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和适用意义
社区矫正青少年犯罪的理论研究
摘要:社区矫正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政治法制生
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它作为与监禁性刑罚方式相对的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具有深刻的思想渊源和价值理念基础。目前,社区矫正实施的深度和广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有益探索。开展社区矫正,对于促进我国刑罚制度改革,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预防各类犯罪,维护国家长治久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意义。
关键词:社区矫正;再社会化;行刑社会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在作,这是我国政治法制生活中认真研究国外社区矫正经验的的一件大事,是新时期我国刑基础上,在北京、上海、天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体现,津、山东、江苏、浙江六省市也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未成年展开了有关社区矫正的试点工
人犯罪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变
!""・#$$
#%
特别企划
化和发展。认真了解社区矫正概念的基本涵义,深入把握社区矫正的基础理念、积极探索在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适用意义,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社区矫正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社区矫正!"#$$%&’()"#*+
*,-(’#&.,
又称社区矫治,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我国有多种理解和定义。就一般含义而
!
"言,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性刑"罚方式相对的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活动,即在正常社会环境下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通过各种强制性手段和方法,使罪犯接受并参与有关的管理、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尽快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001年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
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
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社区矫正比较全面的界定。
社区矫正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有较长的历史。早在34
世纪后半叶,英国进步的监狱改革家约翰・霍华德就提出过以反对监狱非人道化刑罚的监狱改革理论,促进了对罪犯的人道化待遇。35世纪后半期,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矛盾激化及西方国家犯罪现象的急剧增加,刑事近代学派的奠基人龙勃罗梭运用人道主义和实证主义方法,深入探究了犯罪的深层个性原因,论证了教育、劳动等社会因素对于矫治罪犯心理及行为倾向的重要作用,引发了以李斯特为代表的近代刑事学派的产生,以及缓刑、假释、不定期刑、保安处分等一系列现代刑法制度的出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人类对战争期间各种不幸和灾难的
$$
社区矫正青少年犯罪的理论研究
清理和反思,对于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日益成为各国法律的主题。在欧洲大陆国家出现了强调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主张对犯罪人进行再社会化并实行人道刑事司法处遇的社会防卫学派。与此同时,美国受医疗模式、标签理论、以及中间刑法制裁措施等因素启发和影响,社区矫正制度也日趋完善。联合国及其有关下属组织,在总结各国非监禁性刑罚经验的基础上,于!"##年举办的联合国第一届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在!"$$年第%!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年第六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减少关押矫正及其对剩余囚犯的影响》报告。在这些重要文献中,均强调了实行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世纪下半叶以来,社区矫正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等地区,得到了多样的普及和发展。具体形式有家中监禁、周
末拘禁、劳动释放、学习释放、归假、电子监控、转向方案、中途之家、间歇监禁、劳动释放、教育释放、社区扶助等。到%’’’年时,许多国家发达国家和地区纳入社区矫正的非监禁人数已大大超过监狱中的监禁人数,完成了由以监禁刑为主向非监禁刑为主的历史性转化。
与发达地区和国家相比,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历史要晚许多,然而却有很多自己民族的特色。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我国是一个具有浓厚的监禁性和重刑性刑罚传统的国家。虽然在封建刑法制度中也出现过“明刑弼教”、“幽闭思衍”“慎刑悯囚”的立法治狱思想,以及发配、流放、服劳役等非典型的社会化行刑种类,但其实施过程的指导思想却始终充满了封建的重刑主义和惩罚主义的色彩,带有重刑、羞辱、折磨的典型特征,不能与现代社会的行刑社会化理念和制度相提并论。这种情况在我国在进入到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阶段后,尤其是在新中国建立以后,有了根本改
!""・#$$
#%
特别企划
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解放区根据革命斗争的需要,曾相继建立看守所、监狱等劳动感化院、自新学艺所等劳动改造矫正机构,履行对成年人及少量未成年犯的关押改造任务。新中国成立之后,从!"世纪#"年代中期起,我国相继建立了各类少年矫正制度,其中有少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等属于政府管理的矫正机构,也有帮教制度等属于社区性、群众性的矫正机制和措施,为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制度
!"奠定了社会历史基础。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刑・#法执行体制开始由单一监禁刑向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并重阶段转化,国家司法制度进入到改革发展的历史新时期。!""!年司法部成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对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社区矫正的有关经验进行了大量研究,形成了《关于改进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提出了初步设想。!""!年$月,上海、北京在全国率先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年&月,最高人民
