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筹划的论文纳税筹划的论文1
关于纳税筹划的论文纳税筹划的论文:
关于企业纳税筹划空间的研究
摘要:由于企业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意味着它的战略选择必须接受一定的空间约束与制约,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既包括政府主动给予的纳税空间,又包括企业权利与义务的体现。同时基于目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操作本身并没有具体法律规范,以致操作者在认识上产生分歧,企业纳税筹划期待行业准则来加以规范。
关键词:纳税筹划 博弈 纳什均衡 行业准则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涉税零风险而采取的合法手段对自己的经济活动进行筹划安排的总称。在国外,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几乎“家喻户晓”,它是以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的身份而存在的。我国的税收筹划虽然处于起步阶段,但是由于入世后纳税人的迫切要求,加之市场经济环境和条件的日益成熟,开展税收筹划正逢其时。
1企业纳税筹划的约束与博弈
与诚信纳税的呼声相反,偷逃税现象愈演愈烈,涉税金额也越来越大,企业甚至不惜使用虚假信息等手段偷逃税款。造成这种反差有两个原因,其一是税收制度在制定时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太小了,以至于企业不得不采取偷漏税的手法降低纳税成本;其二是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尚未达到发现纳税筹划空间以及充分利用纳税筹划空间的水平,也就是说在治理税收环境中纳税筹划与筹划空间就成为国家与企业共同关注的焦点。
纳税筹划是以不违背税法为基本前提的,在遵守税法的条件下达
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应该说纳税筹划与税收欺诈根本对立,与诚信纳税相辅相成,可以说纳税筹划是诚信纳税的体现,诚信纳税是纳税筹划的保证。纳税人将税款缴纳给政府,希望政府为其提供充足和高质量的公共品和服务,可以说,在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诚信对纳税人和政府都具有约束力,只有整个社会建立起诚实的信用体系,纳税筹划才有健康的社会环境。
由于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意味着它的战略选择必须接受一定的空间约束与制约,而这个空间的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只是不同的国家税收空间范围有差别,企业利用纳税筹划空间的能力不同。
2企业纳税筹划期待行业准则
纳税筹划的出现是税收进步的象征,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也是现代企业必修的功课。但是,纳税筹划的操作本身并没有具体法律规范,以致操作者在认识上产生分歧。
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建立于计划经济时代,发展于市场经济初期,现在仍在不断完善中。税法的立法本意与税法表述之间、税法责任与主管部门权力之间、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之间有程度不同的缝隙和重叠,而这正是纳税筹划操作者可以进行筹划的地方。例如:假合资企业,实质是假,没有外资,但在税收政策的范围内它却享受到了真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如此筹划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纳税筹划既是具体纳税人对自己权益的处理,也是对社会责任、义务以及同业竞争者竞争手段的选择。由此看来,纳税筹划也应承担法律正义,也需要合法性、安全性和善意信誉、平等机会来保障。
纳税筹划需要依托具体的标准判断其是否合法、合理,需要一个行业标准。例如:某大型企业经过纳税筹划,实施了资产重组和优化配置,按照该企业说法,税负应下降21%,但是当地税务部门并不认可,因为有不合理避税嫌疑,且税收计划和当地财政预算难以落实,结果实际税负下降了7%,纳税筹划变成了税收磋商与相互妥协,双方都不满意。这类情况说明,纳税筹划自身没有权威操作平台依托,没有具体判断评价标准,处于有游戏无具体规则、有比赛无明确裁判状态。
因此,给公平纳税筹划权利、机会,减少当事者之间分歧、摩擦,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制定纳税筹划准则或管理细则的方式,在技术上提供一个纳税筹划的操作平台和明确、清晰的价值判断体系,使纳税筹划立足于建立多方利益博弈规则,而不仅仅是征纳双方的税法执行博弈。对那些善意的、防御性的、符合立法本意、正常减轻税收负担的纳税筹划要承认纳税人的权利,要予以肯定;对于那些实质虚假、故意歪曲税法的“纳税筹划”应持审慎态度。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该明确纳税筹划业务的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行为准则和行为边界禁区、连带责任和目的等;明确税收法律、相关法律以及各种中介机构与纳税筹划之间的法律关系、责任、义务;明确主管税务机关、上级机关和相关机构管理责任、地位、权限和行为禁区。只有建立客观、公正、合法的纳税筹划评价、评估、参考、参照体系,税务机关、纳税人和“业内人士”才好有的放矢,纳税筹划才能有序、合法、健康地发展。
3纳税筹划发展前景广阔
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项基本权利,是适应其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的思想和动机的产物。因此,纳税人在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实现了涉税的零风险,从而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又使纳税筹划过程产生了积极的连锁效应。纳税人作出的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安排,不仅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引导投资方向,而且有助于强化纳税人的法律意识,无疑会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软科学”水平。因此,纳税筹划对企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企业而言,纳税筹划得当,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的利润和可有资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自身价值达到最大化,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对国家而言,纳税筹划促进企业遵循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有利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落后地区和幼稚产业的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从总体上扩大了国家税收的税基,增加了税源;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稳定发展。
