那是明白人,知道为什么做律师却不做律师的那是聪明人,正因为不知道为什么做律师才不来做律师的那是真圣人。
当做律师做到最后能平静地说:做律师不过也就是一门职业,那么你才不会有一念之差的后悔!
律师并不能最终决定当事人的命运,律师他无须去考虑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只是在追求个案的公正、正义来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律师制度的设计者们应当对律师进行一个科学的定位。至少应当提供一个律师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执业环境。如果连温饱都成问题,还奢谈什么正义、公正。要知道,生存权是任何职业人最起码的权利。
律师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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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5年12月11日 出处:安吉律师网 作者:王义 【编辑录入:砝码】
论律师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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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年11月17日 出处:河南律师网 作者: 郭永生 【编辑录入:独木难支】
摘 要: 律师的形象属于律师个体文化的范畴,就是律师作为执业个体所具有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律师的形象是律师文化的微观部分,是律师文化的最小要素,是执业律师个人的价值取向、观念信仰、奋斗目标、服务宗旨、敬业精神、业务水准、职业操守、道德伦理、生活信念、文化素养、气质形象等综合表现。当今社会中如何看待律师的形象?以及需要重塑律师何种的形象?笔者以一名执业律师的视角提出一些浮浅的观点和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为中国律师文化建设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律师 形象
在当今的社会上,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属于个体劳动者,个体劳动者在社会上发生交往,自身要有吸引力,所以他们必须非常注重自己的形象,因为其自身形象好,就会受到社会广泛的尊敬。他们受到的尊敬越多,其职业吸引力就越大,职业活动就越多,他们所从事的事业也就会越成功。反之,如果自身形象不好,就会受到社会的冷漠对待,就会失去自己的职业吸引力,其职业活动也就无法开展或者难以开展。
律师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律师职业是一门实践的艺术,律师是要将法律及其法律文化的精神转换成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服务的技能,而不能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或者纯学术的研究上,这是律师区别于法学学者的地方,律师所担负的职责是要在法律和法律精神与实际生活之间搭起一座桥梁。因此,如何设计与设计何种律师形象面对国家、面对社会、面对当事人应当成为律师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的课题。笔者以从事律师执业十多年所回馈的感受、感知,认为律师应当从以下执业行为来成为塑造律师形象的方向。
一、做一名政治型的律师。
正如江平教授所言,律师成为政治家并不是每一个或者大多数律师的愿望,律师能够成为政治家的也只能是极少数,但是成为政治家型的律师,却是每一个律师都能做到的。江平教授所称的政治家型律师,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具有一种政治家的素质,对于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存在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从业务角度去进行分析、思考和解决,而是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判断力,关心社情民意,关心国家现时存在的问题,根据自身执业的特点从法律上提出解决的办法。
律师参与政治不仅可以通过律师以某种特定的身份来实现,更广泛的是不具有这种特定身份的律师在其日常的执业工作中去实现。律师是法律专业工作者,而法律本身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如何把握和运用法律,如何从自己特有的职业视角对自己日常需要使用的法律提出制订和修改的意见,其本身就是参与政治的一种表现形态。目前业内倡导律师成为立法咨询员,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对提高律师参与政治的热情、拓展律师参与政治将是十分有益的举措。
只有拥有良好的政治作风,律师才能真正地把自己的工作提到一个高度,将其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紧密联系在一起,以树立崇高的理想,并以此为动力为之努力奋斗。从表面上看,我们每一名律师所面对的是一个独立的、相对个体的案件,可能牵涉到的利益关系也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但是如果从宏观上来看,也就是把我们所有的律师工作合成一个整体来统览,就会发现这的确是一个庞大的,对整个社会有着举足轻重作用的事业。律师的工作可以说是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领域,与每一个人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它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维系着国家、人民的安定团结,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家的命运。这就要求每一位律师在工作当中不能只从眼前考虑,而要把自己所要处理的每一个案件与整个社会、整个国家联系起来,这样就会自觉地感受到肩上的重担,随之产生了一种责任感、使命感,从而在办案当中不仅仅是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而是会更多地考虑国家的、人民的利益。如果每一位律师都能在执业过程中具备这样的政治素质,那么就必然会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地维护国家的利益,从而避免国家和人民遭受损失,充分发挥律师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职能。
