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机构管理模式的定位与作用
审判管理机构管理模式的定位与作用
一、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设立是改革现行审判管理体制的必要
专门审判管理机构,顾名思义,是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专门管理的机构,其设立是现代法治的需求,是符合审判规律的有效审判机制,是克服大立案审判格局弊端的最佳审判管理模式。基层法院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是强化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关键所在,设立该机构具有理论上的必然性,实践上的操作性,设臵上的合理性。
(一)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是实现法院工作“公正与效率”主题的有效途径。法院各项工作是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公正与效率最终体现在审判上。一方面,专门审判管理机构通过对整个审判工作进度和质量管理,对每个案件进行程序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专门审判管理机构通过审判流程管理,达到对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的宏观管理,确实保证了审判的公正与效率,营造了公正与效率的客观外在环境,并以此促进和保证了法官在审判中实现公正与效率。
(二)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是法院适应审判流程管理改革的有效措施。《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对审判进行流程管理,从此,彻底改变了法官从立案到裁判一人操办
的局面。法官只负责审判,审判以外的辅助性工作由法院其他部门和人员办理,形成从立案到结案不同环节不同人员办理的格局。在审判流程中,有几个部门、众多人员参与流程,部门间的职责划分、协作关系十分重要,如果出现职责不清,互不协作,推诿责任,则势必造成审判流程的各个环节流而不动,难以运行,使审判工作遭受严重影响。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不参与审判流程的任何环节,是审判流程的指挥中心,对审判流程的每个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流程环节中出现的矛盾进行协调、服务,能够确保整个审判流程畅通无阻。
(三)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是实行法院工作科学管理的有效形式。人民法院的管理工作可以分为三大块:审判管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各地法院一般将行政管理交由办公室负责办理,人事管理交由政治处负责办理,这两项工作都有法院内设机构进行专门管理。自法院成立来,审判工作一直沿袭行政管理的方法,由主管院长、庭长直接管理,法院没有相应的部门对审判工作进行管理。长期以来,由于审判工作被严重地涂抹上行政化管理色彩,审判人员权力过分集中,审判业务部门以庭长为首各自为阵,审判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导致审判工作效率低下,裁判不公时有发生,甚至滋生司法腐败。因此,顺应改革潮流,吸收行政、人事专门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十分必要。专门审判管理机构既能弥补院长、庭长对审
判管理的不足,又能填补法院三大管理中对审判缺乏专门机构管理的空白;既能直接对审判的公正与效率进行专门管理,又能集中精力研究如何提高效率、公正审判,使法院的审判管理形成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主线,以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管理全局,主管院长、庭长管理局部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管理格局,有利于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早日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专门审判管理机构性质、职能和管理模式的定位 科学合理界定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性质、职能和管理模式是确保审判管理公正、效率的前提。县法院结合自身实际,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其性质、职能和管理模式进行了合理界定。
(一)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性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八条规定“由专门机构根据各类案件在审判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这条规定是设立审管办的理论依据。按照改革纲要的精神,审管办是法院内设的一个综合部门,它不同于一般行政部门,是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部门,是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受审判委员会指导并对其负责,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居中心地位,对审判进行指挥和管理。为了便于管理,充分考虑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地位的不平等性,该机构级别高于其他业务部门。
