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A行政法学试题
一、论述中国行政法规范间冲突的解决机制(35分)。
二、论述信赖保护原则(30分)。
三、案例分析(35分)。
2011年5月,甲市政府为了解决市区交通拥挤的问题,于是决定在甲市修建磁悬浮铁路。甲市多数居民担心该项目对人身健康不利,于6月1日向市政府请求取消该项目的书面请求。市政府对市民的请求置之不理,该市市民代表张三于8月20日向甲市乙区公安机关(在此假定该公安机关的选择符合法律的规定)提出举行反对该项目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预定的游行示威时间为9月8日。公安机关直到9月7日仍未作任何答复。市民于是在未获得答复的情况下,于原定日期在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了集会游行示威。集会游行示威发生地的乙区公安分局认为市民的行为属非法集会,拟对之进行处罚,但又担心该处罚决定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于是在作出决定之前,向市公安局提出仅处罚该行动之召集人张三而对其他参与者不予追究的方案,并且拟定了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决定请求市公安局批准。市公安局批准了该方案,乙区公安分局随之对张三作出了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张三对处罚决定不服,欲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一:如果张三提起行政复议,则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何机关?(2分)
市公安局,因为其批准了乙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申请。
问题二:张三可以向哪个(或哪几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分)
省公安厅或者甲市政府。
问题三:如果张三希望公安机关暂缓执行对他的拘留决定,他应当履行何种程序?(3分)
张三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44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问题四:如果复议机关认为乙区公安公局对张三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偏轻,该复议机关能否作出加重行政处罚的决定?(2分)
不可以,复议不加重处罚。
问题五: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及行政法上关于行政行为分类的理论,对市民代表向公安机关提出集会游行示威请求这一行为进行分析(5分)。
市民提出游行示威的申请属于向行政主体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若公安机关允许,则属于行政许可;若公安机关不允许,则属于进行行政许可;若不予答复,则属于行政不作为。
问题六:假定该市政府曾经作出过规定,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而被行政处罚者,应当在十五内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该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3分)
无效。因为按照《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问题七:假定李某为该市未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市民,但认为张三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合法。李某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以对张三的处罚违法为由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分) 不可以。 除《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的:“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使得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转移之外,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一般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李某不属于上述范围。
问题八:假定张三未申请暂缓执行处罚决定,在其提出行政复议之前公安机关对之执行了拘留。张三在拘留场所意外猝死,此时哪些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张三并未猝死但在拘留场所受到了惊吓导致精神失常,此时哪些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4分)
意外猝死,其近亲属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的:“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精神失常,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的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九: 如果张三尚未被执行拘留,此时复议机关应作出何种复议裁决?(3分)
暂缓执行拘留,等待最终的复议决定。
问题九:如果张三已被执行拘留,复议机关经审查发现,被拘留的张三与召集市民集合递交申请书的张三并非同一人。此时复议机关应当作出何种复议裁决?(3分)
确认乙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问题十:如果张三针对乙区公安分局所作的十天行政拘留的处罚不服,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了对之拘留十五天的复议决定。如果张三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何机关,赔偿责任应如何分担?(5分)
赔偿义务机关为:区公安分局和复议机关。
赔偿分担:区公安局负责拘留10天造成的损害,复议机关负责另外5日造成的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8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