二、做一名学者型的律师。
律师作为依法取得执业证书,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促进法制完善为使命的法律专业人员,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对律师的执业技能与律师素质的要求。律师要受命于危难忧烦之际, 效力于是非曲直之间, 必须依赖于自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把握。一般情况下, 大多数律师都能够熟练地借助法律规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我们有些年青律师时常会感到,当法律规范规定得太原则、太抽象时, 或者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 就可能感到力不从心。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 就是有些律师的法律基本功不扎实, 研究能力薄弱。
学者型律师一词, “学者型”不过是修饰律师这个职业的, 二者合起来, 就是术有专攻, 有研究能力, 并且已经达到一定层次的律师才叫学者型律师。在这里, “学者型”本身就是一个知识结构的问题, 学者型律师应当包含知识型和适用型, 是理论与实务能力更强的一种综合性的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学者型律师的特点是有法律思维与熟悉法律, 钻研法律问题, 解决法律问题, 并且善于总结经验, 从而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与法律素养。
笔者倡导学者型律师, 是倡导一种学习研究的风气和氛围, 也就是每位律师要在某一领域里“术有专攻”, 成为专家。律师的专业定位与学者型律师的培养是相互统一、相辅相成的。 律师只有从事某一类的法律业务比较多,才会有比较深的感触,才会有机会就此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倡导学者型律师, 就是倡导要有学者的人格魅力。学者一般比较具有人格魅力, 特别注重自己的声誉和操行, 这是目前我国法律服务业者们所普遍欠缺和急需的。我国《律师法》也规定, 申请律师执业证书者应“品行良好”, 但这一规定同样由于缺乏配套的考评程序而流于形式, 并未起到从道德素质方面对律师资格授予进行把关的作用。因此, 倡导学者型律师是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的, 这对于净化法律服务市场、改善律师执业地位、重塑律师形象, 都将起着积极作用。
三、做一名绅士型的律师。
所谓绅士,就是举止文明,谈吐文雅,热情大方,对女士和老幼都很尊重,远离不良嗜好,人际关系好等优良素质外在的表现,是一种综合素质的体现。律师要从仪表、神态、举止、气质和语言等各个方面对自己提出要求,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律师应神态自然、胸襟坦然、装扮仪表整洁,处事应沉稳有力,端庄大方,潇洒有度。语言简练,准确而不卖弄词藻,更不能哗众取宠;出庭辩论时,不是吵嘴打架,不要尖酸刻薄,恶语伤人,冷静谦和,善于听取不同意见。
律师着装应得体自然,服装是增加形象的主要内容,因为服装给人的冲击最强,律师经常出入检察院、法院等庄重严肃的场合,因此服装款式应庄重大方,不要赶时髦,穿奇装异服,但在服装质地上应适当上一层次,穿着一些表明一种分量的高档西装等,律师就是应当给人一种权威,值得信任的感觉。任何服装的过于随便和不拘小节都是对听众和合议庭的不礼貌,也是缺乏修养的外在表现,相信一个整天不修边幅,邋里邋遢的律师是难以成为名律师的。
律师是靠语言吃饭的,必须在语言上下一番功夫。律师出庭应尽量使用普通话,声音要明朗,吐词要清晰,声调快慢要适中,律师在发言时应充满自信,营造一种气氛,利用气氛
来感染、吸引、同化听众,使法官在不知不觉之中采纳你的观点。与人交流时,表情自然、举止文雅、不得有任何有损律师形象的肢体动作,律师在出庭时,进出法庭要步履稳健、速度适中、坐姿要端正、表情端庄,以表现出律师对法律神圣的敬畏之感和对法官的尊重。实质上,就是提倡律师崇尚法律职业的外在标志,体现出律师内在的法律文化精神。从某种意义来件,律师的任何方面都能反映其内在素质。
四、做一名勇士型的律师。
坚持公平与正义是律师执业的规范要求,也是律师实现社会价值的具体体现。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无一例外地是在推毁或弱化君权、神权的过程中展开。对民权的尊重和保护成为这种现代化进程中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价值准则。其实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避免政府决策同人民利益的冲突,特别是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冲突其实是不可怕的,可怕的是在冲突发生的时候没有一种规范的力量或权力加以有效的解决,并给出一种公平的结果。正是基于这种失衡的格局及调整这种格局的需要,现代律师制度才得以产生。要求作为个体的普通公民以他们所不熟悉的法律知识与国家权力进行诉辩抗争是不可想象的,而律师的加入将极大地改善公民个体这种不利的地位。
一个律师应当具备崇尚法律、坚定自信、忠实正直、尊严独立、不畏艰险、不惧强权、维护正义等基本素质,并自觉地将自己与此相对照,从而以高标准、严要求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律师要依法办事,不徇私请,不得贪图私利而影响法律工作的公正性和正义性。作为律师应堂堂正正,作自己的事,吃自己的饭,用自己出色的水平、出色的工作、出色的服务,赢得竞争的胜利,不搞小动作,不搞歪门邪道。当事人委托律师的目的都是在于通过律师的法律知识和一丝不苟的劳动,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始终认为最能体现律师作用的地方是在法庭上,律师应当成为公民权利的守护神,成为恪守公平与正义的勇士。