有专家预测,纳税筹划将是21世纪最热门的行业之一,对企业决策者来说,纳税筹划具有很高的“含金量”。随着社会对纳税筹划的日益认可,纳税筹划必将得到全面发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基于以下三点:一是随着税务稽查力度的加大,对偷逃税处罚的加重和执法环境的改善,纳税人会越来越多地摒弃偷逃税的方式,进而选择纳税筹划,获得合法的节税收益;二是随着人们对纳税筹划研究的深入,会找到或发现越来越多的市场空间和筹划技术,纳税筹划专业书籍和专业人士会越来越多,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人才基础;三是社会越来越期望纳税人按法律标准来约束自身的纳税行为。
一位税收专家对纳税筹划这一日渐显山露水的行业报以厚望“,《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代理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已经给了纳税筹划发展的空间,台子已经搭好,剩下的就是纳税人与筹划人士如何唱好这台戏了。更具规模、更系统、更深层次的筹划,还有待于纳税人与筹划人士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尹音频,刘科.税收筹划[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方卫平.税收筹划[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尹宗成.对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乡镇经济[J].2003(1).
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和对策分析
一、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
所谓税务筹划就是纳税人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自己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而使用的方法。税务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
1、税务筹划的基本特征表现
(1)合法性:这是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最显著特征。其一,于企业,其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合法,在实质上也顺应了政府的立法意图;其二,于税务机关,应该依法征税,保护和鼓励税务筹划。
(2)事先性: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税务筹划是在企业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之前,对将可能面临的税收待遇所做的一种策划与安排。若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应纳税额已确定之后,再做所谓的筹划,那就不是税务筹划,而只是偷税或避税了。
(3)时效性:我国税制建设还很不完善,税收政策变化快。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具备敏锐的洞察力,预测并随时掌握会计、税务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因时制宜,制定或修改相应的纳税策略。否则,政策变化后的溯及力很可能使预定的纳税策略失去原有的效用,“变质”为避税甚至偷税,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2、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税务筹划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税务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使其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纳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
(4)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如税务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是对现有税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现有税收法规的不足,国家则可根据税法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正,以完善国家的税收法规。
二、我国税务筹划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1)税务筹划概念混乱,未实现理论上的突破。在税务筹划实践中,有的纳税人往往因为筹划不当构成避税,被税务机关按规定调整应纳税金额,未能达到节税目的;有的纳税人则因筹划失误形成偷税,不仅没有达到节税目的,反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制裁。
(2)没有相关执业准则和法定业务,高素质执业人员少。税务筹划需要有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税务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事先的规划和安排,经济活动一旦发生后,就无法事后补救。因此,税务筹划人员应当是高智能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税收、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全面了解、熟悉企业整个筹资、经营、投资活动。筹划人员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仅要精通税法,随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而且要非常熟悉企业业务情况及其流程,从而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最有利的决策。但目前大多数企业缺乏从事这类业务的专业人才。
(3)社会效果差,主管机关对税务筹划行业持不支持态度。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不健全,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各方面的因素造成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低,部分基层税务人员素质不高,查账能力不强,对税务筹划与偷逃税、避税的识别能力低下,给纳税人偷、逃税等行为留下了可资利用的空间。一些税务机关擅自改变税款的征收方法,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本应采用查账征收的固定业户却采取了定税、包税的办法,抵销了企业精心进行筹划得到的税收利益。税收征管法有的成为摆设,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使得某些纳税人感到没有外在压力,因而缺乏寻找税务咨询机构的内在动力,只知道与税务干部搞好关系,而不重视税务筹划,也使得税务咨询机构丧失了一部分市场,造成市场需求的缺乏。
