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腐败的同情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蒋德海
服务于人民不能折抵腐败,首先是因为服务于人民本来就是人民公仆的本分。其次,在于腐败是犯罪。腐败是民主法治社会的毒瘤。腐败的危害无论如何说都不会过分。在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任何人都不可能容忍甚至宽容腐败现象。对腐败的同情甚至宽容,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最近,被曝拥有80多套房子的深圳“房爷”周伟思,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落网了。一个芝麻绿豆大的村官,贪腐之恶之狠,令人惊讶。但同样令人想不到的是,在前段时间周伟思被立案调查之时,南联社区的一些居民仍然念叨着周伟思是个好干部。在此之前,雷政富落网时,也有人惋惜说他是个干实事的好干部等等。这种对腐败现象不但不憎恨,甚至还颇有些同情的心态,近期在不少场合都可以看到。这种不正常的心态,必须予以警惕。
服务于人民不能折抵腐败
为什么一个贪起来分明是个老虎的腐败分子,还有一些群众认为是好干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有些干部在表面上看来确实做过一些有益于人民的好事。但这丝毫不能作为抵消腐败的借口。如该案中周伟思动员拆迁户降低补偿数额,接受开发商补偿条件,促成了该房地产公司与拆迁户达成补偿协议,为该房地产公司的拆迁节省了大量资金,加快了该旧改项目的推动进程。但经检方初步调查,其受贿也恰恰主要集中于旧城改造的项目。
服务于人民不能折抵腐败,首先是因为服务于人民本来就是人民公仆的本分。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我们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务员。为人民服务,对人民做出一些有益的事,是公仆对人民的道德和法律义务,也是人民民主对一切公仆的基本要求。公仆必须为人民服务。
其次,在于腐败是犯罪。罪刑法定是现代民主的基本原则。只要不属于法定的宽免原因,任何理由都不能用来抵扣或免除或减轻犯罪的罪恶。如果法律允许将功抵罪的话,所有的官员都可以用“功”来抵罪,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刑法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就是说,不管被告人原来的地位有多高、官位有多大、功绩有多显著,只要触犯了刑律,就必须受到追究。不仅刑法上不允许宽容,甚至道德感情上也决不允许向腐败行为倾斜。道理很简单,如果那样做,所有的官员都有了腐败的理由,这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是不可想象的。
警惕腐败有理的奇谈怪论
腐败是民主法治社会的毒瘤。腐败的危害无论如何说都不会过分。在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任何人都不可能容忍甚至宽容腐败现象。对腐败的同情甚至宽容,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社会生活中权力滥用、以权谋私的现象还比较严重。现在,一些人把腐败分子称作好干部的现象再一次向我们敲响了警钟:中国社会的腐败已经不仅仅是一般的物质性贪腐,甚至已经开始“改变”人们对腐败的观念。正是在这种“观念转变”中,我们社会出现了许多奇谈怪论,所谓“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所谓腐败是人性造成的,“你不贪只是因为没有权而已”,甚至有媒体还公然主张腐败有理——“要允许中国适度腐败,民众应理解”,等等。显然,“房爷”周伟思事件中的一些当地居民不憎恶腐败行为,不只是一个“可笑”的观念问题,而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一方面,这表明腐败在中国现阶段的猖獗。也就是说某些腐败现象已经不满足于行为上的腐败,而且要把这种行为上的腐败转化为观念上的正当,所谓“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的观念正是这种错误观念潜移默化的表现;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足,虽然经过30多年的民主法治建设,但我们社会公众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仍然没有完全确立,面对腐败,一些群众没有自己的家园和利益受到侵害的痛感,这需要我们认真反思。
对腐败的旁观心态就是纵容腐败
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始终是人民群众关注的头号大事。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习近平总书记近期也一再强调,要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后,新一轮反腐败在全国拉开了序幕,一批贪官被曝光,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但是,反腐败仅有党中央的决心和措施是不够的,还需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而人民群众要在反腐败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就必须有健康的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
有些人可能以为腐败行为与自己没有关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反正贪的不是我家里的钱,”这种同情和旁观的心态是极其错误的。因为腐败行为侵损的利益,正是我们每一个公民视为家园的祖国的利益,我们是国家的主人,我们爱这个家园,就必须憎恶一切侵损我们国家利益的腐败行为。反过来,任何腐败行为都是对我们的家、我们可爱家园的健康机体的侵蚀和破坏,最终的后果都会通过方方面面影响到我们的生活,如有毒食品、严重雾霾、水污染等现象,在某种意义上,也与人们对腐败的漠不关心甚至同情有关。
在这个问题上,请记住德国牧师马丁·尼穆勒对丑恶现象旁观心态的批判:“刚开始他们来抓共产党人,我没有站出来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员;接着他们又来抓社会党人和工会会员,我没有出来说话,因为我两者都不是;后来他们来抓犹太人,我还是没有出来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最后当他们来抓我的时候,已经没人能站出来为我说话了。”腐败不会放过任何一个人。为了我们社会和国家机体的健康,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发挥主人翁的精神,唯有如此,才能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我国的反腐倡廉。
(作者为中国检察学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政党理论研究所所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