五、做一名诚信型的律师。
诚信是诚实和信用的简称。诚实是指一个人应该言行跟其内心思想一致,不虚假。信用是指一个人应该守信,言而有信。诚实信用归结起来就是一个人应该是心、意、言、行要诚信一致。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责,诚信是律师的宝贵财富。然而目前,我国一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了乱收费、收费不办事或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热衷于办关系案、人情案,其中尤以通过贿赂法官来达到胜诉目的的现象最为恶劣。尽管此类律师仅为个别,但“害群之马”已经极大地影响到了整个行业的声誉,而且导致法制环境的恶化。因此,为了防范和制止律师队伍中不断出现的失信现象,当务之急就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铸造律师“诚信为民”的形象。
笔者认为建立完备的律师诚信体制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根本所在。现在的律师执业规范、规则只是为建立诚信体系打下的基础,还需要建立一套由违规惩处制度、诚信档案制度、执业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定机制以及教育培训体系等共同构成的保障体系。
律师是法律之师,是向社会民众和各行各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维护当事人或客户的利益为已任的专业人员。律师是一个将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紧密结合,服务于社会民众和社会经
济,且相对来讲接触面和范围最为广泛,了解社会最为深刻的特殊职业群体。因而,律师必须以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业务之源,律师应当是全社会最讲诚信的人。在强调诚信、开展诚信制度建设,扭转目前存在的不诚信现象和不良影响,树立诚信风貌时,更应注重以诚信建设为契机,推动和促进整个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我们相信,当我们每一个律师成为诚信的代名词时,律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也必将随之得到空前的提升。
近日我的办公室来了一位老人,七十多岁了,是我学生的父亲,向我咨询有关问题。他的来访使我想起了六年前发生的一件往事。
也是这位老人,因为受骗买了一幢别人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子。等到要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发觉房子已经抵押给银行了,而且,卖房人还欠了许多债。这就意味着,如果他还不了银行的贷款,房子将会被银行抵债。老人要求对方退钱,对方不退钱不说,过了几天还没了踪影。
一辈子的积蓄都花在买房上了,但是眼看就可能要打个水漂。老人经我的学生,也就是他的儿子的介绍找到了我。以最快的速度,我帮老人准备好了材料,建议他上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解除买卖关系,退还购房款,并冻结卖房人的资产。法院立案承办人也许对法律不是很了解,认为解除买卖关系的理由不充分,不受理老人的起诉。老人又回到所里找到我,我对他说,理由是否充分不是立案庭的审查范围,如果立案庭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做出不予受理裁定,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老人又回到法院要求做出不予受理裁定。谁知道,那位法官说,不受理现在告诉你就行了,还要什么裁定。可怜这位老人又来问我怎么办。于是,我亲自到了法院,跟那位法官和法院领导理论一番回来,毫无结果。我对老人说,法院这样做是不对的,必须给你裁定,现在我也没更好的办法,只有你再去,人家如果不给,你就坐在他办公室不要走。谁知,老人一去,就没了音讯。
过了半个月,律师所收到一份投诉信,投诉本人。投诉人就是这位老人,声称这个官司本来就没办法打,但是我给他打了,还给他出馊主意,让他到法院闹事。因此,要求本所退还全部律师费600元,还要赔偿他精神损失费3000元。
受到投诉,我脑子一片空白。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也一时理解不了。
这些年下来,经过的事情多了,也理解了。律师的尴尬并不仅限于此。
“我拿什么奉献给你”?我的当事人。
当事人很现实,既然打了官司,并且请了律师,那目的就是一个,把官司打赢,至于打官司的过程,当事人并不注重,只要把官司打赢就好,因此,既精通法律又能走关系,对当事人来说那是“文武双全”,甚至有些当事人所要的,仅仅就是律师的“关系”。而律师注重的是依法提供服务的过程,强调的是法律和事实,走关系为多数正直的律师所不耻。但尴尬的现实是,少数会走关系的律师往往比精通法律的律师有更好的办案效果。一方面律师不敢忘记自己的职业操守,另一方面,又不想失去自己的客户,律师们在这种矛盾中艰难选择。
“不是我不小心”
律师在诉讼中的任务,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搜集提供证据,发表意见,而是否采纳,则由法官决定。律师搜集提供证据和发表意见,是有选择性的,就跟医生一样,对病人的检查和处方给药也是有针对性的。当法官的判决不利于当事人时,很多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律师是不是错了。如果真的是律师错了,还能够接受,但事实并非都是如此,法官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而且有时候法官考虑问题不仅仅局限在法律上,这是国人所共知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背了黑锅而无处说理。
“爱拼才会赢”?