三、对策分析
(1)划清税务筹划、避税以及偷税的界限。要有效开展税务筹划,必须正确区分税务筹划与避税、偷税的界限。虽然偷税、避税、税务筹划都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减少的性质具有根本的区别。偷税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且具有事后性;避税和税务筹划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谋划、安排特征,但两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别;避税虽然不违法但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税获得的利益不是税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税务筹划则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顺应立法意图的。
(2)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税务筹划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可。税务筹划必须合理合法,因此,全面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纳税的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是一项重要的税务筹划前期工作。就我国税法执法环境来看,目前尚无税收基本法,各税种之间在操作上、衔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权”。税务筹划人员应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税务案件中,具体了解对“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并将其用于税务筹划的实施过程中。
(3)加快税务筹划专业人才培养,聘用专业的税务筹划专家。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较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智力行为,也是一项创造性的脑力活动。相比一般的企业管理活动,税务筹划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税种的多样性、企业的差别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观环境的动态性和外部条件的制约性,都要求税务筹划人员有精湛的专业技能、灵活的应变能力。因此,企业应加大这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在高校开设税务筹划专业,或在税收、财会类专业开设税务筹划课程,尽快满足高层次的税务筹划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在职的会计人员、筹划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务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
(4)完善税法,堵塞漏洞,促进税务筹划的发展。加快税制改革,不断完善税法,同时严格执法强化征管与稽查,使税收宣传教育与惩处并重,从而加深纳税人对依法纳税的认识,增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积极性。一方面,税务机关给税务部门、税务代理机构、企业提供一个判断是否属于正确筹划的标准,以积极引导企业和税务代理机构的筹划行为,减少国家税款的非正常损失。另一方面,国家应通过法律责
任的追究加强对税务代理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这样才能增强其依法筹划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尽可能为企业提供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从而增加纳税人对税务筹划的需求,推动税务筹划的发展。
一般纳税人分立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筹划
假定某商业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增值税率17%,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而且企业管理层估计,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企业规模不会有太大增长,经营业务项目也不会有大的改变。 筹划案例
该企业年应纳增值税=100×17%-100×17%×10%=15.3(万元),同时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企业规模不会有太大增长,经营业务项目也不会有大的改变。因此可以考虑的纳税筹划方式为将企业分设为
A、B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销售额分别为60万元和40万元,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分设后:
A公司应纳增值税=60×3%=1.8(万元)
B公司应纳增值税=40×3%=1.2(万元)
减轻税负额=15.3-1.8-1.2=12.3(万元)
筹划结果
如果分立以后企业规模扩大,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或者一些业务增值税率高于税负平衡点,其他业务增值税率低于税负平衡点,可以将两个公司之间的业务分类安排。增值税高于税负平衡点的业务由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增值税率低于税负平衡点的业务由一般纳税人经营。
纳税筹划的内涵及其设计思路
近年来,纳税筹划是在中国企业界叫得最响的流行词,且大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迅速遍布我国的各类企业和组织。我国税务机关已由原来的反映转向默认,进而许可;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税咨询公司、税收筹划网站等涉税中介机构也将纳税筹划锁定为主打主推项目,帮助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筹划;跨国公司和国内一些大中型企业专门设置税务管理部,专司本单位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在我国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发展趋势。到底什么是纳税筹划?主要有哪些设计思路?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内涵
