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北工商)
税 收 筹 划
第4章 消费税的筹划
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4.2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4.3 消费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第4章 消费税的筹划
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
企业之间的合并
企业之间的分拆
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企业之间的合并
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纳税人征收的,在筹划中可以通过企业合并以递延税款缴纳的时间。合
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销售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坏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的缴纳。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着原材料供求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该按照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到以后的销售环节再缴纳。进一步讲,如果后一个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个环节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因为前一环节应征的消费税税款延迟到后面环节征收时,由于后面环节税率较低,则合并前企业间的销售额在合并后适用较低税率,从而减轻了税负。 【案例】
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的税率。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共欠企业A共计5000万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分析如下:
(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2)合并可以递增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
消费税20000万元×20%+5000万×2×0.5=9000万元;
增值税20000万元×17%=3400万元,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
(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
以粮食白酒为酒基泡制药酒,按粮食白酒是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政策依据:国税发
[1997]84号) 粮食白酒是适用税率 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50元/500克或500毫升(政策依据 消费税暂行条例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案例】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
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
A厂应纳消费税:20000×20%+5000×2×0.5=9000(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25000×20%=5000(万元) 合计应纳税款:9000+5000=140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25000×20%=5000(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4000-5000=9000(元)
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企业之间的分拆
企业之间的分拆(转移定价法)
【案例】 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企业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为每箱(不含税)1 200元,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不含税)1 400元。经过筹划,企业在本地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按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销售给经销部,再由经销部销售给零售户、酒店及顾客。已知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率为20%。
直接销售给零售户、酒店、消费者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
1 400×1 000×20%+12×1 000×0.5=286 000(元)
销售给经销部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
1 200×1 000×20%+12×1 000×0.5=246 000(元)
节约消费税额:286 000 – 246 000=40 000(元)
4.2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
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
以应税消费品抵债、入股的筹划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筹划
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筹划
包装物的筹划
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
消费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只有生产企业在应税消费品出厂销售时才缴纳消费税,应税消
费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就不再缴纳消费税了。所以,企业可以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门市部(规模较大的门市部可称为销售公司,有的又称为结算中心),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之间形成购销关系,生产企业以适当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出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对外出售,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这样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
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与其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就是关联企业,这一规定使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的方式减轻税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甚至使转让定价成为违法行为。但是,只要关联企业
之间以相对合理的价格收取价款或支付费用,这种筹划方法还是有一定的应用空间的。 【案例】
爱嘉化妆品公司,预计2010年能以单价每件200元批发销售化妆品1万件, 怎样才能使该公司消费税税负轻?
分析:如果爱嘉化妆品公司由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直接以单价每件200元对外批发销售,则应纳消费税=200×1×30%=60(万元)
经筹划,爱嘉化妆品公司成立一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爱嘉化妆品公司按市场最低价每件180元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当年再按200元/件销售。
这样,应纳消费税=180×1×30%=54(万元),结果可节税6万元。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除受托方为个人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而自行加工时,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这样,只要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销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对于委托方来讲,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部分,实际上是没有缴纳消费税的。
案例: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
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增值税不计)。
(1) A厂将委托加工的烟丝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卷烟
(2)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 A厂收回卷烟后,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3) A厂自行将烟丝生产加工成甲类卷烟,完毕后销售
请问以上三个方案A厂的销售利润? 税后利润?