法官跟你有分歧,这个分歧直接决定下一步诉讼的走向。明明是法官不对,有法不依,当你说服不了法官,怎么办?你为了不得罪法官,防止法官带着情绪办案,睁只眼闭只眼,迎合法官,当事人会说你不负责任,当讲不讲,该争不争。你据理力争,很可能把法官惹恼了,万一结果不利,当事人会怪你不该跟法官闹出矛盾。也许有人说,能不能策略点,既争了道理,又不得罪法官,这个道理谁都懂,但是现实生活中,是没有这么多策略的,我们都知道,诸葛亮到现在才出了一个。
“是不是我真的不够温柔”?
在我们这个国家,传统的政治形式一贯来就缺乏民主、崇拜权力而忽略民权。受这种传统思维的影响,律师在以前被认为是“专为坏人说话的人”;在有些权力机关看来,律师是钻法律空子的人;在社会看来,是谁给钱就给谁说话的人。当然,也有人对律师以神圣化,称之为正义的使者,法律的化身。
这些评价都是非理性的。任何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在律师事务所工作都能成为律师,所以,律师是人,不是神圣,但是律师的职责却毋庸质疑是神圣的。当一个人身受冤屈时,只有通过律师的专业服务才得以雪耻;当一个人的权益受到挑战时,只有通过律师的“法眼”才能帮其辨明是非;当一个人失去自由,甚至是说话的权利时,只有律师才能仗义执言。在当今中国,律师的对立方往往是强权和恶势,但无数的律师甘愿赴汤蹈火。这些,都是律师职业的使命使然。
律师不是妖魔。但是表现出来的,却并不温柔。
国家不给工资,律师只能实行有偿服务,律师不能为争议双方服务,只能服务于一方,因此,律师只能“谁给钱为谁说话”;刑事被告人,即使犯了罪成了“坏人”,但是他首先是人,是一个公民,因此他有权得到公正的审判,为此法律规定了律师辩护制度,所以,律师“为坏人说话”;律师的劳动工具就是法律,因此,律师往往以“钻法律空子”为工作方式,在一个法治国家,这是非常正当的工作,但我们由于长期的人治传统,法律受到轻视,这被视为奸诈。“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是顺口溜,本来是形容“大盖帽”的,但由于律师的工作就是跟“大盖帽”交往,因此,律师也被描绘成这个故事的主角。
现在有显示警察神勇破案的电视剧作,有表现法官司法为民的新闻报道,有体现检察官铁面反贪的书刊杂志,在律师被视为权力另类的当今中国,惟独律师没有。更令律师尴尬的是,有些当事人一方面聘请律师,另一方面却拿上面的话贬低律师。此时,再善辩的律师,一时也难以用三言两语解释清楚,而长篇大论的申辩别人也没这个兴趣听,以为他人辩论为己任
的律师,只能抱之以一丝苦笑。
这就是当今中国夹缝中律师的生存状况。
http://www.ajlawyer.com/ReadNews.asp?NewsID=7334
http://www.ajlawyer.com/ReadNews.asp?NewsID=6156
律师应当具备的能力和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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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年12月12日 出处:华律网 作者: 吕西锋 【编辑录入:独木难支】
关于律师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能力和品质问题,可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为执业律师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所以这里所说的律师的能力和品质主要是指律师法律素养之外的东西。就个人而言,我认为律师应当具备以几方面的能力和品质:
一、独立的思考能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
作为一个律师最重要的就是独立的思考能力。律师绝对不能人云亦云,不但对于每一个案件是这样,对于社会现象也是这样。在对个案的分析方面,特别是那些自己拿不准的案件,请教是必要的,但被请教的人以及大多数人的意见并不一定是正确的。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只有自己经过反复思考得出的结论才是最可行的。在对待其他事情方面也是一样的,一个从事律师职业的人绝对会也不应当去传播那些道听途说、毫无根据的小道消息,律师应当作制止流言传播的智者。这是律师的职业特点所要求的。因为在独立思考的过程中要运用逻辑分析,辩证思维等方法,而这些方法都是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的,与人云亦云是根本对立的。
律师要有准确的判断能力。尤其是在对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方式的把握方面,律师的准确判断能力显得特别重要。律师应当善于透过案件的表象看到其本质,从而准确地判断案件的性质,并据此制定恰当的应对策略,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应当虚心学习,不断更新知识,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现代社会是人类文明高速发展的社会,不但法律知识,而且太多的科学知识和社会知识都需要我们去学习。所以律师不应当自以为是,遇到自己不懂的事物和问题,特别是一些与案件相关的问题,一定要虚心向人请教。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律师应当具有批判一切、怀疑一切的精神品质和创新精神
律师在学习和实践的时候应当谦虚,但是,这不是说让我们去死记那些法律条文和理论。我们在学习的时候要敢于怀疑权威、批判权威,善于在批判中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法律文化成
果。在办理具体案件的时候更是如此,不能一听对方的委托人是某某教授、某某专家就心里发虚。专家的理论观点,在某一段时间之内是正确的,对一些问题的解决是适用的,但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就会丧失其生命力。有时,某一领域里的权威理论也可能是不正确的。其实人类就是在不断地怀疑、批判和继承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前进和发展的。没有怀疑和批判就没有创新。
四、律师不能没有傲气,但不能没有傲骨
律师不能有傲气。在对待当事人方面,律师不能对当事人颐指气使,要急当事人所急,耐心而热情。在对待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方面,只要其依法办事,我们就要尊重,这是礼仪的要求,更是对法律本身的尊重。因为他们在正确地执行法律的时候已经不是他们自己,而是法律和国家的化身,对他们的尊重就是对法律的尊重。
律师不能无傲骨。律师也是人,一个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也有自己的生活压力,有自己的家庭负担,需要经济收入来保障这一切。但是律师不能为了接收案件而逢迎当事人的一些不合理的,甚至不合法的要求,更不能因为接案子而对当事人卑躬屈膝。律师职业毕竟是一种高尚的职业。另一方面,律师也不能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曲意逢迎,特别是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的合法权利时,我们更不能听之任之,要敢于和善于通过备种正当方式来维护当事人和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律师和那些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沆瀣一起时,律师和律师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五、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尊重
