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计算机中的文字库是否涉嫌侵犯著作权?
【陈东坡的回答(7票)】:
计算机字库到底属于什么?是美术作品还是计算机程序,还是什么都不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几乎没有人能够非常肯定地回答这个问题,国内专门做字体的几个企业经历了旷日持久的诉讼,似乎也没有搞明白这些问题。
方正与暴雪公司的字体诉讼案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作了权威界定:具备独创性的单个字体是美术作品,字体字库是计算机程序。
一般人也许对字体字库不大熟悉。字库一般是一个后缀名为“.ttf“的计算机文件,Windows系统的字库文件夹位置在WindowsFonts,在这个文件夹里的文件就是Windows系统可能会调用的字库文件。从字库文件的属性以及工作原理来看,它确是具备计算机程序的主要特点:字库文件的内容是描述了如何让计算机“生成”一个它所需要的文字。比如”十“字的的形状是“一横”和“一竖”,字库文件会告诉系统“一横”和“一竖”分别占据多少个像素,每个像素如何排列,“一横”和“一竖”之间在什么地方重合,重合的地方又占据多少个像素。因此,字库文件并不一定是全部文字可见形状的集合。我们知道,美术作品一般是需要有形状、载体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字库文件是计算机软件,但并不一定能构成美术作品。
字库文件是由一个一个字体组成的,那么单个字体能不能构成一个美术作品呢?有可能,但前提是这个字体有独创性。我们知道,简体汉字的笔画顺序是标准的,如果写的一个汉字要构成一个美术作品,则这个汉字写出来以后要与标准的汉字有明显的区别,否则它不能构成一个美术作品。比如,某人写了“勤奋”两个汉字,这两个汉字与标准的宋体并无明显差异,如果认定它是作品,那么其他人使用标准的宋体打印文件,都有可能侵犯他的作品权利。显然,这样缺乏独创性的“作品”是不应当得到保护的。
因此,使用计算机中的字体,特别是一些软件程序为了更好的视觉效果而在软件中“捆绑”某种特定形状的字体,确实有可能侵犯制作字体的公司的著作权。那么,如果使用某些计算机字体去制作印刷品,或者在产品的文字介绍、效果展示里使用某些计算机字体,有没有可能侵犯字体的著作权呢?这个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很多字体制作企业在字体的《用户协议》里对字体的使用范围进行限制,一般认为这种限制性的条款因为阻碍了字体的购买人使用字体,并且是购买字体以后才被用户知悉并且必须接受的格式条款,因此被确认为无效条款的可能性非常大。
链接:方正与暴雪公司的字体诉讼案
【以下来自最高法院公开文件】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北大方正公司)是方正兰亭字库V5.0版中的方正北魏楷体GBK等5款方正字体的权利人。该公司认为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暴雪公司)旗下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的汉化版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其中每个汉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据此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4.08亿元。
北京高院一审判定侵权成立,判令暴雪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经济损失14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暴雪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计算机中文字库的法律属性的认定。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认为:方正兰亭字库应作为计算机软件而不是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只有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时方能认定其为美术作品。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无论其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均不能限制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
【北京FAPIAO的回答(0票)】:
应该不算吧!
原文地址:知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