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货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严肃市场营销纪律,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市场业务员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销售部所销售所有产品。本制度适用于销售部所有业务员(包含代理商,以下简写业务员) 3. 内容
3.1窜货是指未经公司许可,业务员或者业务员所负责经销商跨规定区域低价销售(所述低价为低于公司发货价)的行为;或者窜货市场政策高于被窜货市场政策(市场政策是指:商业公司点扣或者业务员点扣(结算价等收益高于被窜货市场的)高于被窜市场);或者窜货市场实行特殊政策后,在非区域内销售产品的行为。
3.2恶性窜货行为:恶性窜货行为是指业务员或者商业公司涂改、掩盖外箱编码行为的;商业公司低价快速抛货行为的;经告诫屡次不改的;一次性累计窜货金额达1万以上数量或数量达5件以上(不分产品)行为的;商业公司以低价位招揽客户为目的,将产品作为“牺牲品”业务员协调管理不力导致低价或者高于市场折扣变相低价窜货行为的; 4. 窜货预防 为避免窜货,公司将对敏感区域、敏感品种分阶段进行特殊标识标记,以此为据来进行调查窜货行为;销售部将针对市场反馈信息进行调查、核实;销售总监、不定时的市场盘存和拷取一级商或者二级商流向进行抽查;
5.
窜货的认定方式
低价窜货行为以电脑票、增值税发票或以照片或者视频形式获取的电脑票或增值税发票为据;窜货市场政策(商业公司返利或者业务员返利)、窜货市场政策(促销政策以及特殊促销政策),高于被窜货市场的,以电脑票、增值税发票或以照片或者视频形式获取的电脑票或增值税发票(票据应有发货日期、销售单位、收货单位、数量、价格及有公章信息为准)为据;或者,见到有特殊标识标记的实物为据(特殊标识标记代号对应,标记之前通知表示标记本人); 6. 举报、核实程序
9. 本制度自2014年5月30日起执行。
销销部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