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如果律师之间相互攻诘,不但使本人受到损害,还会影响整个律师业在公众中的形象。所以每一个把律师职业作为事业追求的律师都应当自觉地维护律师的形象,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塑造律师的良好形象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其实,尊重其他律师就是尊重律师这个职业,就是尊重自己!
六、律师应当保持理性
律师也是七情六欲的人,所以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可能不受情感等因素的影响。但是,法律毕竟是理性的产物,所以,当事人可以丧失理性,但是律师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不能丧失理性,否则便不是律师了。不但如此,当当事人丧失理性的时候,我们还应当运用自己的学识和智慧尽量使他们回复到理性的道路上来。
以上是我的一点浅见,请大家发表意见。
谈谈律师的发散性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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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年12月12日 出处: 高宏道 【编辑录入:独木难支】
律师会接受各种人的委托。当事人会寻找各个不同的律师。因此,律师和当事人在选择中遭遇。不同的当事人选择律师的时候,有不同的标准。有的是选择他认为是水平高的、收费少的律师。有的是直接选择名气大的律师。有的是选择自己“一见钟情”的律师:我一看就顺眼。还有的是看这个律师是不是有“关系”,会托人,甚至是看是否会行贿。当然,更多的是从自己的亲朋好友的介绍或者是从媒体、网络上了解律师的业绩、风范,出于尊敬、信任而委托。凡此种种,站在律师的角度,难以干预当事人的决策。由当事人构成的世界是太大、太复杂了,律师无法左右他们选择的方式。
律师是一个牟利的职业。在律师接触当事人的时候,律师当然要考虑如何承揽一项业务。多是当事人处在纠纷、苦恼之中的时候,也不乏为了避免今后的纠纷和苦恼的。初次相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如何答复?固然取决于律师的学识,也取决于他的人品。还有,就是他的发散性思维的能力。
律师的学识、经验达到了一个较高的程度,当然就会以自己的精妙言谈征服对方。这要求,思维清楚,条理明白,一针见血。如果再加上语言风趣,旁征博引,热血热心,就更具魅力。
律师的人品高下,也决定他的态度。比如,本来是不需要很复杂的过程就能够使当事人摆脱困境的,故意不告诉当事人。反而是故弄玄虚,夸张蛊惑。以此达到承揽委托的目的。还有的是,本来可以和解,不使争议双方发生仇恨的,故意挑唆其间,将矛盾扩大,然后,从中牟利。也有的是,据实相告,陈明利害,帮助当事人认识纠纷的实质和发展的趋势和种种可能,让当事人自己去决策。当然,帮助当事人将纠纷化解,贯彻“和为贵”的原则的律师,也不少见。
学识、人品,差异很大。但是,有一点应该是相同的,这就是应该具有发散思维的能力。
如果当事人说明了他的处境或者是遇到的麻烦的时候,律师只有一种看法、一种结论,只能提供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案,就不是发散性的思维。我认为,律师至少应该提出两三种看法、提出上中下三种,或者是更多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才是具备了发散性思维的能力。在推测纠纷的成因的时候,更要设想多种的可能。
从实践上看,当事人不愿意说明全部真相的,比率很高很高。这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护短,不想说自己的失误、过错。有的是从思想上就回避过错,闭目不看,因此不说。还有的是,初次相见不可能马上建立信任,难以做到和盘托出。也有因性别差异造成的障碍,不好将自己的隐私、难言之隐向律师倾诉。更不智的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希望利用律师,把律师当枪使。当然,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造成了对素材的错误认识,将重要的资料忽略了,将次要的材料看成了重要的,也很多见。
如果律师不能正确认识这个状况,以为当事人说的情况既全面又真实,那就错了。这时,非常需要发散性的思维起作用。具备发散性思维能力的律师,不会立即被当事人陈述的情况左右,而是立即设想出种种可能、种种场景。对故意隐瞒的、故意回避的、借助引导提问,将问题提出,让当事人全面陈述。对忽略主要材料的,要帮助当事人补充、回顾。
我个人认为,如果建立了委托以后,可以给当事人多提一些方案,供当事人选择。一旦
当事人选择了某一个方案,就围绕这个方案为当事人组织材料、证据,从当事人的立场出发,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对这一点,很多当事人是不理解的。比如,在网络咨询中,有人问:“怎么都是律师,看法会不一样呢?”其实这是很正常的。从不同的角度,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正是发散思维的结果。只不过,在网络咨询时,是由不同律师的笔端表现出来而已。
举一个小例子。某甲和他的朋友某乙说有一流水线想出手。乙说,你打算卖多少钱?甲说150万足已。乙知道某丙正好需要这样的流水线,就找了某丙。问丙:现在我知道有一适合你需要的流水线,是218万,你是否愿意购买?丙到现场看了以后,对流水线很满意,立即将款218万付给了乙,让乙尽快购买。乙将150万现金交甲,丙将流水线运走,在自己的工厂投入了生产,对设备很满意。买卖成交以后,有人说,乙是诈骗。有人说,乙是不当得利。有人说,乙是不违法所得。
说诈骗的认为:乙没有告诉甲和丙真实情况,使甲少收入了68万元,使丙多付了68万元。乙以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段,为自己获取了68万,就构成了诈骗。
说乙是不当得利的认为:乙得到68万,既没有约定(没有合同基础),又没有法定,就是不当得利。
说乙不违法的认为:甲希望出手流水线、希望得到150万。乙帮助甲实现了他的愿望。丙希望购买流水线,已经购买了,并且很满意。丙经过现场查看、实际使用,并不反悔,丙的利益也得到了保障。这个案例中没有受害人,没有受损失人。法律也没有禁止居间介绍获取利益,乙违了什么法?
可见,同一个事实,会有明显不同的三种看法。
我曾经给我的一个客户看了一份代他起草的一份土地使用权争议的法律文书。在他看完以后,我问:“你觉得是不是说的有理?”他很满意,说“很有道理。”我接着说:“这是一面理。”然后,讲述了从另外的角度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听了以后,他很为叹服。
有的时候,为了说明处理问题的方案的优劣,我会将一个方案,配一个“反论”。这样,三个方案,就是六份材料。单独看,哪一个都说得过去,都振振有词,都光明正大。
