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之财产保全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07-01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之财产保全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之财产保全的概念及适用条件》,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 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 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1.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 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 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 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 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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