#%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浙江六个省市先行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拉开了新世纪我国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帷幕。
社区矫正的
基础理论与基本价值理念
综观世界刑法历史的演进可以看出,从普遍使用肉刑、死刑,过渡到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现代监禁刑;再由监禁刑过渡到罚金、缓刑、暂缓替代刑等中间刑法及社会化行刑方式,是世界各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普遍发展趋势,反映了人类刑法观念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世界趋同性的非监禁性刑罚方式,之所以能在现代社会被联合国及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采纳,是因为在其背后包含了若干深层合理的基础理论与基本价值理念。
!"人道主义与人权观念非监禁性行刑方式或社区矫正方式的产生,直接发源于
$$
社区矫正青少年犯罪的理论研究
近代西方进步思想家对封建主义制度下罪刑擅断、滥施酷刑、监狱黑暗等种种反人道现象的批判和反思,他们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法人道的三大原则,奠定了文明时代刑法制度的基础理论,也奠定了现代社区矫正制度的人道主义的基本价值理念。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始终坚持“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我们反对西方人道主义者脱离社会历史的发展孤立地谈论人、人的本质、人的权利的研究视角,主张用社会的、具体的、现实的、实践的观点看待刑罚实践中的人道主义和人权问题。但与此同时,我国也吸收了西方刑罚人道主义的合理思想成分,主张在维护法律尊严及与整个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基础上,实施社会主义的刑罚人道主义。我国实行的社区矫正工作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刑罚人道主义观念,主要表
现在$在罪犯进人刑事诉讼程序和服刑期间,保障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刑法保护;尊重罪犯作为人的人格尊严,维护罪犯的基本人权;为罪犯在食物、居住、医疗、卫生、就业等方面,提供基本条件和可能途径;慎用监禁刑,将罪行轻,主观恶性程度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过失犯、职务犯罪等罪犯放到更加人性化的社区中进行改造;针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思想状况,社会关系、犯罪类型、心理特征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制定矫正个案,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其进行帮教,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造并健康发展,实现其作为人的价值;“在满足对罪犯应有惩罚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在刑罚的方法和种类、刑罚量的调整以及刑罚的适用方面如何尽可能有利于罪犯重返社会,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关于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在研究人与社会关系问题时,一贯认为人及
!""・#$$
#%
特别企划
人的意识是自然与社会长期发展的产物,人的存在具有现实性,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但“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与社会、与自身的生存环境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人的意识和行为是外部客观环境作用于人的主观世界,并最终发挥人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进行主体创造和选择的结果。社会存在决定人的社会意
!"识,人的行为和意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变化和改造・#的。人的生存环境对于人的意识的产生和发展、对于人自身的改造,具有决定性作用。马克思主义还认为,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相互作用、互为前提的,只有每个人正常、自由、全面的发展,整个社会才能更快更好的进步和发展;反之,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也必然会给每个社会成员的进步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生存条件和发展空间。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社会相互关系问题的认识,不仅为当前中国的社区矫
#%
正工作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而且也在现代哲学、社会学、法学等基础学科理论的发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验证。
!"对于犯罪原因的社会化理解
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受到了现代犯罪学对于犯罪原因分析理论的深刻影响。产生于$%世纪的古典学派在对犯罪原因进行分析时,把人的犯罪行为归结为个人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世纪产生的实证学派将人的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社会心理的(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看作是导致人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原因,并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化程度的增长,犯罪的社会因素更加突出。“这种研究的结果导致犯罪的实证学派对刑法和刑罚制度产生更多的影响,其表现是刑罚趋于轻缓,在适用刑罚时,注重对犯罪人的矫正,有利于罪犯对社会的回归。”!)#*+世纪,+年代犯罪学领域出现的“标签理论”(-./01203456/4789)运用人与社会互动的观点解释犯罪行为的
$$
社区矫正青少年犯罪的理论研究
形成过程。根据此理论,违规者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就会在心灵上留下耻辱的烙印,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过程,进而顺应社会评价,由原先的初级偏差行为逆变为更为严重的高级偏差行为,甚至将其演变为某种难以改变的行为方式。标签理论的代表人物莱马特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犯罪是社会或旁观者所赋予之定义,是社会的反应导致了犯罪而不是犯罪导致对社会发生的反应。将罪犯判刑入狱无疑是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代之以社区矫正措施可以减少因这种‘标签化’带来的副作用”。!"#事实上,现代犯罪学理论已经表明,人的心理和行为(包括人的犯罪行为及能力)会受到社会因素的深刻影响。犯罪不是犯罪人与生俱来的行为,也不是纯粹由个人因素决定的行为,而是由多种社会因素交互作用而引发的人类行为。因此,社会有责任对犯罪人施以一定的救助、矫正和改造措施,帮助犯罪人消除犯罪动机和能力,使其重新复归社会。