(1)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
① 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00+75)/(1-30%)×30%×(1+7%+3%)=75+7.5=82.5(万元)
② 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纳消费税:900×56%+0.4×150-75=48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89×(7%+3%)=48.9(万元)
A厂税后利润:(900-100-75-82.5-95-489-48.9)×(1-25%)=7.2(万元)
(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900万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金:(100+170+0.4×150)/(1¡ª56%)×56%+0.4×150=480(万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480×(7%+3%)=48(万元)
A厂销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因此其税后利润的计算为:
(900-100-170-480-48)×(1-25%)=76.5(万元)
两种情况的比较
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69.3万元(76.5-7.2)。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委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
(3)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
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如何呢?仍以上例,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900万元,应缴纳消费税:900×56%+150×0.4=564(万元)
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64×(7%+3%)=56.4(万元)
税后利润:(900¡ª100-170-564-56.4)×(1-25%)=7.2(万元)
由此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与半委托加工方式税后利润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加工的费用通常大于委托加工所支付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可选择委托加工方式。
4.2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
以应税消费品抵债、入股的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 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因此如果企业存在以应税消费品抵债、入股的情况下,最好先销售,再作抵债或入股的处理。
【案例】
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4000元的单价销售50辆,以4500元的单价销售10辆,以4800元的单位销售5辆。当月以20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为10%。
应纳消费税为:4800×20×10%=9600(元)
如果该企业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单价将这20辆摩托车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则应纳消费税为:
(4000×50+4500×10+4800×5)÷(50+10+5)×20×10%=8276.92(元)
节税额为:9600-8276.92=1323.08(元)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降低生产成本节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
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由此可知,纳税人在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时,可通过降低生产成本的方
法,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
某企业按统一的材料、费用分配标准计算自制自用产成品成本为150 000元,假设利润率为10%,消费税率25%,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150 000+150 000×10%)÷(1-25%)=220 000(元)
应纳消费税=220 000×25%=55 000(元)
分析:假设企业采取措施降低自制自用产品的成本,将其成本降低为130 000元,其组成计
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130 000+130 000×10%)÷(1-25%)=190 666.67(元)
应纳消费税=190 666.67×25%=47 666.67(元)
企业降低自制自用产品的成本后,少纳消费税额为:
55 000-47 666.67=7 333.35(元)
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应选择生产厂家,而不是商家
自产自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纳税,用外购已交消费税的消费品进行连续生产时,
按领用数计算扣除已交的消费税。
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限下列范围:
(1)烟丝;
(2)化妆品;
(3)珠宝;
(4)鞭炮;
(5)汽车轮胎;
(6)摩托车;
(7)高尔夫球杆头、杆身和握把;
(8)一次性筷子;
(9)实木地板;
(10)石脑油;
(11)润滑油。
所谓连续生产,是指应税消费品生产出来后直接转入下一生产环节,未经市场流通。当
纳税人决定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应选择从生产厂家购进应税消费品,而不应是从商家购进应税消费品,只有从生产厂家购进的应税消费品才可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额。
税法规定,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