(二)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审管办对法院机关内设的业务职能部门和基层法庭进行管理、监督、协调、服务,包括以下四大职能:第一,管理职能。审管办围绕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管理审判工作,主要是对法院各项审判工作进度、质量进行宏观管理,对每个案件的审判流程进行跟踪管理,对法官承办案件的数量、质量进行管理。它通过审判流程对案件审限、办案进度进行管理,通过掌握各项审判工作收结案件情况对审判工作进展进行管理,通过考核各项审判工作指标对审结率、合格率等进行管理。第二,监督职能。审管办对审判的案件质量进行监督,业务庭承办的每个案件通过案件评查后,才能计算结案。审管办对每个案件从实体到程序全面、认真评查,对审判工作成绩给予表扬、宣传和鼓励,对评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及时通报,并认真研究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防止再犯同样的错误,达到提高审判质量的目的。第三,协调职能。审管办担负着审判流程管理的职责,指挥案件的审理过程,为了使审判流程中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紧密联系、相互配合,提高审判效率,审管办对审判流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召集各部门进行协调,使审判工作高效运转。第四,服务职能。业务庭在审判过程中,不仅希望有良好、便捷、宽松的审判环境,而且希望遇到困难能简便、及时解决,确保审判效率,审管办通过履行服务职能,为业务庭开展审判工作提供各种便利,解决各种困难,保证审判
工作高效、顺利进行。
(三)审判管理办公室管理模式的定位。
(1)从管理体制上体现权威性。审管办对法院参与审判的每个部门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它不参与审判的任何环节,其职责是专司管理,所处地位十分超然,与各个部门不存在职责不清、任务不明、相互推诿等利害冲突,当审判环节出现矛盾,由其进行协调,及时解决矛盾,确保审判的正常进行。
(2)从管理过程中体现独立性。业务庭的每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都在审管办的监督管理之下,所有案件收结案情况均由专门审管办统计,都要经过审管办的管理和评查验收。这样,审管办在管理过程中具有独立性,从宏观上掌握着法院审判工作的全部情况,尤其是对办案进度、审判质量了如指掌。通过分析掌握的情况,对各类案件每月应当完成的审判任务进行督办;对各类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找出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对案件的审限跟踪管理,临界时进行催办。
(3)从审判效果上体现公正性。审管办在审判流程中,通过对案件排期控制每个案件的办案进度,通过指定审判程序进行个案的审限跟踪,通过案件评查监督每个案件的审判质量,杜绝案件超审限,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增加裁判正确率,让当事人确实感到审判的公正与
效率。
综上,审管办的管理模式以审判质量和效率为核心,以个案的审判流程跟踪管理为基础,以案件的程序管理和实体监督为对象,以各项审判工作情况为依据,以催办、督办命令和通报为手段,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目的,是一个与审判工作截然分开的独立管理体系。
三、正确处理审判管理办公室与审判委员会、主管院长和业务庭的关系
1、审管办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责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通过召开会议以决定的方式履行职责。审管办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对审判效率、审判质量的管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为审判委员会提供审判工作情况,执行审判委员会除裁判案件以外的决定。由此可见,两个机构都有对审判工作进行管理的职能,一个是决定机关,一个是执行机关。因而,审管办是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接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并对其负责,二者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审管办与主管院长的关系。法院主管审判的院长对审判工作实行行政化管理,基于其管理的行政性,管理面广泛,不仅对其分管的审判工作进行全面管理,而且对分管部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在审判工作的管理上,无论是案件的裁
判情况,还是审判工作的综合情况,主管院长都要进行管理,包括对分管审判工作质量、进度。主管院长一般采用行政管理手段随时进行管理,审管办对法院的整个审判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主要是程序上的管理。虽然对主管院长分管的审判工作也进行管理,但这种管理不同于主管院长的管理,审管办立足对法院整个审判工作实行宏观管理,主要是通过审判流程对审判进度和质量进行管理,一般采取事前督办,事后监督的方法进行管理。相比而言,主管院长的管理更全面、更具体、更详细、更直接。主管院长与业务庭是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审管办与业务庭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主管院长是对局部审判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审管办是对整个审判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从这个角度看,二者是从不同的层面进行审判管理,形成审判工作多层次、立体式的管理。
3、审管办与业务庭的关系。业务庭庭长负责本部门的审判工作,对承办的案件质量、办案进度和其他相关的审判工作承担管理责任,不仅接受主管院长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而且接受审管办的监督管理。业务庭对审判工作的管理主要是对案件的审判进行具体管理,一般由庭长进行行政化管理。审管办对各业务庭的审判进度和审判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也为业务庭的审判工作搞好服务,确保审判的正常进行。审管办与业务庭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总之,基层法院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院工作不断创新的具体措施,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仍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更新更好的管理形式和办法,使法院工作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