说到这,也许有人会问:那不是这么说有理,那么说,也有理了吗?的确如此。律师的发散思维,既是一种能力上的要求,也是职业特点使然。
比如,一个离婚案。男的来找律师,律师接受了委托。律师就要从男方的利益出发,运用法律规则,为其利益最大化服务。如果是女的来找律师,还是这个律师,律师接受了委托,同样,就要从女方的利益出发,运用法律规则,为其利益最大化服务。律师的职业特点就是这样的。如果不能够做到这一点,就不能够接受各种委托,就不能够站在法律的角度,保护各种各样的人的合法权益。
发散思维的能力越强,设想的、推测的情况越多,考虑的越全面。处理问题的方案也就
越多。提高发散思维能力的方法,是增加生活经验和历练,多看案例,多和其它律师探讨。对提出反对意见的朋友,要非常非常的感谢。如果是只喜欢听同行的吹捧,听同行的赞美甚至是溢美之言,就难以听到其它律师的高见了。这就很难进步了。
律师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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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年10月16日 出处:神州律师网 作者: 刘菲菲 【编辑录入:独木难支】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行为人被控“侵权行为”的认定。对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认定,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与否、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使得侵权证据极难获得或者即便取得却被认定为无效, 无法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因此本文就实践中律师在取证过程中应请注意的问题进行总结阐述。
一、取证方法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因当事人较为了解自身权利及产品特点、技术特征及行业所涉及的范围,所以自行取证目标性较强。而律师调查取证则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专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因此建议两种基本方法应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因此,当事人如能在诉前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应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及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采取对财务办公室突然查封的方法,责令其交出帐册。
4、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从事管理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5、申请海关调查取证。根据二OO 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如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借助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所进行的调查及认定来保留相关证据。
6、利用侦查机关调查相关材料作为证据。二OO 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并适当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这就扩大了侦查机关的办案范围。所以,在侦查机关办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也可调查出许多对诉讼有利的证据。
二、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集证据的主体、取证过程及内容应合法。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目前“陷阱取证”方式并未被法律所明确禁止,但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获得支持,将对正常的市场交易程序造成破坏,危及市场信用的建立。故法院已在北大方正公司和红楼计算机研究所诉北京高术天力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对此不予认可。
2、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证明与被告的关联性。
重点是确定侵权行为与被告的关联性,就是判断被控侵权行为系被告所为。原告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即便被告否认该行为是其所为时,仍能够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因素的程度,否则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例如,原告据侵权产品上印有被告的厂名即认为该侵权产品是由被告生产,而被告对这一事实予以否认。原告应能够再提供购买该新产品时被告所出具的发票,则关联性可得到证实。
3、注意证据的客观性。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
自行取证时,应注意对取得的证据不能随意删截,即使其中有与案件无关的部分也应保留原样,否则证据将丧失客观性,证明力大大减弱。
公证取证时,在保全内容方面应尽可能的全面,如在计算机软件保全中应包括源程序、目标代码程序、技术说明书、开发文档等,并可将运行环境也一并保全。在保全方式上尽可能多种取证形式共用,如在将某个页面打印或存储在磁盘上时,公证员同时记录取证的全过程(包括网络连接及网址等),还可同时用摄像机对取证过程全程摄像。特别注意,应将通过公证取得的证据放在公证处封存保管,并且由法院到公证处提取证据。
三、取证的主要内容
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原告应当调取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对该产品的取得方式和过程最好进行公证,并将侵权产品交由公证处封存备查。(2)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则可以先取得可向法庭提供诸如被告
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间接证据,再通过法院保全措施获得侵权的直接证据。(3)查找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者明知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销售和使用的证据。(4)原告应就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的对比,说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最好为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而不是证人证言。因为证人证言受主观因素较大且对技术问题向法庭难以口头讲清楚。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是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