纳税筹划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与实务体系的标志应该是1959年欧洲成立的税务联合会,其成员遍布美、法、德、意等22个国家,由从事税务咨询的专业人士和团体组成,明确提出以税务咨询为中心开展税务服务,而纳税筹划就是其服务的主要内容。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认为,纳税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印度税务专家N.T雅萨期威《个人投资和税务筹划》则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充分利用税务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美国加州大学W.B梅格斯与R.F.梅格斯合著的《会计学》也认为,纳税筹划是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
阿根廷的《宪法》规定:不应强迫阿根廷的居民做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同时也不能禁止他们去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
尽管在发达国家纳税人对纳税筹划耳熟能详,充分利用,而我国则处于初始阶段,且参差不齐、人言言殊,但法人和自然人对纳税筹划极其关注却是不争的事实。鉴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势必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纳税筹划原则:对税务机关来说,要依法行政,不折不扣地执行“法无援权不得行”的原则,不能超越范围滥用自由裁量权;对纳税人来说,要遵守税法和尊重税法,坚定不移地遵循“法无明文不为过(罪)”的原则,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沿着纳税筹划的发展轨迹,根据国内外关于纳税筹划的研究成果和最新实践,笔者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国家现行税法及相关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采用一切合法和不违法的手段,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涉税事项的安排,以实现纳税人财富最大化和涉税风险最小化的财务管理活动。纳税筹划的核心是规范纳税,最终目标是既不多缴税,也不少缴税。
二、纳税筹划的思路指引
思路决定出路。没有新思路,就不会有好出路。在业务多元化的纷繁复杂的今天,在税制多变繁杂的今天,纳税筹划同样如此。因此,必须在现有税制框架内,针对经济业务导致的纳税行业,进行策划、筹划或者制订预案,为纳税人提供思路指引。一般而言,纳税筹划有再造流程思路、缔结契约思路和合理转化思路三种模式。
(一)流程再造思路
业务流程再造是对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根本性的再思考和彻底性的再设计,从而使企业
在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等方面获得戏剧性的改善。流程再造是一场革命,意味着企业一切从零开始,一切从头开始。
纳税产生于业务活动,不同的业务流程决定着纳税的性质和流量。进行纳税筹划,必须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和涉税环节,将业务流程与现行的税收政策相结合,将税收政策与其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相结合,将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案与适应的会计处理技巧相结合。必要时,应通过流程再造改变税收,运用创造性思维设计纳税筹划方案。
【例】大华钢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主要原材料为废旧钢材。一年直接收购废旧钢材支出1000万元。回炉冶炼螺纹钢后,年销售收入达1800万元。在生产过程中,电费、水费、配件等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税款为51万元,则该企业应纳增值税=1800×17%-51=255(万元)
如果企业设立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将废旧物资收购交由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完成,且回收公司独立核算并持有废旧物资经营许可证。那么,回收公司免缴增值税,不增加任何税收负担;大华钢铁厂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应纳增值税
=1800×17%-1000×17%-51=85(万元)。经过流程再走,大华钢铁厂节税255-85=170(万元)
(二)缔造契约思路
诺贝尔经济学得主科斯(coase)教授认为,公司的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体,市场经济其实就是契约经济。若从契约角度考虑纳税筹划问题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两个层面:一是纳税人与税务当局之间的法定契约关系,是依靠征纳双方对税法的遵从来维护的;二是纳税人与利益攸关者(含股东、经营者、债权人、政府、供应商、消费者、员工等)之间的纯粹市场契约关系,是依靠博弈使多方共赢来维护的。
对于纳税人来说,可以充分缔结契约,在更大范围主要地实现纳税筹划,并按签订的契约统一安排纳税事宜。
比如,为规避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风险,纳税人可以通过与关联方缔结条约签订合同来实现。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的预约价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 》(国税发[2004]118号)第20条也规定,纳税人遵守了预约定价安排并符合安排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可预约定价安排所述关联交易的转化定价原则和方法。
(三)合理转化思路
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在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时,需引入转化思路。其主要内容包括:改变业务形式,朝着降低税负和税种的方式转化;利用税率差异,通过转让定价实现收入、费用(成本)等在关联企业之间的适度转化;提前或递延业务收入费用(成本)的跨期转化,以实现节税目的。
【例】利民公司是一家批零兼营企业,因近几年市场竞争激烈,该公司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公司用于储存商品的仓库大量闲置。2006年,利民公司将房产原值100万元的仓库出租给某物流公司,年租金收入为30万元,则其应纳营业税金及附加=30×5.5%×(1+10%)=1.815(万元),应纳房产税=30×12=3.6(万元),税负合计为5.415万元。
如果利民公司与物流公司友好协商,继续利用仓库为客户存放商品,并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提供24小时安全服务;假定为服务收入仍为30万元,则其应纳营业税金额附加为1.815万元,应纳房产税=100×(1-30%)×1.2%=0.84(万元),税负合计2.655万元。比较可知,租赁转化成仓储后,税负总额下降2.76万元,下降比率为103.95%
