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出租管理细则
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出租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出租的统一管理,根据《哈工大公用房产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凡产权属于哈工大并用于经营活动的一切用房均属出租用房。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出租用房的审批工作。审批工作要按照学校总体规划布局,坚持有利于教学、科研的发展规划;有利于校园及周边环境的建设;有利于学生和教职工学习生活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与用房单位签订租房协议。学校财务处负责对出租用房房租费的收缴工作。
第五条 出租用房的使用者承担向学校交纳房屋租赁费,并负责交纳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征收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任何单位不得在学期内教学计划外办班使用教室。寒、暑假期间办班使用教室,办班单位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批准并按使用教室收费标准向学校交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办班占用教室,一经发现终止继续办班,对当事人或单位加倍罚款。
第七条 凡由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公用房产,出租用房管理办法按《哈工大公用房产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执行。凡由单位和学校共同出资建设的公用房产,出租用房房租费按出资比例和规定时间收取房租费。水电费、包烧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度收取。
第八条 凡使用出租房的单位或个人,要对房屋内的所有设施负责维修管理,发现损坏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中心。公共部位的维修由学校负责。
第九条 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擅自改变房间用途、不准擅自改动房间结构、不准擅自对外出租。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学校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租、转借本单位用房或改变房间用途用于经营的单位责令收回用房,并对当事人(或单位)按出租用房收费标准处以加倍罚款。
(二)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私建滥建的,责令限期恢复改正,并根据情节予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
(三) 对非正常损坏的门、窗、及水、电、暖设施,责令用房单位或个人出资修复,并根据情节予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一条 以上各类违章处罚执行措施。属学校内部的单位或个人,财务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开据的违章处罚通知单从违章单位经费或个人工资中扣除。属学校外部的单位或个人,学校财务处收费管理中心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开据的违章处罚通知单负责对违章者收缴罚款。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财务处收费管理中心、保卫处对出租用房有责任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十三条 本管理细则解释权在国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