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2)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由于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构成该商标的文字、图形,也包括文字的发音、字形、图形的含义等,故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3)企业目前使用的网页、企业产品广告、企业名片等。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确认被告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及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
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控侵权作品、复制品,包括书籍、报刊、宣传画册、挂历。(2)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载体,如网页、户外广告、向公众散发的印刷品、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有形产品、商品说明书等。同时原告在提交上述证据时应当说明该侵权作品是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如复制、抄袭、未经许可改编等。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开始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方式、实施侵权行为所达到的程度(如侵权出版物的发行量、印刷次数)等。
四、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取证时应注意“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接近程度和取得证据的难易程度对该类案件特别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五、知识产权的诉前证据保全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均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实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前证据保全的过程中,特别是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中,如从计算机上保全证据应注意:(1)从计算机上保全证据时,法院应先向被申请人了解与该计算机连接的出户网线及局域网其他计算机台数,以便切断该计算机与其他计算机的连接或同时停止使用,防止计算机远程控制及修改。(2)在保全证据时,双方当事人最好均到场,由法官操作或双方均无异议人进行保全操作。(3)所保全的证据应储存在法院器材上或当事人提供的经双方检查无内容的器材上。(4)保全的证据载体应由法官当场封存。(5)将上述全过程记入笔录,由双
方当事人签章。(6)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将上述过程同时进行全程摄像。
关于做常年法律顾问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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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业十几年,先后担任了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短则一年,长的近十年之久,以下是我的几点浅见:
一 、做常年法律顾问能全面锻炼律师,是律师开拓案源的主要途径,是律师一项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
有的律师不愿意做常年法律顾问,原因是嫌做常年法律顾问收入少、费时多、办事繁。在北京,通常做常年法律顾问,每家收费在2至15万元左右。这与接大案子相比,确实收费不高。至于是否费时,则因单位而异,有的单位对法律顾问比较依赖,遇到法律问题,必请律师到场咨询或提意见,甚至规定律师每周至少来一趟;有的单位,简单问题“自我消化”,若系疑难问题,方请律师“驾临”。律师办理诉讼或仲裁案子流程简洁,俗称三部曲即准备材料、出庭、领取判决书或裁决书。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远比承接案子要繁琐得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通常要提供下列服务:1、解答法律咨询;2、参与合同谈判及合同书起草和审查;3、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4、签发律师函;5、进行律师见证;6、专项调查;7、专项代理;8、协助聘请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9、出席会议参与决策;10、法律讲座。
由此可见,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没有承办诉讼或仲裁案子那么“轻松”,但看问题要一分为二,做常年法律顾问也是如此,既有不利的一面,也有好的一面。笔者的经验是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至少有三个好处:一是能全面锻炼律师各方面的才能,总结律师的功能有四个方面即解释功能、预警功能、主张功能、辩护功能,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这四个功能都有可能“动用”,一个也不能少,是检验律师的试金石,是律师全面展示才华的最佳机会;二是律师开拓案源的主要途径,你担任某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该单位的诉讼案子或仲裁事项,除非你不愿意做或做不了,否则“肥水”绝不会外流,越是担任大的单位的法律顾问,你就越有机会承接大的案子,越是担任大的单位法律顾问,你就越有机会办理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越是担任大的单位法律顾问,你赚钱的机会就越多;三是一项稳定的收入来源,如果你一年担任十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每家平均叁万元,就意味着三十万元到账,这样,你就有了基本保障,至少你一年的办公费用有人替你埋单了,你就可以放心开拓别的业务,你就可以有选择性的承接诉讼或仲裁案子!