一般纳税人分立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筹划 假定某商业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在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增值税率17%,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而且企业管理层估计,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企业规模不会有太大增长,经营业务项目也不会有大的改变。 筹划案例
该企业年应纳增值税=100×17%-100×17%×10%=15.3(万元),同时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企业规模不会有太大增长,经营业务项目也不会有大的改变。因此可以考虑的纳税筹划方式为将企业分设为
A、B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销售额分别为60万元和40万元,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分设后:
A公司应纳增值税=60×3%=1.8(万元)
B公司应纳增值税=40×3%=1.2(万元)
减轻税负额=15.3-1.8-1.2=12.3(万元)
筹划结果
如果分立以后企业规模扩大,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或者一些业务增值税率高于税负平衡点,其他业务增值税率低于税负平衡点,可以将两个公司之间的业务分类安排。增值税高于税负平衡点的业务由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增值税率低于税负平衡点的业务由一般纳税人经营。
五、结束语
在现代这个竞争激烈且法制越来越健全的经济社会中,企业要求节税和避税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纳税人减少纳税额,就等于增加了可支配的收入,得以有更多的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技术研究开发,站在更高的平台上参加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只有节税和避税的愿望,而没有节税和避税的智慧和方法,并不能保证合理的节税避税,要正确地纳税筹划,提高自己的纳税筹划意识和能力。
浅谈企业纳税筹划
【摘 要】 文章以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为宗旨,分析了纳税筹划的意义、特点及其与其它税务行为的法律区别,探讨了企业纳税筹划的背景和发展,以及纳税筹划的可能性,阐述了纳税筹划的方法,以使人们对纳税筹划有正确的认识,为企业合理、合法、正确运用纳税筹划提供思路。
【关键词】 纳税筹划; 税负; 预测模型; 价值链; 合理合法
提及纳税筹划,人们的自然联想是偷逃税、避税及做假账,其实,这是对纳税筹划的误解。纳税筹划的本质是在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运用的基础上,纳税人在税收政策导向、税负、收益、经营战略、自身现状等各种约束条件下所做的对自己最有利的经营方案的规划与选择,具有合法性、超前性、目的性、专业性,也是体现对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适应。因此本文就纳税筹划的意义与特点,企业纳税筹划的背景及发展,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步骤等方面作简要探讨。
一、纳税筹划的意义与特点
(一)纳税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或延缓当期纳税和实现涉税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所谓税收负担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因纳税所承受的经济负担,一般用一年内已纳税占其实现的营业收入或其它标准(如产值)的百分比表示。涉税零风险则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交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纳税筹划的意义在于,减轻税收负担和延缓纳税,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绝对减少税负。绝对减少税负即税收负担额的直接减少。例如,企业去年交税1 000万元,今年纳税筹划以后交税900万元,其直接减少税负就是100万元。二是相对减少税负。相对减少税负即把纳税额与企业的各项经营业绩挂钩进行对比。通常以税收负担率[企业当年应纳税款总额(不含个人所得税)/企业实现的收入总和×100%]来衡量是否相对减少了税负。三是延缓纳税。所谓延缓纳税就是推迟纳税的时间。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一般不在乎延缓纳税,认为通过一些方法,把年初应交的部分税收推迟到年末交,并不能起到节税的效果。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因为把年初的税款合法地推迟到年末交纳之后,企业就取得了把这笔税款作为资金使用一年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纳税筹划也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果。
纳税筹划的意义并不仅仅局限于减少税负。短期内,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安排,在合法合理情况下,减少交税,节约成本支出,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长期来看,企业自觉地把税法的各种要求贯彻到其各项经营活动之中,使得企业的纳税观念、守法意识都得到强化。因此,无论从长期还是从短期来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都是很有意义的。纳税筹划是在企业和国家之间寻求一个予与求的平衡结合点,既有利于微观经济实体企业的延续壮大与发展,又不危及国家宏观的财政需要。国家与企业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局部强则整体强;整体强,局部的利益才能得以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减轻企业税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如何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筹划企业的各种税金,使企业税负最轻,成为目前企业面临的最为关键问题之一,这便产生了企业如何筹划纳税问题。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特点
