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客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丽江客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江泽民同志“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指示,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OHS )生产责任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监督网络。按照国家交通部,公安部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客运管理的规定和集团公司《公路普通客运管理程序》,进行营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受控管理。
2、公司每月15日、30日召开二次驾驶员安全宣传教育例会。学习内容受控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OHS )管理体系。
3、公司每月召开一次调度,安全工作例会。会议内容受控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OHS )管理体系。
二、客运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客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标准,并经国家车辆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2、客运车辆必须参加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保险)。即:按 规定办理“车上乘客和机手,车损(含档风玻璃)及第三者责任”等项安全统筹(保险)。
3、营运车辆必须在车身上(车厢乘客上下车门右侧适当位置)
漆喷核载人数和“严禁超员”字样。
4、客运经营单位必须按客车实际行驶里程编制车辆各级维护保养计划, 并按计划强制安排客车进厂维护保养. 对于脱保客车, 公司质检员通知车属单位, 车辆经营所属单位接到通知后不得继续排班参运. 否则, 谁违规谁承担一切后果.
5、客运车辆必须定点到有客车维护保养资格的修理厂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客车修理厂必须加强安全技术管理, 严格按照交通部13号令和省交通厅规定的汽车维修作业项目组织生产, 认真做齐做全作业项日, 严格执行“三检”制度, 并保证做到按各级维护规定的时间出厂. 有关客车的安全部件(主要指转向, 制动, 灯光, 雨刮等零部件) 的检查维修, 质检人员认不能使用的部件, 必须更换新件, 任何人不得
以任何借口拒绝换件作业. 否则, 质检人员有权向车属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不予签章出厂. 如驾驶员将客车强行开出修理厂, 修理厂和质检部门必须在当日通知车属单位监督该车履行出厂检验规定, 谁失职, 谁违规, 谁承担一切后果. 凡涉及客车安全部件的小修作业, 也同样坚持报修进厂和“三检”制度及签章出厂规定。
6、客运经营单位必须落实专人加强客车收车后和必车前的安 全例保检查工作,要求一律上槽进行检查,并坚持安全例保检查员及客车驾驶员双方签字认可制度,凡没有安全例保检查清单的客车,一律不准从站点发车,以及担任长途的客运班车(含夜行班车,中巴车),在运行途中必须到省交通厅指定的例保检查站进行例保检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三、客运车辆驾驶员(车主)安全管理制度
1、在使用(聘用)客车驾驶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本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关,年龄关,技术关,身体素质关,思想品德关”等项考核审查。
(1)大型客车驾驶员必须具有5 年以上驾驶经历和连续安全行车15万KM 以上驾车资历,并持有国家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准驾“A ”类车型有效驾驶证。
(2)持有国家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准驾“B ,C ”类车型 有效驾驶证人员,驾驶9座以上旅行车经营或从事出租旅客运输的,必须具有3年以上驾驶“B ,C ”类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3)从事高等级公路快速客运的驾驶员必须在30——50周岁以内,具有连续5年以上驾驶“A ”类车型的安全驾驶资历。
经审查合格的客车驾驶员必须签订安全责任书(一式三份)并在集团公司安全处领取企业准驾证做到三证齐全有效(驾驶证,上岗证, 企业准驾证),方可使用(聘用)及签订生产经营(含承包,租赁, 融资,外包车辆经营)合同等
2、客运单位和安全主管部门要把客运安全工作列为重中之重,从严加强安全管理。对客车驾驶员(车主)重点加强安全意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宣传教育。
3、客车驾驶员每月至少必须参加一次单位安全学习活动(全年不得少于12次,累计学习时间24小时以上)每次安全活动要求单位
安技员认真做好签到考勤记录,并按规定报送安全处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4、驾驶员或车主必须服从公司管理,保证做到定线,定班,定站点运行,并按规定时间发车。如遇特殊情况影响按规定发车或中途不能完成本趟班线行驶任务,必须提前二小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以便安排其它客车顶班或调整运行班次,从而维护公司的信誉不受损害。
5、客车白天连续行驶在400公里以上者或驾驶员连续驾驶车8小时以上的,夜间连续行程在200公里以上者或驾驶员连续驾车5小时以上的,必须要有相同准驾车型的驾驶员换班驾驶。
6、客运车辆更换驾驶员和驾驶员或车主变更客运车辆的,必须到安全处和技术检验科重新注册登记,并对驾驶员及车辆资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准驾车经营。
7、客运单位车主聘用客车驾驶员,只限于本省范围,必须健 全聘用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行车安全责任。结合客运公司生产经营实际,作如下要求:
8、客运车辆产权归属个人及合资购车(车主)聘用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驾驶员驾车经营,在车辆未投入营运以前, 二级客运单位,安全监督办必须负责认真落实行车安全责任(包括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产生的经济损失除安全统筹(保险)按规定理赔外,剩余经济损失应明确分担责任),要形成责任书签章各持一份,单位监督办公室必须收存一份归档备案。
9、解聘驾驶员必须收回企业准驾证。
10、客运车辆驾驶员或车主必须自觉接受公安交警,运政管理部门和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以及接受乘车旅客的监督。
11、客运车辆违法违规营运和驾驶员违法乱纪违章行车被有关部门处罚,凡株连到企业利益的,必须由驾驶员(车主)全部承担,必要时公司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12、驾驶员驾驶车辆行至高寒地区,因雨雾天气,视线不清或通过泥泞,冰凌危险路段,要认真做好防冻防滑工作,严格遵守特殊路段道路驾驶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准冒险或侥幸通过,以确保旅客运输安全。
13、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便处理突 发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