!"社会化与再社会化理论现代社会学把人的成长过程看作是社会化的过程。认为,所谓社会化就是人由生物个体向社会个体转化的过程。每一个人都是在与他人和整个社会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互动关系中成长和生存的。人在成长过程中,不断地学习接受社会的各种知识技能和社会的行为规范,并把这些知识技能转化为个人的主体素质,把各种社会的行为规范内化为个人的品格和行为的过程及趋向,就是人的社会化过程。社会化是人的基本生存方式和生存基础,也是整个社会文化得以积累延续、社会结构得以维持创新的基础。社会化也是每个人个人个性品格得以形成完善的基础。每个人都是作为社会的成员以社会化的方式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的社会化过程越好,个人的成长进步越快,反之,人的社会化过程不好,人的成长进步就会受到各种阻碍,甚至偏离正常轨道。
人的社会化过程可以分为基本社会化和再社会化过程。基本社会化又称初级社会化或
!""・#$$
#%
特别企划
成人化过程,它是指每一个人从婴幼儿成长为成人的过程;再社会化又称为继续社会化或高级社会化过程,它又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再社会化是一种带有主动、提高、升华性质的社会化,即经过基本社会化过程的成年人为了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了解新规范的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过程。狭义的再社会化,是一种带有弥补、补救、矫正性质的
!"社会化,即一些在基本社会化"#过程中失败的个人,迫于个人・生存的需要及外部社会的要求,不得不主动或被迫地接受的重新社会化过程。再社会化对于个人及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从社会化与再社会化的视角看,当前我国试行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本质,就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发挥刑罚的矫正功能和教化作用,使罪犯改过迁善,再度回归社会、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带有弥补、补救、矫正性质的再社会化过程。一般而言,狭义再社会化的对象往往
%"
是在社会生活中有某种人格缺陷或越轨行为的个人。这种再社会化过程在传统方式上往往表现为一种强制性的教化过程,需要专门机构采用强制性的“介入”手法从外部加以实施。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在行刑社会化浪潮推动下,罪犯在再社会化过程中的参与性、主动性程度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
!"行刑社会化理论
所谓行刑社会化,又可以叫做开放化或社会化的行刑方式,“是指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事执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而应慎用监禁刑,使其在社会上得到教育改造;同时对于罪行较重,有必要进行监禁的罪犯,应使其尽可能多地接触社会,并使社会最大限度地参与罪犯矫正事业,从而使刑事执行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尽管监狱行刑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发生了诸多变革和改进,但监禁刑将罪犯与正常社会相隔
$$
社区矫正青少年犯罪的理论研究
离,在罪犯再社会化过程中仍有诸多缺陷。以我国的总体情况而言,我国当前行刑工作中的社会化程度还处在较低的水平,同一些行刑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尤其是监狱布局远离城市、交通不便;监狱管理沿袭传统的封闭模式,使罪犯远离正常社会,不了解不适应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监狱内部的教育改造方式偏于简单;监禁型运行成本不断增加,监狱替代措施适用率偏低;对刑释人员缺少必要的社会保护等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我国刑罚体制的社会效益。因此,慎用监禁刑,尽可能把罪犯放到社会正常环境中,接受教育和改造,以社会化行刑代替监禁性行刑已经成为世界行刑改革发展的基本趋势。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开放式的刑罚执行方式,不仅可以避免监狱刑罚方式所产生的各种弊端,而且体现了对罪犯人性对待的行刑原则。将人身危险性较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留在社区进行教育改造,对罪犯区别对待分类处遇,从根本上杜绝了监禁环境
下罪犯之间的不良恶性影响,有益于感化并激励罪犯的向善行为,避免服刑过程带来的消极后果。
社区矫正
在我国的社会意义
国内外社区矫正的实践表明,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矫正相对应的刑法执行活动,对社区服刑人员具有惩罚、教育、塑造、感化、治疗、控制等多种社会功能。实行社区矫正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有利于推进我国刑罚制度改革,促进我国与国际行刑趋势的接轨
在长期的刑事执行和对罪犯的改造实践中,我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方面,已做出很多有益探索,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我国现行的分级处遇、开放式教育、签订帮教协定、借助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职业培训、组织试工、试读等做法,实际上在行刑社会化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由于多方面
!""・#$$
%$
特别企划
原因的影响,我国在刑罚执行方面诸多环节,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整和改革。进行社区矫正有利于调整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与国际先进刑罚理念的较大差距,改进行刑方式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某些状况,促进对于罪犯的科学管理及整个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也有利于在国际行刑制度改革发展基本趋势的大背景下,促进我国行刑制度与刑罚体系的国际接轨和交流。
!"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
!"育改造质量
"通过社区矫正,把罪犯置・#于社区环境进行教育和改造,一方面继续执行了原判刑罚,体现了司法权威和国家权威的不可抗拒性和威严性,另一方面将罪犯至于社区行刑,使罪犯在与家庭和社会保持密切联系的前提下,重新悔过自新,完成再社会化过程,不仅有效地克服了监禁刑所带来的各种消极后果,而且体现了党、政府、家庭、社会各方面对罪犯的人性关怀,能有效地满足行刑制度的人性化需要,有利于调动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
%!