1.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纳税筹划不仅要符合税法的规定,还应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纳税筹划的合法性,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其它税务行为的一个最典型的特点。这具体表现在企业采用的各种纳税筹划方法以及纳税筹划实施的效果和采用的手段都应当符合税法的规定,应当符合税收政策调控的目标。有一些方法可能跟税收政策调控的目标不一致,但企业可以从自身的行为出发,在不违反税法的情况下,采用一些避税行为。纳税筹划需要企业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的合理安排。
2.超前性
超前性是指经营者或投资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之前,就把税收作为影响最终成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设计和安排。也就是说,企业对各项经营和投资等活动的安排事先有一个符合税法的准确计划,而不是等到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已经完成,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后让企业补交税款时,再想办法进行筹划。因此,一定要让企业把税收因素提前放在企业的各项经营决策活动中去考虑。实际上,也是把税收观念自觉地落实到企业的各项经营决策活动中。
3.目的性
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减轻税收负担,同时也要使企业的各项税收风险降为零,追求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如果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活动后,没有减轻税收负担,那么其纳税筹划是失败的;但是,如果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税收风险却大幅度提升,其纳税筹划活动同样不能成功。
4.专业性
纳税筹划的开展,并不是某一家企业、某一人员凭借自己的主观愿望就可以实施的一项计划,而是一门集会计、税法、财务管理、企业管理等各方面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专业性很强。一般来讲,在国外,纳税筹划都是由会计师、律师或税务师来完成的。在我国,随着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它们也将承担大量纳税筹划的业务。
(三)纳税筹划与其它税务行为的法律区别
1.偷税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从而达到少交或者不交税款的目的。手段主要是不列或者少列收入,对费用成本采用加大虚填的手段,故意少交税款。而纳税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合法范围内,采取一系列手段,对这些活动进行事先的安排,具有合法性。
我国对偷税行为的打击力度是非常大的,凡是企业偷税额达到1万元以上,并且占当期应纳税的10%以上,根据刑法的规定都构成了偷税罪,要受到刑法的处罚。因此企业一定要把偷税和纳税筹划这两个概念严格地区别开来。
2.漏税
漏税特指纳税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少交或者不交税款的一种行为。所谓无意识,包含纳税人对政策理解模糊不清或由于计算错误等原因所导致的少交税款。但是,现在各地税务稽查部门在遇到漏税案件时,往往会认定为偷税。这是因为刑法没有对漏税作出具体的补充规定。为了避免漏税,企业应当加强税法学习,减少对税收政策的误解
3.抗税
抗税是以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是绝对不可取的一种手段,也是缺乏基本法制观念的一种极端错误的表现。
4.骗税
骗税是一种特定的行为,是指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等手段,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税行为,虚构成发生的应税行为,将小额的应税行为伪造成大额的应税行为,从而从国家骗取出口退税款的一种少交税款的行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就是典型的骗税行为,我国对骗税的打击力度非常大。骗税不是某一个单独的企业或机关就可以做得到的,这是一种集体犯罪行为,影响非常恶劣。
5.欠税
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欠税款的行为。欠税最终是要补交的,还要缴纳滞纳金和被处以罚款,这种拖延是没有意义的。
6.避税
避税是指利用税法的漏洞或空白,采取一定的手段少交税款的行为。目前,避税与纳税筹划在很多场合下是有争议的。
避税与纳税筹划之间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呢?有一些专家认为,只要企业采取了不违法的手段少交税款,都可以叫作纳税筹划。但这未免有些笼统。实质上避税是指利用税法的漏洞、空白或者模糊之处采用相应的措施,少交税款的行为。例如,国际间通常的避税手段就是转让定价,通过定价把利润转移到低税地区或免税地区,这就是典型的避税行为。而纳税筹划则是指采用税法准许范围内的某种方法或者计划,在税法已经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操作的;而避税却恰好相反,它是专门在税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地方进行操作。因此,避税和纳税筹划也是有
明显区别的。
7.节税
亦称税收节减,是指以遵守税收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以合法方式少缴纳税的行为。节税是合理行为,实践中,我们把纳税筹划等同于节税。
笔者认为,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此处当指税后利润最大化,其底线为法律允许,至少是法律所不禁止,能依据法律规定,按照国家政策导向性的法规进行纳税筹划固然是最好的首选,但当面临法律所规定的模糊之处,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有利于己的安排进行避税。企业是激烈市场中的竞争者不是慈善家,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去追求多纳税光荣,可以少交时绝不能指望其多交,即使一个企业愿意,他的竞争者赶超他的压力也让他不会也不愿这么做。完善法律是政府应有的责任和行为。基于这种观点,论述的税收筹划的方法中亦有部分避税的案例。
二、企业纳税筹划的背景及发展
(一)企业忽视纳税筹划的原因
一是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了民众纳税观念淡薄。我国已经历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家不重视税收杠杆作用。这给民众造成纳税不重要、纳税筹划更没有必要的观念。二是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税手段比较落后。企业轻而易举地就能通过偷税漏税的手段来获得特殊收益,因此企业根本没必要研究纳税筹划的问题。三是我国企业纳税人的纳税观念一直比较淡薄。因此,也相应地影响到企业纳税人对纳税筹划的认识不高。