二、在同当事人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时,务必明确服务对象(含不含服务对象的关联公司或关联单位)、服务内容(越具体越好)、服务时间(设立上限)、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大凡做律师的都有同感:替委托人或当事人办事都能尽职尽责,给自己办事往往糊涂透顶。律师在同聘请方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上述四项内容,否则会哑巴吃黄连有理没法说。作为聘请方,都愿意少花钱多办事,本单位的法律事项,你当然得“顾问”,本单位关联单位甚至本单位员工的法律事项也想请你把关。如果没有约定服务对象,遇此情况你干不干?如不干,就有可能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来年续签就有可能泡汤;如干,你会觉得委屈,原因是费力不见利。关于服务内容,一定要明确哪些内容要另行委托即另行收费。
关于服务时间,亦应界定清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半天即四小时,否则,要增加费用,并明确增时计价标准。关于支付方式,最好是一次性支付。对于经营稳健和守信的单位可接受按月或按季支付。有的单位之所以请你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往往是遇到了棘手的事情需要律师处理,一旦事情办妥,律师的作用在他们的眼里就是可有可无了,若不是一次性收取顾问费,很有可能,你就会白费工夫,当然,你可以打官司,但毕竟是一件难为情的事情;有的单位一旦陷入经营困境或人事更替或突然关张甚至“人间蒸发”,你若不是一次性收费,后续费用就有可能成为“空头支票”。
三、要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受聘方的律师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掌握聘请方基本情况
律师要主动掌握而不是被动接收聘请方各方面的情况(涉及保密事项除外),包括聘请方高层管理人员分工及行事风格、法人治理结构及运作程序、分子机构设置情况、基本规章制度、业务所涉法律法规及规章、所在行业特点及动态等。
(二)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如上所述,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有可能涉及十个方面的服务,律师必须熟悉聘请方基本情况,对聘请方业务所涉法律法规乃至部门规章、聘请方所在协会的管理制度有精湛的理解,律师必须具有极强的敬业精神和熟练的操作经验,否则,奢谈优质服务!律师一次小小的失误、一次不经意的疏忽,都有可能给聘请方留下不信任的映像。
(三)提供服务要及时
聘请方均希望律师“召之即来”,但是作为律师不可能只为一家单位服务,因此,律师在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时,务必要留有余地,最多保证重大事项24小时内到位,一般事项不超过3天。为了能切实履行合同,律师最好指定一名同事或助手共同为一家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即或你外出或有其他事先已安排的事情需要处理,你也不会有太多的顾虑。如果你没有急于办理的事物,你最好是亲自出面,哪怕是加班加点,也要按时完成聘请方交办的事务。一次迟延,聘请方还可以理解,再而三的迟延,聘请方就有可能另请高明。
(四)要经常同聘请方尤其是聘请方决策人员或联络人员沟通
有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顾而不问,聘请方不招呼,绝不露面。笔者的经验是:即或聘请方不招呼,也要主动同聘请方决策人员或联络人员沟通,一方面是联络感情,加深了解,另一方面是寻求服务机会。律师发现聘请方存在制度缺陷,就应主动提醒聘请方予以完善,律师发现聘请方存在某一风险,就应建议聘请方尽快采取措施,律师得知聘请方业务所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出现变动,就应及时告知聘请方予以关注,律师获悉某一商业机会而聘请方完全可以胜任,就应该同聘请方探讨并尽力促成,或许你还会有意外的收获!总之,要让聘请方了解法律顾问绝不是可有可无,而要继续聘请法律顾问,你是最佳人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