性和主动性,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社会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减少社会对立面,缓解社会矛盾,体现国家立法本意的人道主义原则,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减轻监狱拥挤状况,降低行刑成本
我国是重刑传统浓厚的国家,长期以来监禁刑使用比例偏高,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监内在押犯人数量庞大,已超过!"#万人,监狱拥挤已给监狱安全管理带来巨大隐患。许多研究己经证实,监狱拥挤会增加罪犯的暴力行为。美国心理学家保
罗指出:
“大多数档案研究集中探讨了监狱拥挤和社会不良行为,包括针对罪犯或矫正官员的侵犯行为之间的联系。研究得出的基本结论是,监狱拥挤可能与破坏行为或侵犯行为的增加有关……拥挤增加了造成挫折、易激怒$%&&%’()%*%’+,或诱发攻击行为的机会,它们又会增加暴力行为或不良行为……由于身体接近会助长对抗,所以,空间密度尤其会增加包括
攻击性冲突在内的违纪率。
”-./$$
社区矫正青少年犯罪的理论研究
将一些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置于社区环境中进行矫治,可以有效缓解监狱拥挤,防止严重犯罪分子与其他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防止由此带来的各种隐患,同时还可以有效节约并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国家行刑成本,使国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经济和文化建设。
!"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
刑罚文明是整个国家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促进国家的刑罚文明,可以推动国家的政治文明和其他文明的整体发展水平。社区矫正作为我国行刑领域的新生事物,其直接目的是通过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在社区矫正机关的统一管理监督下,犯罪分子在社会上服刑,在人民群众日常监督下得到教育改造,既是罪犯又是社区组织的一员,和其他公民一起参加社区的集
体活动,不仅有效地实施了对犯罪人的监督和改造,而且能够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丰富人民群众的法制实践,对社区的法制建设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加强对罪犯的人性化改造符合我国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符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有利于进一步开展思想
道德教育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由于社区矫正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对罪犯进行人性化教育管理,对处在正常人群与犯罪人群之间的“边缘人群”具有特殊教育和威慑作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往往把社区矫正作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途径和领域。如日本在社区矫正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设置了保护观察、应急保护、社区服务命令和损害赔偿命令等处遇方式。!"#澳大利亚、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设
!""・#$$
%&
特别企划
立的一些单行法规也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相继建立的少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等各类少年矫正制度,对教育改造过失青少年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分流处遇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完善的方面,有必要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经验与教训,制定出新的符合未
!""#・$$
成年人教育改造规律的矫正制度。社区矫正作为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无疑为探索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提供了新的广阔领域和有效途径,亟待社会各界对此做出积极的探索和努力。
范燕宁3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方奕
参考文献:
!"#邓小平文选(第$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页&!)#刘强&社会稳定与刑罚改革的人权刑法观思考!*#&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页&
!/#刘强&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社区矫正”法律规范的殷鉴!*#&探索与争鸣0)++$,"+-1
!2#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北京3北京大学出版社,)++$,第"(’页&
!4#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北京3北京大学出版社,)++$,第/)页&
!(#吴宗宪&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思考!*#&中国司法0)++/,(-&!.#!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第)2.5)’)页&
!’#同!/#&
%#