(二)当今纳税筹划受到重视的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加入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企业对纳税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基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准则,开始对纳税筹划越来越重视,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我国的市场主体逐步成熟。因为纳税已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成本支出,企业开始关心成本约束问题。二是我国的纳税观念与以前相比有了较大的提高。企业开始关心如何学习税法和利用税法,并自觉地把税法的要求贯彻到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中去。三是企业认为税收负担偏重。我国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并存的国家,企业在交完流转税以后,还要缴纳大量的所得税。因此,企业非常关心如何节约税收支出,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以某国有大型制造企业为例,该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5%,加之企业要负担员工的医疗、职工养老、住房等支出,这个年销售达八个亿的企业,利润中有60%以上给分光,仅余30%,约两百来万可用于技术更新和扩大再生产。过重的税负无异于杀鸡取卵。不可否认国有企业举步维艰的现状与体制有着直接的关系。缺少竞争意识,包袱太重,而这个太重的包袱中就有很大一块是税收,适当的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减少税负,留下更多的资金投入创新,做大做强企业。
(三)纳税筹划的可能性
1.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纳税筹划奠定了法律基础
严格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是为国家所希望和倡导的,是国家运用税收的经济调节职能,利用税收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进行有目的的引导,实现资源在整个国民经济间的有效配置,因此对一些亟需发展的地区和项目往往采用低税甚至免税的措施,并制定一些相应的税收法律。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体现为多元化的特点。国家的税收法律对同一个经营项目在不同地域、或同一地域的不同的经营者以及经营项目,采用高低不同的税率,制定减税或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发展一些社会急需发展的产业,限制一些“饱和产业”和“夕阳产业”的发展,引导经济资源有序的流动,优化产业结构。事实上国家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征税依据是什么,无一不体现政府的意志,这种意志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依赖于经济运行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通过设置税种、确定税率、选择课税对象、课税环节等体现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对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类型、不同产品类型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寻求最佳的节税途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不同的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的存在,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运行环境上的可行性。
2.税法的缺陷和课税对象本身存在的可调整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
例如,增值税是实行按收入计算销项税额并依法扣除进项税的办法征收税额,企业可以通
过合法手段,减少本环节的纳税额,将税负转嫁给其他企业。而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一个企业内部也存在可调整性。例如,企业可以将到期的设备在本期报废,也可以推迟到下期报废,进而影响当期的纳税所得额。企业还可以在本期采取增加支出,减少当期利润,将企业的利润转化成企业的技术储备和核心生产力,形成隐性的无形资产。
课税对象的可调整性,决定了企业可以调整相关的课税对象,调整企业的获利能力。如果某种税收实行按量征收,那么税收支出就只与数量有关,与销售额没有直接联系。如果单位产品的售价高,单位产品承担的税负就低。因为相同的数量承担相同的税收,而相同的数量所对应的收入并不相同,由此形成销售收入税收率的不同。企业为了降低税负,必然多生产单位产品售价高的产品来降低税负率。例如,每瓶白酒都交纳0.5元的消费税,如果每瓶白酒售价5元,按销售收入计算则税负为收入的10%,如果每瓶售价50元则税负率降为1%。这种情况下企业可放弃增值低的业务,追求增值高的业务。课税对象的固定性,决定了课税对象的局限性,正是这种局限性,促使企业可采取对自己最有利的措施
三、纳税筹划的方法
纳税筹划实际上是纳税的预期活动,要对纳税进行预测,就需要有一系列相应的方法。
(一)纳税筹划的价值链分析法(宏观)
企业的价值活动分为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基本活动包括五种通用类型即进货后勤、生产作业、发货后勤、经营销售和服务。辅助活动主要是采购、技术开发、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基础设施。诸多创造价值的活动联系在一起便构成了各自的价值链。价值链不仅包括企业内部各链式活动,还包括企业外部链式活动如与供应商之间的联系、与顾客之间的联系等。企业的每条价值链都有两重性,即产生价值的同时也消耗资源,企业价值链分析就是首先要确定每个单元价值链上的成本与收益。
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增加企业的价值,要使纳税筹划与企业的整个价值活动相协调一致。利用价值链来分析企业的纳税筹划,这就要求企业根据自己的战略目标进行作业流程再造,利用价值链对其创造价值活动进行分析并将纳税因素一并考虑进去。
这种方法下要求以税后收益为目标,重新审视优劣价值链。在不考虑税金的情况下,企业各个价值链上的增值额累计在一起,就是企业总的增值额,同时哪个价值链上的增值额越大,哪个价值链就是相对最优价值链。但在考虑税金因素后,情况就不一定相同了。如某企业融产品设计、制造、销售为一体,其各创造的价值占税前总利润的30%、40%、30%,税前看来,制造环节是最优的。但假设设计环节和其他环节的成本费用已在税前全额扣除,而制造环节有部分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额没能税前扣除(占税前利润总额的15%)。在考虑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设所得税率为25%),设计环节和其他环节的税收利润为22.5%=30%×(1-25%),制造环节的税后利润为18.75%=(40%-15%)×(1-25%),很明显从税后看,制造环节并非是最优的,这时应以税后增值额为标准,对各个价值链进行评判。对那些增值额大,但税后增值额小的价值链要考虑流程再造,使企业的总体价值增加。这是纳税筹划要考虑的重点。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着眼点(微观)