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另一方面,同品种的消费品,在同一时期,商家的价格往往高于生产厂家。可见,生产厂家是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首选渠道,除非厂家的价格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后的余额比商家的价格高。
包装物的筹划
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时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 包装物连同销售的,无论单独计价与否,都应并入计税销售额
- 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时,单独核算不并入计税销售额
- 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押金,应并入计税销售额(此时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 - 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计税销售额(啤酒、黄
酒除外)(从1995年6月1日起)
包装物租金视为价外费用
筹划思路:企业可以通过先销售、后包装的形式,降低应税销售额,从而降低消费税税负。
(一)变”包装物作价出售”为”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例1:某焰火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度销售焰火50000件,每件价值200元,
另外包装物的价值为每件20元,以上均为不含税价格。那么该企业应该进行怎样的销售处
理才能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鞭炮、焰火的消费税税率为15%)
方案一:采取包装物作价出售的方式(单位:元)
企业当期发生的销项税额=(200+20)×50000×17%=1870000(元) 企业当期缴纳的消费税额=(200+20)×50000×15%=1650000(元) 方案二:采取包装物押金的形式。
这里不妨假设企业对每件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20元,显然此项押金将不会并入焰火产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变”包装物作价出售”为”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1.若包装物押金在1年内收回。
企业当期发生的销项税额=200×50000×17%=1700000(元)
企业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额=200×50000×15%=1500000(元)
较之方案一,该企业可节约增值税支出170000元,可节约消费税支出150000元。 2.若包装物押金在1年内未收回。
那么企业在1年后应补交增值税税额20×50000÷(1+17%)×17%=145299.15(元) 补交消费税税额20×50000÷(1+17%)×15%=128205.13(元)
较之方案一,节约增值税支出170000-145299.15=24700.85(元),可节约消费税支出150000-128205.13=21794.87(元)。同时将金额为24700.85元的增值税和21794.87元的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延缓了1年,这也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从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应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主要产品出售,而是应该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而且不论押金是否按期收回,都能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4.3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
利用子目转换的方法
消费税在一些税目下设置了多个子目,不同的子目适用不同的税率,而同一税目不同子
目的项目具有很多共性,纳税人可以创造条件将一项子目转为另一项子目,在不同的税率之间进行选择,选取较低的税率纳税。
1.消费税同一税目下不同子目的区别,有应税消费品品质的原因,如小汽车,按汽缸容量划分子目,适用不同的消费税率;还有按应税消费品不同的成分划分不同的税率,如消费税中酒及酒精税目下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子目的税率为20%,其他酒子目的税率为10%。如果纳税人生产的为粮食白酒,在保持其口味不变的情况下,加入少量香料、药材、果汁等,粮食白酒便可转换为配制酒或滋补酒,税率也能从20%降到10%。 2.有的子目之间由于价格的变化而导致税率跳档,应在税率的相邻等级合理定价。应税消费品的等级不同,消费税的税率也不同。税法以单位定价为标准确定等级,即单位定价越高,等级越高,税率也就越高。例如,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卷烟在首先征收一道从量税的基础上,再按价格不同征收不同的比例税率。对于每条卷烟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上(含70元)的,比例税率为56%;对于每条卷烟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不含70元)的,比例税率为36%[1];这两类卷烟的税率差别很大,而适用哪一档税率取决于卷烟的价格。卷烟价格的分界点成为税率变化的临界点,所以,如果卷烟价格在临界点附近,纳税人可以主动降低价格,使卷烟类别发生变化,从而适用较低税率。
[1] 自2009年5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政策.
【案例】
某卷烟厂生产的卷烟每条调拨价格为75元,当月销售2000条。这批卷烟的生产成本为22.5元/条, 当月分摊在这批卷烟上的期间费用为5000元。(暂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当月应纳消费税和销售利润各多少?
应纳消费税=2000÷250×150十75×2000×56%=85200(元)
销售利润=75×2000一22.5×2000¡ª85200¡ª5000=14800(元)
假设企业将价格调低至68元,那么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和销售利润各多少?
应纳消费税=2000÷250×150十68×2000×36%=50160(元)
销售利润=68×2000¡ª22.5×2000¡ª50160¡ª5000=35840(元)
又假如,企业生产卷烟的价格为150元/条,假设其他条件不变,此时企业当月当月应纳消费税和销售利润各多少?
