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合同(个人)
股权质押合同
反质押合[ ]字第 号
出质人(甲方):
身份证号: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法人:
注册资本:
质权人(乙方):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法人:
注册资本: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 担合[ ]字第 号〈委托担保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 (注册号: )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担保向 (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及乙方实现债权和质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三条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质押标的为 (身份证号: )在 (注册号: )投资的人民币金额为 ¥ 元(大写: 万元整),以 所持有 股份百分之百股权作为担保标的。质押股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壹年期。
第五条 质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六条 甲方在本合同订立时已征得 (注册号: )股东会同意,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书面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八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九条 依法应当办理出质登记或出质记载的,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办妥出质登记或出质记载。应收账款质押的,由甲方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 (注册号: )公司股东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如因甲方原因未能依法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甲方需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合同签订地XX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共3页)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工商管理部门作质押登记一份,经当事人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生效。副本按需制备。
第十六条 乙方已将本合同书的全部条款向甲方做了提示,并应甲方的要求在本合同中作了相应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的每一条款
均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甲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已做了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本合同涂改无效。
本合同于开首所述日期由下列两方正式签署。
甲方(出质人签字):
签署日期: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乙方(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本协议签署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