1.针对税法适用范围和纳税义务人进行纳税筹划
不同的纳税主体由于投资者不同或企业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收实体法,而不同的税收实体法的税负并不相同,所以对纳税主体进行适当的筹划是节约税收支出的重要方法。纳税人的定位,从宏观上决定着企业适用的税种,进而决定着企业的税负。同时,对纳税主体的安排,也可侧重于企业未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政策创造必要的条件,侧重于为企业未来纳税筹划搭建必要的平台。对纳税主体筹划的基本方法包括以下三种:对纳税主体所有制形式进行筹划;对纳税主体的性质进行筹划;以纳税主体为筹划对象进行筹划。
2.针对课税对象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的课税对象主要有四种:一是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二是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是以财产、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和印花税;四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主要包括资源税和土地使用税。
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制度的基础性要素,任何一种税收都是针对具体的课税对象征收的,而作为课税对象本身在经济活动中却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任何一种经济活动都处于动态变化中,这种经济行为与另一种经济行为之间,往往具有可转换的一面,这就为以课税对象作为筹划对象提供了空间。
(1)对流转税进行纳税筹划。流转税的筹划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通过纳税主体的变化,将一个纳税主体的应税流转额变为非应税流转额;二是通过将交易行为变为非交易行为,将课税对象变为非课税对象,减轻企业的税负;三是通过将某种税收实体法课税对象的业务分离为不同税种课税对象的办法减轻税负;四是通过关联交易减少税基的办法降低税负。
(2)对所得额进行纳税筹划。所得额的筹划可以从五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适用税种的筹划;二是适用税率的筹划;三是通过扩大投入,增强企业的获利能力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四是通过合法转移收益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五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免除一定时期企业所得的纳税义务或减轻企业的税负。
(3)对财产资源进行纳税筹划。土地和房产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在对财产资源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充分利用房产资源来减少税收支出。
3.针对税率进行纳税筹划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目前我国实行的主要税率有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对不同税率有不同的纳税技巧。对于定额税率减轻税负的首选方法是提高定额税率产品的单位售价;对于比例税率要针对不同税种税率的差异进行筹划;对于累进税率要注意税率适用的临界点处的处理。
4.针对减免税进行纳税筹划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减税、免税的目的是所有企业追求的目标。但税法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固定的,企业可以改变自身以达到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纳税筹划的其他方法
在具备了丰富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和税收知识,掌握纳税筹划的工具后,接下来的就是纳税筹划的方法问题。
纳税筹划的方法概括起来就两种:一是实质性改变条件法;二是策略安排法。
1.实质性改变条件法
由于企业当前的条件距税法规定的较优纳税方式有一定的距离,企业为此对不合适的条件进行修改,以达到税法规定较优纳税方式所适用的范围。在实际纳税筹划案例中,这种方法使用的最多,如为了享受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企业招收“四残”人员,并使之达到规定的比例;如为了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企业改变组织形式,将企业一分为二,划小核算单位,使之达不到一般纳税人规定的标准;再如应征消费税产品的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混合包装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将生产工艺进行修改,由原来的在企业内包装后再销售,改为出厂销售后再包装的方式等。
2.策略安排法
策略安排是指充分利用企业已有的条件进行事先的策略安排,使之符合税法规定的较优纳税方式,它的特点是不对企业的条件做实质性变动。例如,改变销售方法(如将直销改为委托代销、或租赁柜台销售等以减少重复征税)、通过企业间经营性设备租赁的财务安排以达到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等。
在实际中,常常是将以上两种方法结合使用。
四、纳税筹划的步骤
(一)寻找纳税筹划切入点
如果企业已经在经营之中,可以采用上面提到的价值链分析方法进行分析,找出要筹划的问题。如果是一个新项目,那么要筹划的问题就是帮助选择税负较轻、净利较大且与其他条件相配的最适方案。
(二)收集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
通过税法数据库,查找与要筹划问题相关的所有税收法律、法规文件,并认真阅读。
(三)进行多方案测算
结合税法的规定制订出各种可能的纳税筹划方案,运用确切的计算模型进行详细的测算,从中选出税负较轻、净利润较大,又符合实际的操作方案。
(四)设计操作规程,实施可行方案
方案选择好之后,接下来要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事先设计好相应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规程,以确保方案的落实。
五、结束语
在现代这个竞争激烈且法制越来越健全的经济社会中,企业要求节税和避税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纳税人减少纳税额,就等于增加了可支配的收入,得以有更多的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技术研究开发,站在更高的平台上参加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只有节税和避税的愿望,而没有节税和避税的智慧和方法,并不能保证合理的节税避税,要正确地纳税筹划,提高自己的纳税筹划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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