应纳消费税=2000÷250×150十150×2000×56%=169200(元)
销售利润=150×2000¡ª22.5×2000¡ª169200一5000=80800(元)
【案例】
某卷烟厂生产的卷烟每条调拨价格为75元,当月销售2000条。这批卷烟的生产成本为22.5元/条, 当月分摊在这批卷烟上的期间费用为5000元。如果不进行纳税筹划,则应按56%的税率缴纳消费税。企业当月的纳税和盈利情况分别为(暂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应纳消费税=2000÷250×150十75×2000×56%=85200(元)
销售利润=75×2000一22.5×2000¡ª85200¡ª5000=14800(元)
不难看出,卷烟价格为75元,与临界点70元相差不大,但适用税率相差20%。企业如果主动将价格调低至75元以下,可以大大减轻税负,弥补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假设企业将价格调低至68元,那么企业当月的纳税和盈利情况分别为:
应纳消费税=2000÷250×150十68×2000×36%=50160(元)
销售利润=68×2000¡ª22.5×2000¡ª50160¡ª5000=35840(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企业降低销售价格后,销售收入减少了14000元,但应纳税款也减少了35040元,销售利润增加了21040元。其原因是销售税率的大幅度降低导致消费税负担的大幅度减轻。
当然,如果企业生产的是高档卷烟,其价格远远高于临界点50元的价格,则为降低税负而调低价格到50元以下,结果往往得不偿失。例如,企业生产卷烟的价格为150元/条,采取降低价格减轻税负的方式就不够理想。假设其他条件不变,此时企业当月筹划前后的纳税和盈利情况分别为:
税收筹划前:
应纳消费税=2000÷250×150十150×2000×56%=169200(元)
销售利润=150×2000¡ª22.5×2000¡ª169200一5000=80800(元)
税收筹划后:
应纳消费税=2000÷250×150十68×2000×36%=50160(元)
销售利润=68×2000¡ª22.5×2000¡ª50160¡ª5000=35840(元)
比较得出,虽然降低价格后,应纳消费税大大降低,但销售利润减少了44960元,最终净收益锐减。 卷烟降低价格的临界点
根据税法规定,设临界点的价格为X,可得:
X-成本-X×56%-从量税-X×56%十从量税
十(X×17%-进项税额)]×(7%十3%)
=69.99-成本-69.99×36%-从量税-[69.99×36%十从量税 十(69.99×17%
-进项税额)]×(7%十3%)
解得:X=111.95(元)。
也就是说,当卷烟调拨价格在70一111.95元时,企业将销售价格降低至70元以下,消费税
税率降低带给企业的利润增加将会弥补价格降低造成的损失。
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
鉴于首饰行业的特殊性,企业在流转环节和产品定位等方面都有值得进行消费税纳税筹
划的必要,可以调节产品定位,纳税环节就低不就高,来有效地节约税收成本。 首饰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和对象是以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的,非列举的首饰产品不计征消
费税或在其他环节计征消费税。因此导致在对新产品迭出的首饰行业进行税收管理方面有不少的交叉和空白点,这就使纳税企业有了选择的余地,可以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以尽可能地节约消费税成本。
例如,某首饰企业开发了一种既含铂金又含黄金的新型项链,该项链的产品成份结构既
可以认为是金基首饰,又可以被认为是铂金首饰。按现行税收规定,金基首饰是在零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税率为5%,而铂金首饰是在生产环节纳税,税率为10%。那么,这个企业可以在进行纳税鉴定时选择在零售环节按5%的税率进行申报纳税,从而减少支付5%的消费税税款。
兼营和成套销售的税收筹划
所谓”兼营”,就是指纳税人经营的是适用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当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产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并分别纳税,如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也就是说,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当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就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税额。
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有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一方面要健全财务核算。做
到账目清楚,并且分别核算各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情况;另一方面要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和核算方式,达到适用较低的消费税税率的目的,从而降低税负。纳税人应针对消费税的税率多档次的特点,根据税法的规定,正确进行必要的合并核算和分开核算,以达到节税目的。
例如,某烟厂既生产税率为56%的甲类卷烟,又同时生产税率为36%的乙类卷烟,还同时
生产上述两类烟的套装礼品烟。该厂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两种烟的销售额,如果该烟厂没有分别核算,而是将两类烟及其套装礼品合在一块儿计算纳税,则混在一起的销售额应按56%的高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而不能以36%的税率计税。
如果为达到促销效果,要采用成套销售方式的,可以考虑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
成成套销售,如可以将不同品牌的化妆品套装销售。而如果将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和税率为10%的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销售就是不合算的,除非企业成套销售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或者企业是为了达到占领市场、宣传新产品等战略目的,否则单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分开销售。 消费税的特点
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单一环节征税
从价和从量征收 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税负具有转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